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讲座主持词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婚姻法讲座主持

 【篇一:婚姻法讲座】

 新婚姻法 讲座 问题:离婚 离婚问题是婚姻法的重中之重,离婚问题永远离不开三个话题:

 1)、是不是能够离;----分居问题(书面形式定合同)

 2 )、小孩归谁;

 3 )、财产怎么分割。

 我要离婚,还要小孩、要财产,能离掉吗?

 离婚是能离掉的,但上法院时间长,最好协议离婚。

 能协议掉就好了,没办法上法院啊。理由:感情破裂?

 时间,只要有一方坚决不肯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除非一方是 赌徒、吸毒等屡教不改的),等 6 月,还要离婚,再次起诉,再看 小孩与财产。

 未成年小孩看有利于孩子权益,财产看婚后共同财产,父母造的 房子不是,拖拉机车还要看车主是谁?欠款看是否夫妻双方签名? 一方擅自借难于支持。

 具体详解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3

 问题一: 我结婚前全款买了一处房子,结婚后出租,到现在已经升值了 50 万

 元,我爱人要和我离婚,请问她是否能主张房子以及租金、升值的50 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 答:房子是你个人婚前全款购买,属于你个人财产;租金和升值部 分分别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也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 爱人不能主张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 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 我和丈夫结婚前,他已经有了两套住房,结婚后,他答应将其中一 处住房赠与我,并且写了字据,但是没有过户,现在我们要离婚, 他把房子要回去了,请问我能否依字据要回来? 答:你丈夫将房产赠与你,但是没有过户,如果字据没有经过公证, 你丈夫可以撤销对你的赠与,你无法要回上述房产。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 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 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问题三: 结婚后,我父母全款为我们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 现在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答:这个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归你个人所有。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 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 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问题四: 结婚后,我父母和我爱人父母各出资一半,买了一处房子,产权登 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的怎么处理? 答:如果买房时你们夫妻双方父母没有约定归谁所有,这个房子可 以认定为你们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具体到 你的情况,就是你和你爱人各占 50% 的份额,平均分割。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 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 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五: 结婚前,我贷款买了一套房,结婚后,我们共同还房贷,房产证后 来登记在我的名下,如果离婚,这个房子怎么处理? 答:离婚时你们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这个房子归谁。如果不能达 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这个房子归你,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你的个 人债务。你们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那部分贷款及这个房子增值 的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你对你爱人进 行补偿。

 如:算一笔账就能明白,不考虑利息的话,一套房首付 20 万,

 贷款 80 万,首付男方付,房产登记为男方,贷款婚后夫妻双方还, 也就是说买房男方支付了 60 万,女方 40 万,离婚后房产归男方。

 房产现价值 200 万,男方需补偿女方 40 %,即 80 万。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 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

 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 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 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问题六:

 结婚后,我丈夫的父亲单位房改,我们夫妻出资购买了参加房改的 房屋,但是由于房改限制,产权登记在我丈夫父亲的名下,离婚时 我能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答:不能,该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买房时的出资款, 只能作为借款向你丈夫的父亲要回。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 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 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 为债权处理。

 问题七:

 证明非亲生,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 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 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 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问题八: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 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 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此条所包含三方面的意思:

 【篇二:婚姻法新解释专题讲座】

 《婚姻法》新解释专题讲座

 时间: (周三下午政治学习) 地点:街道二楼大会议室 参加人员:社区民调主任、妇联主任、大学生村官法制宣传员 全体机关干部

 授课人:司法所所长张兴华

 授课内容: 1、解读《婚姻法》解释 3 条款 2、案例分析

 3、现场提问、答疑解惑 沿江街道法宣办 2011 年 9 月 2 日

 【篇三:法律援助业务讲座主持词】

 法律援助业务讲座主持词

 同志们 ,为纪念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8 周年,宣传法律援助 制度和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制度公众知晓率,省司法 厅 “三秦行 ”咸阳组成员一行今天莅临我县举行宣传活动,并在这里 举行法律援助业务讲座,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艳萍、律师赵 娟娟、志愿者吴桂芳、刘颖同志应邀到会将为我们作精彩讲座,让 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对她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参加今天讲座的有各镇、党工委综治维稳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长、 司法助理员,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老龄委法律 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县司法局部分工作人员,开展这次法律援助 业务讲座活动,对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综合素质,提高法 律援助工作水平,更好的促进我县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请各位同志珍惜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排除一切干扰, 全身心的投入到这次讲座中来,为搞好这次讲座,我对大家提几点 要求:

 、请各位同志关掉手机或调为振动,不得接听电话,保持安静,自 觉维护正常课堂秩序 .

 、尊重授课人劳动,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思维,主动学习。

 、不准交头接耳,随意走动,或作与讲座无关的的事。

 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请汪主任为我们做《婚姻法适用》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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