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来源:英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科研人员的学术造诣、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调动和激发农业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鼓励创新,注重实绩,分类评价等原则,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件。

 第二条农业科研系列中、高级职称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其中助理研究员为中级职称,副研究员、研究员分别为副高级、正高级职称。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属性和岗位职责,农业科研系列中、高级职称分为科技创新类、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类(以下简称示范推广)。科技创新类是指主要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产品研制和科技管理与政策研究等工作;示范推广类是指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服务等工作。本条件所称市(厅)级,含济源示范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勇于创新,积极为“三农”服务。

 (二)继续教育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三)申报的职称和所从事专业一致。

 (四)身体健康,能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累计为合格以上等次。

 (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研究实习员 4 年以上;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

 (二)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研究员 5 年以上; 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 2 年以上。

 (三)申报研究员职称,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副研究员 5 年以上。

 (四)示范推广类申报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需从事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在评审前提交任现职以来从事示范推广工作经历和绩效,由省农业科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委

 托评鉴,符合相应职称要求,方可参加评审。

 (五)科技创新类人员破格申报研究员职称的,评审前需提交一份代表作,由省农业科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进行委托评鉴,符合相应职称要求,方可参加评审。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科技创新类 正常申报人员须满足下列 3 项条件以上(不符合规定学历,须满足下列 4 项条件以上),其中 1、2 为必备条件。

 科技成果奖励:

 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完成人。

 论文:

 第一作者(执笔)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本专业学术论文 1 篇以上。

 项目:

 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1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参加完成农业科学研究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5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论著:

 参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著作 2 部以上(每部本人须撰写 3 万字以上)。

 标准:

 参加制(修)订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1 项以上,并已正

 式发布。

 专利及产品: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并实现转化应用;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或参加新品种、新肥料、新饲料、新农药、新兽药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并获省级以上审定(批准)。

 荣誉称号: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

 (二)示范推广类 正常申报人员须满足下列 3 项条件以上(不符合规定学历,须满足下列 4 项条件以上),其中 1、2、3 条须必备 2 条。

 示范推广绩效: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好的完成示范推广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符合下列条件。

 在新品种(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示范推广中取得显著成效(有相关总结材料,单位证明);或作为完成人为当地农业生产(含与农业有关的产业)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成效(有相关证明);或在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科技扶贫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不含荣誉称号)。

 科技成果奖励:

 获得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

 论文、论著、科技文章:

 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刊物、报纸上发表论文、科技文章等 1 篇以上;或参加编写并正式出版科技专著、生产技术手册、技术规程、农民培训教材 1 部以上。

 项目:

 参加完成县级(部门)以上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课题(项目)1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参加完成农业科技服务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经济效益:

 任现职以来本人参加的技术服务收入累计 50 万元以上(有相关证明)。

 荣誉称号: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部门)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

 第七条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科技创新类 正常申报人员须满足下列 3 项条件以上(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 4 项条件以上),其中 1、2 为必备条件。

 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科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县属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2 名)。

 论文:

 以第一作者(执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被 SCI、EI 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 3 篇以上。

 从事科技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执笔)在本学科专业期刊上发表科技管理类论文 3 篇以上。

 项目: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5 名)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农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5 名)承担并完成农业科学研究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10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县属研究单位科研人员,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5名)承担并完成县级以上农业科学研究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5 名)承担并完成农业科学研究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5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论著: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著作 2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 5 万字以上)。

 标准:

 参加(限前 7 名)制(修)订国家标准 1 项以上,并已正式发布;或参加(限前 5 名)制(修)订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以上,并已正式发布。

 专利及产品:

 作为主要发明人(限前 5 名)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 项以上,并转化应用;或作为主要培育人(限前 5 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1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研制人(限前 3名)完成新品种、新肥料、新饲料、新农药、新兽药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 1 项以上并获省级以上审定(批准)。

 荣誉称号: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

 (二)示范推广类 正常申报人员须满足下列 3 项条件以上(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 4 项条件以上),其中 1、2、3 条须必备 2 条。

 示范推广绩效: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示范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符合下列条件。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2 名)在新品种(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示范推广中取得显著成效(有相关总结材料,单位证明);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 2 名)为当地农业生产(含与农业有关的产业)解决生产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在县以上区域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有相关证明);或在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科技扶贫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受到市(厅)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不含荣誉称号)。

 科技成果奖励:

 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完成人;或省(部)级丰收

 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

 县属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省(部)级丰收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

 论文、论著、科技文章:

 以第一作者(执笔)在正式出版刊物、报纸上发表论文、科技文章等 3 篇以上;或参加编写并正式出版科技专著、生产技术手册、技术规程、农民培训教材 2 部以上(每部本人须撰写 3 万字以上)。

 项目:

 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3 名)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3 名)承担并完成农业科技推广、技术服务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10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县属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3 名)承担并完成县级以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限前 3 名)承担并农业示范推广、技术服务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5 万元以上)1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经济效益:

 任现职以来本人起主导作用的技术服务收入累计 100 万元以上(有相关证明)。

 荣誉称号: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市(厅)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丰收贡献奖。

