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组工作条例汇报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31 点击:

  贯彻党组工作条例汇报

 《四川省贯彻实施细则》传达学习

 各位领导:

 按照会议安排,我就《四川省贯彻实施细则》进行全 文传达学习。《实施细则》全文共八章,34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四川 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 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 实;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 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 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 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省委

 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把党组建设 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 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 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省级和各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 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 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 本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县级以上政府

 部门管理的机构、其他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 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可

 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分党组不得再下设分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党组设立的审批。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 件的,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 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 立申请,由本级地方党委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需 要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委组织 部门鞘比。

 党组变更、撤销的审批。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 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 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 需要变更、撤销下属单位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地方党 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三章成员配备

 第七条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党组书记一般由 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 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 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 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 门 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党组成员除应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 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 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 上党龄。

 第八条党组成员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 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

 第四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 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的 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重要 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事项;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 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内部机构设銘、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等事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 重要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好干部标 准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 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着力建 设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和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省委和上 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才工作的 领导,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评价、服务政 策体系,推动本单位本系统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 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 慧力量,完成党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 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 组应当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建工作,每年度至少向 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专题汇报1次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 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 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 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 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 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 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 实;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 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 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 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 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

 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 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 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 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 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 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 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 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 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 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 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

 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

 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 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 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 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 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 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 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 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 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 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 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

 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 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 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 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 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

 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 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 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 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 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 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 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 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 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 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

 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内部机构设置、职责、

 人员编制等事项;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使用等事项;

 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 重要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 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 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 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 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 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 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 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 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 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 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 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 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 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 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 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 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 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 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 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 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 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 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 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 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 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 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 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 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 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 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 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 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 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 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 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 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 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

 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 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 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 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 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 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 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 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 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

 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1=.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

 1=.

 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

 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

 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 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 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 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 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 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 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 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 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 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 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 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

 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 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 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 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 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学习工作总结

 根据*委宣传部《中共***委宣传部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的通知》文件要求,**系统于XX年2月26日召开会议,对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集中学习与讨 论。并要求各股室及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周用半天时间学习 《条例》,做好学习总结。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新修订的《条例》紧扣党的事 业发展大局,既与1 996年版的《条例》一脉相承,又体现 了与时俱进的特色,可以说是指导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 指南针。这样的党内法规重在落实,贵在落实,只有在实 践中以“严、实”的态度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其强大的指 导效应,而非束之高阁、学习宣传之后抛之脑后。

 “严”于监督,为《条列》实施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 氛围。《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要自觉接受

 上级党委的监督,要主动接受上级和同级纪律检查机关的 监督,要虚心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认真接受 党外人士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监 督之下,暴露在阳光下,才能真正把《条例》贯彻好落实 好,也才能真正发挥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作用,为推进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实践,为协调推 进“四个全

 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懈努力。

 “实”于执行,推进《条例》贯彻落实。制度的生命 力在于执行。认真执行《条例》就是贯彻中央精神、体现 《条例》重要性的最好举措。贯彻执行好《条例》,必须按 照《条例》要求,自觉履行职责,严格依法依纪办事,坚 持党的原则和宗旨,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与党的建设结合 起来,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 合,做好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文章,正确处理党委领导 与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关系。

 我们要以“严、实”态度贯彻好落实好《条例》,要学 习好宣传好《条例》,地方党委都要结合工作职责,宣传解 读《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严、实”态度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中央精神,把《条例》的内容学深悟透,把学习 《条例》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来抓,把学习《条例》与工 作实践结合起来,把学习《条例》与提高工作能力结合起 来,真正让《条例》内容和精神成为武装自己的思想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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