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法务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成考 发布时间:2021-01-25 点击:

2018年法务工作 情况汇报 尊敬的集团公司领导:
2018年为控制诉讼,维护债权,全年共处理讼诉案件33起,涉及案件金额154729673.4元,其中已处理完结案件10起,涉及案件金额为6852882.66元;
调解应付账款纠纷25起,金额7939383.53元,折扣金额952247.25元,实际支付6987136.28元,有效的维护了公司的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法务工作中发现的系列现象 (一)、合同签订前审查不严格,导致发生诉讼时,延迟立案时间或胜诉后无法追偿欠款。

1、合同签订过程中只要有对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合同签订完毕,对签订人身份、合同履行方的身份、公司信息、委托手续等不经过严格审查,在纠纷发生后才发现签订人多为代理人且无委托手续,实际合同履行方的信息一无所知,导致立案过程中无法登录信息,无法联系合同实际履行方而无法送达传票, 延迟立案时间。

2、签订合同前合同实际履行方信息审核不全面,实际住所地,个人或者公司征信,合同履行能力等情况未做严格审核,导致纠纷发生后,实际合同履行方公司无住所地或无履行能力已关停,从而无法联系送达立案,或胜诉后无法有效的执行。

(二)、合同内容审核不严,导致纠纷发生时,我方无管辖权或在诉讼中合同条款对我方不利。

1、管辖权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过于随意,约定为随州市人民法院、曾都区法院、双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等不准确的法院信息,约定未根据合同类型、标的额等实际情况而定,导致约定无效从而出现管辖权争议,最终导致失去管辖权或案件已开庭审理后存在争议不能判决。

管辖权约定应为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且建筑施工等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所以约定不明确,会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展。

2、签订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对等,出现霸王条款,因与甲方或合同主导方合作时,出现限制性的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为合同不可谈判、不可更改的一部分,且是合同促成签订的前提条件,无法规避法律风险,在审核过程中被经办人认为理所当然,未提前预知防范风险,从而导致纠纷发生时处于被动局面。

(三)、合同履行手续不完善,主要证据缺失,存在出货单、运单、送货签收单、验收单、质检单等单据不齐全或无对方的签字盖章确认等情况发生,导致在无对账的情况下,货物是否送达,有无质量问题,送达的数量是否准确等无法确认,影响相关工作开展和后续情况跟进。

(四)、印章管理混乱,印章为公司对外履行义务、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公司的承诺、应允的实质性依据,在印章管理过程中,存在不按规章刻制印章、管理印章、使用印章,印章实际掌控人未经严格审核、培训、考察,导致在纠纷发生后,使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或承担不应承担、本可避免的系列责任。

(五)、签订合同时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仲裁为法律诉讼之外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但约定仲裁后必须通过仲裁而不能诉讼解决争议,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只能申请撤销裁定,而无法上诉。

二、基于上述现象,法务工作中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一)、组织了法律顾问单位的律师对合同签订、履行、审查、审核等相关注意点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

(二)、针对已发生的纠纷漏洞,在诉讼过程中组织人员通过各种手段进行了弥补,解决了相关纠纷。

(三)、为预防相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对管理上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纠正。

(四)、持续组织相关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让法务部或法律顾问单位全方位参与进合同审查、审核、履行手续等风险防范工作中去。

(五)、提高监管力度,对相关手续、单据进行严格审核和定期审查,保证公司行为有据可依、事实可查、责任可究。

(六)、严格、严谨的对待公司各项办事流程,不能图简、省事,因小失大,对重要岗位责任人、印章掌控人的实操流程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考察,对不按规章办事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对于仲裁合同的签订实行严格把控,必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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