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24 点击:

  民众镇临时困难救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保障作用,解决我镇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体现我镇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根据市《关于切实做好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民救字[2020]24 号)文件要求“各镇区应根据市临时困难救助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救助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设立民政部门临时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救助及时到位。”并结合市《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8]9 号)文件精神和我镇实际情况,拟制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指本镇低保、低收入及当年度获得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求助(支出型贫困医疗求助)以外的对象,和已领取本镇居住证,并在我镇参加工作或参加社保的非本镇户籍常住人口对象,具体分为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二、救助方式

 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实物救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各村(社区)应协助其提出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三、救助范围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救助标准 以个人为救助对象的,每人每次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 2 倍低保金总额计算救助金;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原则上,个人或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不超过 2 次。

 其他说明:

 1、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申请救助的,按患病或意外受伤的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 1 名以上大病患者或受伤人员的,按实际人员人数计算。

 2、因读书难原因申请救助的,原则上仅对家庭中幼儿教育阶段儿童、在读高中(含中专)、全日制大学的学生个人进行救助,家庭中同时存在 1 名以上上述在读学生的,按实际人员人数。

 3、家庭中同时存在上述 1、2 点困难情况的个人,按实际人数计算;同一人员存在多种困难情况的,不作重复计算。

 4、因意外事故或特殊原因导致整个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以实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五、救助程序 (一)符合救助条件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二)由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公示 5-7 个自然日;初审后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全部材料; (三)镇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临时救助,通过金融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到救助申请人的账户。不予批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四)获得救助的个人或家庭名单每年度结束后通过村居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半年。

 六、申请材料

 (一)《中山市民众镇临时困难救济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因医疗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本年度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五)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需提供镇区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六)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就读学校出具的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票据的复印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用于收取救助金的银行存折(卡)账号的复印件。

 (九)在村(居)公示情况的图片。

 (十)镇社会事务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不予救助情况 (一)因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或直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没有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的家庭或个人。

 (三)拒绝接受调查、核实,隐瞒或不提供个人、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以同一事由、同一费用结算单据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五)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其他不符合市民政局、镇有关规定的情形。

 八、其他事项 (一)申请材料提交一式两份。

 (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

 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并在 3 年内取消其临时困难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方案由镇社会事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救助方案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关于切实做好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通知 2、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推荐访问:实施方案 救助 民众
上一篇:对于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2020
下一篇:学习准则和条例发言稿:从严治党,法规先行与学习准则和条例发言稿:破旧立新,扎紧制度笼子合集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