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D消防酒店合同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20-08-03 点击:

  消防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Comment [U1]: 承包方应具有三级等级资质。

 Comment [U2]: 本段表述有问题

 本合同于二 O 一二年七

 月

  十 四 日 由 法 定 地 址 设 于 的 (

 以下简称“发包人或甲方”)与法定地址设于丰台区

  (以下简称“承包人或乙方”)双方共同签订。

 发包人、承包人确认本工程愿意以总价款金额 RMB 万 元(即人民币

 圆整

 ),(以下简称合同价),该合同价为固定价格,承包人在确认此价格时已充分理解了将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酒店消防所有应用

 系统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酒店标准消防规范图纸设计、开工前后所需的消

 防手续证件办理报审、开工前后的消防部门接待及规范施工要求、验收达到通

 过消防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书、开业后的酒店人员消防设施使用培训等等全部

 消防系统的采供、安装和调试及消防培训等)交由承包人承包承包范围。

 此合同价已包括:消防要求规范本消防工程设施的安装和配备系统、施工过程破坏甲方已经施工完成的部分恢复、消防部门要求改动的规范项目等所有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安装完毕、竣工验收及保证合格及备案的一切费用(注:

 各项消防设施检测费用、材料采购安装费用、工程施工中与发包方提供的各项设施主端口连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消防工程从开工直到验收通过的各项费用、 消防手续从开工前办理直到取得消防合格证过程所产生的费用等由乙方负责); 并承担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责任及其费用。

 双方同意以下条件: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及合 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并按合同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及档案

 备案手续,按要求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工(不包括质量保修期)交付使用。

 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2、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 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相应义务。

 3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生效;

 4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定义: 发包人:

 设计单位:

 承包人 :

 现场:

 2、工地现场 承包人被视为已经踏勘现场,并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周围的环境,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途的工作区域,并已检查现有的设备和建筑物,以及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的资料。

 3、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筑总面积:约 7700㎡ 4)建筑总层数:4 层 5)建筑功能:3 星级酒店 6)分包工程内容:消防工程 4、合同适用法律、法规 4.1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5、书面形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授权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6、雇员赔偿保险 6.1 承包人应依法为其所有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购买人身伤亡等意外事故和建筑工程一切险。

 6.2 发包人对任何承包人雇员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负任何有关的索赔、要求、诉讼、费用和支出,如因此

 造成发包方承担赔偿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该全部损失。承包人须为其雇 员、代理人及劳务合作人等购买及维持所需的工伤、医疗、意外伤害保险。保 险期须由本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止。保险须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保险的赔偿责任须是无限的。

 7、发包人授权 发包人可将本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和权力,随时授予设计师、监理师、现场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士,该项授权以书面形式发出并说明授权的工作和权力范围,发包人及其授权人可对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即予以执行。

 8、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是指从消防工程的优化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到安装 调试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的总日历天数,不包括工程质量保证期。

 本合同工期为 52 个日历天,2012 年 7 月 11 日开工,2012 年 9 月 1 日取得消防验收报告即(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

 合同工期满足甲方开业前准备进度计划,并在甲方要求时限内竣工。

 9、进驻工程现场 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为承包人全面进驻工程现场日期,即日甲方必须将消防工程施工现场及相应堆放场地交予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开工,并正常地按合同文件的工程进度计划进行施工,起计工期日历天,且必须在合同文件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之前完成本工程。

 10、合同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0.1 本合同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中所载明的范围及内容为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

 1)喷淋及消火栓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的按图施工设计并出图盖章送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调试。

 ①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调试及管道试压: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管道、消防水泵、消火栓、压力表、消防箱(含DN65的铝质直流水枪及相配套的长衬胶消防龙带和消防水泵启动按钮)、水泵电力电缆及线槽(从消防双电源柜出线端到水泵)、水泵接合器、试水栓及各功能阀门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

