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11 点击:

 案例 64

 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死亡 43 人,伤 39 人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

 某日某时,该市运输公司第七车队驾驶员何某驾驶一辆解放牌大客车,在行至某县会车时翻入公路东侧 3 .5 m 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内,客车起火,43 人当场死亡,39 人(包括司机何某)受伤,车辆报废。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况良好,虽然当时在下雨,但并不影响行车。根据现场勘察和认定,本次事故发生时该车行驶速度超过该路段规定的速度,加之该车风挡玻璃破裂,雨刷器不能正常使用,视线不清,待发现对面来车时驾驶员慌乱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翻入公路东侧 3.5 m 深的梯形混凝土水槽,因此驾驶员违章超速行驶和车辆存在故障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发生事故的大客车核定载客 45 人,实际载客超过 80 人,由于超载,使得车辆制动距离变长,虽然驾驶员会车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超载的车辆根本不能在预计的制动距离内停止,造成车辆冲出道路。因此,严重超载也是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事故的间接原因是运输公司在实行单车抵押承包改革以后,安全管理的配套措施跟不上,企业负责人对部分司机违章超载,拼设备、拼精力、拼时间,跑"凑合车"等问题,认识不足,没有采取果断措施加以纠正,以致酿成大祸。

 三、责任划分和处理 (1)肇事司机何某,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7 年。

 (2)市运输公司第七车队,对此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第七车队队长杨某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分管技安、客运工作的副队长罗某行政记过处分,车队副队长张某在职工大会上作深刻检查。

 (3)市运输公司对此起事故应负重要的领导责任。给予运输公司经理王某记大过处分,副经理翟某记过处分,车管科科长靖某行政警告处分。

 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作为上级管理部门,应认真吸取教训,责成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1)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安全组织,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所有已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同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凡没有把经济指标和安全指标捆在一起的,或安全责任不明,要修订和增补;凡没有涉及安全指标的要终止合同。

 (3)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整顿交通秩序,依法从严管理交通,切实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的综合治理。

 (4)坚持安全检查制度,消除事故隐患。把交通运输作为本地区安全检查重点。

 案例 63

 重大烟花爆竹药料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年甲省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后,乙省某市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公安厅部署,再次组织开展了危爆物品的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并会同某县公安局于当年 7 月 19 日查封了黄某开办的非法生

 产烟花爆竹的厂点。

 黄某在丙省接到乙省阴某、穆某(乙省人,黄、阴雇用的会计)电话通知后,于 7 月 28 日赶回乙省。7 月 31 日上午,黄某通过乙省某市货运信息中心雇用该市水利局的平头解放牌货车(该车主要是为运送宝马牌轿车去广州修理,替黄某运货是顺道搭货),以 2 500 元的价格将货物运到丙省。7 月 31 日 15 时装货,所装货物中有烟花爆竹药料硝酸钾、氯酸钾约 300 kg,硫磺 1 袋约50 kg,亮珠和混合药等约 300 kg。另外还有 2 袋已装药的 10~13cm 的高空礼花弹,以及装擦炮的纸盒、烟花空纸筒、包装纸、发令油蜡纸等物,共约 1.5 t。宝马牌轿车装在货车车厢后部,烟花爆竹药料装在车厢前部;为防雨防震和伪装,在车厢前部垫了两层纸箱板后,摆放了袋装的烟花爆竹药料和成品,然后放烟花空纸筒、包装纸等并盖了篷布。对于黄某在 7 月 31 日将查封的烟花爆竹药料装车,以及在 8 月 1 日起运时,阴曾两次到现场.对此既没有制止,事后也没有报告,并且与穆在黄运费不足,司机不予承运时,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运车主作了担保。8 月 1 日 18:00,黄某乘雇用的解放牌货车(同车共 4 人)启程后,车经 110 国道到北京后,上 107 国道,途经河北、河南等多省到达丙省。8 月 3 日,车经河南确山、湖北武汉、湖南岳阳等地时均遇到降雨,遇雨累计达 20 余小时。8 月 4 日上午 09:00 到达丙省某县,停在该县黄某家门口。中午 11:30 分开始卸货,黄某将约 300 kg 的亮珠、混合药、硫磺和部分包装材料直接卸到自用的北京凯特牌小货车上,并加盖了篷布,将该车开到黄某家门前方 6.8 m处,另将硝酸钾、氯酸钾、2 袋礼花弹和其他几袋原材料卸到黄家的 1 层通道里。12:40,解放牌货车离开黄某家。14:45,凯特牌小货车上发生爆炸,又引发了堆放在通道里的药料爆炸。在小货车爆炸点东向约 130 m、南向约 100 m 西向约 80m、北向约 70m 的范围内,房屋和玻璃窗均不同程度地被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黄某从乙省某市非法运回的亮珠等烟花爆竹药料长时间在雨中吸湿、受潮,产生化学反应,不断积累产生的热量,加之中午太阳直晒的温度较高,达到亮珠着火点,从而引发爆炸。

