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_国际贸易实务张肃答案

来源:新西兰移民 发布时间:2020-03-22 点击: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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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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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思考题

 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答:(1)计量方法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

 (2)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具体如下:

 ①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或kg.)、吨(ton,或t)、公吨(metric ton,或m/t)、公担(quintal,或q.)、公分(gram,或gm.)、磅(pound,或lb.)、盎司(ounce,或oz.)、长吨(long ton,或l/t)、短吨(short ton,或s/t)。

 ②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或l.)、加仑(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或bu.)等。

 ③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或pc.),件(package,或pkg.),双(pair),台、套、架(set),打(dozen,或doz.),罗(gross,或gr.),大罗(great gross,或g.gr.),令(ream,或rm.),卷(roll,或coil),辆(unit),头(head),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

 ④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码(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或ft.)、厘米(centi-metre,或cm.)等。

 ⑤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或yd2)、平方米(square metre,或m2)、平方英尺(square foot,或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⑥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或yd3)、立方米(cubic metre,或m3)、立方英尺(cubic foot,或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

 (3)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

 表2-1

 常用重量单位换算表

 吨

 公斤

 市担

  市斤

  英吨

  美吨

  磅

  吨

 1

 1000

 20

 2000

  0.98421

  1.1023

  2204.6

  公斤

  0.001

 1

 0.02

 2

 0.000984

  0.001102

  2.2046

  市担

  0.05

 50

  1

 100

  0.04921

  0.0551

  110.231

  市斤

  0.0005

 0.5

 0.01

 1

 0.000492

  0.000551

  1.1023

 英吨

  1.01605

 1016.05

  20.3209

 2032.09

 1

 1.1200

  2240

 美吨

  0.90719

 907.19

 18.1437

 1814.37

  0.8929

  1

 2000

 磅

 0.000454

 0.453

 0.009072

  0.9072

  0.000446

  0.0005

  1

 表2-2

 常用长度单位换算表

 米

 厘米

 毫米

 市尺

 英尺

 英寸

 米

  1

 100

 1000

 3

 3.28084

 39.3701

 厘米

  0.01

 1

 10

 0.03

 0.03281

 0.3937

 毫米

  0.001

 0.1

 1

 0.003

 0.003281

 0.03937

 市尺

  0.33333

 33.333

 333.33

 1

 1.0936

 13.1234

 英尺

  0.3048

 30.48

 304.8

 0.9144

  1

 12

 英寸

  0.0254

 2.54

 25.4

 0.0762

  0.08333

 1

 表2-3

 常用容量单位换算表

  升(市升)

  立方英寸

  英加仑

  美加仑(液量)

  美加仑(干量)

 升(市升)

 1

 61.0237

  0.2200

  0.2642

 0.2270

 立方英寸

 0.0164

 1

 0.0036

  0.0043

 0.0037

 英加仑

 4.5460

 277.274

  1

 1.2009

 1.0321

 美加仑(液量)

 3.7853

 231

 0.8327

  1

 0.8594

 美加仑(干量)

 4.4048

 268.803

  0.9689

  101636

 1

 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其原因主要有:①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许多商品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②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

 (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①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②约量法,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③溢短装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答:(1)两个条款的区别

 《UCP600》第三十条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条款,卖方交货数量可为450公吨~550公吨。

 在合同中规定“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即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按此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在475公吨~525公吨,买方不得提出异议。

 另外,由于“约”数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有不同解释,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一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起分歧而给履约造成困难。

 (2)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可交数量的范围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在500公吨上下5%幅度范围内皆可。

 因此,卖方最多可交公吨数为525公吨:500×(1+5%)=525(公吨);

 卖方最少可交公吨数为475公吨:500×(1-5%)=475(公吨)。

 即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525公吨,最少475公吨。

 (3)溢短装条款的计价

 根据溢短装条款的规定,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为防止拥有数量增减选择权的当事人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根据市场价格情况故意多装或少装货物以获取额外收益,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规定,多装或少装数量的价款按装运日某指定市场价计算。

 二、案例

 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卖方争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

 答:法官应判决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中,合同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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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什么是运输标志?它一般由哪些内容组成?试按一般要求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答:(1)运输标志的含义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即“唛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等组成,通常刷印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目的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2)运输标志的内容

 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建议,运输标志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②参照号码。如买卖合同号码、订单、发票或运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

 ③目的地。货物运送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④件数号码。本批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该批货物的总件数。

 (3)设计一个运输标志

 ABCD

  收货人的代号

 543210

  参考号

 SINGAPORE

 目的地

 No.4-360

  件数代号

 10.什么是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在我出口业务中,在何种情况下采用这些做法?

 答:(1)定牌的含义及适用情况

 定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采用定牌,是为了利用买主(包括生产厂商、大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和专业商店)的经营能力和他们的企业商誉或名牌声誉,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售数量的情况。

 (2)无牌的含义及适用情况

 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卖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于一些尚待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装用的呢绒、布匹和绸缎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成本。

 (3)中性包装的含义及适用情况

 中性包装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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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思考题

 1.什么叫“贸易术语”?为什么在国际贸易中要使用贸易术语?

