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与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

来源:会考 发布时间:2020-08-14 点击: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指引目的】

 为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程序申请】

 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业,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被告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四条【预重整的审查及决定】

 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预重整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并以“破申”案号登记予以立案审查,并于5 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预重整无异议的,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经释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同意预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予以预重整。

 第五条【预重整的期间】

 预重整期间为三个月,自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计算。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并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主要债权人意见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六条【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的确定参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通过随机或者竞争方式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金融机构预重整案件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临时管理人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临时管理人职责】

 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执行情况;

 (二)根据债务人资产状况参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分别进行审计、评估;

 (三)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四)监督债务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

 (五)协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六)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协助债务人制作重整方案;

 (七)通过召开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会议,或者书面方式征集对预重整草案的意见;

 (八)定期向法院报告预重整工作进展,遇有对各方主体利益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

 (九)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债务人义务】在预重整期间内,债务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配合临时管理人调查,配合审计评估,如实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勤勉经营管理,妥善维护企业资产价值;

 (四)如实披露资产抵押、质押担保情况、资产保全情况,对外保证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况;

 (五)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报告对财产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和事项,接受临时管理人的监督;

 (六)如实向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披露与重整有关的信息,就预重整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有关询问;

 (七)不得对外清偿债务,但为企业继续营业、维持其营运价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八)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九)积极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制作预重整草案;

 (十)完成与预重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信息披露】

 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应当将与重整有关的所有信息全面、准确、合法的予以披露。

 债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导致破产重整的事由、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债务明细(包括对外担保等或有债务情形)、涉诉涉执情况、重大不确定性诉讼、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意向投资人的投资计划、预重整草案重大风险等。

 第十条【预重整的保全】

 预重整期间,对于因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重整程序依法进行的,本院可以根据临时管理人、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债权人申请有错误的,其应当赔偿债务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通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内容包括:

 (1)法院决定债务人预重的日期;

 (2)申报期限为自债权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

 (3)临时管理人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4)债权申报材料应当包含的内容,例如债权人基本信息、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的数额(包括本金数额、截至预重整之日的孳息数额、孳息计算方法和利息清单等)、有无财产担保、是否为连带债权、债权的到期日等,并应附相关证据;

 (5)法院或临时管理人认为应当通知的其他事项。

 在预重整阶段已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材料的债权人,在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视为已申报债权,无需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和必要工作人员】

 经法院许可,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破产法的规定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

 由临时管理人从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依法公开选聘,或者由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从纳入江苏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机构中一致推举产生。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审计、评估费用不再单独提取,列入破产费用。

 经法院许可,临时管理人可以聘请必要工作人员,并参照《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债权人委员会】预重整期间,债权人可自行或在有关部门的牵头组织下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开展参与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以及推动预重整草案协商谈判等工作。

 第十四条【预重整草案的制定及通过】

 临时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协助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磋商,听取各方意见,起草预重整草案。

 预重整草案应当包括《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预重整草案经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后形成预重整方案。

 第十五条【出资人权益调整的信息披露】预重整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其出资权益的涉诉情况,债务人、出资人有义务如实披露出资权益上设定的质押、被保全等权利负担情况。

 第十六条【预重整终结】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经调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并载明查明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

 (一)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二)债务人不具有重整价值;

 (三)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四)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六)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第十七条 【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

 临时管理人应当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向本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应当载明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并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二)债务人出现困境的原因;

 (三)债务人的资产和债务情况;

 (四)债务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债务人的重整价值;

 (六)债务人的重整可行性;

 (七)债务人的预重整草案及表决情况;

 (八)债务人重整的潜在风险及分析建议。

 (九)其他与债务人进行重整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与审查重整申请的衔接】

 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临时管理人申请转入重整程序的,应当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转入重整书面申请、预重整方案及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对重整方案的意见等材料。法院自收到预重整工作报告和书面申请等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但查明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依法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九条【预重整方案的效力】

