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来源:空姐招聘 发布时间:2020-08-07 点击: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泄漏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生产过程中个人违章行为及部门违章行为,包括以支付工资形式的各种临时用工人员。

 第三条 管理要求 3.1 执行对同一事件不重复考核的原则;对同一事件而言,若符合本规定中多项考核条款时,则按照考核从重的条款执行。

 3.2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负责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范围内所有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监查。

 3.3 发生违章实行“连带”责任考核: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进行工作时发生的违章,而在场人员未进行制止、纠正,与违章者同等处理;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指导工作时,若生产现场员工有严重违章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者,按现场员工违章同样考核;发生群体违章的处理由公司从重从严处理。

 3.4 对违章以及由于违章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的处理,除按照本细则进行考核外,同时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3.5 违章人员必须在部门安全活动例会上说清楚。

 3.6 对表现良好的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由所在单位及部门提出安全生产奖励申请审批表给予奖励。对及时避免人身伤亡和人员责任事故的人员将给予重奖。

 3.7 工作人员发现的突出表现或违章,可直接报告安全环保部或公司领导,核准后执行奖惩考核。

 3.8 各部门的领导发现本部门的违章现象,执行奖惩考核,并报至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3.9 公司领导、安全环保部、安全工程师发现的突出表现或违章,安全环保部执行考核,全公司内通报,所在部门进行分析,并通报处理意见。

 3.10 班组应做好自查自纠,在生产现场,本班组人员及时发现并纠正的 XXXXXXXXXXXX 一般违章,班组可自行考核。

 3.11 安全生产行为考核采取奖惩的形式,安全环保部根据奖惩情况,上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按照安全环保部考核通知单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或奖励,同时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对于每位员工,对其当月的经济处罚额度累计不能超过其当月基本工资收入的 20%,如超过,以 20%计;奖励数额不做明确限定。)

 3.12 对违章者应按安全环保部开出安全生产违章通知单,通知单应写明违章者姓名、通知单见附件。

 3.13 对严重违章者由安全环保部提出违章待岗、离岗的处理建议,经公司领导签字后执行。

 3.14 本规定由公司各部门共同监督执行。

 第四条 考核标准 4.1 个人考核类别:

 4.1.1 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待岗、离岗、交集团公司处理。

 4.1.2 待岗:待岗 1 个月,待岗期间仍在原岗位工作,薪酬工资下浮(下浮数额由综合办公室确定)。待岗期间如再次发生违章,给予离岗培训处理。

 4.1.3 离岗:离岗培训 1 个月,离岗培训期间暂离原工作岗位,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学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回原岗位工作。离岗培训期间,薪酬工资下浮到公司最低岗位工资(具体数额由综合办公室确定)。

 4.2 部门考核类别:

 4.2.1 对责任部门领导提出警告批评,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

 4.2.2 结合其工作综合考评,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和公司会议的决定,责任部门领导要停职反省,并处以相应罚款。

 4.2.3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部门领导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并处以相应罚款。

 4.2.4 部门的年度安全奖惩与《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兑现挂钩。

 第五条 奖惩细则 5.1 奖励细则(根据贡献大小,视情况奖励 200-2000 元)

 5.2 发生以下突出表现情况的员工及部门,公司给予相应奖励:

 5.2.1 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2.2 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5.2.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 XXXXXXXXXXXX 生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5.2.4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2.5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5.2.6 受到公司表扬、好评和公司检查评比中评优的; 5.2.7 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执行公司在安全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未发生事故,公司应给予全体人员一定奖励; 5.2.8 重大隐患举报奖励。企业鼓励企业全体员工发现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每举报一项重大隐患奖励(500)元。

 第六条 部门领导责任罚款细则(视情况罚款 200-2000 元)

 发生以下情况的部门领导,公司给予相应罚款并进行个人考核。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6.1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特重大事故、人身死亡、火灾爆炸事故、重大泄漏影响周边事故。

