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x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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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 号)、《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 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专项用于奖补市县政府开展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引导类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纳入吉林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
第四条
奖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奖补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县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奖补资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奖补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分配下达;负责对奖补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和完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对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调度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具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统筹提出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对奖补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县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进行材料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可行性负责。严格执行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管,开展绩效自评,做好资金使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奖补范围和分配
第九条
奖补资金奖补范围包括: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层数是四层及以上,下同)完成加装电梯并取得使用登记过程中的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按照上年 6 月底、9 月底工程进度、当年任务量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别为30%、30%和 40%)进行分配。奖补市县数量在 10 个以下。
对上年 6 月底开工率未达到 60%、9 月底开工率未达到100%的市县,省财政不予奖补。
第十一条
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标准为市县财政补助电梯购置(包括设备采购费、安装费、调试运行费、验收费等,不含土建费、管线改迁费及其他配套费用)资金的 50%,但最高不超过全部电梯购置费用的 20%或 10 万元/部。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年度申报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奖补资金通知,提出具体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对申请省财政奖补的加装电梯信息审核无误后,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下述材料装订成册,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联合申请奖补资金正式文件; (二)《××年度××市(州)、县(市)申请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表》; (三)市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列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证明材料; (五)电梯购置费用发票复印件; (六)市县政府资金证明材料;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工程审批证明材料); (八)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九)《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十)按规定需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于每年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 30 日内将奖补资金正式分配下达有关市县,同时将绩效目标一并下达市县。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奖补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七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奖补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相关市县要建立健全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奖补资金整体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提交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奖补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将考评结果作为安排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奖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期限到 2025 年。《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8]130 号)同时废止。
附件:《××年度××市(州)、县(市)申请城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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