 答:(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原因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答: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术语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最新修订的规则对Ex、FOB、FAS、CFR、CIF、DEQ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11种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1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E组(EXW),F组(FCA、FAS和FOB),C组(CFR、CIF、CPT和CIP)和D组(DAF、DES、DEQ、DDU和DDP)四组共13种贸易术语,并具体规定了各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以及需注意的问题。

 3.什么是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试分别指出各组术语的共同点以及13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答:(1)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简介

 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13种贸易术语做出解释,并按其共同特性归纳为E、F、C、D四组。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1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2)各组术语的共同点及该组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①E组

 E组为起运术语,只有EXW一种术语。按此术语,卖方在他所在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EXW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处所,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

 ②F组

 F组为主运费未付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并支付费用。其中,FCA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FAS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边,风险点为货交船边后;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

 ③C组

 C组为主运费已付术语,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其中,CFR和CIF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合同规定的出口国内地/港口,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④D组

 D组为到达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贸易术语。按照D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按D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属“到货合同”。其中,DAF的交货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DES的交货点为目的港船上,风险点为买方在船上收货后;DEQ的交货点为目的港码头,风险点为买方在目的港收货后;DDU和DDP的交货点为进口国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在指定地收货后。

 4.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答: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六种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其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如表4-6所示。

 表4-6

 FOB、CFR、CIF、FCA、CPT和CIP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英文缩写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5.简述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

 风险

 责任

 费用

 贸易术语

 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谁办理

 租船订舱

 谁办理

 保险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

 FOB

 CFR

 CIF

 答:(1)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如表4-7所示:

 表4-7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卖方

 买方

 相同点

 1.装货,通知对方

 1.接货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交单

 3.受单,付款

 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不同点

 FOB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FR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2)“买方”或“卖方”填写如下表所示:

 风险

 责任

 费用

 贸易术语

 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谁办理

 租船订舱

 谁办理

 保险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

 FOB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CFR

 买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买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理由如下: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此,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没有理由提出拒付货款。

 8.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答: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二、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

 答: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理由如下: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

 “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2日将货物实际运抵英国目的港,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因此,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个人认为印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理由如下: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8月31日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并及时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完成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印商无权拒绝付款、提货。

 P74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为什么?

 答:(1)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①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②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③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④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2)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FOB、CFR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因此,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方便交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MTD)。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 board transport document)?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理由如下:

 FOB、CFR或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船舷。但是,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理由如下:

 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多式运输单据。

 由此可见,本案例所要求的“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说明京都制造商应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多式运输单据,而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个人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FCA京都、CPT孟买或CIP孟买贸易术语,其中最合适的是按CIP孟买贸易术语成交。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孟买进口商的要求。

 其中,FCA、CPT和CIP这三个贸易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孟买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P79-80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答:(1)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未注明佣金的百分比,可更正为“每码3.50元CIFC5%香港”。

 (2)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CFR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箱500英镑CFR净价伦敦”。

 (3)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FOB术语后面应跟出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进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

 (4)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贸易术语后缺出口国的港口,另一方面净价是不包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不应与折扣同时出现。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

 (5)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单价条款缺计量单位,另一方面CIF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箱2000日元CIF东京包含佣金2%”。

 P93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答:在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答:(1)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以下四种:①规定某月装运;②规定跨月装运;③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④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其中,“规定某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最广。

 (2)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应考虑的问题

 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②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③装运时间的长短要适度;④应注意装运时间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⑤应注意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⑥约定装运时间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⑦约定装运时间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⑧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时间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答:(1)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2)允许分批装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可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买方来说比较被动,但买方也可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

 (3)允许转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转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一般地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和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答:(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及理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下,卖方可较为主动地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②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下,买方可从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在出口业务中,卖方应予慎重对待此类条款,以免造成被动。

 (2)如未作规定分批装运的情形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按外国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按照《UCP600》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UCP600》第十九条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出于转运不可避免的趋势考虑,《UCP600》所指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指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但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出口合同中,仍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1)《UCP600》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规定的原因

 《UCP600》之所以对“转运”作这样的界定和处理,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随着运输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情况起了很大变化。在许多情况下,转运不可避免。例如,海运货物装入集装箱及/或载驳船运输,这类船舶往往因船体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码头,需将货物卸在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码头卸货;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往往禁止出口国的运货汽车入境,而需要从出口国的汽车上卸下再装上进口国承运人的汽车。

 (2)《UCP600》对转运的具体规定

 根据《UCP600》的解释,“转运”一词按不同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解释。其中,在海运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船只;在航空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启航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发运或运输地至目的地运输过程,在同一运输方式内,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P113

 2.何谓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试分别简述其特点。

 答:(1)班轮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四固定”。即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的航行时间表航行,和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计收运费。

 ②“一负责”。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

 ③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不计算装卸时间与滞期费和速遣费。

 (2)租船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区别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线,组织运输;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表和航线。

 ②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

 ③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另外,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

 ④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⑤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

 ⑥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⑦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班轮提单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3)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它是索、理赔的证明文件和向银行议付的单据。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与“过期提单”?

 答:(1)已装船提单的含义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指示提单的含义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由于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即可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3)直达提单的含义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4)转运提单的含义

 转运提单是指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5)清洁提单的含义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

 (6)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6.为什么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答:“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其目的在于,“已装船提单”可以证明卖方是否按时发货,清洁提单确定是否货物有包装不良和有损坏,而“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能在托运人背书转让前,物权仍归托运人,还能使得提单便于在市场上转让。

 7.“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区别?

 答:“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单据签发人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签发人是多式运输经营人,或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而海运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

 (2)运输方式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是在多式运输经营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单据,故单据印明“收妥(货物)”字样;而海运提单强调海运贸易必须船上交货,故提单应该印明“on board”,或者加上“on board”批注。

 (3)常用运输项目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经常用到六个运输项目(前段运输、收货地、装货地、卸货港、交货地、船名);而海运提单只用三个运输项目(装货港、卸货港、船名)。

 10.何谓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何程租船合同要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又为何在以程租船运输货物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也要就以上内容的条款作出规定?