 6.2 发生本部门责任火警,发生一次视性质严重程度。

 6.3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人身重伤及 2 人以上的群伤事故。

 6.4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一般事故、内部事故。

 6.5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人身轻伤。

 6.6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设备障碍,造成生产装置停产 24 小时以上事故。

 6.7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设备障碍,生产装置停产 24 小时以内。

 6.8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生产装置异常、人身及设备未遂事故,但未停产事故。

 6.9 对本部门员工未开展部门、班组级安全教育的,变换工种后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6.10 对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使用、领用、报废台账的。

 6.11 不积极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安全活动的。

 6.12 以上事故定义参照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6.13 发生本部门负次要责任的以上 1-8 条,每发生一次减半执行。

 第七条 个人违章连带部门主要领导管理责任的罚款细则:

 7.1 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工程及生产检修项目以及施工项目要制定“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制定不完善造成事故或不能按照执行的,执行罚款 100-1000 元。

 7.2 发生本部门责任的火情,执行罚款 500 元及以上。

 7.3 同一部门当月连续出现 3 人次以上的违章违规现象,执行罚款 100-500 元。

 7.4 凡发生人员集体违章行为的以及其它违反有关安全文明规章制度,对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况罚款 100-500 元。

 7.5 工作许可证每出现一张不规范,执行罚款 50 元。

 7.6 积极参加上级、公司开展的各种 HSE 活动,组织不力,一次扣 50 元. 7.7 严格履行管理程序,事故报表、月度报表以及其它资料未按规定时间执行,延误或不履行一次视情况扣 50 元。

 7.8 其它基础管理工作不到位,每次视情况扣 50-100 元。

 7.9 对下列隐患检查和整改情况进行奖惩:

 7.9.1 各部门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要求按期整改;对已整改的隐患因维护和使用不当又重新造成不安全状态;扣责任部门 200—500 元,扣安全第一责任人 100元。

 7.9.2 对非设计、基建、设备制造、现场工艺等原因造成的隐患,要认真分析,对造成隐患的责任者;扣 200—500 元,扣安全第一责任人 100 元。

 7.9.3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建立隐患跟踪台账,落实具体人员负责监控,要有应急预案,设置明显标志,否则每项扣责任部门 100-200 元,安全第一责任人100 元。

 7.9.4 生产装置有重大异常未找出原因的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暂停开车,安全环保组织有关部门专题研究,查明原因,安全环保部全程监督,对强行开车者,扣所在部门 500 元,安全第一责任人200 元。

 7.9.5 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十分严重,性质十分恶劣的,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个人违章行为罚款考核细则:

 个人违章,严重违章在罚款考核同时执行待岗学习,特别严重并造成事故的违章个人,给予离岗或交集团公司处理。安全管理人

 员违反个人违章行为规定,加倍罚款。下列行为属于作业性违章,是指个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应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8.1 进入生产现场吸烟 500 元/人次,同时待岗学习,携带烟火,扣 100 元/人次。

 8.2 进入防爆防火区域(充装区、储罐区、工艺装置区、压缩机厂房等区域)携带手机打电话,扣 300 元/人次,同时待岗学习。

 8.3 厂区内未经允许驾驶机动车辆的,扣驾驶员扣 200 元/人次;无证驾驶的扣 500 元/人次。

 8.4 厂区内车辆必须按规定驾驶或停放,违反规定的扣 50 元/人次。

 8.5 违反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装卸、储存规定的,每次扣 100元/人/次。

 8.6 机动车辆未戴阻火器在防爆防火区域内行驶或停放,扣 200元/车/次。

 8.7 非电气人员擅自接电源线,扣 100 元/人次。

 8.8 未取得电工作业证进行电气作业,扣 100 元/人次。

 8.9 使用手提电钻、磨光机、手提砂轮等电气工具,不使用漏电保护器,扣使用人 100 元/人次。

 8.10 使用超周期或绝缘不合格的电气工器具进行工作,扣 50元/人次。

 8.11 班组作业,联系不到位,也不到现场检查,就开始工作,扣 100 元/人次。

 8.12 密闭空间作业不设专人监护,扣 200 元/人次。

 8.13 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电流时未戴绝缘手套,扣 50元/人次。

 8.14 检修作业、设备试运,不认真履行申请手续,违章启动、停运,扣 100 元/人次。

 8.15 进行电焊工作时,焊机外壳不接地或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扣 50 元/人次。