 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根据债务人制作的预重整草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出资人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以及债权人、出资人作出的同意意见,在重整申请受理后继续有效,视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

 (一)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的内容与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一致;

 (二)重整计划草案对债权人、出资人承诺或者同意内容的修改未实质影响债权人、出资人利益,且相关债权人、出资人同意不再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预重整方案为依据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第二十一条【效力延伸】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与预重整方案内容一致或有关权利人的权益更趋优化的,有关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二)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出资人、债权人对预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临时管理人应当告知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指定管理人】重整申请受理后,本院可以指定临时管理人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临时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证据证明临时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本院应当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条【临时管理人报酬】预重整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的,管理人报酬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后,本院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的实际履职情况和效果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预重整报酬。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时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引入、预重整方案的协商、制作及意见征集等付出合理劳动的,报酬数额由临时管理人和债务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预重整程序终结后,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管理人工作酬劳依其与预重整参与人事先或事后的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预重整期间费用】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支出的调查费、差旅费、通知债权人等因执行职务的费用由债务人随时清偿。债务人未及时清

 偿或债务人财产暂不足以清偿,临时管理人或他人垫付的,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列入破产费用。

 第二十五条【预重整期间的借款】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因继续营业需要而借款的,经债权人同意及法院许可的。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清偿。

 第二十六条【庭外重组方案或者重组协议】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征集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意见。

 重整程序启动后,债务人可以在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基础上制作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可以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且债权人债权申报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上述预重整方案或者达成预重整协议的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且债务人出资人、投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均承诺其意见不反悔的,受理重整申请的,可以视同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意见,不再另行表决。

 第二十七条【制定预重整规则】

 预重整的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本指引的规定,制定预重整规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

  2020 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逐渐席卷了全球,各行各业乃至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国内外中小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倒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针对层出不穷的企业破产申请,工业园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作用,对具有不同前景的企业进行分类处置,在受理一起涉自贸区科技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中,曾通过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有力衔接,经过 60天完成预重整,45 天完成重整。以 100%债权人通过率,快速、灵活、高效地成功挽救困境企业。

 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提升破产重整的成功率和效率,为危困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出路,近日,园区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出台了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

 《工作指引》共 26 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与审判实践,从预重整的界定、审查与决定、预重整期间、信息披露、保全、预重整草案的制定与通过、终结、与重整程序的衔接等几个方面对预重整案件程序流程进行梳理并制作。

 《工作指引》实行“作为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的预重整模式,兼具效率性和现实可行性等几大特点。

 破产预重整速览

 预重整,即在法庭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预先开展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成功可能性。在预重整期间就做好债权的审查认定,为法庭内重整程序打下了前期基础,提高审判效率。

 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重整申请

 ▼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同时以债权人推荐或摇号的方式确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在债务人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协助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磋商,听取各方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起草预重整草案

 ▼预重整草案经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后形成预重整方案

 ▼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由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转入重整程序

 破产案件采用预重整模式有些什么好处呢?

 自制:预重整规范的探索

 目前,我国立法层面缺乏针对预重整的统一规范,各地司法实务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综合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园区法院在《工作指引》中设定了“自制规则”。

 所谓“自制规则”,即预重整的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预重整规则。

 根据不同企业预重整的特殊情况,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磋商,自制规则以进行自我约束。

 “自制规则”的规定弥补了法律上关于预重整的不足与缺失,也有利于规范自身。

 自治:法院适中介入

 《工作指引》的制定贯彻了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民为中心的准则。在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也不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度给予利害关系人共同磋商、权衡利弊的自由。

 《工作指引》还规定了临时管理人的产生及指定,可以通过法院摇号随机产生,也可以在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推荐已编入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中产生。

 自律:确保规范运行

 《工作指引》中还认可了庭外重组方案或者重组协议,设立了禁止反言、充分披露信息等基本原则。明确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确保预重整阶段的谈判成果、表决结果在重整程序中取得法律保障,避免重复劳动,同时为重整程序中确认和保留预重整成果扫除障碍。

