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度衡量理论及中国1985—经验分析

来源:新西兰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12 点击:

 徐永胜、乔宝云: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中国 1985—2007 年的经验分析 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 中国 1985—2007 年的经验分析 徐永胜 乔宝云 内容提要:衡量财政分权度的各种方法在应用研究和实证研究中被广泛使用。本文 属于该领域内首次尝试通过建立一个理论框架来系统分析财政体制中财政分权度的衡量 问题的研究。本文首先对用支出、收入和地方自治来测量财政分权度的一类方法进行公 理化推导。然后通过对中国 1985 年到 2007 年财政分权进行经验分析来阐述我们的衡量 方法。结果表明,选取衡量方法对于中国财政分权影响的实证研究十分重要 。

 关键词:财政分权指数 支出 收入 地方自治 财政分权趋势 一、引 言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财政分权政策来推动经济增长以及实现 其他经济目标。目前文献有大量关于这类政策对经济活动的作用和影响的实证研究 。而研究财 ① 政分权对各种经济活动的作用和影响时,关键的因素就是要设计一种衡量一国财政分权度的方法 。

 在 Oates 1972 年开创性贡献的基础上,实证研究的文献中出现了一些衡量财政分权度的不同方法 。

 实证研究中应用的主要方法有三种:首先,以地方政府支出占全部政府支出比重为基础的方法常用 来构造衡量一国财政分权度的指标(Oates,1972; Zhang & Zou,1998; Qiao et al. ,2008);其次,许 多研究人员使用地方政府收入在总的政府收入中所占比重来衡量一国的财政分权度 ( Oates, 1972; Lin & Liu,2000; Akai & Sakata,2002);再有,在财政分权对各种经济活动作用和影响的研 究中,许多学者采用建立在地方自治概念上的方法,以地方政府的自有收入与其财政支出的占比来 衡量 (DeMello,2000)。但普遍认为这些衡量方法都存在严重的缺陷 。

 国内实证研究文献中的财政分权度主要以地方政府支出占全部政府支出比重来衡量,比如,以 支出比重为依据,乔宝云等(2005)发现财政分权没有增加小学义务教育的有效供给,同时财政分 权推动了富裕地区的经济增长而抑制了贫困地区的经济增长;范子英、张军(2010)发现财政分权 对市场分割有显著正效应;王文剑等(2007)发现财政分权对 FDI 总量有显著正效应,从全国范围 考察,财政分权对 FDI 的增长有负的影响,对东中西部地区的影响各不相同;王文剑、覃成林 (2008)发现当前的财政分权体制有利于东部地区经济增长,不利于中西部地区。许多实证研究分 别使用了支出比重和收入比重衡量,比如张晏、龚六堂(2005)发现改革前我国财政分权与经济增 长之间存在显著的负效应,而 1994 年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显著正效应;沈坤荣、付 文林 * 徐永胜,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电子信箱:prcyyx@ langate. gsu. edu;乔宝云,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邮 政编码:100081,电子信箱:prcbqq@ langate. gsu. edu。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1041023)的阶段性成果。在本文 成稿过程中得到美国佐治亚州立大学 Jorge Martinez-Vazquez 教授和匿名评审人的有益评议,王海南、李艳、陈明、马宇、马念谊、洪 连浦整理了部分数据,特此致谢! 文中错误,概由作者负责 。

 ① 关于中国财政分权的研究参见 Zhang & Zou (1998)、Lin & Liu (2000)、云鹤和舒元(2005)、张晏和龚六堂(2005)、王永钦 等(2007)、Qiao et al. (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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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第 10 期 (2005)发现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正效应;周业安、章泉(2008)发现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存在正 的积极作用,但在 1994 年前后影响存在差异。较少的实证研究单独使用收入比重衡量,比如龚 锋、卢洪友(2009)通过收入比重衡量,发现财政分权程度与教育支出以及抚恤与社会福利救济费 供给不足指数正相关,财政分权程度与行政管理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过度供给指数正相关。特别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同指标衡量财政分权,研究结果所发现的财政分权的经济影响可能是不同甚 至是相反的,比如林毅夫、刘志强(2000)以边际财政收入衡量分权,发现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有显 著的正效应,而 Zhang & Zou (1998)以支出比重衡量则得出相反的结论。郭庆旺、贾俊雪(2011)发 现,以支出比重衡量的分权对县级地方政府支出规模具有显著的正效应,而以收入比重衡量的分权 则具有显著的负效应; 贾俊雪、郭庆旺、宁静(2011)发现收入比重衡量的分权有助于增强县级财政 的自给能力,实现县级财政解困;而支出比重衡量的分权则会显著加剧县级财政困难程度。这些相 反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财政分权衡量方法存在的缺陷 。