 ②喷淋系统安装调试及管道试压:喷淋系统的管道、消防水泵、水泵电力 电缆及线槽(从消防双电源柜出线端到水泵)、湿式报警阀、喷头、水流指示器、压力表、水泵接合器及各功能阀门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及综合布管吊架安装;

 原建筑每层配备3套消防栓。

 ③声光报警装置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

 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主机、消防电话、消防广播、电梯迫降等的安装以及系统综合布线(包括线路套管预埋、穿线、桥架的安装)等所有有关附件配件安装; ⑤包括灭火器灭火箱配置;包括应急灯、疏散指示灯、安全出口指示灯配 置安装含线。即不包括线管。

 ⑥包括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水泵房以及消防水池所有消防设备安装调试; 2)消防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报审工作和配合室内装修消防报审工作,并保证消防工程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所有申报验收的费用已包含在此合同总价内(注:各项消防设施检测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3)提供所有技术资料及对发包人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交付之日起壹年质保期的服务。

 5)负责提供本消防工程系统正常运作所必需的零配件、辅件、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管路管线、电气、自控系统及安装材料和安装辅助材料等。

 6)负责完成本工程连带应完成、发生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即使在合同附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或数量不足,属本合同范围,其价款亦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

 7)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本身和日后经营使用的需要对工程合同设备的具体要求和服务内容等予以适当的增减,并按调整情况和相应合同单价调整合同总价; 承包单位不得要求任何额外费用、工期的索赔。

 8)本合同工程不允许承包人进行转包与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且对所转包分包工程款不予支付,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需赔偿其损失(工程延误等)。

 11)

 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材料、送检及费用、包文明安全施工及费用、包资料整理及费用、包赶工费、包暂住证费、包报建及验收合格、包安检及费用、包工程施工人员保险费、包税金等。

 本承包工程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合同总价款已包含承包人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工作和服务所需要

 的人工费、材料费、 机械使用费 、管理费、利润、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技术措施费、调试费、报建费、验收费、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备案等一切批准、许可手续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因素。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合同总价结算不因其他任何原因调整。双方特别约定:

 1)本合同总价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环境等影响价格因素变化而有所调整。

 2)承包人不得因在执行本合同时,因需要突然克服某种困难而要求发包人增加因克服该困难所产生的附带费用。

 3)若有漏项、使用的材料与图纸不符,均被视作承包人已将漏项之造价和按照图纸施工所用材料与工程造价书所载明材料之差价以及其他未包含完全之项目的费用考虑在本合同总价之内了。

 4)本合同总价已包含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实施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①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②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作任何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因原材料、成品紧缺等原因产生的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造成的风险,承包人不向发包人索取或索赔任何增加费用。因此而提出的工期延长申请亦将不被批准。

 ③承包人在签订过程中已到工地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导致的费用索赔(增补)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2.合同价款支付 12.1 付款 12.1.1 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工程款均由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制定的统一表格和程序办理工程款申请手续和质量保修金的退还手续,并提供全部工人工资已发放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予支付工程款和退还质量保修金。

 12.1.2 工程竣工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许可证后 , 乙方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同时向甲方提交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12.1.3 留 5%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给 乙方)。

 12.1.4发包人扣除的权利 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抵销承包单位按本承包合同应付给发包人或应由其承担而发包人已予垫付的任何款项或赔偿。

 13、施工图及竣工图 13.1承包人必须按第26.2条规定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予发包人。

 13.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的图纸、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提供给与本承包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否则应赔偿损失方的损失。

 13.3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承包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在本分包合同签订后二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其中包括材料设备供应的详细日期、以及每周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若该“进度表”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未能按时落实,则承包人必须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按实际情况调整的进度表,并明确说明该进度经何等的措施调整后仍能控制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工期期限内。

 14.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发包人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5、设备的检验 15.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相关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15.2承包人应保证其采购的发包人指定的设备是原产地生产的、全新的、各个方面技术性能及质量均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为此,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应同时提供下列单据作为发包人付款的依据:

