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法懂法守法手抄报 [就医需懂法(4)]

来源:美国移民 发布时间:2019-08-30 点击:

  民事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能通过刑事解决吗?   律师同志:   民事诉讼因医疗鉴定缺乏事实依据,但法院坚持采纳,又不安排重新鉴定,是否可以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以便安排重新鉴定?因医疗致死严重过错符合刑法第335条。但不知是否可能?是否有律师在这方面帮助?
  王 ×
  王×同志:
  如果您认为第一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您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便获得更有利的鉴定结论。如果对于法院采纳证据或者其他程序的合法性质疑,则可通过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获得再次进行公正审判的机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医疗事故死亡争议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所以不能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以便安排重新鉴定,还是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纠纷进行处理。
  至于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刑事处罚,如果患者或者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立案侦察。但是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主体通常为医院方(或者在医院方进行赔偿后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因此要通过使医务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方式获得患者认为更加合理的赔偿,其最终结果不容易确定。
  
  一起20年前的医疗事故还有可能讨回公道吗?
  律师同志:
  在我还很小的时候,因为一起没有告知后果的手术,使我现在没有了生育能力。但当时的所有证据都不见了,只有病历当时由医院收存,不知还在不在。请问现在还有可能讨回公道吗?
  邱 ×
  邱×同志:
  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你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你可以和医院协商此事。
  
  手术不成功,又做了第二次手术,可以向医院索赔吗?
  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退役士官,在退役不到1个月时,我在一次意外事故中造成了头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治疗中,由于手术医生的不负责任,造成头部残留约1厘米的一块骨片,导致伤口久治不愈4个月之久,被迫做第二次手术,造成经济损失达4万余元,还错过安置工作的机会,我现在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请问此事可向医院索赔吗?
  杨 ×
  杨×同志:
  可以向医院索赔。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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