 答:(1)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的含义

 装卸时间或称装卸期限,是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的时间。

 装卸率表示装卸的速度,即平均一天装卸若干吨。

 按《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解释,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即为速遣时间。对此,承租人有权向船舶出租人主张速遣费。根据国际航运惯例,速遣费费率通常是滞期费费率的一半,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2)程租船合同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

 程租船合同要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有:①程租船运输情况下,装卸货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和在港费用,直接关系到船方利益;②为使程租船合同有关条款符合实际并保证兑现,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慎重确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3)买卖合同中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

 为防止进出口合同条款与租船合同不一致而造成损失,应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作相应规定。

 15.国际航空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答: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主要有:

 (1)班机运输

 班机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这种飞机有固定始发站、到达站和途经站。

 (2)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其中,适合于运输大宗货物的整架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站的运输方式;适合于运输一吨以上不足整机货物的部分包机,是指由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舱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集中托运方式

 航空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将货物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式。这种托运方式,可争取较低的运价,在航空运输中使用较为普遍。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航空急件传送方式又称“桌到桌运输”,适用于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的传送,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

 18.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解:因为W=19.6>M=14.892,

 所以按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19.6×(20.5+60+13)=1832.6(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832.6美元。

 P139

 一、思考题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答: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重要事实的申报;②保证。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

 (2)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为什么?

 答:(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①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11种:a.碰损、破碎险;b.串味险;c.淡水雨淋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e.短量险;f.渗漏险;g.混杂、玷污险;h.钩损险;i.受潮受热险;j.锈损险;k.包装破裂险。

 ②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8种:a.战争险;b.罢工险;c.黄曲霉素险;d.交货不到险;e.舱面险;f.进口关税险;g.拒收险;h.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投保一切险所包括的附加险及其原因

 在投保一切险时,并不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所有附加险。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其原因在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只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解释下列名词: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答:(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2)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3)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4)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5)T.P.N.D.的含义

 T.P.N.D.即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属于一般附加险,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

 (6)批单的含义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个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

 (7)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6.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答:(1)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属于一般附加险。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投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2)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理由是: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受潮受热险属于一般附加险。

 (3)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妥当。

 (4)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平安险、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和罢工险都属于附加险,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5)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水渍险、淡水雨淋险”。理由是:航空运输一切险是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而淡水雨淋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本题按照的CIF贸易术语,是海洋运输,不能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同时缺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基本险。

 8.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解:(1)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15000×(1+10%)

 =16500(美元)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6500×(0.6%+0.03%)

 =103.95(美元)

 即投保金额为16500美元,应付保险费为103.95美元。

 9.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0.4%,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解:在已知CFR价的情况下,CIF价的计算公式为: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20001-[(0.4%+0.03%)×(1+10%)]

 =2009.5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为每公吨2009.51美元。

 10.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9%。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

 解:在已知CIF价的情况下,CFR价的计算公式为:

 CFR价=CIF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1000×[1-0.9%×(1+10%)]

 =990.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为每公吨990.1美元。

 14.现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有哪些险别?这些险别能否单独投保?

 答: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险别:

 (1)I.C.C(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协会货物(A)险条款

 (2)I.C.C(B)(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B)险条款

 (3)I.C.C(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协会货物(C)险条款

 (4)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6)Malicious Damage Clauses——恶意损害险条款

 其中,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15.I.C.C.条款中(A)(B)(C)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有何区别?

 答:(1)(A)险条款

 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

 (2)(B)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3)(C)险条款

 ICC(C)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二、案例

 1.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答:(1)损失应由我方负责,理由如下: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点为装运港船舷,即卖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本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尚未越过船舷,故此时货物发生的损失应由卖方即我方负责。

 (2)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需给予赔偿,理由如下:

 本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卖方尚未完成交货,即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便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需给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答:(1)各项损失的性质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搁浅造成的损失;②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①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②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可获保险赔偿的投保CIC(1981.1.1条款)中的险别

 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答:保险公司不须赔偿,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尽管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但货损发生在仓库内,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对此,外贸出口企业应吸取教训,尽快将到达指定仓库后的货物灌装并及时交付不同的买主,以免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避免利益损失。

 P155

  2.简述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及其区别。

 答:(1)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

 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和/或付款;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确保被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承兑人是指票据为远期票据时,应收款人或持票人要求同意到期付款的付款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到期付款。

 (2)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区别

 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区别在于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即当付款人承兑,或背书后,承兑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到期的主要责任,出票人的责任成为次要责任,但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出票人。

 3.何谓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试简述两者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答:(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

 (2)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出票人不同。其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广泛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中。

 5.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答: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即定日付款。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sight)。

 (3)出票日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其中,较多用“提单日期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在上述四种记载远期付款日期的方法中,第(2)种使用最多,第(4)种次之,采用第(1)与第(3)种的比较少见。

 6.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又有什么不同?

 答:(1)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不同

 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而商业汇票未必是工商企业或个人,还可以是银行。

 (2)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不同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7.试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答:(1)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同点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同点在于,三者都是票据。它们都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可以流通转让。

 (2)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如表10-3所示。

 表10-3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

 汇票

 本票

 支票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证券的性质

 委托他人付款

 出票人自己付款

 委托他人付款

 到期日

 见票即付;

 不同到期日付款

 见票即付;

 不同到期日付款

 见票即付

 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出票人对付款人

 没有法律上的约束

 付款人

 即出票人自己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付款人才负有付款义务。

 P173-174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答:(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的一种汇付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4)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6)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美、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7)货到付款也称“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简称O/A),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人先将货物发出,进口人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

 6.何谓托收?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它共有哪几种?其特点各如何?

