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警官学院,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江汉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江汉大学和湖北警官学院

来源:注会 发布时间:2018-12-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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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湖北警官学院(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位于湖北省省会武汉市,是全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之一,湖北省的一所省属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以下是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湖北警官学院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江汉大学2018年招生章程》供您查阅。




【湖北警官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湖北警官学院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处理招生工作日常事务,保证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招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涉外警务等公安专业。
  (二)本科第二批: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等非公安专业专业。
  (三)省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各专业报考条件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报考我院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我院统一组织的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能测试),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报考条件:必须是今年高考并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2岁(1996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
  (二)政治条件、身体条件、体能条件:根据湖北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与湖北公安厅联合下发有关文件执行。
  (三)报考涉外警务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本科提前批(公安专业)
  政审、面试(体检、综合测试、体测)合格,考试成绩达到第二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本科第二批(非公安专业)
  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院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七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录取法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录取提前批公安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第五章的报考条件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我院要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四条 在校期间,学生着统一制式服装,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规模要与公安机关招警需求相衔接,提高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确保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成为公安队伍补充警力的主要渠道。我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由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组织的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统一招警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考察合格后,按规定选择录用岗位。非公安专业毕业生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十一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027-83499613
  传真: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学校网址: http://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http:// zsxx.hbpa.edu.cn/
  监督电话:027-61630031 18007158361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原沙市职业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学院名称: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原沙市职业大学)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国标代码:11074
  湖北省招生代码:7200
  第六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学院地址:荆州市工农路22号
  第八条:学院基本概况: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原沙市职业大学)地处美丽富饶的江汉平原、座落在人文荟萃的古城荆州。学院创办于1983年,以理工科为主,兼有经济、管理、文学、艺术等专业,是全国最早成立的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办学历史悠久、学风优良,是莘莘学子的求学乐园。2010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院由“沙市职业大学”更名为“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现已开设光电技术应用、机电一体化技术、电子商务等97个专业及专业方向。
  第三章:招生机构
  第九条: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院在全国分专业招生计划共计3010人。招生省份为:重庆、安徽、江西、江苏、广东、海南、甘肃、吉林、四川、陕西、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浙江、福建、云南、贵州、新疆、内蒙古、青海、宁夏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二条:报考我院的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报考我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各生源省份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不设立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考生志愿顺序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予以确定;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其高校美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必须合格。
  第十五条:对报考我院的考生,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和在我院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情况,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学院严格按照鄂价费[2013]109号文件精神执行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新生奖学金”、“沙隆达奖学金”、“凯乐科技奖学金”、“雪莱特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国家贫困生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开设绿色通道,向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协助银行办理助学贷款事宜。
  第十九条:学制:三年,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院颁发国家承认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招生联系方式:
  详细通讯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工农路22号
  邮政编码:434000
  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16—8252882,8517410
  传真:0716—8881026
  招生咨询QQ:673917463
  网址: http://www.jzlg.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江汉大学2018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简称招生工作,下同)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江汉大学(国标代码:11072),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邮政编码:430056)。学校网址:www.jhun.edu.cn,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72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史、教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1大学科门类。
  第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体育类考生)、运动训练专业单独招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杰出校友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招生政策和规定,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以及促进地方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第十二条 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并通过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专业外)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报考资格后,参加按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有关专业基础课联(统)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和录取分数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运动训练专业录取规则分别以当年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对招生计划量大的省份,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委会有关考生加分的政策。
  第十九条 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按照志愿优先、结合分数的原则进行录取。学校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学校原则上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排序,实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扣减投档成绩2分,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扣减投档成绩1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当遇到多名考生成绩相同时,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对部分超额或缺额专业,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学校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对相关专业和计划进行调增或减停,实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文理科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及以上,必测科目为4C1及以上,艺术类必测科目为4C及以上。分专业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实际总分(语数外+附加分+奖励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中(“专业成绩合格考生”以下简称“合格考生”),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或者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但没有投档成绩规定的省份,按综合成绩 [专业成绩×60%+文化投档成绩×40%]排序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并有投档成绩规定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且专业校考成绩排名前十名的考生,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只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且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音乐舞蹈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已投档的合格考生中,对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对使用专业统考成绩录取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投档成绩排序录取。并且身高须达到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湖北省: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投档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山东省和黑龙江省: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类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70%(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以各省划定的自主招生录取控制参考线为准)以上,且获得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中,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并且考生身高须达到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湖北省按综合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报考英语、法语、日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一般应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录取时可根据生源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下列专业考生身高达到规定的标准:
  音乐学(音乐教育)、音乐表演(器乐表演)专业:男生1.65米、女生1.55米(含)以上;
  音乐表演(声乐表演)、音乐学(合唱指挥与音乐教育)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58米(含)以上;
  舞蹈表演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含)以上;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生1.75米、女生1.65米(含)以上;
  专科护理(涉外)专业:男生1.70米、女生1.60米(含)以上。
  第二十八条 为用人单位订单培养的专业,录取时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政策外,还须满足用人单位的特殊要求,具体要求详见学校官方有关信息公示,其中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只在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录取,且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本语种和英语考生;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本、专科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大学英语教学为主。另外学校开设有大学日语、大学德语和大学法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个语种修读。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贷学金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了一系列学生奖励、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制度。学校设立了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以及各类单项奖学金等项目。另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市)政府奖学金、社会团体(单位)、个人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凡取得江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同时,还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三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积极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实践机会,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业学分,成绩合格,由江汉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www.jhun.edu.cn)和招生就业信息网(zjc.jhun.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4237298,884227521,84227229。微博:http://weibo.com/jhunzjc;微信:江汉大学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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