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水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初一 发布时间:2020-09-06 点击:
AA 省水利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AA 省水利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注册登记,发放会员证。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分支机构里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二章 单位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
单位会员的,由该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AA 省水利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推荐理事简历表》;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详细介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由本会颁发相应的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
沟通信息,加强学会与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
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三)
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四)
表彰科技奖单位; (五)
提供单位会员交流平台,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六)
帮助单位会员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 (七)
获得本会专家专业指导;
(八)
推介单位会员最新学术成果或动态; (九)
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和合理诉求; (十)
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
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技术)交流会;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八条 单位会员按年交纳会费。根据单位会员的规模、效益、会员人数、出任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情况。具体标准按如下两种情况中高的一项确定:
(一)
按单位性质确定 (1)大型或效益较好的企业会员 30000 元; (2)其他企业会员 10000 元; (3)省级部门(单位)和院校会员 10000 元; (4)地市学会 3000 元,珠三角地区市级学会 5000 元。
(二)
按会内职务确定 (1)副理事长单位 20000 元; (2)常务理事单位 10000 元; (3)理事单位 3000 元。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水利水电及相关专业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生产、管理等科技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水利工作者,均可以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
本会分支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有关水利工作者视作本会个人会员;
(二)
其他人员,须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其所在单位推荐,并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分支机构里的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他个人会员,每人每年 50 元;退休的,自愿交纳。
(四)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
提供本会及系统内最新学术资讯; (二)
提供学术指导,助推专业成长; (三)
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或动态; (四)
提供本会学术资源; (五)
表彰科技奖个人; (六)
针对性的其它增值服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
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的国际、国内有关学术活动; (二)
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
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单位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任务; (二)
接受本团体指导,独立开展会员活动; (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确有实际困难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酌情减免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AA 省水利学会章程》的行为,经AA 省水利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申请退会的; (二)
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 (三)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
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
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 AA 省水利学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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