 财政分权自身以及财政分权的经济作用受下述因素的影响:(1)收入水平的分权,如分权的收 入所占比重越大,财政分权的水平越高;(2)收入决定权的分权,如中央政府对税基、税率和征税的 决定权越大,财政分权的水平越低; (3)支出水平的分权,如分权的支出所占比重越大,财政分权的 水平越高;(4)支出支配权的分权,如中央政府对支出(如专项转移支付)的支配权越大,财政分权 的水平越低。显然,当用收入分权或支出分权来衡量财政分权时,忽略了所有其他重要因素以及这 些因素的共同作用。而以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与其财政支出的占比来测量的方法有更为严重的问 题,它不仅忽视了财政分权的重要因素,而且和支出分权负相关,这一点目前还没有合适的理论解 释 。

 尽管存在很多问题,这些方法使用起来简单方便的特点使其在财政分权的实证研究中仍被广 泛应用。然而现在却没有关于这些方法特性的系统而全面的研究。现有文献中的确还没有关于财 政分权度衡量方法理论框架的讨论,或者说,目前财政分权的实证研究从根本上缺少技术基础。本 文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构建一个理论框架来检验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我们提出了一类衡量财 政分权度的方法,并对这类方法进行公理化检验。然后我们用中国 1985 年到 2007 年的经验分析 来阐述本文提出的方法 。

 本文的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我们将构建一个模型,以此来规范定义并检验财政分权 的衡量方法。第三和第四部分着力于对我们关于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进行公理化检验。第五部 分通过对中国 1985 年到 2007 年财政分权进行经验分析来阐述我们的方法。第六部分给出结论 。

 二、模 型 假设一国由一个中央政府和 n 个 ( > 1 ) 地方政府组成(值得一提的是模型中中央地方两级政 n 府结构框架也适用于省(市)县两级政府),用集合 N = {0,1,…,n}代表这些政府,其中 0 代表中央 政府,每个 j(j = 1,…,n)代表一个地方政府 。

 集合 N 中每个政府

 j 的特征由 (

 R ,E ) j j

 给定,其中

 R j

 是该政府的收入水平, E j

 为该政府的支出 水平。我们假设对于

 N 中的每一个 j,都有

 ∈ [ 0, ) ∞ 和 R j

 ∈ [ 0,∞ ) 。且 E j

 n R ∑ j 0

 =

 n ,并假定 E ∑ j 0 n E > 0。

 ∑ j 0 因此,该国的财政体制就可由下面的收入和支出矩阵来描述:

  G =

 R 0 E 0

 R 1 E 1

  … R n

  … E n 5

 徐永胜、乔宝云: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中国 1985—2007 年的经验分析

 考虑到

 n R ∑ j 0

 =

 n E ∑ j 0

 > 0,要建立一个财政分权指标,第一步就是将上面的数据矩阵标准 化,即用每一个政府的收入和支出除以总支出

 n ,得到如下标准化数据矩阵: E ∑ j 0

 g =

 r 0 e 0

 r 1 e 1

 n

 … r

  … e n

 该矩阵中对于任意的

 i∈N,都有

 r i

 = R i

 n , / E e ∑ j i 0

 = E i

 n 。注意 n / E r ∑ ∑ j i 0 i = 0

 = 1 且 n

 e e ∑ i i = 0

 = 1 。g 为所有标准化数据矩阵 g 的集合 。

 对于所有

 j = 1,…,n,以及 g 中所有 g,g",若对于所有

 i∈N - {j}, r i

 且对于所有 = r" i

 i∈N, e i

 = e" ,则我们说 i

 g 和 g"是

 r j

 - 不同的;若对于所有

 i∈N, r i

 且对于所有 = r" i

 i∈N - {j}, e i

 = e" ,则我们说 i

 g 和

 g"是

 e j

 - 不同的;若对所有

 i∈N - {j}, , ,则我们说 r = r" e = e" i i i i

 g 和

 g"是

 j - 不同的 。

 用 D 表示(全国整体)财政分权指标:对 g 中的每个 g,D 取[0,1]中的一个数值。在财政体制 g 下,设一国整体的财政分权度为 ( ) D 的值越大,表明整体的财政分权度越高 D g : 。

