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水质等制度最全版

来源:高考 发布时间:2020-07-27 点击: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 水质等制度

 乐清市供水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稳定生产秩序、保障正常供水、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工作内容,是企业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必要条件。为了积极做好集团 X 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保持和促进企业稳步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壹、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自觉参加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不得借故缺席;安全生产和职工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按安全生产的要求、状况和目标制订相应的教育计划且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教育。

 2、各分支机构、直属各中心负责本级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主要有安全法规、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分析、劳动保护等。教育方法有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岗位班组教育。教育形式有经常性教育、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以及通过上课、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黑板报、挂图、事故现场会、安全知识竞赛等。

 3、新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入厂教育、进入岗位前的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且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后,才能允许其进入操作岗位。

 4、电工、起重工、焊接工、药剂装卸工和使用工、汽车驾驶员、水质化验工等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等相应工种的上岗证,

 才能允许操作。

 5、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的技术设备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6、安全教育活动内容记入安全生产台帐。集中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 8 小时,教育面在 98%之上;职工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包括集中教育)时间不少于 16 小时/人;教育内容和参加人数必须有明确的记录,且应积极采用提问解答、考试等形式,以巩固和反映教育的成绩。

 7、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和成绩,列入集团 X 公司和各部门、分(子)X 公司签订的责任书挂钩,同时列入评比安全生产先进部门、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内容;职工安全技术成绩作为评比和晋级的依据之壹。

 二、重点部门安全防范制度 1、制水车间和高压配电间是安全生产的重点防范场所, 这些场所当班的生产工人必须各自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岗位。

 2、除领导和有关人员外,其他工人因工作需要进入制 水车间、高压配电间,应当事先和有关领导或值班人员联系, 同意后方可进入。

 3、外来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高压配电间、机房、加氯间、氯库、化验室、中控室、制水和储水构筑物等地。

 如确实需要进入,须经有关领导或值班人员同意。

 4、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位上会客,如发现有可疑的人和事,应及时向领导和保卫人员报告,注意观察动向和现场保护,防止恐怖活动及投毒等极端行为的发生。

 5、值班人员要提高安全业务素质,增强安全防范的责任心,及时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检查制度 1、水厂(及重点部门)的安全检查分为每月壹次的全面性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检查、各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和车间班组和岗位经常性自查相结合,以利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迅速落实整改措施,基本做到防患于未然。

 2、对安全生产关系重大的特殊专业和岗位,如加氯设施、氯库、剧毒药品和消防设施,是检查的重点部位,检查要仔细,针对存在问题,按专业性质落实整改措施,决不留隐患。

 3、遇特殊情况,集团 X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组织突击检查,如台风洪涝期的抗台防汛检查、枯水期及污染源威胁水源的水源水质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且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4、各有关科室应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监督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职工的操作安全,且保

 证各水厂和有关部门电气、机械等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

 5、各科室负责人和值班长除自己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外,须经常检查各自内部成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和遵守各项安全制度的情况,发现内部职工违反操作规程的, 有权立即制止,同时采取临时性安全措施,且及时向领导汇 报。

 6、各岗职工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自查,认真揭发事故隐患,做好值班记事和交接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7、对发生过事故的部门,集团 X 公司须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措施落实后的安全可靠性检测检查。

 8、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会审、施工和竣工验收,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和 X 公司工会有权执行对设施是否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竣工验收的检查,对不符合三同时标准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且监督实施。

 9、凡发现随时有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或国家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任何人有权制止危险点作业,组织撤离危险点现场。

 10、要认真及时填写《安全生产台帐》,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四、用氯安全管理制度

 1、《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是用氯安全管理的指南,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且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2、用氯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液氯运输应由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运输单 位承运。运输车辆按指定行车路线行驶,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风景区等停车。

 4、运输液氯的钢瓶弧形垫木必须完整牢固,如有碎裂应予及时调换。

 5、运输车辆应挂有规定的“危险品”的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车。押运员和驾驶员须持证上岗,不许吸烟。

 6、液氯装卸搬运前必须拧紧六角帽,戴好瓶帽,防震圈,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撞击和溜放装卸。

 7、气温超过 35℃时应限定运输时间,长途运输时应有遮阳措施。

 8、氯库和加氯间通风排气用的专用风扇须定期检查, 岗位操作人员应按班试开,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9、带氧防毒面具应置于专用箱内,且要确保取用快速、方便。应定期检测防毒面具的可靠性。每班次应对防毒面具进行检查,保持防毒面具的正常性能,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经常检查吊运液氯钢瓶的起重机械,如钢丝绳、吊钩、制动器、行程限位器等是否完好,发现隐患未经修复不准吊运。

