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采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5240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

 项目编号:5101012017003048

  专用设备购置 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 十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2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 .........................

 4 4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 .......................

 20

 第四章

 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 效力要求

 ...................

 37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 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39

 第六章

 磋商项目 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 .......

 40

 第七章

 评审办法

 ................................ ...........................

 44

 第八章

 采购合同

 ................................ ...........................

 53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人)委托,拟对专用设备购置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项目编号:5101012017003048 二、项目名称: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三、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项目简介:专用设备 50 台(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本项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前 3 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 .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 2017 年 11 月 2 日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 09:30—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46 号盛大国际 2 栋 703(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200 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

  3 证明;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 11:00(北京时间)。

 供应商参加磋商时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 11:00(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必须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不予接收。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磋商地点: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46 号盛大国际 2 栋 703(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九、本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联系 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 109 号 联 系 人:彭女士 联系电话:028-82915705 司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46 号盛大国际 2栋 703

 邮

 编:610037 联 系 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928208-8008

 传

 真:028-86928208

  2017 年 年 0 10 月

  4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

 52.5 万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2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52.5 万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3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最高限价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投标(无效)处理。

  5 4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扣分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5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6

 供应商询问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028-86928208-8008

 7

 踏勘现场、答疑会

 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另行通知。

 9

 响应文件数量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光盘或 U 盘)1 份

 10

 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11

 磋商有效期

 9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6 12

 磋商保证金

 金

 额:1 万元(磋商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

 交款方式: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形式交纳。

 收款单位: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工商银行成都李家沱支行 银行账号:

 4402080709000016322 交款截止时间:以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下午 16:00(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下账时间为准)

 注: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不换取收据,项目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办理退还(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需单独递交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用于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

 13

 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 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文件的要求

 1、根据该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根据其补充说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本项目不符合此项规定)

 14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向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成都市财政局备案。

  注:本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磋商文件其他所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为准。

  7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活动。

 2. 有关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竞争性磋商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竞争性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3 “磋商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 “供应商”系指购买了磋商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工程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

 3. 合格的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磋商文件。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若投标产品为单一品目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供应商。若投标产品包含多个品目的,投标产品价值超过 60%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超过投标总价 60%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投标的,应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有多个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投标无效。

  8 5.2 提供相同制造厂商不同品牌产品处理。制造商只有一个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以取得授权的不同型号的产品参加投标的,最多只能有 2 家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超过 2 家参加投标的,以价格最低的 2 家作为有效供应商。制造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制造商与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制造商投标产品所属品牌为该品牌的有效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制造商有二个以上品牌,只有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参加投标,投标产品为不同品牌的,所投品牌产品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3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5 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 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磋商文件的构成 6.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竞争性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竞争性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邀请;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响应文件格式; (4)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5)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9 (6)磋商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 (7)评审办法; (8)采购合同。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7.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磋商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 磋商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 5 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7.3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磋商采购单位提出申请,但磋商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7.4 请各供应商随时关注本项目涉及的更正事宜,因未查看更正公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磋商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8.2 供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三、响应文件

 9 .响 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磋商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9.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

  10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磋商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 磋商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磋商均以人民币报价。

 12 .联合体投标(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13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 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4.1 报价部分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第一次报价表”、“分项报价明细表”和“最后报价表”。

 本次竞争性磋商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实质性要求)。

  11

 (2)供应商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

 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比例不得高于 10%(建议在 10%-20%区间)。

 14.2 技术部分 供应商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做出的技术应答,主要是针对磋商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做出的实质性响应和满足。供应商的技术应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 (2)投标产品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3)项目售后服务方案;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4.3 商务部分 供应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磋商函;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及年度纳税的相关证明材料;

 (6)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供应商和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9)供应商承诺给予招标采购单位的各种优惠条件(优惠条件事项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即使中标也将取消中标资格)(实质性要求); (10)证明供应商业绩和荣誉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1)商务应答表; (13)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2 注:

 以上 14.1、14.2、14.3 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若未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的,则该证明材料涉及的评分项不予评分,涉及资格条件的评审项按未通过处理。

 若综合评分明细表中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上述未提及,供应商根据综合评分明细表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人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提供虚假承诺将被视为虚假响应,取消成交资格。

