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研究生课程论文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生态中心主义

 摘要:生态中心主义是一种主张把伦理学视域扩展至大自然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思潮之一。以生态学与生态链相互联系为学科背景与论证依据,以实现整体主义生态价值观为主要诉求是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特质;在其规约与统摄下,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拓宽道德关怀视域,即伦理关照从传统人与人之间扩至整个生态系统。人类中心主义对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的诘难是难以成立的。相反,生态中心主义及其内在价值观念的确立对于解决目前人类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生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 生态整体主义; 自然价值

 生态中心主义是作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对立面而出现的。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夸大了人的地位和对自然的作用,在本质上违背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人类对自然肆意掠夺提供了思想支点。由此人类开始了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活动,在创造出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正是由于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反思,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应运而生,它的核心思想就是自然具有内在价值。通过对自然价值的确认,来实现生态系统的和谐稳定、健康持续的进化,并以此为根本尺度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1]。生态中心主义以生态学为学理根基,是一种用种际伦理取代人际伦理,从而把伦理学视域扩展至大自然,把道德关怀域延伸至物种与生态系统的新颖、富于挑战性、激进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思潮之一[2]。

 生态中心主义以生态学为根基,是激进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范式之一”,它用种际伦理取代人际伦理,从而把伦理学视域扩展至大自然,把道德关怀域延伸至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新颖性,富于挑战性。美国学者利奥波德所倡导的“大地伦理”是生态伦理学发展史上较早自觉而又系统阐发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伦理关系的思想体系。美国学者罗尔斯顿继承和发展了利奥波德的环境伦理思想,他提出的自然价值论是从传统价值论伦理学出发确立生态系统内在价值,为建构完整的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体系提供哲学前提,但确立一种新的自然价值观并非是罗氏理论最终归宿,他希冀能够从客观自然价值观中推导出遵循自然道德义务并把其应用到具体环保实践中来。挪威学者阿伦·奈斯创立了“深层生态学”,其主旨是要突破浅层生态学的认识局限,对人类所面临的环境事务进行深层追问并寻求深层解答,它不仅要从科技层面来审视环境问题,而且还要从哲学、伦理、政治、社会高度来探讨有益于人类从根本上克服目前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社会范型、经济活动、社会教育,以期达到人、社会、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生态中心主义各派理论虽特质与旨趣各异,但其价值取向与伦理诉求却趋于一致:以进化论与生态学为学科根基;以自然内在价值为前提预设;以生态整体主义为理念导向。本文力图在现代环境伦理学学术语境中,在全面建设生态文明的宏阔时代背景下,系统梳理、深度借鉴并辩证扬弃其价值理念及其伦理诉求,希冀对人们生态思维方式的有序培育和生态行为规范的有效提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3]。工业化时代与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着相当的紧张关系。如果要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就应当在自省人类整体思想和行为的同时,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根本性反思。作为一种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伦理观,人类中心主义源远流长。早在轴心时代,普罗泰戈拉就指出“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类中心主义的内涵有二: 一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实际上是物种中心主义的具体表现;二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在这种意义上,任何道德都是属人的道德,因此一切环境道德也都披上了人类主观意识的外衣。以上两种内涵表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看做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随着工业化的推进,人类迈入了所谓的后工业化时代。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开始遭到质疑和批判。批评者把主要矛头指向价值论意义上的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正是这种“狂妄而致命的人类中心主义”造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从眼前利益出发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导致了环境破坏和环境退化。于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应运而生。在人与生态的关系方面,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坚持了人类中心主义。它坚称人本身不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原因,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才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只有坚持人类中心主义才能将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统一起来,进而维护人的全面利益。它把环境恶化的根源归结于人类中心主义的资本主义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基于生态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人类中心主义,完成了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第一次超越。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相比,它突破了“人类的”一般界定,把全部人类而非某个时代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作为终极价值尺度。它认为,自然的价值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但为了满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须维护自然生态的可持续性。这表明,它依然没有认识到人类价值与生态价值的等质性。

 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理论研究的深入,自然物是否应当享有权利已经成为法学界的重大理论问题。在激烈的理论争执中,自然物诉讼的实践已经在美国出现。当我们承认濒危物种具有独立于人类的内在价值并将濒危动物升格为法律主体时,我们就超越了环境公共利益的范畴,进入了动物内在价值的范畴,亦即超越了环境权利的范畴,进入了动物权利的范畴。从操作模式来看,目前对于环境生态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环境公益组织进行的,但这一模式一直面临诉讼资格的桎梏。如果赋予环境自身以诉权,环境保护组织就可以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在1972年色拉俱乐部诉默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实希望认定原告具有诉讼资格,道格拉斯大法官却指出,如果重新塑造联邦诉讼规则,允许自然物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完全可以解决诉讼资格的难题。基于如上理论与实践的考察,我国应当在生态中心主义下赋予生态自身以诉权。从根本上说,这符合环境法律制度科学性的要求,需要突破的只是传统的法学理论和观念[4]。

