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有措施和方法_0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25 点击:

  检察机关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有措施和方法

 社会矛盾化解是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肩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社会矛盾化解的主体之一,只有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才能在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做到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才能真正与其他机关共同形成社会矛盾化解的合力,真正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作用。

  一、准确定位,增强化解社会矛盾意识

  1.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角色定位。在传统认识中检察机关仅代表国家追究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是惩治犯罪的一方,是站在犯罪对立面作为矛盾一方存在的。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转变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主体之一,就要把打击惩罚犯罪,放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行,不仅要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法治权威,还要更多地融入调停社会冲突和平抑矛盾纠纷的内涵。

  2.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转变检察工作价值观念。任何犯罪在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同时必然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利益的侵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我们在面对社会矛盾时,必须处理好惩罚犯罪和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改变原有的单纯追求打击和惩罚犯罪的价值观念,树立维护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价值观念。

  3.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上访申诉的群众,很多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或遭遇了不公平待遇,来上访、申诉的群众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的上访,体现了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确立尊重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态度,始终把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坚定信念,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动力源泉,排除外界干扰,依法办事,力求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平公正执法的形象,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创新方法,提升化解社会矛盾合力

  1.在加强联系中化解矛盾。要完善和健全与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信息通报、联合调处等机制,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作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等优势,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使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理解和帮助,不断提高当事人的息诉满意率,降低重信重访率,使化解调处工作逐步纳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2.在整合力量中化解矛盾。整合控申、民行、侦查监督、公诉、反渎、反贪等业务部门的力量,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互动机制。在每个业务部门确定一至两名经验丰富、业务精通的干警专职或兼职担任矛盾纠纷调处联络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交流沟通,对同一矛盾纠纷明确各自职责,通力合作,平息矛盾纠纷。

  3.在深入一线中化解矛盾。开展检察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乡镇、进企业活动,举办法制宣传,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架起一座检察机关联结人民群众的桥梁,使检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倾听群众的呼声,从而找准化解社会矛盾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同时,可以在辖区重点单位建立服务站,聘请律师、街道的司法助理为信息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处理和化解一些简单的矛盾纠纷,从而保证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群众诉求在第一时间内得到解决。

 三、履行职责,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实效

  (一)围绕反腐重点,严查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要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通过严厉查办职务犯罪,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众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优先查办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发生在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腐败案件,更好地保障民生、维护民利,有效地缓解和减少社会矛盾。要贯彻中央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有效运用检察建议等预防手段,及时消除社会矛盾隐患,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围绕监督重点,强化诉讼监督

  1.围绕“受害人”加强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刑事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提供,这类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矛盾很容易激化,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做好控告人的思想工作,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不留矛盾隐患。

  2.围绕“当事人”加强民行监督。要注重监督纠正涉及民生、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以及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并要切实加大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力度。同时,要继续探索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对裁判正确的案件,协同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增加更多的积极因素。

  3.围绕“被告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以及过失犯,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特别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坚持从宽处理。要重点监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确保司法公正,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4.围绕“犯罪人”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劳教人员,可以说是不安定因素的火山口。监所部门要积极配合看守所共建依法、文明、人性化的监管环境,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要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不廉的问题,以免激化社会矛盾。要针对监外执行罪犯,加强社区管理工作,将监外执行罪犯管严管好,保证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围绕公正廉洁执法,强化自身监督

  检察机关要深层次地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必须要自身公正廉洁执法。要突出抓好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始终不渝地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把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检察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变成执法、司法工作的规则和机制,使检察干警真正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不因检察机关自身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而产生诸多的社会矛盾。要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自觉地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使检察机关永葆公正廉洁执法,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坚决防止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要不断探索和完善对检察权运行实行监督的有效机制和制度体系,强化对领导干部和执法一线人员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努力形成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使检察机关在各个环节上杜绝社会矛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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