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国土局基准地价评估服务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3412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 1 -

 项目编号:

 筠政采[2018]42 号

 基准地价评估 服务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综合评分法)

 采

  购

  人:

 筠连县国土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2018 年 6 月 29 日

 - 2 -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第三 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设备清单…………………… --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 --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

 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

  …… --

 第十一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 … --

 第十三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

 第十 四 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 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受筠连县国土局 (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 号印发)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基准地价评估服务(财政备案号:2018032)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

 筠政采﹝2018﹞42 号。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服务共计 1 包, 即 :

 第一包:基准地价评估服务,最高限价 420000 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

 ( 三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磋商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

 公告时间: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17:00(北京时间,下同)。

 (二)

 获取时间 :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17:00。

 (三)

 获取方式: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下载。

 三、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一)

 磋商保证金:

 8000 元(大写:捌仟元整)

 。

 (二)

 磋商保证金 交 纳时间及交纳方式:供应商应在 2018 年 7 月 9 日 17:00 前,及时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 账

 号:486201040009000。

 注:跨行交纳保证金(即非农行账户交纳)存在到账延迟可能,建议供应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 1-2 天交纳保证金。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提交方式:现场提交。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8 年 7 月 10 日 11 时 30 分。

 (三)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开标地点: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五、 信息发布

 - 4 -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 特别提醒

 1、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 17:00 在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筠连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办理报名登记手续(报名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单位介绍函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联系电话:0831-7720485(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 0831-7726913(保证金等收退)。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筠连县国土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地

 址:

 筠连县煤都大道国土局 地

 址:

 筠连镇煤都大道县政务中心三楼

 邮

 编:

 645250

  邮

 编:

 645250

  联 系 人:

 邓先生

  联

  系

  人:

 周女士

 周先生

  电

 话:

 13890921831

  电

 话:

 0831-7720485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日期:

 2018 年 6 月 29 日

 - 5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

 筠连县国土局

 联系人:邓先生 电

 话:13890921831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

 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地

 址:

 筠连镇煤都大道县政务中心三楼

 联系人:

 周女士

 周先生

 电

 话:

 0831-7720485

  3 项目编号

 筠政采﹝2018﹞42 号 4 项目名称 基准地价评估服务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共计 1 包,即 :基准地价评估服务;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提供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8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9 现场踏勘 ☑ 无

 □有 10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

  11 合同分包 □允许

 ☑ 不允许 12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

 ☑ 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420000 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超过最高限价为无效投标。

 13 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 2018 年 7 月 10 日 11 时 30 分

 - 6 - 14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

 15 响应文件开启 时间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16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17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8 成交价 以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9 定标原则 ☑ 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个或 2 个。

 □ 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 个,再由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并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金额: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交款方式:供应商应在2018年7月9日17:00时前,及时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筠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

 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 ; 账

 号:

 486201040009000。

 注:跨行交纳保证金(即非农行账户交纳)存在到账延迟可能,建议供应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 1-2天交纳保证金。

 21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磋商保证金将通过交易中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筠连县支行设置的保证金网银账户退还。

 22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金额:成交金额的 5%。

 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采购人指定账户。

 23 履约保证金退还 验收合格并结算后由 采购人 退还。

 24 交货地点

 见第六章

 25 交货期限

 见第六章

 - 7 - 26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四、五章。

 27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

 2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 份,副本 2 份。

 29 响应文件的签署 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

 30 响应文件的密封 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分包号(如有分包)、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31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由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核实)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资格。

 注:响应文件真实性是指:“第四、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

 32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磋商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3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低于采

 - 8 - 竞争预防措施 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4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按规定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申请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不足 15 日的,则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并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报名成功的申请人。在此期间,相关申请人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3、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磋商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磋商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

 - 9 - 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6 采购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 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37 采购代理机构补充的 其他内容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提交磋商小组。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报价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38 磋商文件的解释 对磋商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答复;其余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答复。