 答:(1)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的种类及其特点

 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不附带商业单据,适用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②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附带商业单据,是货款结算通常使用的托收方式。

 7.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托收方式通常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般说来,在出口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时,为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应妥善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以防进口人指定的代收行不可靠,或往来渠道不畅,造成托收行拒绝托收申请的被动局面,甚至因代收行信用不佳或产生意外而遭致货款落空。

 (3)使用托收方式交易时,我出口方应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办理保险。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4)要慎重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注意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与争议。

 (5)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谨慎使用托收方式。对于进口需要领取许可证的商品,在成交时应规定进口人将领得的许可证或已获准进口外汇的证明在发运有关商品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

 (6)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应做指示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

 (7)严格按照出口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8)对于资信欠佳和诚信程度无充分把握的客户,如必须采用托收方式结算出口货款的,可要求对方预付不低于货物往返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的定金或预付款。也可采用部分付款交单托收、部分信用证,或由进口商同时开立银行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担保。

 总之,在托收业务中,出口人的风险很大,资金负担也较重,在出口业务中必须慎重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此外,出口企业应对托收业务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催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保证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9.为什么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如争取不到,可用何种方法取得出口货物的安全保障?

 答:(1)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的原因

 跟单托收方式结算货款的出口交易应争取由我方办理保险的原因在于,在托收业务中,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如进口方不付款赎单,则出口方风险很大、可能银货两空。

 (2)如争取不到,取得出口货物安全保障可用的方法

 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争取不到,则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即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

 10.为什么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

 答:在出口业务中不宜轻易按远期D/P方式成交的原因在于,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其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与争议。

 具体来说,如有的国家的银行当收到托收银行寄来的载明按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的托收指示书时,习惯上均在付款人承兑汇票后随即将单据交付给付款人,即把远期D/P改作D/A处理。其理由是付款人一经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代收行收回经过承兑的汇票而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就有失公平,而且也不符合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当的法律原则。这种做法虽然与托收指示书的指示相悖,但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一国、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对托收各当事人有约束力。

 为此,国际商会URC522第7条中特别指出:“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其用意就是劝阻出口人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如出口人执意要采用远期D/P,则后果自负。

 P199

 一、思考题

 1.何谓信用证?试简述其一般的收付程序。

 答:(1)信用证的含义

 《UCP600》第二条对信用证所下的定义是:信用证是指按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承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信用证一般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大体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如图12-1所示。

 图12-1

 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

 2.试简述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答:信用证的内容视交易双方的实际需要和信用证当事人的意愿而定。一般地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本身方面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到期日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兑付方式: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

 (3)信用证的种类:是否经另一银行保兑、可否转让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等。此外,有的信用证还有指定的付款行、偿付行、承兑行、指定议付行等。

 (5)汇票条款:包括汇票的种类、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及出票日期等。凡不需汇票的信用证无此内容。

 (6)货物条款:包括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7)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包括币别和总额。

 (8)装运与保险条款:如装运港或启运地、卸货港或目的地、装运期限、可否分批装运、可否转运以及如何分批装运、转运的规定;以CIF或CIP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项下的保险要求,所需投保的金额和险别等。

 (9)单据条款:通常要求提交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此外,还有包装单据,例如装箱单、重量单,以及产地证、检验证书等。

 (10)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的需要而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船或不许装某船;不准在某港停靠或不准选取某条航线;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

 除此以外,信用证通常还有开证行的责任条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以及信用证编号、到期地点和日期、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5.为什么说信用证方式属银行信用?其主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的原因

 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方式,只要出口人即受益人按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银行即保证付款。

 (2)信用证的主要作用

 总的来说,信用证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安全保证作用。通过信用证方式,可缓解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可以使本来彼此不熟悉或并不很了解的买卖双方,以及资历和声誉一般的中小企业,也能以此顺利地进行交易。

 ②资金融通作用。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不仅提供信用和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打包贷款、叙做出口押汇(即议付)向出口人融通资金,可以通过凭信托收据借单、叙做进口押汇向进口人进行资金融通。

 7.试简述国际贸易结算中信用证方式的主要特点。

 答: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保证,所以,作为一种银行保证文件的信用证,开证行对之负首要的即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虽然是根据买卖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它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约定。信用证的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全以信用证中所列条款为依据,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出口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要求,但若与信用证条款不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3)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责任。

 ②提交的单据符合开证申请书规定,开证申请人就有义务接受单据并对已付款的银行进行偿付。

 ③即使货物合格,如提交的单据未能与信用证规定严格相符,银行和开证申请人都有权拒绝付款。

 8.信用证可从哪些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试结合UCP600的规定分别说明其基本含义和用途。

 答:(1)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其中,跟单信用证是指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按其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加负责,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其中,保兑信用证是指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应开证行请求,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非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除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3)按兑付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其中,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随附单据,或不需要汇票仅凭单据向指定银行提示,请求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迟期付款信用证,或称无承兑远期信用证,是指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确定银行承担延期付款责任起,延长一段时间及至付款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是指被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即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4)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其中,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

 /或单据后即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及/或单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证付款的信用证。

 (5)按受益人是否有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其中,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特别规定是可转让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二、案例

 1.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答:出口企业可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并要求开证行支付货款。依据如下:

 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出口企业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常苛刻。

 2.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一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对方按约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限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货款,接着,开证行也向议付行作了偿付。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物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开证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止发运第二批货物,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项货款。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我通知行做法合理,理由如下: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本案中,我方信用证已“经审核无误”,故开证行无权以任何理由“拒付第二批货物的货款”。至于本案中,“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经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由于买方始终未在商品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