 2.间接原因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黄某之所以能够长期在乙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该县政府批复同意县供销社申请建厂的立项报告比较草率,虽然批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但黄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非法生产活动。该生产厂被整顿查封时,副县长赵某等个别领导曾以县政府已批准为由进行干预,甚至让有关部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边申报、边生产的做法,这对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干扰了有关部门的正常执法,这是黄非法开办生产厂屡次被查封但仍没有被彻底取缔的重要原因。

 (2)供销社以引进技术、人才、资金的名义申请建厂,而实际上是与既无技术又无资金的黄某个人联营办厂。

 (3)县政府及公安、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等部门对屡次检查、整顿和查封工作,落实不到位。在黄某、阴某自 1998 年开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期间,县政府办公室 2 次、公安机关 5 次、技术监督部门 1 次、劳动安全部门 3 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或查封,但都没有彻底关闭,特别是当年 7 月19 日,市县公安机关再次查封该厂后,阴某以封存的烟花及药料与民工住房只一墙之隔不安全为由要求倒库,经市、县公安局批准,7 月 24 日,在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爆炸物品专管民警李某的监督下倒库,刘、李两人未等倒完库便离去,倒库后未再贴封条。7 月 26 日,县公安局作出了彻底取缔该厂点,收缴销毁其所有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处理决定,于 7 月 28 日印出决定,但刘某因忙于县交易会的保卫工作而未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致使取缔、销毁的措施未能及时落实。

 (4)工商部门放弃管理,税务部门只收税、不管理。对黄某、阴某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多次检查,但检查都流于形式。1995 年以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既未年检,也没有及时吊销,实际上是放弃了管理。黄某开办的厂虽然是非法的,但1995 年县国税局收取了该厂增值税 1500 元,地税局也向该厂发出了征税通知,均未干预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三、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 (1)黄某,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其生产窝点被查封后,未经公安部门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原材料及部分成品非法运回丙省家中,并在人口稠密区卸装转运,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情节特别严重,损失巨大。鉴于黄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阴某,中共党员,乙省某市公安局禁毒缉私大队负责人。他身为公安民警,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在任该县治安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要并窃取大量爆炸物品运输证,阴为黄某提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场所,执法犯法。在黄某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及产品非法装车外运时,在现场的阴某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为黄口头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建议给阴某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穆某,中共党员,该县医药公司离岗人员。穆某为阴某、黄某所雇用,从××年开始参与阴、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在黄某将被查封的烟花爆竹及产品非法装车外运时,穆不但不制止、不报告,反而借给黄运费,同时为黄提供担保,使非法运输得以成行。事故发生后,穆受阴指使,通知其他涉案人员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伙同阴某司机转移非法经营的票据。建议给予穆某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吴某,中共党员,该县供销社副主任(主持工作)。他以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名义,给县政府打报告要求与黄合办烟花爆竹厂。该报告严重失实,骗取了县政府的批准。在因建厂不符合规定,公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他支持黄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公安机关查封该厂时,他多次出面疏通,成为黄非法生产的靠山。建议给吴某行政撤职、留党察看 1 年处分。

 (5)刘某,中共党员,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他明知阴、黄长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但一直没有采取断然措施,监督不力。在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点被市公安局查封后的启封倒库工作中,监督工作失职,对县公安局取缔该点的处理决定未及时送达。建议给刘某行政撤职、留党察看 1 年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

 (6)李某,中共党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危爆物品专管民警。李多次给阴某开具空白爆炸物品准运证,为阴非法生产经营提供方便,所负责的危爆物品管理工作混乱。黄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点被市公安局查封后,李某在监督倒库工作中失职。建议给李某行政降级、留党察看 1 年处分,并调离公安机关。