 8.16 在电气带电高压设备上作业,不穿绝缘靴,扣 50 元/人次。

 8.17 工作前未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带电工作,扣 100 元/人次,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处罚。

 8.18 在密闭容器内作业,未使用防爆安全等级的照明、电动工器具电源,扣 100 元/人次。

 8.19 将电线勾挂在刀闸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扣 100 元/人次。

 8.20 在 2 米及以上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没有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进行作业的,扣 100 元/人次。

 8.21 安全带使用前不检查,使用中不按规定佩带,扣 50 元/人次。

 8.22 使用安全带时,挂钩挂在不牢固的构件上,扣 100 元/人次。

 8.23 用不合格的钢丝绳、麻绳来起吊重物,扣 50 元/人次。

 8.24 监护人不到场,工作人员擅自作业,扣 100 元/人次。

 8.25 高处作业,使用工器具、拆卸的零部件未采取可靠措施,造成高空落物,扣 100 元/人次。

 8.26 在裸露而正在运转的齿轮、链条、皮带轴头等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其它工作,扣 50 元/人次。

 8.27 进入密闭容器前,动火作业前,没有使用气体检测仪测试,进入容器时未佩戴相关气体报警仪,扣 200 元/人次。

 8.28 工作任务不明确,不事先进行了解,盲目跟在别人后面工作,扣 50 元/人次。

 8.29 遇到违章指挥,不指出、不制止,肓目听从,扣 100 元/人次。

 8.30 无证操作特种设备,扣 200 元/人次。

 8.31 焊接作业结束,没有清理现场遗留火种,扣 200 元/人次。

 8.32 未经安全教育考试就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扣工作负责人 50元。

 8.33 非特种工从事特种作业,扣 100 元/人次。

 8.34 未采取可靠措施,即对盛过油或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进行切割和焊接,扣 200 元/人次。

 8.35 发生高空落物并足以构成人身伤害的物体,扣 100 元/人次。

 8.36 高处跨越栏杆、管道作业,未采取高空安全作业措施,扣100 元/人次。

 8.37 在易燃物品或重要设备上方动火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扣 100 元/人次。

 8.38 氧气、乙炔管与电源线、电焊线交织在一起工作的责任者,扣 100 元/人次。

 8.39 非紧急抢修,没有经批准的动火证,进行动火,扣 200 元/人次。

 8.40 未经批准,不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绝,进行动火,扣 200 元/人次。

 8.41 没有彻底进行清洗、置换合格进行动火,扣责任人 200 元/人次。

 8.42 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进行动火,扣 200 元/人次。

 8.43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进行动火,扣 100 元/人次。

 8.44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进行动火,扣 200 元/人次。

 8.45 设备检修未断电工作,未在阀门、刀闸或控制按钮上锁并挂警告标识,扣 100 元/人次。

 8.46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配置齐全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扣 100元/人次。

 8.47 迟到、早退、睡岗、脱岗、串岗、在岗吃东西、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 100 元/次。

 8.48 未按规定交接班、巡检,扣 100 元/次。

 8.49 对故意破坏、随意挪动应急器材的,除赔偿外,对当事人罚款 200 元;无法追究到当事人的,处当班班组 200 元。

 8.50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相关报表及资料,隐瞒事故100 元/人次。

 8.51 酒后上岗处罚当班人员 200 元/次。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装置性违章 , 是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 、 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应追究设备管理人员的责任。

 9.1 设备卫生没有清扫干净,一台/次扣 50 元。

 9.2 设备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维护保养,一台/次扣 50 元。

 9.3 安全阀阀门保持常开,并加设铅封。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管理责任人 100 元。

 9.4 安全阀每年进行校验一次,并有校验报告书。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5 仪表定期送检,有校验标签。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6 主要阀门有开关状态指示牌,重要阀门上锁。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7 进入防爆区域(包括外管线)巡检时,未戴气体监测报警仪,发现一次扣责任人 50 元。

