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来源:加拿大留学 发布时间:2020-08-28 点击:

  北京市失业人员

 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就业渠道、挖掘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鼓励失业人员自主或合伙创业带动更多人员就业,进一步加强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自主和合伙创办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 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理>的通知》(财金[2008]100 号)、《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20万元,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超过 100 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一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最高可上浮 3 个百分点。实际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财政按实际利率据实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为本市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或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

 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农村劳动力。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企业划型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借款人是指申请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担保机构是指政府部门委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经国家批准的银行业金融企业。经办银行是指上述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八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九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提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用)》一式三联,分别由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与承诺对贴息借

  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受托担保机构。

  因贴息借款人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而决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承诺及相应的第三人信用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载明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宽泛的,贴息借款人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借款人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的承诺应由除配偶外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担保人担保内容为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以承诺形式获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贴息借款人在享受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期间改变经营范围并超出规定的微利项目应从即月起自行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财政贴息终止,并在提出申请财政贴息借款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填写自行终止财政贴息通知书。

 第十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社区的,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同本办法第九条,信用社区、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的审核程序根据信用社区协议,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经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照《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贴息政策特殊支持,申请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十三条

  微利项目是指下列经营项目:

 (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项目。

 (二)从事非农业经营项目:

 1.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零售业:指为方便城乡居民,开办的小型综合零售商店、小超市形式开办的便利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居民等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电话方式的销售活动,也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的活动,(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除外,大型综合百货商店、大型超级市场、主营酒类、烟草制品、医药、医疗器材、燃料、汽车、摩托车、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币卡零售除外)。

 3.住宿和餐饮:

 (1)住宿业是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出租房屋、公寓等长期提供住宿场所的活动除外,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的星级宾馆、饭店、酒店除外,招待所、会议中心、培训中心、休疗养所除外)。

 (2)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宾馆、饭店、酒店、火车、轮船内设的非独立餐饮服务除外,各类茶馆、酒吧、酒馆、咖啡厅、咖啡屋、咖啡馆等除外)。

 4.工艺美术及日用品制造业:指以美术技巧加工制造各种与实用相结合并

  有欣赏价值的工艺品,分为日用工艺品(即经过装饰加工的生活实用品)和陈设工艺品(即专供欣赏的陈设品),以及加工制造日常生活用杂品。(以贵金属(金、铂、银)及其合金以及钻石、宝石、翡翠、珍珠等为原料的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除外)。

 5.搬家、配送等服务业。

 6.递送服务业:指国家邮政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包裹、小件物品的收集、运输、发送服务,以及为顾客提供快速、便捷、灵活的商务快送服务。

 7.居民服务业: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活动。

 (1)家庭服务: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姆、家庭护理、厨师、洗衣工、病床护理等家庭服务的活动。

 (2)洗染服务:指专营的洗衣店、干洗店、洗染店。

 (3)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指专业理发、美容和保健服务(保健按摩、足底按摩及泡脚、健美健身、医疗护理、整容服务除外)。

 (4)摄影扩印服务:包括摄影服务、照相馆服务、图片社服务、照片冲扩印服务、利用计算机进行照片加工处理服务以及其他摄影扩印服务。

 8.办公服务业:指为商务、公务及个人提供的各种办公服务,包括:翻译、电脑打字、排版、打印、装订服务,复印、传真、电话服务,名片印制、刻章服务,喷绘、晒图服务,标志标牌、铜牌、奖杯、奖牌、奖章、锦旗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其他办公服务,(石、玉、象牙等艺术篆刻、印刷厂的批量印刷活动除外)。

 9.其他服务业:指为社区居民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以及其他日用品的修理服务,对建筑物、办公用品、家庭用品的清洁和消毒服务(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零售和维修一体的门市部,卫生防疫站除外)。

 第十四条

  贴息借款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无超出第十三条所规定范围,并以此作为符合财政贴息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贴息项目,也不属于国家限制的经营项目,但属于能够挖掘就业岗位安排较多失业人员就业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财政贴息项目意见,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八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和审定

 第十九条

  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区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二十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3 人以上(含3 人)20 人以下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企业一次招用失业人员达到 20 人以上(含 20 人)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市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

  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微利项目的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且法定代表人为本市失业人员的,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贴息借款人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同时提交。填写《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持有的资料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后,连同其他材料送交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

