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来源:银行从业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盐都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及市政府办《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决定开展盐都区校外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有照无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整改并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张贴悬挂含教育培训的招牌。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其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虚假广告,严禁面向培训学生开展升学情况、承诺上

 名校等宣传行为。对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6.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学科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坚决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7.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8.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治理原则

 政府统筹,属地管理。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镇(区、街道)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治理工作,教育部门督查指导,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负责落实。

 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聚焦突出问题,疏堵结合,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内校外联动,规范学校和教师管理,完善课后服务制度,有效缓解社会需求。

 分类治理,依法规范。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梳理存在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部门协作,综合监管。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协调配合,共管共治,常抓不懈,形成监管合力。

 三、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召开全区专项治理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摸底阶段

 排查摸底全覆盖,确保底数精准、问题查明、建档完善,为分类处置奠定基础。

 各镇(区、街道)成立工作组,对本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分类、登记、造册,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摸清底数、查明问题,详细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为分类治理奠定基础。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初步核实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重点开展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学生参加校外机构培训等三项排查。

 市场监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培训机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梳理排查,摸清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情况。

 公安、消防、安监部门负责排查培训机构的安全隐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排查摸底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

 各镇(区、街道)对排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成立工作组,突出问题导向,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审批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思路,依法依规处置违法违规校外培训。

 坚持把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公安、消防、安监、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治理,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办整改。

 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共同规范培训市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严格办学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对拒不补办,则坚决予以取缔。

 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中小学和教师有关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对违法违规的中小学校和教师要查实一批、处理一批。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机构名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底前)

 在2018年11月底前各镇(区、街道)将专项治理行动总结上报。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逐一检查各镇(区、街道)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情况,迎接省、市对我区的专项督查工作。对敷衍应付、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四、责任分工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统筹协调下,教育、市场监管、人社、民政、公安、消防、住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和乡镇协调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解决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镇(区、街道)担负属地治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专项治理行动,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按要求组织排查摸底、集中整治,督促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教育部门负责治理行动的整体协调和督查指导。加强对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为具备条件的办理办学许可证,开展学生参加校外培训和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活动的排查,牵头向社会公示“黑白名单”。

 (三)市场监管、人社、民政、文广新部门要加强对在本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培训机构的治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活动的,要责令其在业务范围内经营;不按照要求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纠正。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治理非法的培训机构,人社、文广新部门加强对在本部门注册培训机构的监管。

 (四)公安、消防大队、安监、住建、卫生等部门负责安全检查、法制宣传、行政执法等工作。依据部门职能,对于房屋、消防、卫生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责成其立即停办,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城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物价等其他区直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加强行业指导和工作督促,加强对已经审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指导,务求成效,成立由区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教育、人社、民政、文广新、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城管、卫生、物价等部门为成员的全区校外社会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各镇(区、街道)在每月2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专项治理行动办公室。

 (二)加强综合执法。综合专项治理行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机制,积极履行部门职能,依法行政,对无证无照和违规办学予以严肃查处,保持震慑态势。坚持行政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工作,防止产生新的不稳定的因素。

 (三)创新监管方式。专项治理行动既要落实专项治理要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又服务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根据需要,在中小学选择一批试点学校,适当延长学生在校时间,探索课后服务的有效途径。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及时查找问题,总结治理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构建良好的教育培训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介,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营造良好氛围,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邮箱:

 区教育局:0515 ydjyzsk@163.com

 区民政局:0515 ydmzszk@126.com

 区人社局:051551815200@

 区市场监管局:0515ydgsjzck@126.com

 区文广新局:0515 1292560095@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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