 当今学术界对“生态社会主义”(又称“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存在着严重的误读,主要体现在将其理解为西方绿色思潮的一翼,甚至把它等同于“生态中心主义”这种后现代主义,而忽视了它的马克思主义本质。有鉴于此,本文欲理清“生态社会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质底差异,还原生态社会主义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原貌。人们之所以会将“生态社会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混同,是因为二者都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持强烈的批判态度。这种“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从认识论的角度讲,人类主体乃世间万事万物的逻辑起点,自然离不开主体,只有为主体建构的自然才是有意义的;因此,人类主体不仅是对自然的一切认识的出发点,而且也是判定一切自然物价值的唯一标准;人完全有理由将自身作为中心,为自然立法并利用自然工具来实现人类目的。客观而言,“人类中心主义”并非一无是处。因为人的类特性就是通过“对象化”的实践方式-人在自觉的实践中将目的、计划、蓝图实现在客观对象身上-来实现自身的本质力量;因此,自然界不可避免地成为人类对象化活动的工具和依赖。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是表现在他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但是,在工业文明时期,人的对象化活动表现为“过度对象化”,超出了自然对象的承受能力,这就使得人的本质力量发生了异化:人类智慧的发展使人过高估计了自己对自然界的支配能力,开始滥用人对自然的开发,而科技的无限演进也为人类肆无忌惮地榨取自然创造了条件,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生态危机并威胁到人类生存的自然根基。由此可见,“人类中心主义”的严重失误体现为:它给人们盲目地、无节制地滥用自然资源提供了某种“价值合理性”的解释和支持。这不能不引起“生态社会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对它的共同否定。然而,从质底看,“生态社会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却是两个根本异趣的生态流派。“生态中心主义”是当代西方生态文明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话语,本质上是一种生态伦理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奥尔多·利奥波德、霍尔姆斯·罗尔斯顿以及挪威学者阿伦·奈斯等人。而“生态社会主义”则是以马克思主义观点思考和解决当代生态问题的社会主义流派,本质上是以生态批判为切入点的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理论。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本·阿格尔、詹姆斯·.奥康纳、约翰·贝拉米.福斯特、戴维.佩珀等人[5]。

  生态中心主义,是一种将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生态系统的伦理学说,是环境哲学“非人类中心论”的类型之一。大地伦理学、自然价值论与深层生态学被称为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的三驾马车。作为和“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立的理论,在当前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下,得到了众多生态伦理研究者的青睐,被视为解决生态危机的理论良方。传统哲学和伦理学一般从人类出发,将自然生

 态视为“工具”,而生态中心主义则赋予整个自然生态以道德和价值的意义,这就为扭转“人类中心主义”观点、从更高的道德角度去关爱自然,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提供了崭新的哲学依据。

  在国内,以余谋昌、刘湘溶等学者为研究生态中心主义的代表,他们认为自然界先于人类存在,也就有独立于人的自身价值,或者称其为内在价值,主张建立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余谋昌认为人类应该摒弃人类中心主义,转而尊重自然的权利,抛弃一切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为尺度和衡量标准的思想。其认为“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在历史上起到过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的局限性,在现代社会会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应予以抛弃,建立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特征的“绿色文明”。郑慧子教授认为,在自然共同体内人对生物并没有伦理关系,只有在区域共同体内人对其他生物才存在必然的伦理关系。“在自然共同体内,

 人类与其他生物处于同一层次,同是自然中的普通物种,而在区域共同体内人类作为有道德的生物则从自然中提升出来成为自然道德的代理,从而对其他生物存在伦理关系;例如利他性就是一种体现,人类作为未完整的人,在文化进化的道路上不断完善自身的道德,并将此视为文化的根本目标,所以达尔文说人类是道德的生物”。

  近五年来,随着国内生态形势日趋严峻,加入“生态中心主义”研究阵营的学者越来越多,在研究深度和广度上均有所拓展。如华南师范大学范东萍从复杂整体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出发,为生态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完善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启示,认为走向生态整体主义也许是生态中心主义发展的一个趋向。河南大学朱荣英研究了“人类中心论”、“反人类中心论”与“生态中心论”三者的历史嬗变和内在关系,提出唯有将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二者高度融合的生态中心论,才真正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研究中获得某种层次上的重大跃迁,使当代人真正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并与自然达到和谐共生的天人合一之境。陕西师范大学张敏等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由于“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导致的,同样,生态中心主义反对“主客二分”,主张人与自然是一个和谐的整体,但是它过分强调了客体的优先性和规律性,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忽视了人的类本质特点。指出马克思主义在实践基础上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核心,以人的现实能动的对象性活动为分析起点,阐明了“人化自然”的思想,实现了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扬弃和超越。井冈山学院袁记平比较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异同,认为在建设现代生态伦理的过程中,我们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的基础上,批判地吸取包括生态中心主义在内的其他一切思想的优秀部分,发展马克思主义生态学,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中国地质大学金虹在研究了英国浪漫主义诗歌的创作背景与创作思想的基础上,运用生态批评理论对浪漫主义诗歌中蕴含的生态思想作了逐一探析,着重研究浪漫主义诗人的自然观和生态整体主义思想,并结合社会现状阐发了此论题的现实意义。南京大学方红从文学的角度剖析了海明威的《老人与海》与利奥波德的《沙乡年鉴》所反映的社会语境与其代表的环境伦理观的内在联系,展现利奥波德提出的土地伦理所代表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社会和经济基础,突出《老人与海》所反映的弱势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的立场与观点,说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直接影响个体与自然的关系,个体所处的社会语境影响其环境伦理观。

