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进一步做好困职工解困脱困

来源:经济师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

 工作的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和保障力度的指示精神,扎实推进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同步迈进小康社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0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做好“两篇大文章”打好“四大攻坚战”目标,把“精准”贯穿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全过程,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精准聚焦、持续发力,做到底数精准、原因精准、措施精准、既要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眼前困难,做到无基本生活之忧;又要帮助他们解困脱困,走上致富之路,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工作目标

 以全市各级工会上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已建档的困难职工为解困脱困对象(截至2016年10月31日),自2017年起,每年按比例完成解困脱困任务。其中2017年完成30%,2018年完成25%,2019年完成25%,2020年完成20%。确保到2020年困难职工同步迈入小康社会。2016年11月1日以后新申请认定的困难职工,仅作为工会日常帮扶工作对象,不再列为解困脱困对象。

 三、解困脱困的认定

 困难职工脱困是指困难职工经精准帮扶后,其家庭致困因素消除,家庭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家庭生活状况脱离困境。困难职工解困是指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经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和工会帮扶后,家庭生活水平到达当地低保标准,家庭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到2020年,现有建档困难职工中,通过精准帮扶,能脱困的困难职工全部实现脱困;难以脱困的困难职工,通过推动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建立工会常态化帮扶机制,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达到当地低保标准,实现解困。

 四、帮扶具体事项

 (一)帮扶对象:各类单位困难职工、困难失业人员和加入工会组织的困难农民工。

 (二)帮扶内容: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上学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培训。

 (三)帮扶条件: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虽经政府救助,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3.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政府部门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但是存在患病、子女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内,但是存在患病、上学、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及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生活性支出,导致实际人均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四)帮扶补助标准:

 1.生活救助: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2.医疗救助:每户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0元。同时,应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

 3.助学救助: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生原则上不得超过1500元,大专生、本科生给予2000-3000元。所有资助对象均含在读生,对品学兼优,家庭特别困难的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特殊救助。

 4.法律援助:市、县总工会职工律师团免费提供法律文书的代写费、协商和调解费、仲裁和诉讼费。

 (五)经费来源:

 经费由上级总工会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市已建档立卡困难职工人数核定下拨,地方配套部分列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五、工作措施

 按自治区“四个一批”帮扶措施要求,积极开展帮助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一)就业创业解困脱困一批。针对有劳动能力和意愿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可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创业扶持等方式,实现再就业帮扶和创业扶持行动。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纳入政府主导的积极就业政策,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政策等,帮助困难职工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更多关注就业特殊困难群体,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施“创业援助”计划,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条件的困难职工,给予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无息贷款、小额贷款贴息、生产资料支持等多种扶持,帮助他们创业。实施“阳光就业”计划,帮助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一批。对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督促企业依法补缴,落实社会保险待遇。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落实此类困难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困难职工属于化解过剩产能、厂办大集体改革、资源枯竭工矿区转型等过程中产生的,做好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工作。困难职工因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督促企业依法补缴。困难职工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困难职工无法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落实其待遇。到2020年全部落实此类困难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大病保险和医疗互助保险保障一批。对因病致困的职工,加强医疗保障力度,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等保障范围。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水平,按规定对此类困难职工给予医疗救助,并协调、鼓励慈善机构给予相关特殊病种免费救治。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实施“职工医疗互助”计划,将此类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社会救助兜底一批。对属于社会救助范围的困难职工,通过社会保障兜底。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解决好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困难。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加以保障。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救助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商讨做好各种救助措施的有效衔接。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实施“金秋助学”计划,并将此类困难职工家庭上学子女纳入国家“奖、助、贷、勤、减、免”助学体系,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委、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成员由市总工会、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组成,召集人为市总工会主席。定期召开研究制定全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困难职工救助体系建设,协调建立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工作。

 (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市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各项帮扶资金发挥最大效用。各级各部门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统筹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与各项民生政策的精准衔接,争取和整合相关政策、项目、资金,加大对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支持。

 (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全市各级党委、各级人民政府关心关爱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把社会各方面参与困难职工解困脱困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振信心、凝聚力量,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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