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新西兰移民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 XX 有限公司: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1.你公司开具发票后逾期未作纳税申报,未在备案生产经营地址挂牌经营,无法联系上公司相关人员,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你公司于 2017 年 5 月至 6 月期间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0 份,发票代码4500171320,发票号码 25294814-25294838、25437078-25437102,开具金额4,681,155.40 元,税额 140,434.60 元,价税合计 4,821,590.00 元。其中:开具受票方为广西 XX 集团有限公司 20 份发票,发票号码 XX,开具金额 1,987,856.35,税额59,635.65 元,价税合计 2,047,492.00 元;开具受票方为广西 XX 有限责任公司 3 份发票,发票号码 2529XX,金额 257,242.72 元,税额 7,717.28 元,价税合计 264,960.00元;开具受票方为广西 XX 投资有限公司 21 份发票,发票号码 2529XX、254XX,金额 2,023,300.98 元, 税额 60,699.02 元,价税合计 2,084,000.00 元;开具受票方为广西 XX 有限公司 6 份,发票号码 2543XX,金额 412,755.35 元,税额 12,382.65 元,价税合计 425,138.00 元。

 3.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 XX)资金往来情况:

 (1)2017 年 6 月 13 日收取广西 XX 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 264,960.00元,当天转至 XX 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账户(账号 XX)金额 264,960.00 元;2017 年6 月 26 日收取广西 XX 有限公司货款 327,138.00 元,当月 30 日转至 XX 私人账户(账号 XX),金额 327,100.00 元;2017 年 6 月 29-30 日收取广西 XX 投资有限公司 6 笔货款共计 2,084,000.00 元,当月 29、30 日两天分 3 笔转至 XX 私人账户(账号 XX)金额 2,084,000.00 元。

 (2)你公司向受票方广西 XX 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0 份,价税合计2,047,492.00 元,在你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无资金往来收款记录。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以上行为,你公司未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对虚开 50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 150,000.00 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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