 制造商出具的设备质量证明原件或设备原产地证明文件原件等。

 15.3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约定,在发包人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5.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本合同技术要求与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发包人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5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要求使用代用材料的,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16、材料设备 本工程所有设备,若发现设备、材料之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文件及施工图要求时,承包人必须立即更换,对于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17、标高和定位放线 承包人必须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任何标高和定位放线工作。任何因标高和定位放线不准确所导致的错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自付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且不得延缓竣工期限。发包方负责核对本承包工程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基准条件。

 18、承包资格 承包人须取得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允许在当地承包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相关资质证明和开工证明,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本消防

 工程设计、施工有关之批准,并在开工5日内将办妥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交发包人备案。

 19、质量、调试和验收,安全,文明施工 19.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本行业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本工程质量要求准。合格并符合消防和设计要求。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 合本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19.2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①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即使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发包人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②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的标准。

 ③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承担质量保证期的工程保修。

 ④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 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3调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调试条件,承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 小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准备调试记录。发包人应按时参加调试,调试合格, 发包人在调试记录上签字。

 本消防工程施工具备联动调试条件,发包人组织调试,并在调试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调试合格,双方在调试记录上签 字。

 由于设备制造或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或拆除、重新施工,重新调试。并承担有关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19.4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在开工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留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20、双方责任 20.1承包人责任 20.1.1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管理。

 20.1.2必须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及其他相关保险(保险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20.1.3 承包人必须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优化设计工作,保证本消防工程全套施工图纸根据施工工期要求及时通过当地消防部门审批,竣工后按时通过相关部门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过程中按时按规范填写有关质监资料,不得后 补。

 20.1.4 消防工程承包人必须精心组织施工,保证本消防工程质量达到主体工程整体质量等级要求,按时完成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20.1.5 按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的所有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20.1.6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应有的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与第三者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责任以及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1.7 承包人必须保证本消防工程工期及进度计划符合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20.1.8 施工过程中要保护好周围已完或未完工程(建筑物、电缆和各种管道等),如造成污染或损毁,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20.1.9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交工清理现场并及时清运本工程施工垃圾。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清理,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0.2发包人责任 20.2.1 本合同中发包人负责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的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20.2.2 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办理本消防工程各项消防手续的资料。

 20.2.3 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现场施工时与其它工程队伍的合作事项。

 21、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本工程承包人必须按获得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地与其他承包人进行配合施工,遵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施工区域、临时设 施、施工道路、施工机械等协调使用的指令,该指令在不违背本承包合同规定条件下,承包人必须予以接受。而当该指令虽未在本分包合同内被规定,但其又为整个工程的进展所必须,则承包人同样必须予以接受,且不得为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22、项目经理 承包人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程项目经理,常驻工程现场,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管理。所有发包人向该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人。

 另规定:

 1)承包人任命 为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的,每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整。

 2)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发出。

 3)承包人项目经理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3.2对承包人因现场情况、施工方法等原因而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其工程价款的增减应为承包人应承担之风险,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另行书面同意增减合同价款外,合同价款不增减。

 23.3由重要设计变更引起而实际证明所必须的工期延缓,发包人与承包人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达到一致,发包人应就是否增加工期作出书面确认。

 23.4如果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

 23.5如果工程变更是因为承包人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过错或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责任 24.1承包人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自检合格后,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发包人预计验收日期,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七天内组织初步验收,由发包人组成初验小组对本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初验提出的整改要求全部完成并经初验小组核实后。承包人邀请有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到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验收单位提出的所有整改意见,承包人应在七天内修改完成,并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24.2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十日 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纸一式 一 份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 二 套(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及

 ),所有资料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延迟交

 付的,视作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并按规定在竣工验收后 十五天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

 24.3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十日 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收尾工程、保修所需及属发包人所有的剩余材料、设备应摆放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已列入合同价款并运至工地的剩余材料,除相应调减价款 外,归发包人所有),然后填写工程移交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发包人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完毕的,视为逾期竣工。