 9.8 可燃气体泄漏警报仪、火焰探头完好正常,定期校正并记录。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9 自动喷淋装置在喷淋时将区域全部覆盖,喷头没有堵塞现象。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10 灭火器和灭火装置类别配置适合场所的火灾种类,状况良好及可用;消防栓、水炮状况良好,水压满足压力要求。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人 100 元。

 9.11 运输单位已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槽车准运证等;驾驶员、押运员分别领取罐车准驾证及押运员证,罐车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地链上端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罐车配备随车灭

 火器材。发现一次/台未达标扣责任部门 100 元。发现一次/台未经严格安全检查放入充装的人员 100 元。

 9.12 控制室各项工艺状态及数据显示功能正常;各项工艺声光报警功能正常;各项消防报警功能正常;各项操作及设备维护规程齐全及存放妥当;各项安全、抢险及紧急应变规程齐备及存放妥当。发现一次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13 消防水池贮水量应保证充足。检查不到位或未检查,扣责任人 100 元。

 9.14 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一次未达标扣责任人50 元。

 9.15 变配电站及配电柜有安全罩、围栏等安全保护;电缆完好,没有破损;电缆进出口进行防火封堵,发现一次未达标扣责任人 50元。

 9.16 系统控制柜、仪表柜、电气保护装置(保险丝、过载保护)、电气控制柜配电柜每周进行检查,发现一次末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17 柴油发电机每月进行空载及负载测试,并作记录。发现一次未试验扣责任人 50 元。

 9.18 柴油发电机每月例行检查冷却水、机油及起动电池,并作记录。发现一次未试验扣责任人 50 元。

 9.19 柴油发电机柴油贮量足够,并安装妥当。发现一次未达标扣责任人 50 元。

 9.20 柴油消防泵、电动泵每月例行检查润滑油与起动电池、工作环境及消防泵工作状态,并作记录,发现一次未达标扣责任人 50元。

 9.21 未按时进行巡检的每人/次处罚 50 元。

 9.22 未认真填写消防、安全相关记录表,扣责任人 50 元/人次。

 9.23 损坏各种安全、消防设施的,扣 100 元/次。

 9.24 消防区域、消防通道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占用,无故占用扣100 元/次。

 9.25 未经允许随意改变消防设施用途,随意动用消防栓、灭火器、消防炮等设施(火警情况除外)扣 50 元/人次。

 9.26 消防没施不完好,不能有效工作的扣 100 元。

 9.27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的发现一次扣 50 元。

 9.28 消防器具摆放不整齐,卫生不干净一次扣 50 元. 9.29 消防器材未按照规定检查维护的,维护不到位的,一次扣50 元。

 9.30 工作结束后,安全措施未恢复,火种未清理,扣 50-200元/人次。

 9.31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打磨作业不戴护目镜,电气工作不穿绝缘鞋、不戴绝缘手套,装保险不戴防护眼镜,不按规定着装的扣 50 元/次。

 9.32 使用不合格安全带,扣 50 元/次。

 9.33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或不正确地使用梯子,梯子与地面的倾斜角过大或过小,人在梯子上工作时就移动梯子,扣 50 元/处。

 9.34 在梯子上使用电动工具,未做好坠落安全措施,扣 50 元/次。

 9.35 氧气、乙炔气瓶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应不小于 5 米,与焊件不小于 10 米,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装阻火器),扣 50 元/处。

 9.36 站在梯子上工作无人监护和无人扶好梯子,扣 50 元/处。

 9.37 在没有装设栏杆的平台和脚手架上工作,无防护措施,扣50 元/处。

 9.38 搭设脚手架时,脚手架及踏板绑扎不牢固,脚手板敷设虚悬,脚手板、斜道板、跳板厚度不合规定,脚手板两头未绑孔,扣50 元/处。

 9.39 对开启的井、坑、孔、洞等未采取防护措施、悬挂标示牌、装设临时遮栏杆,扣 50 元/处。

 9.40 在屋顶、杆塔、吊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高处作业,临空作业的一面未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扣 100 元/处。