 本文中,我们将讨论下面给出的一类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其中常数 γ > 0,α≥0,β≥0,且 α + β > 0,对于 g 中所有 g: n

 D *

 (g)

 = γ ∑

 ( ) α

 ( ) e r β j j j = 1 n n

  需要注意,当 α = 0 时,有

 D

 R

 (g) R

 (g)

 = γ ∑

 ( ) β

 ,其中 β > 0;当 r j

 β = 0 时,有

 D E

 (g)

 = γ ∑ j = 1 j = 1 ( ) α

 ,其中 e j

 α > 0。这两个特定方法的不同形式被广泛应用于财政分权对经济活动影响的实证研 究中。使用

 n γ r ∑ j j = 1

 来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通常称作以收入为基准的方法,它关注的是地方政 府收入占一国全部财政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使用

 n γ e ∑ j j = 1

 来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通常以支 出为基准,它关注的是地方政府支出占一国财政支出总和的比重。在一般的分类中还有一小类重 要的方法,其计算的公式为: n

 D WA

 (g)

 = γ ∑

 ( ) α

 ( ) e r 1 -α j j j = 1 这类方法可称之为加权的以自治为基准的方法。为明白这一点,我们需要注意:

 ( ) α

 ( ) e r 1 -α j j

 =

 ( ) E j n E ∑ i 0

 α 1 -α ( ) R j n R ∑ i 0 因为

 n R ∑ i 0

 =

 n ,所以我们有: E ∑ i 0

 D WA

 (g)

 n = γ ∑ j = 1

 ( )α

 ( ) e r 1 -α j j

 n = γ e ∑ j j = 1

 ( ) R j E j

 1 -α

 这就是以加权的地方自治水平来衡量财政分权度的方法,因为 在实证研究中通常用来作为 j 地 R j E j 方自治水平的近似值 。

 三 *

 (g)的公理化推导

 、D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要开始推导第二部分中介绍的这类方法。特别地,我们将会给出 *

 (g) D 的公理化推导。为此,我们首先讨论引入的一些公理,来对财政分权指数 D 进行限定 。

 我们将该方法限定的第一个特性称为一致性。它要求财政分权指数应该同等地对待任意两个 6

 2012 年第 10 期 地方政府:交换矩阵中两个地方政府对应的两行数据不应改变该财政分权指数 。

 一致性:对于 g 中所有 g,g"以及{1,…,n}的任何排列 σ,[若对于所有

 j = 1,…,n, e j

 且 σ ( ) = e" j

 r j ],则 D ( g ) = ( ) σ ( ) = r" D g" 。

 j 下一个特性要求若任一地方政府都没有任何收入和支出(以至于只有中央政府行使职责),则 财政分权指数为 0———意味着不存在分权;而当每一个地方政府都有正的收入和支出时,指数大于 0———意味着存在一定程度的分权。这是一个标准化特征,正式表述如下:

 标准性:对于

 g 中所有 g,g",若[对于所有

 j = 1,…,n, = 0 且 e j

 r j

 = 0],则 D ( g ) = 0;且若[对于 所有

 j = 1,…,n, e j

 > 0 且

 r j

 > 0],则 ( ) D g > 0。

 我们可分析的下一个特性是在经济学中普遍应用的连续性特征。它要求财政分权指数在每个 正的收入比例和支出比例上都是连续的 。

 连续性:对于所有的 j = 1,…,n,D ( g ) 在

 r e 。

 > 0 和 > 0 上都是连续的 j j 而下一特性可以称之为独立性。它从根本上要求对每一地方政府的数据,财政分权指数都是 可分解的 。

 独立性:对于所有 j = 1,…,n,g 中所有 g,g",g″,g ,若 [g,g"是 j - 不同的,g″,g 是 j - 不同的, 并且( r″ j

 = r r = r" , 且 j j j

 e″ j

 = r e = e" 。

 , ) ],则 ( ) e

 。

 D g - D ( g" ) = D ( g″ ) - D ( g ) j j j 最后,规模不变特性要求,当一地方政府的支出比重或收入比重按比例增加或下降时,财政分 权指数也相应地按比例增加或下降 。