 在破产预重整模式下,法院介入的程度适中,既不干预市场主导地位和企业自主权,又可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高法庭内重整程序的审判效率,助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为优化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提供高效优质的法治保障。

 破冰自贸区“预重整” 园区法院 5 105 天“盘活”科技企业 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位于工业园区的技术型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软件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近年来,因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加之对外提供担保导致负债累累,被诸多债权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实地调研,该案主审法官王贤成了解到,该企业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已知债务,预计破产清算状态下的债务清偿率极低。同时,考虑到该企业在服务器领域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力,且具有继续运维的价值和再生希望,该院组成合议庭并快速作出预判,初步决定尝试采用破产重整挽救企业。

 “但是重整的难度也很大。”据主要债权人介绍,尽管破产重整程序可能提高清偿率,但是否有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其他债权人是否支持、能否形成可行的重整方案等问题,都增加了重整的不确定性。

 “能否预先在庭外组织利害关系人进行磋商,在对重整计划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再向庭内重整过渡,最终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在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吴婕、刘佳政逐渐萌生出这样的想法。

 这一想法得到了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的支持,各方向园区法院申请对债务公司进行预重整。

 所谓“预重整”,其重点在“预”字之上,即在法庭正式启动重整程序前,预先开展债务重组等相关工作,以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成功可能性,提高法庭内重整程序的审判效率。当前,我国立法层面缺乏针对预重整的统一规范,各地司法实务仍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为了让预重整工作有法、有据可依,保障预重整与重整的平稳衔接,园区法院召开协调会。经协商,各方利害关系人确定预重整期间为 60 日;若预重整期间届满,未能形成预重整方案的,或预重整方案未获得表决通过的,各方同意撤回预重整申请,预重整程序终止。

 综合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园区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立案登记并指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临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综合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管理人拟定《预重整规则》,对预重整期间债务人的义务、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债权表的初步确认、表决规则、禁止反言规则、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各方利害关系人签署,《预重整规则》正式生效并对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实则体现了园区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准则。本案中,《预重整规则》在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又适度给予各方利害关系人共同磋商、权衡利弊的自由,充分彰显了预重整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是对意思自治与法治保障融合审理的一次成功探索。”园区法院副院长汪春鸣说。

 预重整方案表决通过后,各方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向园区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园区法院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裁定受理。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预重整方案的基础上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各方利害关系人审查。2020 年 4 月 30 日,债务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重整计划草案以 100%全票通过率表决通过。各方还一致放弃异议权,同意不向法院请求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加快重整进程。2020 年 5 月 6 日,管理人向园区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2020 年 5 月 7 日,园区法院裁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从预重整到进入正式重整,仅耗时 2 个月。从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到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 45 天,极大地提高了重整效率。

 “预重整打破了各方利害人的沟通壁垒,所有信息全程如实披露、透明可视,促进了预重整向重整的有效衔接,确保了重整得以又快又好地进展。”管理人表示。

 债务人相关情况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重整成功的前提。如果债务人隐瞒或遗漏了重要信息,将可能导致预重整失败、各方努力付诸流水,更严重者可能导致重整失败、债务人宣告破产。为了避免这一后果,《预重整规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据此,管理人积极督促债务人如实披露,主动跟进信息调查,使得利害关系人可以全面如实掌握债务人情况,为重整的顺利推进奠定了信赖基础,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消耗。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民营企业成长在中国希望的田野上。’受到疫情冲击,资本市场上类似该案中具有再生价值的民营企业面临破产危机的情形时有发生,这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企业帮扶力度,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复产复业,为盘活自贸片区的价值企业,助力优化园区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园区法院院长沈燕虹表示。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园区法院紧紧围绕自贸片区改革创新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司法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通过建立破产企业识别制度等一系列服务破产的举措,为盘活企业资本,助力企业恢复生产,优化自贸片区营商环境提供了高效优质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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