 9.41 楼梯、平台、栏杆、盖板检修拆除后,未及时恢复,扣 100元/处。

 9.42 在玻璃钢瓦、木板顶、油毛毡、石棉瓦等处上部工作,未采取防止坠落安全措施,扣 50 元/处。

 9.43 利用栏杆、管道悬吊重物、起重滑车,扣 50 元/处。

 9.44 转动设备靠背轮等处未加设防护罩或未固定牢固就启动,扣 100 元/处。

 9.45 高处平台堆放重物,超过额定载荷,扣 100 元/处。

 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指挥性违章,是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为工作制订的技术措施 、 安全措施等做出的错误决定,应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

 10.1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部门负责人考核 200-500 元。

 10.2 视管理部门的警告不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部门负责人考核 100-200 元。

 10.3 对员工发现上报的安全隐患和技术人员拟定的整改措施不闻不问,不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部门负责人考核 100-200 元。

 10.4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件重复发生,部门负责人考核 100-500 元。

 10.5 擅自更改已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工作许可证、动火票,指挥进行作业,相关人员考核 200 元/次。

 10.6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考核责任部门200-500 元。

 10.7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扣人员使用部门责任人 100 元。

 10.8 违反职业健康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考核工作负责人 100 元/次。

 10.9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状态下施工,部门负责人考核 200-500 元/次。

 10.10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动火、特殊登高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制定详细组织、技术及安全措施,未安排监护人员,就组织开工,考核相关人员 200 元/次。

 10.11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考核教育,相关人员考核 200 元/次。

 10.12 指派、指挥无有效资质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各类运输驾驶、机械设备,操作各类起重器械设备、各类电器仪表设备和各类压力容器设备的,操作不属于自己分管设备的。考核负责人 200元/次,操作人员 100 元/次。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属于文明生产违章,是指生产中不遵守公司生产管理的一切不文明行为,应追究违章者或违章部门责任。

 11.1 进入生产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扣 100 元/人次。

 11.2 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保服装,穿劳保鞋,扣 100元/人次。

 11.3 进入生产现场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或坐在安全帽上休息,扣 50 元/人次。

 11.4 工作结束,验收马虎,现场不清理,扣 50 元/处。

 11.5 控制室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无人值班,罚款 200 元。

 11.6 对岗位配发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丢失赔偿,不按规定使用的扣 150 元/人次。

 11.7 厂内车速超过 5 公里/小时,扣 50 元/次。

 11.8 叉车、吊车、运输工具违章带人,扣 50 元/人次。

 11.9 施工现场使用气割充当照明、取暖或加热,扣 100 元/人次。

 11.10 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规定卫生区域脏乱差,扣 50 元/处。

 11.12 环境卫生责任区没有清扫或清扫不干净扣 50 元。

 11.13 保温作业未采取防散落措施,地面有隔离搅拌混凝土等建筑、保温材料,扣 50 元/处。

 11.14 踩踏设备、表管、保温等设施,扣 100 元/处。

 11.15 高空平台坐在栏杆上休息,扣 50 元/人次。

 11.16 其它安全环保部认为的违章行为,视情节处罚扣 50-500元。

 11.17 严禁在生产厂区随地大小便,如有违规者罚款 200 元。

 11.18 进场安全规定 11.18.1 保安当值人员必须确保所有车辆排气管己盖上规定的阻火器。没有带阻火器进入的,扣当班保安 100 元/辆。

 11.18.2 进入车辆司机必须存放违禁物品如:烟、火机、手机。未进行存放带入厂区的处司机 500 元,当班保安 200 元/辆。

 11.18.3 不听从保安对车辆引导的,罚款 200 元。

 第十二条 工作许可证管理工作 ( 一般工作和动火、密闭空间作业及电气作业等特殊工作许可证)不到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