 规模不变:对于所有的 j = 1,…n,g 中所有 g,g",g″,g 以及所有 s,t > 0,若 [g,g"是 j - 不同的, g″,g 是

 j - 不同的],且[ r″ j

 = sr r

 e″ , , = sr" j j j j

 = tr = te" , ],则 ( ) D g" D ( g″ ) ≥D ( g ) e

 。

 D g ≥ ( ) j j j 由以上这些特性,可以得出下面的命题,也就是我们主要的理论成果。由于篇幅有限,证明略 去 。

 定理 1:D 满足一致性、标准性、连续性、独立性和规模不变当且仅当存在 γ > 0,α≥0,β≥0, α + β > 0,且对于 g 中所有 g, n

 D(g)

 = D

 *

 (g) *

 (g)

 = γ ∑

 ( ) α

 ( ) e r j j

 β (1) j = 1 因此,由 *

 (g)定义的这类方法有独特的具备一致性、标准性、连续性、独立性和规模不变五 D 种特性。接下来我们将简要讨论 *

 (g)的一些特定的方法。首先,我们注意到第二部分中定义的

 D 方法 R

 ( g ) 满足下述特性: D

 支出比例不敏感:对于

 g 中所有 g,g",若对所有 j = 1,…,n,g,g"满足

 r j

 = r" D g" 。

 ,则 D ( g ) = ( ) j R

 ( g ) 中的任何一种方法对支出比例都是 “不敏感的”。即若一个方法满足一致性、标准化、连 D 续性、独立性、规模不变和对支出比例不敏感,则其必定是 R

 ( g ) 中的一种方法,即以支出比重为基 D 准的方法。进一步讲,如果一种方法,除对支出比例不敏感外,它与任意两个地方政府间的收入转 移也无关,那它必定是通常使用的 来衡量财政分权度 。

 n r ∑ j j = 1

 方法,即仅仅通过地方政府收入占全部政府收入的比重 同样,我们注意到衡量方法 E

 (g)具有如下特性: D

 收入比例不敏感:对于

 g 中所有 g,g",若对所有 j = 1,…,n,g,g"满足

 e j

 = e" D g" 。

 ,则 D ( g ) = ( ) j D E

 (g)中任一种方法都不受收入比例变化的影响。由定理 1,我们得到如下结论:若一种方法满足 一致性、标准性、连续性、独立性、规模不变和对收入比例不敏感,则其必定是 E

 (g)中的一种。进 D 一步说,若一种方法与任意两个地方政府的支出转移无关,则它必定是通过 通常采用的以支出为基准的方法 。

 n e ∑ j j = 1

 来衡量的,即 7

 2012 年第 10 期 分税制改革。1994 年,为了提高政府支出占全部 GDP 的比重以及中央预算收入占整体预算 收入的比重,中国政府启动了分税制改革。此次改革对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税收收入进行了清 晰明确的划分,并且在两级政府层面分别设立了独立的税收征管机构。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设置 为政府主要的收入来源,并且构建起统一的分税体制。对于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 75% ,地方政府 分享 25% 。中央税和主要的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由新成立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各省都设有国 税机构。在新的财政体制下,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地方税。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监管地方税务局 并防止地方政府擅自使用税收减免。随后的一些政策变化进一步丰富了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农村 税费改革消除了农民的税负;2001 年的改革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各 分享 50% 。2002 年中央的分享比例提高至 60% 。这次税收收入的进一步集中,目的在于增加用 于再分配及解决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平等问题的可用资金 。