  综合国内关于“生态中心主义”思想的相关研究,应该说近年来,这一发源于西方的生态伦理思想,在国内得到了充分的研究,特别是近几年国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明显的情况下,“生态中心主义”这一与“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相对的理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目前国内学者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对其进行了研究:一是深度挖掘“生态中心主义”产生的渊源及其哲学内涵,重点介绍和研究西方学者的理论思想,如奥尔多·利奥波德、罗尔斯顿、阿伦·奈斯等人的相关著述,这方面的研究目前有很多,对国内了解和理解“生态中心主义”有很大贡

 献。二是将“生态中心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作比较研究,着力从哲学理论、生态现实等方面批判“人类中心主义”,认为要解决目前生态恶化的困境,需要采纳“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并以此理论指导当前的生态保护工作。三是将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与“生态中心主义”作比较研究,一方面驳斥所谓“马克思是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观点,另一方面强调马克思生态观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相似点,企图调和、统一两者的观点。四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研究其对我国生态建设实践的指导价值,并反思过去在“人类中心主义”伦理价值观指导下的生态建设的一些错误做法。以及探讨“生态中心主义”视角下的科技发展理念。五是尝试在“生态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两种生态伦理思想之间折衷,以期消弭两者之间的冲突,寻找一种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和谐共生的生态观。另外一些研究者还介绍和探讨了国外最新的生态伦理思想,如美国布克金的社会生态学等。

  综上,可以看出国内研究者在“生态中心主义”的研究方面,既有共识,也有分歧,尚有不足。共识方面为基本摒弃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抛弃了一切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将自然生态看作是人类获取利益的工具的思想,都认为生态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其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分歧方面主要在是否以“生态中心主义”作为指导我们解决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伦理价值思想? 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是不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生态中心主义”仅仅解决“应该是什么”的价值问题,是否有可能被各国政府采纳而用于实际的生态环境建设? 关于“生态中心主义”,研究者们既有共识,亦有分歧,但在研究方向上尚有不足之处,一是没有充分研究“生态中心主义”这一生态伦理思想自身的理论缺陷,“生态中心主义”立足于“情感主义”,而情感主义理论的形成得益于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即“是”与“应该”的区分。按照休谟的观点,以理性主义的思路,从“是”无法推导出“应该”。休谟认为,“是”与“应该”的转换支点是情感:或通过非理性的途径引发情感,或以理智唤醒情感。“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支点即为情感,立足于研究“应该怎么样”,所以该理论存在能否“落地生根”的缺陷。二是在将“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环境伦理思想付诸于生态建设实践的研究较少,再好的理论也必须与实践相结合才能发挥理论的光辉,也更具有说服力和传导力。三是研究者较少将“生态中心主义”理论与我国传统哲学进行结合研究,事实上我国古代儒家有“天人合一”、道家有“道法

 自然”、佛家有“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等朴素的生态哲学思想,应充分汲取传统文化营养,结合我国国情,研究适合我国“生态建设”的环境伦理指导思想。

  诚然,“生态中心主义”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我国,在当前生态环境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受到研究者的广泛重视,该思想的研究有了很大的进展,未来我国研究者应更多着眼于本国国情、传统等,将研究方向更多着眼于理论的“落地、生根、发芽”上,这样在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人与生态自然和谐共处关系时,才能有理论之水可取,“生态中心主义”理论创立的初衷才能够实现[6]。

 参考文献

 [1] 李田. 生态中心主义及其内在价值[J]. 华南理科大学学报. 2002, 3(9): 10

 [2] 夏承伯. 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特质与道德旨趣[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2013,(4)

 [3] 夏承伯. 论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及其伦理诉求[J]. 内蒙古大学学报. 2011,(3): 16

 [4] 徐德臣,朱伯玉. 再论环境诉权-以生态中心主义为背景[J]. 兰州学刊.2015,(1): 115

 [5] 胡建. “生态社会主义”的本质定位--析“生态社会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质底差异[J]. 浙江社会科学. 2011,(5): 101-102

 [6] 陈瑜华,王建明. 生态中心主义思想研究述评[J].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201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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