 第二十三条

 贴息借款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

 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 (四)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企业与所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六)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七)企业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八)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花名册; (九)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的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四章

 受托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

 第二十五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留存的一份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对复核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通知贴息借款人、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的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核: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场所证明; (五)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六)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财政贴息的审核、拨付

 第二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资金按季度拨付。

 每季度末,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数额汇总后,编制《本季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本季

 度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明细表》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受托担保机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财政局。

 受托担保机构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核对贴息项目,并对项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收到商业银行送来的汇总和明细项目表后对贴息借款人的身份和是否从事微利项目进行复核,发现不符的将调整内容做出书面说明后连同最后确认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商业银行报送的汇总表、明细表,以及受托担保机构的核对情况和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确认结果进行审核,相符后拨付贴息资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我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局内操作规程>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理,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政府预算科目中支付。

  第六章

 微利项目的补充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微利项目的补充工作,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就业岗位为目的,根据我市各区县的具体情况确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财政局提出,按照规定程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中央有关部委备案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向社会公布的微利项目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微利项目均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依据。

  第七章

 日常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县财政局要对辖区内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财政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反映,保障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辖区内财政贴息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通报市财政局,应定期将本辖区内已确认的财政贴息项目数量、涉及的资金规模及再就业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或本市分行(或在京营业总机构)要按月将本行发放的按规定符合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数量、贷款数额、应贴息额等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要随时掌握本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第三十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建立贴息借款人信用备查簿,记录贴息借款人申请和承诺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查工作,及时通报申请贴息人的情况;对已确认符合财政贴息的申请贴息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和银行停止贴息。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市人力社保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对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的发放、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人力社保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具体流程进行完善,为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市财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条

  对申请贴息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贴利息、登记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对认真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09〕654 号)和《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京财金融〔2008〕1987 号)同时废止,原办法执行中发生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贷款期满且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自行终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经营 用)

 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 办小企业用)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个体经营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家庭住址

 邮编

 申请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担保人住址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

 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三联,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此联由社保所留存。

 2、担保人栏,由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的贴息借款人的信用担保人签署。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体载明所从事微利项目内容的不填。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个体经营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家庭住址

 邮编

 申请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担保人住址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

 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托担保公司确认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三联,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此联由担保公司留存。

 2、担保人栏,由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的贴息借款人的信用担保人签署。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体载明所从事微利项目内容的不填。

 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个体经营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地址

 邮编

 家庭住址

 邮编

 申请人身份 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证□

 自谋职业证□

 转移就业证□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员工总数

 联系电话

 营业场所

 邮编

 经营范围及项目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本人从事微利项目个体经营,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并承诺:本表所填资料真实,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贴息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

  担保人住址

 邮编

 担保人与申请人关系 亲属□

 非亲属□ 本人自愿以个人信用担保,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担保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事务所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托担保公司确认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复核意见:

 (公章)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三联,社保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此联由经办银行留存。

 2、担保人栏,由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的贴息借款人的信用担保人签署。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具体载明所从事微利项目内容的不填。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 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

 编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经营项目及范围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人,其中持登记失业人员

 人,高校毕业生

 人,复员、转业军人

 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人。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申请贴息方式 按微利项目□

 按招收失业人员□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郑重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因所提交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四联,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

 2.此联由区县人力社保局留存。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 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

 编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及项目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人,其中持登记失业人员

 人,高校毕业生

 人,复员、转业军人

 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人。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申请贴息方式 按微利项目□

 按招收失业人员□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郑重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因所提交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四联,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

 2.此联由区县财政局留存。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 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

 编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及项目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人,其中持登记失业人员

 人,高校毕业生

 人,复员、转业军人

 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人。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申请贴息方式 按微利项目□

 按招收失业人员□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郑重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因所提交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托担保公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四联,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

 2.此联由担保公司留存。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 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 )

 编号: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类型

 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 登记失业人员□

  高校毕业生□

  复员、转业军人□

  农村转移劳动力□ 身份证件编号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经营范围及项目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

 人,其中持登记失业人员

 人,高校毕业生

 人,复员、转业军人

 人,农村转移劳动力

 人。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

 申请贴息方式 按微利项目□

 按招收失业人员□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郑重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因所提交材料虚假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区县财政局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受托担保公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复核意见:

 公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1.本表共四联,区县人力社保局、区县财政局、担保公司、经办银行各存一联。

 2.此联由经办银行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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