 从结构看,财政支出从政策方向上减少了对一般性竞争领域的投资,增加了对公共管理和公共 服务领域的投入,向“三农” 倾斜,向薄弱环节、弱势群体和基层倾斜。2006 年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 提出把“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后,财政更加大了对“民生” 领域的投入,包括支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增加社会保障投入,支持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在保证教育支出法 定增长的同时,重点支持农村义务教育;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 助体系、疾病信息网络、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重点疾病防治,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 点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加大支农力度,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村地区发 展 。

 但是由于政府间支出责任安排不清晰,财政支出结构的变化实际上扩大了地方政府财力与 事权的不匹配,相应地,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功能越显突出。1994 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 随着中央财力的集中,1995 年出台了过渡性转移支付制度,之后转移支付规模不断扩大。

 目前 我国中央对地方一般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 支付以及作为国家增支减收政策配套措施的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等。

 在 专项转移支付方面,为配合实现中央宏观政策目标,新增了一些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如对基础 设施建设、天然林保护工程和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等 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中央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施专项补助。

 总的来看,中央财政对 地方一般转移支付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同时体现中央政策取向的专项转移支付依然占相当 的比重 。

 我们首先给出以三种常用衡量方法来测算的财政分权度:(1) 以收入为基准,α = 0,β = 1;(2) 以支出为基准,α = 1,β = 0;(3)以加权的地方自治为基准,α = 0. 5,β = 0. 5。图 1 分别显示了以收 入为基准(细虚线),以支出为基准(实线),以及以加权的地方自治为基准(粗虚线)的中国从 1985 年到 2007 年的财政分权指数。例如,如果使用以收入为基准的衡量方法,财政分权度起初上升,之 后在保持稳定并有短暂下降后再一次上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注意到 2007 年的值最大,表明该 年的财政分权度最高。另一方面,如果使用的是以支出为基准或以加权的地方自治为基准的衡量 方法,财政分权度首先表现出上升趋势,之后在 1993 年到 1994 年由于分税制改革而出现了一个严 重的低迷时期,后又呈现出轻度下滑的趋势,2007 年则成为几个最低值之一 。

 从图 1 可见,对于以支出为基准的指数而言,1985 年到 2007 年中国财政分权在一定程度上呈 上升趋势。另一方面,从图 1 可知,以支出为基准的结果并不稳健: 很难说中国从 1985 年到 2007 年显示了一个财政分权的趋势。事实上,当我们转变成以收入为基准的衡量方法或以自治为基准 的衡量方法时,从 1994 年起一个集权的走势变得更加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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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永胜、乔宝云: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中国 1985—2007 年的经验分析 图 1 中国财政分权度:1985—2007 年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版本计算 。

 采用相同的方法,我们以县级政府为单位,计算了分省 2002—2005 年财政分权度(见表 1) 。

 表 1 各省财政分权度:

