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综合管理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职工工伤管理,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范围(确定依据)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公司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

 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3、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6、因公致残的军人安置在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的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工伤:

 1、犯罪或违法的。

  2、自杀或自残的。

  3、酗酒的。

 4、斗殴的。

  5、蓄意违章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工伤事故的申报和认定 (一)、工伤事故的申报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所在部、室、项目部、分公司即时向质量安全部汇报,并组织事故原因的调查,写出事故报告。

 (二)、工伤的认定

 有关材料和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部后,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由公司办公室向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有关证明材料,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经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三)、质量安全部应建立健全职工工伤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工伤待遇 (一)、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燕化职工医院、燕山医院)治疗,所发生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全额报销。

 (二)、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被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按《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至五款执行。

 (四)、职工因工死亡,按《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十九条第一至四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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