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制度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制度

  篇一: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幼儿园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园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园内的发生与流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传染病疫情在幼儿园内传播流行,我园设置园长为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园内的保健医、班级教师、保育员等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一旦发生传染病疑似疫情和疫情时,责任报告人应立即报告社区医院,医院联系电话:。

 二、幼儿园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要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各班保健老师负责做好晨检,并做好记录。保健医生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班因病缺课幼儿的情况;

 2、对患传染病儿童返校情况进行管理。(如要求提供病愈证明)

 3、建立并保管在校学生健康档案。配合医院做好每年新入园儿童的接种证查验工作。

 4、做好托幼儿童的预防保健及消毒隔离工作;

 三、幼儿园疫情报告人(各班教师、保育员)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四、园长作为幼儿园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疑似疫情和疫情时,应立即按规定报告疫情并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隔离病人及密切接触者。

 2.及时护送病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3.认真落实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管理、隔离、消毒等措施,协助疾控中心完成疫情调查、应急接种等工作。

 4.疫情期间,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加强晨检,严格控制进出校园的人员。

 5.教师要稳定幼儿情绪,做好幼儿家长的思想工作,维持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

 6.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疫情。

  篇二: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

 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我校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报告组织

 组长:彭锻华

 副组长:刘斌

 成员:杨国良、陈恒周、杨爱群、蓝海云、王艳娟、班主任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

 学校校医为我校疫情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职责

 (一)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三)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四)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疫情报告内容及时限

 (一)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三)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四)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四、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

 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

 (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二)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五、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

  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同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宝安中学

  篇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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