 39 实质性要求 本磋商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投标无效(无效投标、无效处理等)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磋商双方 (一)由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

 - 10 - 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六)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七)知识产权

 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则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则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由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

 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 11 - (二)在特殊情况下,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响应文件的份数、编制、签署 (一)供应商应按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二)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三)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四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五)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六)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七)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文件内容。

 1、报价部分文件; 2、合格竞标人资质资格要求; 3、技术部分文件; 4、商务部分文件; 5、其他部分。

 (八)申请文件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七、响应文件的密封 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及分包号(如有分包)、竞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八、响应文件递交 现场递交。

 九、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

 - 12 - 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

 十一、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一)磋商保证金交纳。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递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磋商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方式详见第一章。

 (二)磋商保证金退还。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人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存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在磋商过程中,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 8.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9.供应商违反磋商文件第十三章附件 3《承诺函》相关条款; 10.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与退还。

 - 13 - (三)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退还。

 十三、服务要求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服务必须满足。

 十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除本章第十七条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或者按照本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五、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的; (二)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三)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

 - 14 - 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规定,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十八、履行合同

  (一)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验收 (一)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 1 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 15 -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年 2 月 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二十一、相关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只要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

 - 16 - 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非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投标。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三)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可优先采购:在价格、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二十二、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 17 -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其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6.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 18 -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第二章第十七条情形除外)。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具有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函; 七、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 3 “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36 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 3 “承诺函”中承诺)

 - 19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磋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原件(即第十二章附件 3); (六)提供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的函复印件;

 (七)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格、资质证明材料;投标商认为应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按要求编制进响应文件,并准备原件备查。

 (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20 - 第六章

 项目磋商内容

  一 、项目概述

 筠连县国土资源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确定“筠连县城区及巡司镇基准地价编制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对筠连县筠连镇城区及规划区、巡司镇建成区及规划区的基准地价进行全面编制和更新。采购预算:420000 元(大写:肆拾贰万元整),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 1 、 项目全称:筠连县国土资源局筠连县城区及巡司镇基准地价编制服务项目。

 2 、项 目 编 制 规 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GB/T18507-2014》; (4)、《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GB/T18508-2014》; (5)、《城镇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服务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前期准备工作 (1)编制并报送计划任务书(2)准备工作表格与底图 2、外业调查 (1)调查方案踏勘(2)人员培训(3)外业调查 3、内业测算 (1)土地定级图形录入 (2)土地定级 a.土地定级资料整理 b.土地定级因素选择及权重确定 c.土地定级因素因子整理及量化

 - 21 - d.土地定级单元划分及单元分值计算 e.土地级别评定 (3)样点地价测算 a.样点调查资料整理及参数确定 b.样点地价评估、修正、补充 c.样点地价数据检验 d.样点地价确定 (4)土地级差收益测算 (5)基准地价确定 (6)基准地价修正体系编制 (7)初步成果反馈、修改 4、编制成果 (1)文字报告编制(2)成果图件清绘与表格成果编制(3)编制电子文档及成果印刷 (二)、服务期限:合同生效后 150 日内完成 (三)成果内容 项目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成交人须向采购人交付如下成果:

 1、基准日:根据基准地价编制工作进度确定。

 2、须按照合同签订要求的工作进度安排进行基准地价编制和提交成果资料。

 3、按规程及相关文件技术要求,按分类定级的技术方法,进行外业调查,收集定级所需资料、房地产交易样点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确定土地定级因素、因子,开展土地定级工作,初步评定土地级别。

 4、在划分土地级别的基础上,对样点地价进行评估、数据检验;根据样点地价结果,适当调整各级别土地边界,确定土地级别;分级别评定商服、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四种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

 5、制定完整的基准地价影响因素指标说明表和修正系数表,以及地价指数、容积率、开发程度、楼层分配等修正体系,建立城镇商服、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种用地类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

