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报告

来源:英国留学 发布时间:2020-09-07 点击: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报告

 篇一:公安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法制总队

 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B、副总队长、总队长、 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二、 审批权利行使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三、 审批条件和标准

 1、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

 2、 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四、 所需材料

 1、 行政复议申请书;

 2、 身份证明;

 3、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

 4、 相关证据。

 五、 具体复议范围

 (一)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 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 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 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 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 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 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七) 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 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八) 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的。

 六、 受理

 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承办人A或B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 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 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 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七、 审查与决定

 (一) 审查

 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H内,承办人 A将行政复

 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承办人 A书面审理申请书及相关卷宗材料,经合议后提出办理案件的意见。

 (二) 审批

 A将办理案件的意见报给 B后,由B对审核意见及相关 材料进行审批。

 (三) 审定

 由分管厅领导和省公安厅复议委员会对审批意见进行 审查确定,做出最后的复议决定。人、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 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 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 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H。九、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公安信息网长期公示。

 十、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 检查办法》。

 十一、责任追究

 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 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篇二: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期限规定

 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期限规定

  1 二、分局作为复议机关的受理,

 决定期限规定 1 三、

 市局为复议机关,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期限规

 定 1

 一、期限的通用规定

 (1) 注意: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 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2)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如何 起算

 (一)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 之日起计算;

 (二)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 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 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

 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 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四) 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 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H起计算;(五)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六)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 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二、分局作为复议机关的受理,决定期限规定

 (1) 收到复议申请5日内,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 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 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 出。(2)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 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时,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 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 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 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三、市局为复议机关,分局作为被申请人的期限规定

 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关材料。

 分局在收到市局邮寄的复议决定法律文书七日内 将法律文书送达受送达人;并且将送达回执送回或邮寄回市 局。篇三: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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