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劳动争议案件现状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来源:澳洲移民 发布时间:2020-03-18 点击:

   

 我县劳动争议案件现状分析

  

 近年,随着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县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时期的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不断分化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攀升。

 一 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特点

  我县仲裁院2012、年全年共受理案件、2013年、2014年1月至今已受理 ,已超过去年全年受理案件总和。具体分析其特点:

 (一) 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微企业为案件高发主体。近年来,劳动争议主要集中于传统的制造业、建筑业、纺织加工及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此类企业通常资产规模较小、用工人数较少、从业人员外来人口多,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主往往弃企避债,极易引发劳资纠纷。今年形势更是严峻。由于市场活跃度下降导致我县工业园区的大量公司停产停业甚至破产。

 (二) 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多元。从仲裁主体看,涉案劳动者的构成依然以普通劳动者为主,但涉及企业高管的劳动争议也有所上升。此类案件仲裁标的额较大,对企业经营管理影响严重。从仲裁请求看,同一案件中往往有多项主张,既有劳动合同解除争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又有劳动合同签订争议、社会保险纠纷等,反映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及复杂化的趋势。从案件类型看,当前我县依然以传统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型案件为主,但争议数量的倍增给仲裁院带来很大压力。

 (三 )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数量显著增多。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比例过半。此类案件产生的原因是:一方面,劳动力市场逐步向多元化、弹性化、灵活化的方向发展,而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调整力度又逐步加强,非典型用工关系越来越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普通民事关系在实践中界定不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另一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设定了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部分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将劳动关系包装为普通劳务关系,导致在法律上甄别、界定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 究其愿因

 (一)部分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内部纪律规章缺失,管理措施不完善,用工手续不完善,处理问题随意性较大。尽管法律规定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就我县的情况来看,一些企业为规避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得双方权责不清、利益关系不明确,极易引发纠纷。此外,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大多数企业不按照《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特别是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就我县来看,2010—2014年上半年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争议的案件平均占总量的。

  

 (二)一些企业利用相对优势地位,压低劳动者工资、降低劳动条件单方决定对劳动者不利的厂规厂纪,从而取得超额利润的目的。另外,现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劳动规则规定较粗,缺乏一套系统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制定内部劳动规则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包括哪些内容,怎样保证程序得到遵守、违法责任如何界定等在立法上都存在空白。企业在处理《劳动法》和内部劳动规则时往往将其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由于法律素养较低无法判断对其不利之处。即使明白,大多数劳动者也会因自身的其他利益而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条件。就我县来看,2012年由此引发的劳动报酬纠纷占受理案件,2013年占50%,2014年上半年占42.4%

 (三)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加强

 近年来,随着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新工伤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普法力度的加大,使得这些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当发生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经济补偿金、工伤赔付等内容的劳动争议时,大多数职工不再是忍让、迁就的态度,而是积极寻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四)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力

 由于立法的原因,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相对软弱,强制性手段有限,在执法过程中与其他行政部门的配合不协调,造成对企业的惩处力度不够有力,加之自身在经费、设备和人员的不足,削弱了执法力量,致使对违规企业失去有效的监督。同时,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因严格执法管理影响区域的投资环境,影响区域经济发展,往往采取过多的干预政策,致使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查处力度大打折扣,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企业违法现象依然照旧。

 三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策建议

  (一)规范劳动合同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是劳动法的明确要求。在很多企业经营者的意识中,签订劳动合同只不过是“迫不得已”的行为,签订之后,也根本不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因此,必须严格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即使有纠纷,也可以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作出清晰的判断,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在制定劳动基准时要强化工会的参与和决策职能,充分凸显工会的话语权。强化工会订立集体职能的职能。在劳动合同的制定中,劳动者仅凭个人意志是很难与用人单位抗衡。而集体谈判可以使劳动者的意志一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劳动者在法律上及处理实际问题上与用人单位达到平等地位,。

 (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断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以解决劳动者后顾之忧,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既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减轻了自己的责任和负担。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根源之一就是劳动双方法律意识薄弱,这就要求法律宣传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加强对这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教育,特别是对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用人单位领导参加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班。送法进工厂、进企业,通过讲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劳动双方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防范劳动纠纷的产生。

 (五)加大劳动监察部门工作力度,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劳动监察工作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担负着整个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责任,承担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和纠正的职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多少,取决于劳动监察工作开展力度的大小。针对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社会保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现状,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监察职能,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引导和督促各类企业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费。加强劳动执法检查,对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进行指导和规范。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及不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劳动就业工作引向科学合理、良性发展的轨道,引导企业建立健康的劳动关系,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从而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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