国际关系专题论文 论文-关于国际关系的文献回顾与论证

来源: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2020-03-17 点击:

  关于国际关系的文献回顾与论证 讨论“合法性”的词源对相关的学术研究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而且国内外学界对此也已有了很多研究成果。就现代政治的发展来看,研究政治“合法性”的学理渊源和时代内涵更显迫切。其后,关于政治合法性概念的界定第一种是马克斯·韦伯的经验合法性———从实际出发,对既定社会现实的承认。认为合法性是统治系统的必然要求,合法性是促使一些人服从某种命令的动机,而不论这些命令是由统治者个人发出的或是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人们之所以服从,是因为相信发出命令的统治系统是合法的,合法性只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序、行为、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领导人具有在道义上良好的品质,并应该借助此得到承认的问题”〔1〕(P206)。“现代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制定的决定,就足以建立政治合法性,而根本没有必要将它建立在价值之上。”〔2〕(P28) 所以,合法性问题排斥价值追溯,只要求人们利用功利主义的态度对待“统治”和“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就在于统治系统的稳定,一旦被统治者对服从命令产生置疑,那么统治系统就处于不稳定状态。经验性的合法性理论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对赞同和服从做规范性的说明。第二种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合法性理论。哈贝马斯深受马克斯·韦伯的影响,但在合法性问题上,他却超越了韦伯的思想。哈贝马斯是在批判经验性和规范性两种合法性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合法性理论的。 哈贝马斯的定义强调“有一些好的根据”实际上体现了规范性定义的优势,而“一个合法性的秩序应得到承认”则体现了经验性定义的特长。哈贝马斯的合法性是国家权力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而得到承认。很显然,这一定义是全面的,既考虑到合乎公意标准,又承认社会现实的存在,界定标准是社会性和逻辑性的统一。贝克对合法性的界定与哈贝马斯的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合法性也就是相信国家的正义性,相信国家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因此对这些命令的服从不仅仅是由于恐惧和个人利益,而且是相信这些命令在某种意义上具有道义上的权威,公民认为应当服从。因此,合法性一方面是政治统治的基础,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衡量统治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三种理论范式在国际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上存在着本质上的一致性,制度的合法性在于国际制度对国际社会行为体有约束力,即制度限制和规范行动者的行为。权力因素是三者都认同,差异在于各自对权力的落墨轻重。客观地讲,权力、利益、观念是构成国际制度合法性基础的三个方面,三**论流派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对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做了考察,基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和合法性的多维性,三者各有所长,但又都存在着内在的缺失。国际制度强烈的权力色彩和先天性的“民主赤字”、“正义赤字”是其从一开始就潜伏着合法性危机;即使建构主义的规范与主体互构、文化认同也首先是对现存的、权力基础上的规范结构的认可,合法性危机问题同样没有得到解决。 像对国际制度合法性的讨论一样,新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对国际制度有效性的分析和定义也是模糊不清的〔4〕(P186-224),我们只能从其理论构架中去推测制度有效性的理路。新现实主义制度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假设是“安全困境”,霸权国或主要大国主导下的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就在于维持国际结构的稳定,即国际行为体对规范自愿或被迫的接受。这显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相吻合。至于为此支付的代价大小,即国际制度的效率,新现实主义是不予考虑的。当然,对国际制度效度的评估,新现实主义也是非常谨慎的。约瑟夫·M·格里科认为“国际制度不能缓解无政府状态对国家间合作的限制性影响”〔3〕(P272),“国家不仅仅忧虑在合作中遭受欺诈,而且担心被控制甚至被毁灭”〔3〕(P303)。国际制度既无法消除国家的双重忧虑,又不能解决其关注的是“相对获益”问题。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制度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假设是:“博弈者的偏好和身份是固有不变的。”从理性利己主义和功能理论考察,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帮助国家处理或缓解诸如不确定性、信息与分配的非对称性、道德风险、不责任行为等问题,“通过降低被欺骗的可能性使合作变成更加明智的选择”〔6〕(P97)。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制度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限制约束行为体行动的同时,又能够促成行为体之间的合作,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而增加非法交易的成本。即使遵守国际制度不符合利己政府的短视利益,他们也会基于对变革制度难度和国际谈判的不确定性等因素的考量而选择遵守〔6〕(P107-109)。 建构主义关于国际制度(规范)有效性的理路着眼于物质和观念两个层面。在物质层面上,国际制度对结构的施动者发挥限制约束作用;在观念层面上,国际制度塑造行为体的利益和身份,并形成新的共有知识,这是国际制度有效性在更高层次上的体现。玛莎·芬尼莫尔和彼得·卡赞斯坦都对观念层面上的制度有效性作了实证分析,印证国家利益的再定义“是由国际共享的规范和价值所塑造的,规范和价值构造国际政治生活并赋予其意义”〔5〕(P3)。同国内规范相同,国际规范既约束行为,也创造认同;“国际制度并不仅仅促进政治效率的提高。它们的形式也反映了集体认同,从而赋予实质性的政治目的。”〔7〕(P4,33) 比较而言,新现实主义的制度效力在于协调权势分布相对均衡基础上的分配性冲突,新自由制度主义强调国际制度在解决市场失灵导致的混乱以及交易成本上升问题上的效力〔3〕(P234-243),这两者都是在物质层面上对制度有效性的探讨,区别只是方法论上的差异;而建构主义则更关注国际制度在塑造认同和利益以及形成新的规范等观念方面的功效,与前两者的区别则是本体论意义上,理念主义色彩很强。 关于制度合法性与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在现实主义者看来,这无足轻重,因为权力决定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二者在本质上是一种因果循环关系。 〔参考文献〕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2〕[法]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3〕[美]大卫·A·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M].肖欢容译.**:**江人民出版社,2001. 〔4〕[美]玛沙·芬尼莫尔.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M].袁正清译.**:**江人民出版社,2 〔5〕詹姆N·斯罗西瑙主编.没有政府的治理[M].张胜军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6〕Robert.O.Keohane,AfterHegemony:CooperationandDiscordintheWorldPoliticalEconomy,PrincetonUniversityPress,NewJersey.1984.p.97. 〔7〕[美]彼得·卡赞斯坦.文化规范与国家安全———战后日本警察与自卫队[M].李小华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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