 14.4 售后服务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的积极响应和承诺。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制造厂家或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 (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厂家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 (4)其他有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

 15 .响应文件格式 15.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规定要求。

 15.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6 .磋商保证金 16.1 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必须以人民币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6.2 磋商保证金交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合同编号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

  13 构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16.4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到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6)成交后放弃成交资格、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7)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7 .磋商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7.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7.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不能修改响应文件。

 18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准备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光盘或 U 盘)1 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4 18.3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8.4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5 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6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 响应文件包括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响应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密封后送达磋商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磋商采购单位将告知供应商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 递交响应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参加磋商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响应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磋商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响应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 本次磋商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 的修改和撤回 21.1 供应商在递交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 供应商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盖单位印章。修改书应按供应商须知第 19 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响应文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开标和成交 22 .开标

  15 22.1 开标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须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代表参加。评标专家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 开标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 开标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先检查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响应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3. 开标程序 23.1 开标会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响应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3)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供应商代表应立即退场(磋商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供应商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查询。

 24.评标情况公告 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成交结果等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5.成交通知书 25.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供应商中标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招标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25.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供应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6 25.4 成交供应的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5 成交结果公告发出后,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五、 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6. 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3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资格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4 成交供应商在合同签订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送 1 份至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存档。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028-86928208。

 27. 合同分包、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供应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

 28.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工程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29.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需要 30. 合同公告

  17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四川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 合同 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2. 履行合同

  32.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 验收 33.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3 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4. 资金支付 签订采购合同时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另行协商。

 六、 磋商纪律要求

 35.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磋商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磋商采购单位、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磋商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8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材料;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七、 询问、质疑和投诉

 36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八 、其他

 37.1 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37.2 关于响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 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 号文要求,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按下列要求执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在供应商报名后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期间或者采购结果公告期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查询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否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

  19 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0

 第三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投标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21 一、磋商函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我方授权(姓名、职务)代表我方(供应商的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1、我方自愿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及服务。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配送、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3、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4、我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电子文档

  份。

 5、我方同意本次磋商的响应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 90 日历天。

 6、我方愿意提供贵中心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人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22

 二、承诺及声明函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未参加过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六、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七、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3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年龄:职务:

 本人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就参加你单位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磋商活动、并参与项目的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磋商的情况适用本证明书。

  24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授权声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姓名、职务)授权(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附:(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

 日

 期: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加磋商而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情况适用本授权书。

  25

 四、 磋商保证金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单位自愿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磋商,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

 本供应商承诺所交纳磋商保证金是从本公司基本帐户以转账方式交纳,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1)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2)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6 五、第一次报价表

 项目编号:

  序号

 项目名称

 报价/元

 完成时间

 备注

 1

 合计:

 (大写:

  )

 注:1. 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设备运输、保险、代理、安装调试、培训、税费、系统集成费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费用 2.分项报价明细表合计金额必须与第一次报价表合计金额相等,分项报价明细表见附件。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7

 附件:

 分项报价明细表

  序号

 产品名称

 制造商家及 规格型号

 数量

 投标单价 (万元)

 投标总价 (万元)

 交货

 时间

 是否属于进口产品

 备注

 分项报价合计(元):

  大写: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8 六、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表

 项目编号:

  序号 货物(设备)名称 磋商文件要求 投标产品技术参数 是否偏离

 注:1、供应商必须把磋商项目的全部技术参数列入此表; 2、按照磋商项目技术要求的顺序对应填写; 3、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 4、是否偏离栏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29 七、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

 序号

 包号

 采购要求

 投标应答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30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1 九、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以提供合同复印件为准。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2 十、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售后服务人员

  注:1、供应商在此表中填报拟用于本项目的管理、服务及其他人员情况,并附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所持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2、如未提供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能会影响供应商的得分,但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33 十一、售后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根据磋商文件要求自行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方案。

  34

 十二、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四川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单位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磋商活动,现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 号文第九条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公司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范围的失信行为,且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次(只计算投标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次数)(填写 0、1、2、3......)。

 本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1、供应商存在以上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将按照川财采〔2015〕33 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具体详见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 2 、针对以上第二条,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35

 十三、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说明: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提供产品中的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36

 十四、其他材料

 1.磋商文件规定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2.其他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37 第四章

 供应商和投标 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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