 答:本案中,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

 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更为安全。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它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

 4.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UCP6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开证申请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

 答:分析本案可知,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具体分析如下:

 (1)开证行要求提供商检证书属不合理要求

 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UCP600》第7条b款明确规定,开证行自其开立信用证时起,为其承付承担不可撤销的责任。进言之,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修改不可撤销信用证。本案中,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条款,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

 (2)开证行以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为由拒付的做法不合理

 信用证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就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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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试简述银行保证书与信用证的异同。

 答:(1)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相同点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同属银行信用。

 (2)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不同点

 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保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除见索即偿保证书外,银行的付款责任一般是第二性的;而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

 ②适用情况不同。银行保证书适用于违约情况,不是每笔交易必会发生;而信用证适用于履约情况,只要交易正常进行,信用证下的支款就必然发生。

 ③付款依据不同。银行保证书的付款,依据银行保证书本身的具体条文和开立地的法律;而信用证的付款,依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

 3.何谓备用信用证,其用途何在?

 答:(1)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履约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种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偿付。

 (2)备用信用证的用途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其用途几乎与银行保证书相同,既可应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进出口交易和一般国际货物买卖的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又可应用于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也适用于带有融资性质的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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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哪些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什么?在具体工作中,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在进出口贸易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①客户信用;②经营意图;③贸易术语;④运输单据。

 (2)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考虑的最重要因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依法订立的合同能否顺利完满地得到履行,客户的信用度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要在出口业务中做到安全收汇;在进口业务中做到安全用汇,即安全收到符合合同的货物,就必须事先做好对国外客户即交易对手的信用调查,以便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这是选用结算方式成败的关键和基础。

 (3)具体工作中选择结算(支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在具体工作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全面衡量,取长补短、趋利避害,力求做到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的权益,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2.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何种最大?何种其次?何种最小?如采用汇付方式,又如何?

 答:(1)在L/C、D/P和D/A三种方式中,就卖方的风险而言,D/A最大,其次是D/P,风险最小的是L/C。原因是:L/C(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承诺,属于银行信用,所以卖方收汇风险最小;D/P即付款交单,D/A即承兑交单,这两种支付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D/P付款交单情况下,买方只有支付货款后代收行才交出单据,卖方风险相对较小;而D/A承兑交单情况下,买方承兑后即可取得相关单据,汇票到期时再付款。如果汇票到期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卖方就需要承担较大的收汇风险,所以承兑交单的风险最大。

 (2)汇付有预付款和货到付款之分。就卖方而言,采用预付款于己有利;而货到付款对卖方风险很大,为了不影响资金周转和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一般不宜采用货到付款的做法,也只限对资信可靠地客户出口,而且交易金额不宜太大。

 1.某外贸企业与某外商初次交易,按CIF术语出售一批货物,出口合同的支付条款仅规定:“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在上海议付。”合同规定的交货条款为“7月在中国港口装船,运往欧洲××港,不准转运”。货物备妥后,经再三催促,信用证于7月25日方才开到。由于直达船的船期每月均安排在月中,因此,要在7月间将货物装运已无可能。为此,我方电请外商将信用证的装运期延至最迟8月31日,并将信用证议付到期日延至9月15日。由于此种货物市价下跌,该商非但不同意展延信用证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反而借口我未能在7月装运而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向我索赔××美元.试分析在这笔交易中究竟是何方违约?我外贸企业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1)在这笔交易中,买方违约。理由如下: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中,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信用证是卖方履约的前提。本案中,导致卖方无法如期装运的原因是买方开来信用证太晚,所以卖方无需承担责任。

 (2)在这笔交易中,我外贸企业也有失误,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以致买方对开证一拖再拖,从而使合同无法顺利进行。所以,今后在使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合同时,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开立的时限,有利于督促买方如期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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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何谓买方的检验权?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1)买方的检验权的含义

 买方的检验权是指买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2)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款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条(1)款又规定:“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已接受货物:①在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②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③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同条第(2)款还规定,接受任何商业单位中的部分货物,构成对商业单位整体的接受。该法典第2—6O7条(2)款又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后,即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就不符合同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德国民法典》第459条明文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果达到买方知其情形,即不愿购买或必须减少价金方愿购买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是,货物所存在的即使是卖方也不知道的隐蔽的瑕疵之所以能被买方发现,这就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5.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有哪几种?在实践中,哪一种方法较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原因何在?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于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规定的方法主要有:

 (1)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可分为在产地检验和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两种。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在出口国检验这种规定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

 (2)在进口国检验

 在进口国检验是指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或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的所在地检验。

 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在进口国检验这种规定方法,卖方实际上须承担到货品质、重量(数量)等项检验内容的责任,对卖方极为不利。

 (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

 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这种规定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因而它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4)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检验的时间、地点和具体做法上,国际上也出现了以下新的做法和变化:在出口国装运前检验,在进口国最终检验,即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出口国装运前由买方派员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人员对货物进行预检验,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买方有最终检验和索赔权。

 二、案例

 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试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A公司应拒绝B公司的退货要求。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若买方拒收货物,需要对货物维持原状,而本案例中B作为中间商把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已经采取了对A公司对本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动,相当于已经接受货物。虽然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有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但只会在B公司和C公司之间产生效力,对A公司是无效的,A公司应拒绝B公司的退货要求。

 P243

  2.各国法律对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法有哪些区别?对于不同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

 答:(1)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又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英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要件”,受损害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违约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但不能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中间性条款或无名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须视违约的性质及其后果是否严重而定。

 (3)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美国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以致使另一方无法取得该交易的主要利益,则是“重大违约”。在此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违约,情况较为轻微,并未影响对方在该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则为“轻微违约”,受损害的一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解除合同。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

 3.何谓索赔期限?为什么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通常应规定索赔期限?