 6、汇总整理各类表格、图件,编写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相关工

 - 22 - 作成果。

 7、成交人须提供电子成果资料 1 份,纸质资料 3 份。

 三、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服务要求

 供应商具有实施项目的能力,能够针对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为本项目组建服务团队,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详见评分细则。

 (二)合同签订及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签订。

 2.服务期限:合同生效后 150 日内完成。

 3.服务地点:筠连县。

 4.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前,成交人须向采购人交纳成交总金额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

 5.付款说明:合同项下资金费用在成果依法通过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并获得批准文件后一次性支付。

 6.验收要求:依法通过有关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并获得批准文件(其中县城所在地须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巡司镇须经市、县国土资源局验收通过)。

 (三)履约能力要求:

 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经验,在项目履行期间,应按国家、省市级或行业执行标准执行,具体参见评分细则。

 (四)

 其他商务要求:

 1、售后服务机构要求:需有售后服务机构或网点(提供明确的负责人、与本项目专业相关的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2、伴随服务:自基准地价成果生效年度开始,投标人应以良好的服务态度,便利快捷的方式电话响应,并及时到现场维修并排除故障。

 3、由于成交人自身原因不遵守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事项:(1)擅自更改参与本项目的技术主要负责人则视为成交人严重违约,成交人需向采购人支付总费用 10%的违约金;(2)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发现承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用车辆不到位的,按 2000元/次扣除工作费用。

 4、其他售后要求:成交人负责及时回复和解答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23 -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 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详见第六章。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一、资质资格部分

 (一)第四、五章要求的供应商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二)其他:

 //

 。

 二、技术部分

  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服务响应方案;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售后服务方案; (四)培训计划、验收方案; (五)本地化售后服务机构、网点和技术人员;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商务部分

 (一)供应商简介,注明公司办公地址、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职工人数、年销售额以及公司优势等内容; (二)报价函; (三)开标一览表; (四)商务应答表;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按照磋商文件“附件”格式要求提供的其他价格、技术和商务响应文件。

 以上要求资料必须据实提供,不得有实质性遗漏,如磋商文件中提供了统一格式,应按格式要求准备文件,否则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 24 - 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一、供应商现场递交响应文件。

 二、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开标。

 (一)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时间到,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并致辞,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的现场监督人员、主持人、唱标、会议记录等招标工作人员,并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注:所有供应商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二)宣布会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当众宣布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开标唱标。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并由唱标人员对其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以及供应商名称等进行宣读,且记录在案。

 (五)唱标结束后,请供应商代表确认报价并在报价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六)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后,所有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

 三、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四、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五、磋商小组按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签到顺序分别与各供应商磋商。

 六、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对产品和服务等情况作简要陈述(根据项目情况设定)。

 七、磋商小组确定磋商轮次及报价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七条情形的除外)。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后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

 八、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仅为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且该报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次报价(含响应文件中的首轮报价),进行两轮及以上报价的,在供应商未提高其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每轮次的报价均不能高于上一轮次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由磋商小组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九、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

 - 25 - 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十、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十七条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一)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磋商文件明确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 个或2 个的,按照评审报告中的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直接确定排序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十一、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公告成交结果 1 个工作日后,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一)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凭公司介绍信、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加盖中标人鲜章的复印件(一份)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筠连县政务中心三楼)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领成交通知书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向其发出成交通知书。

 (三)成交通知书发出(含邮寄和传真<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的,以邮寄或传真当日起计算时间>)后 30 日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成交,采购人依法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十二、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一、磋商小组对所有参加磋商供应商的评定,以相同的程序和方法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 26 - 二、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获得采购人同意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磋商文件内容,将变更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并做好书面记录。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三、以磋商文件的要求为基础,对有利于采购人的改进方案(包括技术指标和配置、提前交货期、提高售后服务质量等),在不提高报价的前提下可以接受。

 四、磋商的主要内容 (一)价格。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 6%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 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偏离及其影响。

 (三) 易耗品、备品备件的供应和售后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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