 12.1 代办、代签工作许可证,扣 50 元/人次。

 12.2 无工作许可证工作,无动火票在禁火区工作,扣 50 元/人次。

 12.3 工作班成员更换后,未对新成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扣 50元/人次。

 12.4 同一个人担当同一张工作许可证的签发人和负责人,扣 50元/人次。

 12.5 工作中更换工作负责人,不办理变更手续,扣 50 元/人次。

 12.6 设备检修结束后,工作许可证未收回就送电试转,扣 100元/人次。

 12.7 检修工作超过期限,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扣 50 元/人次。

 12.8 检修工作结束,不及时进行工作许可证办结,扣 50 元/人次。

 12.9 特殊情况需可不办理工作许可证的作业,具备条件时没有补办理的工作许可证,扣 50 元/人次。

 12.10 擅自更改工作许可证规定的工作范围,扣 50 元/人次。

 12.11 外来施工人员进人生产现场工作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工作班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未履行交底签字手续或交底代签字,扣 50 元/人次。

 12.12 工作人员工作前不了解、不检查安全措施开工的,扣 100元/人次。

 12.13 安全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开工的,扣 100 元/次。

 12.14 工作许可证填写不全、有漏项,涂改扣 50 元/张。

 12.15 工作班人员与工作许可证成员不符合,工作成员不了解工作内容,扣 50 元/人次。

 12.16 检修过程中,工作负责人短时离开现场,不指定临时代理人,扣 50 元/人次。

 12.17 未查明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离安全位置,就联系送电试转,扣 100 元/人次。

 12.18 擅自移动安全设施或变更工作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工作,扣 50 元/人次。

 12.19 检修员工擅自操作运行设备,扣 200 元/人次。

 第十三条、承包单位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

 13.1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3.2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3.3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故障,由承包方承担。

 13.4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 5000 元,造成 1 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 元。

 13.5 承包方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的,原平液化分公司处罚每人次 100元。

 13.6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 100 元。

 13.7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 200 元。

 13.8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 500 元。

 13.9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 500 元,监督人员处罚 100 元。

 13.10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13.11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执行。

 13.12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环保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

 第十四条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罚:

 14.1 事故发生后未按公司《事故上报制度》的规范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及人员 50-100 元/人次。

 14.2 安全检查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或反馈不及时的,扣100-200 元/人次。

 14.3 安全学习及各种要求参加的安全相关会议、活动,培训、考试无故缺席的扣 100 元/人次。

 14.4 对公司或安全环保部门下达的安全任务或隐患整改意见,拒不执行或消极推脱的行为,视实际情况扣 50-200 元/人次。对安全管理人员态度刁蛮,冷嘲热讽或谩骂的,视情况扣 100-300 元,情节严重的交回综合办公室。

 14.5 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生产状况及消防报警状况的日常交接工作。对于日常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记录不清、没有交接或假记录的行为,发现一次扣责任人 50-100 元/人次。造成后果的由交班方负责。

 14.6 安全活动及会议,没有安全学习记录一次扣 50 元/次 14.7 发生故障后,私自挪动、伪造现场,考核责任人员 200-500元。

 14.8 发生装置障碍(不包括运行人员责任故障),造成 24 小时以上生产装置停运,5 日内未组织分析和将故障专题分析报告报安全环保部,考核责任单位 500 元。

 14.9 没有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扣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 200 元。

 14.10 对公司下达的安全管理或其它安全工作,未按时完成或完成的质量不符合要求,考核责任单位 300 元。

 14.11 公司内部授权人员进门须刷门禁卡,外来人员入厂须由我公司授权人员带领并在入口处进行登记。所有人员出入门禁必须随手关门,违者罚款 100 元/次。

 14.12 门禁是所有人员出入生产区的唯一通道,未经安全环境部及生产运行部负责人允许,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其他途径进入厂区,违者罚款 500 元。

 14.13 对安全环保部(包括上级部门)下达隐患通知,应制定和落实整改计划,未按期完成,每条每超期一天考核责任单位 50 元;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时,应书面通知安全环保部。

 14.14 参加会议人员无故迟到、早退,不严肃会议纪律者 ,罚款 50 元/次。

 14.15 会议期间发生争吵不听劝阻者,罚款 200 元/次。

 14.16 安全标志丢失、损坏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对管辖区域责任人处罚 100 元/次。