 答:(1)索赔期限的含义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

 (2)在索赔条款中规定索赔期限的原因

 按照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规定,索赔方必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索赔方可有效。如果提出索赔要求时已超过了索赔时限,则索赔方就算自动放弃要求索赔的权利。因此,在处理索赔时,要注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索赔条款中规定的索赔期限。

 5.简述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及其主要区别。

 答:(1)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用途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在履约过程中,如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就可能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或毁约,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受损害的守约方,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势必向违约方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其损失。为了便于处理这些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都应订立异议与索赔条款,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约,另一方面也便于依约处理合同争议。

 交易双方在签署进出口合同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时往往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样能够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因为,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不论何方违约,也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应向守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2)异议与索赔条款和罚金条款的主要区别

 ①适用场合不同。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罚金条款较多使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延期付款的场合。

 ②内容不同。异议和索赔条款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索赔金额,有的还规定索赔处理方法;违约金条款只要包括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写明履约过程中若出现当事人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有时,甚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签约时即已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1.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答:(1)若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本案中,若卖方只交货5吨,则卖方的交货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若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只能提出索赔。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若卖方交货90吨,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给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P248

  1.何谓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如何认定的?

 答:(1)不可抗力的含义

 国际上对不可抗力的含义并不统一,但其基本精神和处理原则大体相同,即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和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2)不可抗力的认定

 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以下条件:①事件是在有关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②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③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可克服的。

 P259

  2.何谓仲裁?为什么仲裁是能为买卖双方所接受的一种比较常用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1)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2)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重要方式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解决合同争议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考虑到友好协商与调解的使用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诉讼也不是理想的途径,而仲裁具有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所以仲裁就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广泛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5.仲裁协议的形式有哪几种?为什么在买卖合同中通常应订立仲裁条款?

 答:(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的形式主要有: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②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提交仲裁的协议。

 (2)买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对外贸易争议,不仅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权益与对外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实际业务中,当发生争议时,仲裁是解决对外贸易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双方一般都习惯于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解决争端。

 二、案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可以不去出庭应诉。理由如下:

 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P288-290

  一、思考题

 2.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它们的含义如何?要订立一项合同,哪些磋商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为什么?

 答: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2)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4)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指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何谓“一般交易条件”?它包括哪些内容?其主要作用何在?

 答:(1)一般交易条件的含义

 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出口商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有的称为“一般销售条件”;进口商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有的称为“一般购货条件”或“订购条件”。

 (2)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

 我国出口企业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款;②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③个别的主要交易条件。

 (3)一般交易条件的主要作用

 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双方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有助于简化交易磋商内容、加速磋商的进程,并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

 4.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表明订约意旨;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3)内容十分确定;

 (4)传达到受盘人。

 5.什么叫“发盘的有效期”?如何规定发盘的有效期?试举例说明。

 答:(1)发盘有效期的含义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这一含义包含以下两层意思:①发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约束,即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责任;②超过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约束。因此,发盘的有效期,既是对发盘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发盘人的一种保障。

 (2)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

 在出口业务中,常见的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主要有:①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5日复到”(subject reply reaching here fifteenth);②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例如,“发盘有效三天”(offer valid three days)。

 8.发盘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在发盘原来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受盘人可否重新对原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为什么?

 答:发盘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在发盘原来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受盘人不可以重新对原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理由如下:

 发盘一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发盘立即终止有效。如果受盘人反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先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除非原发盘人对该“接受”(实际上是原受盘人作出的一项新发盘)予以确认。

 9.发盘发出后,如发生意外情况或发现内容有误,发盘人能否撤销或撤回发盘?

 答:(1)发盘发出后,发盘人可以及时地撤回发盘。按《公约》第15条(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2)发盘发出后,发盘人能否撤销发盘,各国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

 ①大陆法主张: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一项发盘一经送达受盘人,即生效后,就不得撤销,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不受约束。

 ②按英美法的传统观点,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得予撤销。即使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规定了可供接受的期间,该发盘对发盘人也不具约束力,除非受盘人为使该发盘保持可供接受而付出某种“对价”。

 ③《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a.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b.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10.如何区分发盘和发盘邀请?

 答:发盘和发盘邀请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项发盘必须标明订约意旨;发盘邀请作为一项订约建议,作出发盘邀请的一方不承担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确定责任,即使对方立即无条件同意发盘邀请中所提出的全部条件。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邀请的内容不是“十分确定”的,所含的交易条件可能是不完整的,或者是不明确的,或者即使是完整和明确的,却不是终局的。

 (3)发盘人对发盘有效期可作明确的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发盘邀请不应规定有效期,否则,有可能被视作发盘处理。

 11.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12.逾期接受在何种情况下仍具有接受效力?

 答: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1)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已失效。

 二、案例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拒绝接受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双方应按照最新国际市场价格洽谈。理由如下:

 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经过6月2日英方要求价格下降5%的还盘后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在国际市场价格剧涨的情况下,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2.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理由如下:

 本案中,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其中对包装的修改在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非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P329-330

 一、思考题

 2.对于采用CIF条件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我方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

 答:对于采用CIF条件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我方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准备货物、落实信用证、安排装运和制单结汇,即货、证、运、款四个基本环节。这四个基本环节构成出口合同履行的必要程序,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依存的。

 4.为什么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规格生产供应的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可以不负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卖方应采取何种措施来有效防止侵权?