 2002—2005 地区 α = 1 α = 0. 5 α = 0 2002 2003 2004 2005 2002 2003 2004 2005 2002 2003 2004 2005 北京 0. 51 0. 52 0. 50 0. 53 0. 48 0. 48 0. 47 0. 46 0. 47 0. 48 0. 46 0. 43 天津 0. 53 0. 52 0. 54 0. 55 0. 54 0. 51 0. 53 0. 55 0. 54 0. 51 0. 53 0. 55 河北 0. 52 0. 54 0. 56 0. 63 0. 46 0. 48 0. 50 0. 55 0. 43 0. 45 0. 48 0. 53 山西 0. 49 0. 48 0. 50 0. 48 0. 42 0. 42 0. 41 0. 40 0. 39 0. 39 0. 37 0. 36 内蒙古 0. 49 0. 52 0. 56 0. 57 0. 51 0. 55 0. 57 0. 59 0. 59 0. 65 0. 66 0. 70 辽宁 0. 37 0. 38 0. 39 0. 36 0. 39 0. 37 0. 37 0. 36 0. 42 0. 37 0. 37 0. 37 吉林 0. 36 0. 40 0. 40 0. 47 0. 35 0. 37 0. 34 0. 39 0. 34 0. 34 0. 31 0. 34 黑龙江 0. 35 0. 36 0. 38 0. 41 0. 34 0. 34 0. 32 0. 34 0. 34 0. 34 0. 31 0. 32 上海 0. 63 0. 60 0. 65 0. 68 0. 54 0. 50 0. 60 0. 65 0. 48 0. 49 0. 57 0. 62 江苏 0. 54 0. 56 0. 56 0. 56 0. 55 0. 57 0. 58 0. 58 0. 57 0. 60 0. 63 0. 63 浙江 0. 61 0. 63 0. 63 0. 64 0. 61 0. 63 0. 63 0. 65 0. 62 0. 63 0. 65 0. 68 安徽 0. 43 0. 45 0. 55 0. 52 0. 45 0. 46 0. 51 0. 44 0. 48 0. 48 0. 49 0. 41 福建 0. 55 0. 48 0. 50 0. 50 0. 46 0. 49 0. 50 0. 50 0. 59 0. 51 0. 52 0. 51 江西 0. 57 0. 57 0. 59 0. 62 0. 57 0. 57 0. 57 0. 58 0. 58 0. 57 0. 57 0. 56 山东 0. 58 0. 58 0. 59 0. 61 0. 56 0. 57 0. 57 0. 58 0. 54 0. 56 0. 56 0. 58 河南 0. 54 0. 54 0. 55 0. 57 0. 52 0. 52 0. 52 0. 52 0. 52 0. 51 0. 51 0. 52 湖北 0. 48 0. 50 0. 52 0. 53 0. 46 0. 48 0. 48 0. 46 0. 46 0. 47 0. 47 0. 42 湖南 0. 48 0. 51 0. 50 0. 52 0. 49 0. 51 0. 49 0. 49 0. 52 0. 52 0. 50 0. 50 广东 0. 34 0. 37 0. 37 0. 37 0. 27 0. 29 0. 30 0. 30 0. 23 0. 24 0. 46 0. 26 广西 0. 46 0. 49 0. 61 0. 57 0. 48 0. 50 0. 61 0. 53 0. 54 0. 53 0. 64 0. 51 海南 0. 46 0. 45 0. 46 0. 48 0. 43 0. 40 0. 38 0. 37 0. 41 0. 38 0. 35 0. 32 重庆 0. 63 0. 64 0. 69 0. 64 0. 60 0. 59 0. 61 0. 58 0. 61 0. 58 0. 55 0. 56 四川 0. 53 0. 57 0. 75 0. 67 0. 47 0. 48 0. 61 0. 54 0. 45 0. 44 0. 55 0. 49 贵州 0. 51 0. 55 0. 53 0. 55 0. 53 0. 54 0. 53 0. 54 0. 57 0. 57 0. 56 0. 57 云南 0. 50 0. 51 0. 52 0. 52 0. 47 0. 48 0. 48 0. 48 0. 48 0. 50 0. 49 0. 47 西藏 0. 19 0. 19 0. 25 0. 22 0. 26 0. 27 0. 31 0. 29 0. 40 0. 42 0. 41 0. 40

 陕西 甘肃

 0. 36 0. 40 0. 38 0. 38 0. 39 0. 43 0. 42 0. 37 0. 46 0. 51 0. 52 0. 43

 0. 47 0. 49 0. 46 0. 47 0. 47 0. 42 0. 39 0. 36 0. 52 0. 39 0. 36 0. 32

 青海 宁夏 新疆

 0. 30 0. 35 0. 37 0. 38 0. 36 0. 39 0. 39 0. 37 0. 50 0. 52 0. 50 0. 45 0. 36 0. 41 0. 46 0. 41 0. 37 0. 38 0. 41 0. 42 0. 45 0. 41 0. 42 0. 49 0. 38 0. 44 0. 47 0. 44 0. 39 0. 44 0. 49 0. 44 0. 48 0. 51 0. 59 0. 52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各年计算 。

 10

 2012 年第 10 期 在以上的讨论中,我们选定了 α 及 β 的值。指数 α 及 β 的设计实际上还允许考虑地方政府对 于收入和支出的支配权。比如,我们可以把 α 定义为: α = (1 + 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决定权)

 /2 通常收入的决定权包括税基、税率和征收三个方面,这里我们赋予税基、税率和征收以相同权 重。中国税基和税率基本由中央政府决定,而征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完成,相应地, 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征收的决定权等于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地方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总收入 。

