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警告函-中国范本网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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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警告函

 商标侵权警告函是指在发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被侵权方向侵权方寄发警告函,以达到使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商标侵权警告函是进行商标维权的途径之一。

 商标侵权警告函手续简单、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能迅速给侵权方以震慑,从而使其在接到警告函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 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因此,在发生上述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情形时,均可通过向侵权方寄发商标侵权警告函进行商标维权

 范本1

 致:-----------------------公司

 关于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行为的警告函

 敬启者:

 ---------公司及其知识产权

 公司介绍及商标权取得简略介绍

 严正警告

 现我司就贵公司未经我司许可,擅自使用我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第-------- 号“----------”商标,侵犯我司商标权事宜,特函告如下:

 经过调查发现,贵司在-----------建立----------------------,其经营范围与我司--------------经营范围类似。并且,贵司已建立了所谓“---------------”全方位的网站---------------,其中包含但不仅限于贵司的------------------,并且,在“-------------------”上盗用了我司------------------,其足以让公众误认为是-------------------广场,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专用权。

 贵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在其所属建筑物门头突出使用“---------------”字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严重损害了我司的合法权益。

 郑重声明

 在此,我司郑重地向贵司声明:“---------------”是依法颁发的注册商标,任何未经我司许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我司规劝贵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经进行或者试图进行的商标侵权行为,并就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我司。如贵司在收到本函后七(7)个工作日内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标权的行为,我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贵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的,还将负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年-----月---日

 范本2

 XX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XX)XX律函字第(XX)号

 致:B先生

 XX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 X

  XX年XX月XX日

 范本3

 (200

 (2009)建深律函字第 号

 致:九九网络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敬启者:

 经调查,贵司下属网站“ xxxx”,假冒“东部华侨城”名义,发布“东部华侨城”旗下各景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该等假冒行为,足以让人误认为“ xxxx”网站即是“东部华侨城”的官方网站,从而损害“东部华侨城”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本所现受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就贵司上述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宜,郑重函告贵司:

 一.“东部华侨城”作为我委托人的特定公司名称,已依法在深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我委托人系“东部华侨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 贵司未经我委托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网站上以“东部华侨城”名义,发布“东部华侨城”旗下各景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该等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为此,我委托人现严正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并关闭“ xxxx”网站。

 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两周内,积极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就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委托人,否则,我委托人将依法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贵司的侵权责任,以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执业律师:林旭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日

 联系电话:(0755)8296 073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8楼 (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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