 答:(1)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生产和交付的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一般并不知情,所以,按照常理卖方可不承担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而其有关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卖方为防止侵权应采取的措施是:为明确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我出口业务中,当接受外商来样定制、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涉及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时,最好都在合同中规定“关于任何违反涉及工业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的条款。

 9.如开证行主动对我方已经收到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如开证行主动对我方已经收到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我方应将开证行寄来的修改通知书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在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以后,我方再及时并认真地进行审核,以便确定予以接受还是拒绝。如我方不愿意接受所作的修改,我方可在接到修改通知书时及时告知通知行,拒绝开证行的修改。

 10.试简述在CIF合同、使用集装箱班轮运输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安排装运货物出口的一般程序(从委托货运代理装运到取得已装船提单)。试用图解说明。

 答:在CIF合同、使用集装箱班轮运输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安排装运货物出口的一般程序图解说明如下:

 ①托运

 (委托货代托运)

 ②订舱

 (货代凭托运单(订舱单)向船公司/船代订舱)

  ③确认订舱

 (船公司/船代签发装货单(S/O)退配舱回单)

 ④投保

 ⑤货代从仓库/工厂提货

  (向保险公司凭投保单

 送码头仓库或集装箱堆场

  投保取得保险单)

 ⑥报关

 (货代代办出口申报)

 ⑦清关放行

 (海关验关后在S/O上盖放行章

 ⑧装船

 (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S/O装船,装船后取得经大副签署的M/R或D/R(正本),换取B/L)

 11.试写出S/O、M/R、D/R的中英文全称,并简要说明其作用和用途。

 答:(1)S/O

 S/O即装货单,英文全称是Shipping Order。装货单的作用和用途是:装货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装货单是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单据之一。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托运人才能凭此装货单要求装货。

 (2)M/R

 M/R即大副收据,英文全称是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的作用和用途是:托运人可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正本提单。

 (3)D/R

 D/R即场站收据,英文全称是Dock Receipt。场站收据的作用和用途是:场站收据是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

 13.何谓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交单期和装运期?这三者的关系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

 答:(1)到期日、交单期和装运期的含义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信用证的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接管的最后期限。

 (2)到期日、交单期和装运期的关系

 提单出具的日期就是装运的日期。银行一般不接受迟于装运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除非信用证有特殊的规定。但不管如何,所提交的单据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银行不接受超出信用证有效期间提交的单据。到期日(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迟装船期+交单期。

 (3)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通常是装运日期。信用证的到期日期同最迟装运日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交单等工作。在实际业务中,若交单在我国,通常要求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后15天。有时规定最后装运期和交单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则为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足够的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承兑或支付手续。

 14.什么是“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使用这类提单的危害性如何?

 答:(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含义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使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危害

 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风险。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

 预借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

 17.在履行出口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受损害方通常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为什么要求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补救措施?

 答:(1)在履行出口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受损害方通常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要求损害赔偿、推迟履行、减低价格、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宣告合同无效。此外,还有要求继续履行、换货、对不符合同货物进行修补,卖方对未付清货款尚未发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已发运在途中的货物通知运回等。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是使用最广泛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救济方法,其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肯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为了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常利益,要求违约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是合法的,也有助于合同的履行。

 二、案例

 1.出口合同规定××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金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答:我出口企业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理由如下:

 根据合同规定,我出口企业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2.某外资企业出口货物一批,买卖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为CIF条件,货物装运后,出口企业在向轮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Freight Prepaid”字样。当时正遇市场价格下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意见,以所交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后几经交涉.最终以减价了案。对此,试予评论。

 答:开证行的拒付完全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交单时必须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应承担信用证付款责任;如果单据不符合信用证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根据惯例,在CIF条件下,提单内容中应注明“Freight Prepaid”,否则构成不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制作并提交的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

 3.某出口企业出口供加工发网用的原料——人发(注:人发的售价与长度成正比),合同规定长度为8英寸。装运时因8英寸的人发货源短缺,遂以售价较高的9英寸的人发替代。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不仅不对我方按原价交付了较合同规定更长、售价更高的货物表示感谢,相反还向我方提出索赔,理由是:9英寸的人发过长,不能适应加工发网的机器生产,需切短成8英寸后才能加工,以致造成人工和时间上的损失。最终以我方赔付切短费用结案。试分析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

 答:我方在此案中的教训主要是:

 在合同履行中,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和规格必须符合合同规定,这是卖方的交货义务之一。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品质条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买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某出口公司和非洲某商有多年印花布交易往来,常由该客户提供实物样品,由我方按所供实物花样生产供应。某年我公司组团出访欧洲,有一欧商约见我方代表,提出我方对非洲出口的印花布中有部分花样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出示有关花型的专利证书,要求我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我方代表答称,我方出口的这些花布,均按非洲买主提供的花样生产,对侵犯你欧商知识产权事并不知情,因而不能承担责任,但为了防止今后类似侵权行为,请将你方享有知识产权的花样寄给我们,我们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情。试分析我方的答复是否适当?

 答:我方的答复是不适当的。理由如下:

 根据相关法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如果欧商在相关地区拥有有效专利,我出口公司就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

 5.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0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07)。我出口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

 答: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理由如下:

 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效。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P341

 二、案例

 我A公司向香港B商进口马口铁一批,计3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A公司按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经审查认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向外付款。货到后,A公司却发现B公司在集装箱内装的全是烂泥,根本没有装运合同规定的马口铁,始知受骗上当。

 试问:(1)开证银行是否应该向外付款?