 同样地,我们可以把 β 定义为: β = [1 + (中央专项转移支付 / 地方财政总支出) ]

 /2 我们可以看到,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定权越高,财政分权指数越低,反之亦然。如 果中央对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没有决定权,那么财政分权指数等同于 α = 1 /2,β = 1 /2 的情形。根 据以上定义的 α 和 β,我们建立了另一个综合考虑地方政府对于收入和支出支配权的应用(图 2) 。

 显然,1994 年分税制以前,中国经历一个显著的财政分权过程,而分税制改革则是一个明确的财政 集权改革,分税制以后财政进一步微调集中且相对稳定 。

 图 2 中国财政分权度:

 1985—2007 采用相同的方法,我们以县级政府为单位,计算了分省 2002—2005 年财政分权度(见表 2) 。

 在考虑地方政府对于收入的决定权和支出的支配权的情况下,我国财政分权和各省财政分权的程 度都比较低 。

 六、结 论 本文中,我们构建了一个衡量财政分权度问题的理论框架。据我们所知,本文是该领域第一次 对于财政分权度衡量问题进行的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引入了一个衡量全国财政分权度的方法并 对其进行了公理化研究。有关财政分权各种影响的实证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些受关注及重要的方 法都包括在我们的方法中。结果表明我们的衡量方法可以划分成五种简单的特性:一致性、标准 性、连续性、独立性和规模不变。这五种特性很好地描述了这类方法。另外,我们在其基础之上讨 论了衡量各省财政分权度的方法并对它们进行了公理化研究。我们认为对财政分权的衡量问题进 行公理化研究非常有助于对其更好的理解。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借助中国 1985 年到 2007 年财政 分权的经验,分析阐述了我们提出的方法。实证研究的结果使得对这段时期中国全国财政分权的 程度和各省财政分权的程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本文实证研究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分析中 国背景下的财政分权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影响时,应该谨慎选择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作为稳健

 的检验,需要采用一组方法来衡量其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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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永胜、乔宝云:财政分权度的衡量:理论及中国 1985—2007 年的经验分析 表 2 考虑收入决定权和支出支配权的各省财政分权度:

 2002—2005 地区 2002 2003 2004 2005 北京 0. 11 0. 11 0. 10 0. 10 天津 0. 15 0. 14 0. 15 0. 15 河北 0. 04 0. 05 0. 05 0. 06 山西 0. 03 0. 03 0. 03 0. 03 内蒙古 0. 05 0. 06 0. 06 0. 06 辽宁 0. 04 0. 04 0. 04 0. 04 吉林 0. 04 0. 04 0. 03 0. 04 黑龙江 0. 03 0. 03 0. 03 0. 03 上海 0. 17 0. 15 0. 19 0. 20 江苏 0. 07 0. 08 0. 08 0. 08 浙江 0. 08 0. 09 0. 09 0. 09 安徽 0. 05 0. 05 0. 06 0. 05 福建 0. 06 0. 07 0. 07 0. 07 江西 0. 06 0. 06 0. 06 0. 06 山东 0. 06 0. 06 0. 07 0. 07 河南 0. 05 0. 05 0. 05 0. 05 湖北 0. 05 0. 06 0. 06 0. 05 湖南 0. 05 0. 05 0. 05 0. 05 广东 0. 03 0. 03 0. 03 0. 03 广西 0. 05 0. 06 0. 08 0. 06 海南 0. 08 0. 07 0. 06 0. 06 重庆 0. 09 0. 09 0. 08 0. 09 四川 0. 04 0. 05 0. 06 0. 05 贵州 0. 06 0. 06 0. 06 0. 06 云南 0. 04 0. 04 0. 04 0. 04 西藏 0. 02 0. 02 0. 02 0. 02 陕西 0. 05 0. 05 0. 05 0. 05 甘肃 0. 05 0. 04 0. 03 0. 03 青海 0. 04 0. 05 0. 05 0. 04 宁夏 0. 06 0. 06 0. 06 0. 06 新疆 0. 04 0. 05 0. 06 0. 05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各年版本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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