 (7)云某,中共党员,县公安局分管治安副局长。他对所分管的治安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明知阴某、黄某等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虽然查过,但一直未采取坚决取缔的措施;对县公安局的强制销毁决定未能得到落实负有监督不到位的责任。建议给云某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张某,中共党员,县公安局局长。县公安大队几次查封黄某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点,但局里都没有提出处理意见,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虽然县公安局 7 月份做出了强制销毁决定,但由于下属工作不落实而未得到执行,作为局长负有监督和领导不力的责任。建议给张某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9)赵某,中共党员,县人民政府分管公安政法的副县长。在黄未取得有关部门许可手续时,赵某对黄某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不但不制止,反而干扰公安及技术监督部门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的查封,多次给市公安局打电话为非法生产窝点求情,使有关部门无法正常行使监督职能,起到庇护非法生产的作用。建议给赵某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郭某,中共党员,县人民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他将县供销社关于联营建厂的报告提交县长办公会前,未经认真分析和调查,使严重失实的报告被"原则同意",在签署批准文件后,

 又未对开办烟花爆竹厂的情况做进一步了解,致使黄某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更加猖獗。建议给郭某行政警告处分。

 (11)崔某,中共党员,县工商局局长。县工商局对发给郑某(阴某之弟)的营业执照不审核、不年检,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点不监督检查,对过期未检的营业执照不收回。对工商局监督管理不到位,作为局长应负领导责任。建议给崔某行政警告处分。

 此外,建议责成当地县政府、县技术监督局、县劳动局和税务部门向乙省人民政府和市行政公署就此事故做出深刻检查,市行政公署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员做出进一步处理。

 在这起爆炸事故后,丙省黄某所在县政府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通过该事故反映出该县政府宣传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对烟花爆竹危险性的认识方面还有差距,对在外地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个体人员回迁故乡,缺乏预测和防范措施。建议责成丙省某县政府向丙省人民政府和所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以进一步改进工作。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没有发现丙省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此事故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四、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这起事故暴露了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教训惨重而深刻。

 1.安全管理有死角 2000 年以来,全国对烟花爆竹进行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但是,一些地区的安全工作仍有死角,中央的要求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其原因是:一些地区的领导在思想认识上没有把安全生产提到应有的高度,更没有认真研究如何落实中央的要求,而习惯于用文件传达文件、用会议传达会议,工作不落实、留有死角、作风飘浮,检查走过场等。

 整改措施:要求各级干部必须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社会安定为重,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要改进工作作风,狠抓落实工作、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基础上,推行检查责任制。要实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干部的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挂钩,从组织上形成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上级的要求,不能打折扣。

 2.执法不到位 有关执法部门对黄某在乙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一直没有采取果断措施,检查走过场;对违规配方、装药量和尺寸超标准等现象无人过问,对此,许多花炮厂均未受到有效监管;对私自装运被查封的危险烟花爆竹药料无人阻拦等。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这是此起事故的又一个沉痛教训。

 整改措施:要全方位、全过程地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烟花爆竹为例,从建厂办证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药料配方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药料交易市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产品质量检验、原材料和产品的储存、药物和产品的运输、产品的销售,以及消费者如何安全使用,都应由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严加管理,做到职责分明、互相配合,严防互相推诿。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谁办证谁管理、谁负责安全,实行重大事故追究制度。只有管理到位,隐患才会逐步减少到最低限度。

 3.安全意识差 一些传统危险产品产区的群众对危险物品熟视无睹,对事故隐患麻木不仁,安全意识差,这是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之一。黄某在乙省的烟花爆竹厂药料和半成品在清理整顿中被封存,某月某日下午装货,以及某月某日上午在丙省卸货,并滞留了 3 个多小时,当地均有人看到,但启运和到达地都无人制止,也无人举报。

 整改措施:要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和法规知识,在社会上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的浓厚氛围,特别是在烟花爆竹的主产区,要深人宣传并普及有关安全知识,用事故案例教育群众,发动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4.腐败因素 黄某在乙省的烟花爆竹厂,虽多次被有关部门查封,但生产经营依旧,这与公安等部门个别人

 利用职权参与生产经营的腐败行为有关。这种执法犯法的问题,特别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整改措施:对执法部门的人员加强反腐倡廉的教育,严肃党纪、政纪,及时清除腐败分子,依法严惩腐败,尤其是执法犯法造成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

 5.缺乏技术且存有侥幸心理 黄某并未经过专门技术培训,不掌握烟花爆竹的技术知识,但又未聘用科技人员,生产烟花爆竹仅靠传抄的不正规配方,凭经验进行生产。从事故发生的情况看,他对亮珠、混合药吸湿发热引爆的科学原理不甚了解,存在着盲目性或侥幸心理。这是此起事故又一血的教训。

