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关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标准

 确权划界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保护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二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至十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第十五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地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至二百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

 第十六条 大中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由河道主管机关统一管理使用。河滩内的可耕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修组织使用。

 (四)《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河道、骨干渠道以及重要闸坝、水电站、拌灌站等建筑物,都要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分为水库管理范围、护坝地、护堤地、护渠地和建筑物管理范围五种:

 大中型水库的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

 大型水库主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坡脚,下同)外二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一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五十米,为护坝地;

 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内外堤脚外五至十米为护堤地;

 灌排干渠的渠坡坡脚外二至四米为护渠地;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一般为边线以外十至十五米。

 保护范围分为水库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堤防保护范围和建筑物保护范围四种:

 大中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保护范围;

 大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五百米,中型水库主坝坡脚外三百米,大、中型水库副坝坡脚外二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河道、湖泊堤防的保护范围执行五十至二百米的规定;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保护范围,一般为三百米。

  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并树立标志。

 (五)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库容一百万立米以下,十万立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实行。

 第二章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

 以上法规,条例对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具体要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确权划界标准:

 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我市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标准如下:

 大中型水库工程

 大中型水库(王屋大型水库、北邢家水库和迟家沟中型水库)

 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坝区:大型水库坝坡脚(系指背坡坝脚和坝端,下同)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二百至五百米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坝坡脚线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一百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3)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和电站厂房等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为管理范围,三百米为保护范围。

 (4)灌溉干渠的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二至四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渠道保护范围。

 (5)黄水河干流管理范围: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五米的保护地;五米外至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二)小型水利工程:

 1、小(一)型水库(元外刘家、安家、苏家沟三座小(一)型水库属于迟家沟水库管理)

 (1)库区:兴利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兴利水位线至防洪水位线之间为水库保护范围。

 (2)坝区:原则上坝坡脚(含坝端)外原属于水库管理的土地为大坝管理范围,一百五十米为大坝保护范围,有关建筑设施划归大坝。

 2、小(二)型水库:防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管理范围,坝坡脚(含坝端)外一百米为大坝保护范围。

 3、河道: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三米为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水位或原设计洪水位设定。在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五十米为堤防保护范围。

 4、35瓩(或50马力)以上扬水站(含水源设施)边线的外十米为扬水站管理范围,十至一百米为保护范围。

 三座大中型水库灌区内的支渠:渠坡脚(含沿渠路)外一至两米为渠道管理范围,三十米为保护范围。

 (三)关于权属,权属系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所属。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属乡镇集体所有,并负责管理使用,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属村集体所有。

 三、确权划界需完成的资料

 (一)工程边界协议书: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工程边界协议书。

 (二)工程边界地形图: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干渠边界地形图已完成绘制工作。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大中型水库灌区内支渠利用各乡镇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小(二)型水库及35瓩以上扬水站由各乡镇绘制1:1000~1:5000边界示意图,所有图件要标明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界标位置。

 (三)关于界桩制作与埋设:除三座大中型水库及灌区内的干渠工程界桩,由水库管理单位自己制作与埋设外,其它所有水利工程界桩规格为20×20×90厘米的混凝土桩或石桩,地面以上外露30~40厘米,界桩制作与埋设由乡镇政府自行解决。

 (四)占地清册:填写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占地清册利用土地部门“土地申请登记表”。

 (五)土地使用证:大中型水利工程和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已经发证的要核对面积,没有发证的,请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工程土地使用证;村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已包括在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故不再发证。

 大中型水利、河道及小(一)型水库工程的划界资料交市水利局一份备案,其它水利工程的划界资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一九九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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