 14.17 故意损坏安全标志标示的,对当事人或区域责任人 200元/次。

 14.18 对购买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到位的,对当事人处罚 200元/次。

 14.19 不服从领导管理,拒绝听从指挥,对当事人处罚 500 元/次。

 14.20 公司各部门必须按规定排查安全隐患,并于每月 20 日前报安全环保部,逾期不报者,对部门负责人罚款 300 元。

 14.21 安全环境部负责将各部门安全隐患进行筛选、整理、汇总,并及时下发各部门,否则,对安全环保部门相关人员罚款 300元。

 14.22 各部门要根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整改,到期完不成的,对隐患整改责任人罚款 300 元。因特殊情况未完成者,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部并上报公司。

 14.23 公司 A、B 安全隐患漏排的,每发现一条对部门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 300 元。

 14.24 C 级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每条罚部门 100 元。

 14.25 按照隐患排查整改完成时间,验收负责人要按期组织验收,并在隐患台帐上签字、销号。对不按期组织验收和无故不参加验收人员,每人罚款 100 元。

 14.26 企业对以下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给予(200-2000)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降级、免职、开除处分;造成安全事故,企业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14.26.1 管理人员:企业经理、生产管理人员等不按时进行隐患排查、未曾查出重大隐患、查出重大隐患不及时上报、不能提供资金保障。

 14.26.2.班组负责人:不组织日常隐患排查、未曾查出隐患、查出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整改后未进行复查者。

 14.26.3.安全管理员不坚持日常隐患排查、未曾查出隐患、查出隐患不及时报告者。

 14.26.4.员工不能坚守岗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者 14.27 应急值班管理 14.27.1 未按应急值班表要求进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带班的,处罚当班值班长 200 元/次。

 14.27.2 未按应急值班表要求进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交接班的,处罚当班值班员 100 元/次。

 14.27.3 当班值班长未按要求对值班记录本进行签字的,处罚当班值班长 50 元/次。

 14.27.4 应急值班记录本未按要求进行填写或填写不完善的,处罚当班值班员 50 元/次。

 第十五条 经济奖惩 15.1 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有以下奖励,奖励金额 200-5000元 15.1.1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15.1.2 各种工作流程、生产规程的改进; 15.1.3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 15.1.4 生产技术的改进; 15.1.5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 15.1.6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 15.1.7 健康、安全及环保的改善; 15.1.8 安全文明生产; 15.1.9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15.1.10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15.2 员工有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进行奖励:

 15.2.1 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15.2.2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 15.2.3 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15.2.4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15.3 任何员工皆可填写员工合理化建议表格后,提交其建议。

 15.4 收到建议表格后,安全环保部即进行登记、编号,初审建议内容。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15.5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 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 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 级,一般性的; D 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15.6 安全环保部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5.7 安全环保部将根据提案结果拟订奖励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后张榜公告。

 15.8 每一项合理化建议可获发奖金以示鼓励。管理层向每一位建议采纳者发出感谢信。

 15.9 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15.10 具体奖励办法 15.10.1 凡 1 年内提出建议累计 3 项,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 100 元。

 15.10.2 凡 1 年内提出建议累计 3 项,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 500 元。

 15.10.3 对正式受理,分类为 A 类的,发给奖金 1000 元 15.10.4 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年节约或新创价值 100 万元以上,按 1 %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 50 万元以至 100 万元以下,按 1 %-1.5%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以下,按 15%-2%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以下,按 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 1000元以上至 1 万元以下,按 3%-4%计算。

 15.11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

 15.12 对及时发现隐患和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个人,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考察属实,视情况而定给予200-1000 元奖励。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习惯性违章管理条例有同等效应,由公司会议决定具体奖惩细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推荐访问: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
上一篇:有关学生会工作总结心得体会精选
下一篇:骨药可能对膝盖骨关节炎有益

Copyright @ 2013 - 2018 优秀啊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优秀啊教育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