 承包人逾期未清退的物品,发包人留用的,无偿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不留用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发包人可任意处置,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如有剩余归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可委托他人清理,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清理费用。处置收入或应付工程款不足以扣除处置费用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24.4承包人依上述条款完成所有整改,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要求且取得所有验收合格证明,且已向发包人提交所有工程竣工资料和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最后日期(履行竣工验收批复文本的时间除外)为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24.5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本项目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许可证之日起计壹年。在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起 小时内派员进行保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修理,费用从保修金内直接扣除。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任何时间,发包人均可书面指示要求承包人免费修复因设备材料或安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并应将该书面指示在不迟于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届满之日前送交承包人,而承包人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3天内到场开始自费修复缺陷,待缺陷修复且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就此向发包人发出修复竣工报告,该报告发出之日应被作为缺陷修复竣工日期,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所指定的期限开始修复(接到通知后的5天内),则发包人有权另行招请他人完成修复其所指的所有缺陷,因此而需支付的费用,发包人可从届期应付予承包人质量保修之保证金款项内扣除,支付予执行者。若聘请他人修复之所需费用大于届期应付予承包人质量保修之保证金款额,则发包人可将其大于部

 分的金额作为债务向承包人索赔。但因承包人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 由发包人承担。

 25、转让和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转让和再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26、延长竣工期限 如遇下列情况,承包人应就延误工期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在2 2 天 内向发包人提出报告;逾期未提交报告的,视作工期不需延长。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 天 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

 1)重大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和修改致使承包人无法连续施工或造成工期延长的; 2)不可抗力:指对工程造成影响的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中规定或发包人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27、违约赔偿 27.1发包人将对本消防工程进行工期考核,若因承包人的原因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期内按时完成本分包工程,则承包人必须按分包合同的工期每逾期 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 千分之十的赔偿罚金。该项罚金的总额将在届期应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7.2承包人的施工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自费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工期不予顺延。

 27.3当承包人存在上述两种情况或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 失。

 27.4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要求其继续履行本合同时,承包人承担应负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8、索赔违约责任 28.1发包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2 2 天 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在提出索赔

 意向后2 2 天 内,向承包人提交赔偿损失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 2 2 天 内 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 赔理由和证据,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28.2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具、临时设施等全部在竣工验收后十日内撤出施工现场,逾期按承包人违约处理。每逾期一 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千分之十/天计取。

 28.3承包人如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万元。同时每逾期一天再向发包人每天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十的罚金。

 28.4承包方保证消防工程全部达到合格并符合设计和消防要求,承包方如未达到以上承诺,承包方应按合同总价的两倍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29、发包人终止合同 29.1如承包人违反以下方面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工程施工合同。

 ①没有合理原因而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2日及以上; ②没有正常和努力地进行工程施工,致使工期严重延期; ③拒绝或不遵守发包人发出要求其整改缺陷的工作;或运走不合格材料或设备的书面通知或其他工程指令; 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9.2如承包人按上述条款被终止承包时,在合同未被恢复和继续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应如下:

 发包人终止合同后,不受本合同文件任何规定约束,不须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由终止合同所引起对发包人的任何直接损失的金额,承包人应待至工程竣工,并经一段合理时间核实有关帐目后支付于发包人。如该等金额加在终止合同日期前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项内,是超过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总额(包括已付款而尚未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等),其差额应为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债务。如该等金额加在上述款项内是少于上述总额时,其差额应为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债务。

 29.3承包人须及时退还合同文件包括的所有文件或资料给发包人。

 30、承包人的施工机械、工具等 本分包工程中属于或由承包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具、设备或其他财产(拟用于分包工程而正当地置于工程现场的材料和货物则除外) 的风险应完全由承包人负责,上述财产的或其引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须全由承包人负责,而承包人须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任何有关损失、索赔或诉讼。任何该等损失或索赔的任何保险须全由承包人负责。

 32、争议 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单位印鉴:

 单位印鉴:

  日期:201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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