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如何评价中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来源:税务师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人格权与人权的关系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和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与人格权是分别由宪法和民法所规定的权利,虽然二者分属于公法与私法领域,但二者的使命都是相同的,都强调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对于自身价值的追寻,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人是社会中的人,自然也需要相应的权利来监督公权力或者是去参加选举,即都是为了保护人的自由生存和发展。

 两者之间也有显著的不同。人格权是由民法等私法文件所赋予的主观权利,属于私权,其义务主体为私法当事人。人权是由宪法、国际人权公约等公法文件所规定的,其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从内容上看,人格权是非财产性的权利,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而人权既包括非财产性权利,也包括财产性和经济性的权利,还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等等。因此,人权的范围比人格权要宽泛得多。

 由此,二者之间绝不是泾渭分明、相互隔绝的孤立关系。相反,二者之间存在辩证的互动关系。人格权不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身份权相同性质的民事权利,而是由基本法赋予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格权渗透到基本权利规范之中,基本权利规范承受人格权的影响。”

 如何评价中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人格权法独立成编?

 在进入新时代以后,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条件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民群众开始追求更高级的精神文化生活。正如马斯洛提出的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使人民在确保自身财产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可以使自身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且名誉、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都可以得到有效保护。

 就民法的本质而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民众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体现了我们党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与重视,体现了对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不懈追求。可以说,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立法的与时俱进。

 人格权独立成编具体有以下原因:

 (一) 人格权独立成编顺应了科技及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法律关系更复杂,在现实社会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对人格权进行更系统的立法规范。例如,网络上各种“人肉搜索”与“键盘侠”泛滥,滥用他人的姓名与肖像,盗窃贩卖他人的信息,扰乱了网络空间的秩序,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也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更加对我国的人格权及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提出更大的挑战。而身体权在现实当下可能涉及医疗、器官移植、人体捐赠、生物实验、遗传检查和鉴别、代孕、机构监禁、精神评估等特殊问题,这就有必要对人格权进行更多层次和更复杂的调整,这在客观上需要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因此,民法分则的体系也应跟随社会的现实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这些均是民法典人格权部分“单独列编”的现实需求基础。

 (二) 民法总则的抽象性与人格权编的具体性相冲突

 在《民法通则》中,对于人格权的规定采用列举式,即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但很显然,这一规定远远不满足当今对于人格权保护的要求,人格权需要通过具体而明确的条文加以保护,而不能用列举式的方式。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的是提纲挈领,抽象出原则性、笼统性规定的作用,而人格权法律却应当是具体的规定,确定人格权地位,具体规定出各种不同的人格权制度以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这些细致的规定,是无法放在民法总则中加以规定的,否则,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原则性和统领的作用将被打破,也不利于在实务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具体案件。民法总则的抽象性和人格权法的具体性是不相容的,人格权法不适宜在民法典总则中进行规定,因此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显然是有必要的。

 (三)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丰富民法典体系的需要

 在世界各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制度,而在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弥补了传统大陆法系“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为人格权法未来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财产关系在分则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如物权、合同等都已经独立成编。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也已经有了相应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如果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对于人身权的调整与保护将有重大的缺陷,使得整个民法典体系不完整。

 (四) 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彰显人的尊严

 当今社会,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在于吃穿住行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而是充分实现自身人格价值,更加有尊严地生活,而人格权独立成编将有助于更好地宣示保护人格尊严的理念和价值。

 人格权究竟应规定于民法典总则的主体部分、侵权责任编抑或独立成编,这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选择问题。传统民法典都是规定于主体部分,主要强调人格的实质保护,但不关心是否具有权利的“名分”。而独立成编的体系意义在于,顺应民法调整对象的理论发展,夯实人格-财产的二元结构。

 只有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才能切实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具体的人格权利。

 参考资料:

 金桐.论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之必要性[J].法制博览, 2019.07

 石佳友.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 ———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J]. 法学评论,2017(6) .

 姜月,王乐乐.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人的尊严[J].文化学刊, 20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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