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水利部 财政部《相关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水建管〔 〕16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标准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方面落实落实 中央 1 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多个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足发挥。

 (二)基础标准。一是权责一致。明晰全部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主动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关键。关键处理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主动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多个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重视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情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标准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努力争取用 5 年时间,建立健全本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本省省情、水情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多个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四)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小型水利工程,以后新建小型水利工程照此

 实施。关键包含: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 100 万立方米~1000 万立方米(不含)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100 万立方米(不含)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含流域面积小于 3000 平方公里河流及其防洪标准小于 50 年一遇 3 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 20 立方米每秒~100 立方米每秒(不含)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 20 立方米每秒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含控制浇灌面积 1 万亩、除涝面积 3 万亩以下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 1000 千瓦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含日供水规模 200 立方米~1000 立方米(不含)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 200 立方米(不含)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淤地坝,包含库容 50 万立方米~500 万立方米(不含)大型淤地坝(骨干坝)、库容 10 万立方米~50 万立方米(不含)中型淤地坝和库容 1 万立方米~10 万立方米(不含)小型淤地坝; ——小型水电站,包含单站装机容量5 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相关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通知》(豫政〔 〕75 号)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加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豫政办〔 〕94 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小型水利工程,要根据此次改革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关键内容 (五)明晰工程产权。根据“谁投资、谁全部、谁受益、谁负担”标准,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小型水库。已按国家相关要求明晰产权归属,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未明晰产权归属按下列标准界定: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现由乡(镇)、村管理,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现由电力、旅游等部门建设管理,产权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

 中小河流及堤防。河流负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其产权标准上属地方政府全部。

 小型水闸。在中小河流上拦河、穿堤等小型水闸归属到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其产权划分按中小河流及堤防类划分;在灌区渠道上小型水闸归属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管理,其产权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划分方法划分;其它小水闸属投资者全部,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淤地坝、小型水电站。总体按以下确定:个人投资兴建工程,产权归个人全部;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工程,产权归投资者全部,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全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全部,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确定。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加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豫政办〔 〕94 号)实施且已明晰产权归属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跨村以上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或组建专业管理单位全部;以国家补助为主建设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或用水合作组织全部;以社会资本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建设工程,产权归投资者全部,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国家投资部分按股份入股;分散供水工程,归受益农户全部。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要由县级人民政府主导,县级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林业等部门参与完成。首先各部门要做好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管辖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情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

 类型。在此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进行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向工程产权全部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效、管理和保护范围、产权全部者及其权利和义务、使用期等基础信息。

 (六)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必需对全部小型水利工程明确管护主体,工程产权全部者是工程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应该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县级人民政府为包含公共安全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小型水库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型水库行业主管部门并为小(1)型水库管护主体,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小(2)型水库管护主体。其中电力、旅游等部门或行业所属小型水库,所属部门或单位(业主)为管护主体。水库管护主体应该按国家相关要求逐座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责任。主动推行小型水库专业化管理模式,能够按乡(镇)或按水系对小型水库实施物业化管理,也能够经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法,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专业管理单位实施专业化管理。

 中小河流及堤防。县级人民政府对所辖中小河流及堤防(含沿堤涵闸、拦河闸)安全负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河道行业主管部门。河道主管部门应该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按财政部、水利部相关要求,对流域面积在 3000 平方公里至 200 平方公里(含)跨县、跨乡河道,河道主管部门能够组建河道专管单位;200 平方公里至 50 平方公里中小河流及堤防,能够按乡(镇)或按水系组建管理单位对多条河流及堤防实施集中管理,也能够经过划归或委托代管等方法,由国有水利管理单位、乡级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实施专业化管理。

 淤地坝。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淤地坝安全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淤地坝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大型淤地坝(骨干坝)运行管理由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型淤地坝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按产权全部权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安全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上述小型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工程产权全部者是管护主体,由管护主体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对于流转土地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受让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全部者切实推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久有效运行。

 (七)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效益长久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标准上由工程产权全部者负责筹集,财政合适给补助。对中小河流及堤防、小水库、淤地坝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政府可经过购置服务方法进行补助。主动研究制订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激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经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县级管理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补助。

 省、市、县(市、区)财政可经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和其它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根据“奖优罚劣”标准,依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方法,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八)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小型水利工程包含小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小型水电站等不一样工程类型,每种类型全部有不一样工程特征和运行管理要求,各地要针对不一样工程类型特点,因地制宜推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个管护方法。各地应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可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开展集约化维修养护服务。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和服从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防汛和水资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前提下,激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

 作和委托管理等方法,实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实施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法管理,要签署有效运行管理协议,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和对应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九)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停提升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管护能力。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一样类型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订管理考评和维修养护措施,定时检验各项制度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行业监督,有效预防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十)改革总体进度安排。依据水利部、财政部《相关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用 5 年时间( 底前)完成,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完成县(市、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以县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全部者,向明晰产权工程全部者颁发产权证书。

 :以县为单位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包含公共安全小型水库,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以县为单位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核定,明确经费起源,需列入财政补助,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全方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扫尾工作。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核查验收,省财政、水利部门抽验并编写改革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五、保障方法

 (十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和监督考评。省水利厅成立河南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包含面广,情况复杂,必需由政府主导,水利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编制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全力推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处理改革中存在问题。水利部门还要建立由关键领导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领导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此项改革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改革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范围、目标、标准、年度计划、工作步骤、组织方法和相关职责划分等,落实对应责任。

 (十二)规范考评,强化监管。建立监督考评机制,实施分级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安排补助经费关键依据。省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市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评;市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县级为单元对改革情况进行考评;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主体进行监督考评,确保财政补助经费落实到工程、专款专用。同时完善相关公告制度,提升民主参与和监督水平。

 (十三)试点先行,分类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包含面广、工程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任务艰巨, ,省财政厅、水利厅将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管护机制试点,各市、县(市、区)也要依据当地实际进行试点。经过试点先行、经典引路,分类实施、全方面推进,积累完善改革经验,实现“以点带面”、“以点促面”,推进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顺利完成。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6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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