 第八条研究员评审条件 (一)科技 创新类 正常申报人员须满足下列 3 项条件以上(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 4 项条件以上),其中 1、2 为必备条件。

 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7 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 2 项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2 项的第一完成人。

 论文:

 以第一作者(执笔)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或被 SCI、EI 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从事科技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以第一作者(执笔)在本学科专业期刊上发表科技管理类论文 5 篇以上。

 项目:

 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农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农业科学研究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20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县属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人员,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科学研究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或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农业科学研究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15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论著:

 作为主编参编正式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著作 3 部以上(每部本人撰写 8 万字以上)。

 标准:

 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 1 项以上,并已正式发布;或主持制(修)订行业或地方标准 2 项以上,并已正式发布。

 专利及产品:

 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以上,并转化应用;或第一培育人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1 项以上;或作为第一研制人完成新品种、新肥料、新饲料、新农药、新兽药等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 2 项以上,并获省级以上审定(批准)。

 荣誉称号: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

 (二)示范推广类 正常申报人员须满足下列 3 项条件以上(不符合规定学历,须满足下列 4 项条件以上),其中 1、2、3 条须必备 2 条。

 示范推广绩效: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以来出色地完成示范推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并符合下列条件。

 作为主持人在新品种(产品)、新技术、新成果示范推广中取得显著成效(有相关总结材料,单位证明);或作为主持人为

 当地农业生产(含与农业有关的产业)解决生产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在市以上区域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有相关证明);或在科技推广、科技服务、科技扶贫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奖励(不含荣誉称号)。

 科技成果奖励:

 省(部)级丰收成果奖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或省(部)级丰收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

 县属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省(部)级丰收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

 论文、论著、科技文章:

 以第一作者(执笔)在正式出版刊物、报纸上发表论文、科技文章 5 篇以上;或作为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科技专著、生产技术手册、技术规程、农民培训教材 3 部以上(每部本人须撰写 5 万字以上)。

 项目:

 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农业科技推广、技术服务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15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县属研究单位的科研人员,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市(厅)级以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 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或作为主持人承担并完成农业科技推广、技术服务横向合作课题或项目(经费 10 万元以上)2 项以上,并通过结项验收。

 经济效益:

 任现职期间本人起主导作用的技术服务收入累计 200 万元以上(有相关证明)。

 荣誉称号: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学术称号;或获得省(部)级丰收贡献奖。

 第九条破格评审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学历破格;对在科技创新和示范推广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承担重要科技项目,担任重要创新平台负责人的,可申请年限破格,其中,副研究员可提前 1 年、研究员可提前 1-2 年申报。中级职称不实行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需具备评审条件的 4 条以上,年限破格人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副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科技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3 名)。

 论文:

 以第一作者(执笔)发表 II 区以上 SCI 论文 3 篇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达到 10.0 以上;或 1 篇论文影响因子达到 5.0 以上。

 项目:

 主持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子课题;或省重大(行业)专项;农业科研横向合作项目(50 万元以上);或国家自然(社会)基金面上项目。

 入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或试验站站长,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

 (二)研究员破格申报条件 任现职以来,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科技成果奖励:

 国家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 5 名);或省科技成果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论文:

 以第一作者(执笔)发表 II 区以上 SCI 论文 5 篇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达到 20.0 以上;或 1 篇论文影响因子达到 10.0 以上。

 3 项目:

 主持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或省重大(行业)项目;或农业科研横向合作项目(100 万元以上);或国家自然(社会)优秀青年基金、重点项目。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本条件中“市(厅)级”指省辖市级。本条件中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

 第十一条国家级科技奖励是指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奖;省(部)级和市(厅)级科技奖励是指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农业科技奖、农业技术推广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发展研究奖以及同等级别的科技奖励。以奖励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其类别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科技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不重复使用。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十二条“代表作”是指可以反映个人专业学术水平、科研业绩的论文、成果等。

 第十三条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试验研究报告、专业综述性文章,一般应 2000 字以上,科普文章、品种介绍类文章不作为学术论文。以笔名、单位名义发表的论文,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上年《北大核心期刊目录》发布为准。SCI分区、影响因子需要作者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著作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著,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等所要求撰写的字数,以编写说明为准或以所有撰写人员的平均撰写工作量为准。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印发的著作、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第十五条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标准必须由同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印发实施。

 第十六条研究及推广项目级别的认定,以计划文件或项目

 合同任务书为依据。国家计划项目的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计划项目,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子专题或分项目可视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计划项目,依此类推。要求完成或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还应提交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提供本单位和技术成果应用部门财务证明,农业经济专业须同时提交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证明材料(包含近三年来相关数据指标)。

 第十八条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媒体报道可作为样板、品牌的依据。

 第十九条从事示范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岗位确定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到生产一线工作时间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单位文件、工作日志、电子证照等)。

 第二十条荣誉称号指“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技术称号指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津贴获得者、优秀专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其它人才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科学研究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豫人职〔2008〕20 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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