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交社保

来源:校园招聘 发布时间:2020-08-29 点击:

  没有劳动合同交社保

 【篇一:标准劳动合同(不购买社保)】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为 (a、劳动合同期为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b、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2个月;c、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6个月;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期限不满3个月的,无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作岗位:

  1、根据甲方经营管理的需要变更岗位的;

  2、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岗位的;

  3、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情况需要调整岗位的;

  4、乙方因患病、休产假导致原工作岗位被其他员工替代的;

  5、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岗位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实行月工资制,乙方第一年每月基本工资为 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同意甲方变更其工资标准:

  1、乙方岗位发生变更调整的;

 2、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调整的;

  3、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或绩效考核情况变化的;

  4、其他情况确实需要调整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第九条 甲方未安排加班,乙方自愿加班的,甲方不支付任何加班报酬。

  第十条 非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甲方只支付生活费。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的,甲方不必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五、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自觉遵守。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六、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根据乙方的申请,由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甲方将社会保险单位应承担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和工资一起支付给乙方。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六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

 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规章制度违法,损害乙方利益的;

  4、因欺诈、胁迫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年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当妥善移交工作及掌管的甲方物品,以此作为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不办理解除或终止合同证明,不办理离职手续:

  1、给甲方造成损失未承担的;

  2、违约金未支付的;

  3、工作未交接的;

  4、掌管有甲方物品未交还的;

  5、负责的货款未收回的 6、其他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篇二: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1、干了七年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

  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做多为11个月。

  2、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你2004年进去的,单位2008

 年才买的社保,显然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与离开单位一年内主张相

  应的权利。

  4、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11

  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5、证明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

  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 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

  理。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 吴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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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直到2009

 年11月1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以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篇三:不交社保--劳务合同[定稿]】

  编号:

  劳 务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姓名):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劳 务 合 同 书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

  鉴于:

  1、乙方属下列情形之一:

  (1)乙方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乙方已在其他公司或单位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

  (3)乙方已以个人的名义向国家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了城镇职工个人社会保险或农村农民社会保险。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劳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 年____月____日起至 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经营)需要,担任岗位(工作),工作地点是 ,同时接受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的其它工作地点。

  2、乙方应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

 三、工作时间和休假

  1、甲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2、乙方可依据《合同法》和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四、劳务报酬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每月为元人民币(含税报酬),劳务报酬于次月日前支付,若遇到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作相应顺延。

  五、社会保险和其它福利待遇

  1、因乙方已在其他公司、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或以个人的名义缴纳了城镇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农村农民社会保险,或者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所以甲方不需要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甲方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壹份,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3、甲方有义务给乙方提供符合工作岗位基本要求的劳动条件。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

  2、乙方有权参照《合同法》和依据甲方的公司规章制度,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3、乙方应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2、甲方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和职位;

  3、本合同到期,自行终止,如续签,双方需在本合同届满前30日重新签订劳务合同。

  4、双方就本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

  (1)甲方有权按参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同乙方解除劳务合同;

  (2)乙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乙方与甲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必须将所承担的工作妥善移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

  九、其它约定条款

  1、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期内和在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2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有竞争冲突的企事业单位受聘或兼职,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类似的产品。

  2

 2、乙方同意:在受聘期间所做的一切与工作有关的专利申报及认定、技术发明及成果、项目资料及文档、职位资源及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并认同作为甲方的员工应珍惜甲方信誉、尊重甲方客户、爱护甲方财产及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经营管理等未公开的信息),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自己的职业责任。

  3、甲乙双方约定:泄露企业商业机密、侵害企业知识产权及离职时以隐匿、拷贝、外携等方式取得企业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属严重违纪和商业侵权行为。若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和相应实际损失赔偿。

  4、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参加专业培训,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专业培训协议》,并且参训后应履行约定的服务期限;该期限若超出本合同期限,则超出部分为本合同期限的自然延长。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若乙方主动辞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聘,则乙方应根据工作年限退回相应的专项培训费用。

  5、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部门管理细则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等文件均属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条款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十、争议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务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生效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申明:本人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讯地址真实有效,甲方未收到乙方变更地址的书面材料前,该地址为文件接收地址,寄/送达即视为本人接受。

  年月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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