 整改措施:加强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各环节的技术培训,扫除科盲。凡开办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法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及考核发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造船厂吊装事故案例分析

  2000 年 9 月,沪东某造船厂(甲方)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厂与作为承接方的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上海建设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丙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丁方)签订600 吨×170 米龙门起重机结构吊装合同书。合同中规定,甲方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及参数、现场地形资料、当地气象资料。乙方负责吊装、安全、技术、质量等工作;配备和安装起重吊装所需的设备、工具(液压提升设备除外);指挥、操作、实施起重机吊装全过程中的起重、装配、焊接等工作。丙方负责液压提升设备的配备、布置;操作、实施液压提升工作(注:液压同步提升技术是丙方的专利)。丁方负责与甲方协调,为乙方、丙方的施工提供便利条件等。

 2001 年 4 月,负责吊装的电建公司通过一个叫陈某的包工头与上海大力神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神公司)以包清工的承包方式签订劳务合同。该合同虽然以大力神公司名义签约,但实际上此项业务由陈某(非该公司雇员,也不具有法人资格)承包,陈某招用了 25 名现场操作工人参加吊装工程。

 2001 年 4 月 19 日,电建公司及大力神公司施工人员进入沪东厂开始进行龙门起重机结构吊装工程,至 6 月 16 日完成了刚性腿整体吊装竖立工作。

 2001 年 7 月 12 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主梁预提升,通过 60%~100%负荷分步加载测试后,确认主梁质量良好,塔架应力小于允许应力。

 2001 年 7 月 13 日,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主梁提升离开地面,然后分阶段逐步提升,至 7 月 16 日 19 时,主梁被提升至 47.6 米高度。因此时主梁上小车与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相碰,阻碍了提升。电建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张某考虑天色已晚,决定停止作业,并给起重班长陈某留下书面工作安排,明确 17 日早上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为建设工程技术 8 点正式提升主梁做好准备。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2001 年 7 月 17 日早 7 时,施工人员按张某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黄浦江一侧)和江侧(靠近黄浦江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据陈述,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 20 毫米)。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 10 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 7 时 55 分,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同时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600 吨×170 米龙门起重机结构主要由主梁、刚性腿、柔性腿和行走机构等组成。该机的主要尺寸为轨距 170 米,主梁底面至轨面的高度为 77 米,主梁高度为 10.5 米。主梁总长度 186米,含上、下小车后重约 3050 吨。

 正在建造的 600 吨×170 米龙门起重机结构主梁分别利用由龙门起重机自身行走机构、刚

 性腿、主梁 17 号分段的总成(高 87 米,重 900 多吨,迎风面积 1300 平方米,由 4 根缆风绳固定。以下简称刚性腿)与自制塔架作为两个液压提升装置的承重支架,并采用同济大学的计算机控制液压千斤顶同步提升的工艺技术进行整体提升安装。

 事故造成 36 人死亡,2 人重伤,1 人轻伤。死亡人员中,电建公司 4 人,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9 人(其中有副教授 1 人,博士后 2 人,在职博士 1 人),沪东厂 23 人。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 1 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 8000 多万元。

 问题

 1.请对这起事故的性质和类型给予确定。

 2.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重要原因是什么?

 3.请你对这起事故提出处理建议。

 4.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有哪些?

 参考答案

 1.这起事故的性质:是一起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这起事故的类型是:坍塌事故。

 2.(1)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①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②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

 (2)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有: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3)导致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是: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具体表现是:由电建公司第三分公司编制、电建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沪东厂 600 吨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 710 毫米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 47.6 米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3.这起事故的处理建议:根据《安全生产法》,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依据事实、情节,追究四方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依据事实、情节,责令该工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合资单位进行经济处罚。

 4.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是:

 (1)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

 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施工违规指挥所致,而施工单位在制定、审批吊装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都未对沪东厂 600 吨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只凭以往在大吨位门吊施工中曾采用过的放松缆风绳的“经验”处理这次缆风绳的干涉问题。对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完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的做法,现场有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致使电建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违规指挥得不到及时纠正。此次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以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不按科学态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想当然、凭经验、靠侥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今后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应当明确禁止其他与吊装工程无关的交叉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以确保施工安全。

  (2)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中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动力的管理。

 在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必须对业主及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中得到落实。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目前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一定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此外,中央管理企业在进行重大施工之前,应主动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3)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院校所属单位承接工程的资质审核,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培训;高等院校要对参加工程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安全方面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其按照有关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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