 (2)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1)开证银行应该对外付款。理由如下: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仅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对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责任。

 (2)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的教训

 A公司在这一事件中应吸取的教训是:由于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对货物、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出单人的信用概不负责,因此存在单据诈骗、货物不符合合同等风险。作为进口方的A公司应认真调查卖方及有关当事人的信用,并应及时掌握货物的情况,采取检验等措施确认货物品质符合合同规定。

 P353

  二、案例

 1.我A公司拟向美国B公司进口一套成套设备,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谈判,未能在价格上达成一致意见。后来,B公司表示愿意接受A公司还价,但同时要求A公司同意在交货前半年将货款全部付清。由于A公司的谈判代表缺乏业务经验,当场表示同意。事后,经核算,半年利息损失已超过还价所得的利益。请分析除利息损失外,我A公司还可能会遭受什么损失?

 答:除利息损失外,我A公司还可能会遭受以下损失:设备市场价格下跌、卖方交付设备品质低劣、向卖方索赔费用支出等。

 2.我某进口企业与某外商磋商进口机械设备交易一宗,经往来电传磋商,已就合同的基本条款初步达成协议,但在我方最后所发表示接受的电传中列有“以签署确认书为准”的文字。事后,外商拟就合同书,要我方确认,但由于对某些条款的措辞尚待进一步商讨,同时,又发现该商品的市场价格趋疲,用货部门也有换购性能更好的他种设备的意图,因此,未及时给予答复。外商又连续来电催开信用证,我方回答拒绝开证。试分析我方拒绝开证的理由是否正确?

 答:我方拒绝开证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在谈判磋商交易并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关系于接受生效时成立,除非一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为准,确认书没有签字时合同不成立。本案中,我方要求以签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则确认书签署时合同才生效,由于我方因某些条款并未确认合同,因此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则我方没有责任开立信用证。

 P365

  4.何谓进口保税货物?

 答: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先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税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

 (2)保税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因此,是未经结关的货物,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

 (3)保税货物入境后经储存或加工等环节,最终应该出境,如最终决定留在境内,则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货物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案例

 我国内地×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质量不符合同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好,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试问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什么?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答:(1)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

 外商拒绝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期限,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在货到目的港的30天内对机器进行检验并提出索赔要求,超过索赔期限即丧失拒收货物及向卖方索赔的权利。

 (2)我方应吸取的教训

 买方关于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或原装数量短少需向卖方索赔的,应在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如因复验来不及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本案中,我方应根据进口机器的安装使用条件和周期要求合理规定质量索赔期限,以维护买方合法利益。

 P379

 4.独家经销方式与独家代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独家经销方式与独家代理方式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性质不同。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包销商与出口人之间属于买卖关系。

 (2)风险不同。独家代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包销商要承担经营风险。

 (3)目的不同。独家代理人赚取的是佣金,而包销商赚取的是商业利润。

 (4)专营权不同。独家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包销商拥有包销的专营权包括专买权和专卖权。

 P394

  1.何谓对等贸易?其基本形式有哪几种?

 答:(1)对等贸易的含义

 对等贸易(counter trade)又称返销贸易、互抵贸易或反向贸易,是指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2)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

 对等贸易的基本形式主要有易货贸易(barter)、互购(counter purchase)、回购(buy-back)、抵销(offset)。

 ①易货贸易

 易货是指以物易物,即货物出口的一方在进口某一价值货物的同时,向对方提供等值的出口货物,通常不涉及到第三方。易货贸易的优点是以进带出,也可利用出口带动进口。由于易货贸易受到交易产品的限制,确定货物价值的困难等因素约束,达成交易较难。

 ②互购

 互购又称对购或平行交易,是最简单、最常用的对等贸易形式,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和/或劳务的同时,承担以所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对方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商品和/或劳务的义务。

 ③回购

 在我国,回购又称为补偿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是指提供机器设备或交钥匙工厂(turn-key plant)的出口方,接受进口一方以该机器设备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做法。

 ④抵销

 抵销是指一方在进口诸如国防、航空或宇航、计算机、信息交流等设备时,以先期向另一方或出口方提供的某种商品和/或劳务、资金等抵销一定比例进口价款的做法。

 3.何谓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一般是如何进行的?

 答:(1)补偿贸易的含义

 在我国,回购又称为补偿贸易,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是指提供机器设备或交钥匙工厂(turn-key plant)的出口方,接受进口一方以该机器设备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做法。

 (2)补偿贸易的基本业务做法

 进行补偿贸易业务的基本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准备阶段、对外磋商阶段和签订书面合同阶段三个阶段。

 P403

  6.简述开展对外加工装配的基本业务程序和应当办理的具体手续。

 答:在我国,要接受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需办理以下手续:

 (1)来料、来件进口前的申报手续

 承接方在来料、来件进口前,须向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方可进行。其中包括:①备齐有关文件(加工装配合同和申报表)向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②向海关申办免税手续,申领登记手册。

 (2)来料、来件进口时的报关手续

 当来料、来件到达目的港口岸时,承接方应凭《登记手册》填写报关单一式三份,向进口地海关交验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单以及进口报关需交验的其他有关单证(提单或航空、铁路到货通知)。

 (3)成品出口时的手续

 成品出口时的手续主要包括:①当成品出口时须先向外运机构办理托运手续,订定舱位和出运日期;②向海关申报出口,填写来料加工出口报关单一式四份,一份由申报人留底,三份附发票、装箱托运单及《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查验手续;③货物出运后,按约定支付方式办理外汇结算事宜;④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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