 11、库存满瓶液氯必须装上钢制安全盖帽,钢制盖帽应保持完好,不得碎裂、破损。

 12、液氯钢瓶禁止露天和靠近热源处堆放,严禁在阳光下爆晒。库房中不得堆放可燃、易燃、腐蚀性物品和和用氯无关的物品。

 13、重瓶和空瓶应分开放置,禁止混放,且挂“空瓶” 或“满瓶”的标牌。

 14、重瓶自充装之日起,储存和使用不得超过三个月。

 15、严禁用蒸汽、热水、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

 16、液氯钢瓶阀开启应使用专用扳手,不得用活动扳手和管子钳开启。

 17、使用液氯钢瓶前必须复核重量,钢瓶内液氯不准用完,必须保留规定量的剩余液氯。

 18、每次用氯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液氯钢瓶阀, 且记录好液氯钢瓶重量。

 19、液氯空瓶返回充装时,安全附件应齐全。

 五、危毒物品管理制度 1、化验用有毒药物,必须置于专用贮藏室,贮藏室应坚固、朝北、干燥通风,严禁烟火。

 2、存放氰化钾等剧毒药物必须用专用箱保管,置于单独的房间,且于公安 110 防盗联网。

 3、化验用剧毒物品的贮存要立卡登记,进货和取用消 耗,必须严格登记,进货复验计量、领料发药计量准确无误, 建立严格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台帐清楚。且有俩人之上 保管签字。

 4、化验用有毒药品由化验室专人负责保管和进货、发料。国家规定的剧毒药品,如氰化钾、氰化钠、砒霜等,由中心化验室和 X 公司保卫部门共同监督管理。钥匙保管必须俩人之上,记录台帐清楚。

 5、化验室配置的溶剂根据性质盛于有塞的试剂瓶中, 贴上书写整齐的专用标签,整齐列于试剂架上。

 6.过期失效的有毒药品、由有毒药品配置的试剂及化验用后的有毒试剂残液的处理要及时,应绝对保证安全和严防污染环境。

 7、消防安全专管员负责危毒物品的储运指导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及药剂更换、使用。

 8、危毒物品的库房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且建立台帐,发现异情应及时处理或报告。

 9、领发药品做到消耗跟踪和余药回收入库。六、化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X 公司各级化验室应分别设兼职安全员壹名,负责

 实验室安全工作。

 2、实验室配置的各种安全保险设施(通风橱、防尘罩、通风设备、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高温电气设备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接地线和保持位置,且由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

 3、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及 放射性物品,均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地点, 且严格履行审批、领用、登记手续。

 4、实验室内不准从事和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吸烟和吃零食)。和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5、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且做好安全防护。

 6、检测人员在操作时,须根据检测需要,正确穿着工作服。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须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进行易燃、易挥发、有毒气体物质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操作。进行检测的过程中, 操作人员中途不得离岗。

 7、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和电热蒸馏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的使用情况。使用乙炔气、氢气、氮气等高压气体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8、在使用易燃溶剂时必须远离火源,且严禁用火焰或 电炉直接加热。电炉、烘箱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

 9、实验用过的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有毒试样,均须集中保存,且按有关规定,定期妥善处理和销毁,以防止人身中毒和污染环境。

 10、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高温炉、干燥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破损,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电器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和维修。

 11、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应对紧急情况的各类灭火器材, 且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实验 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 法。

 12、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13、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且检查其是否完好。严禁穿戴和携带防放射性的工作服及其他用品离开放射性实验室、区。

 14、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及通风防护设施是否良好,且熟悉和掌握事故处理方法。

 15、严禁放射性实验用具和非放射性实验用具混放、混用。

 16、下班时,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各个岗位及整个

 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气路是否关闭。

 七、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1、集团下属各生产要害部门应配备应急抢险工具、防范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等,且确保完好。

 2、加强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各种设备和 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且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 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 改造。

 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性能必须完好,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各种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负责安装、检修、拆除,操作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

 4、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5、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 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6、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且要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7、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

 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品质评价报告, 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且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9、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10、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 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11、使用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部门申请在用设备安全技术检验。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周期试验。

 12、使用电梯的部门,要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排除,严禁电梯带隐患 运行。

 13、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 X 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且造成本 X 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且严加处理。

 14、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厂区、宿舍施工作业时, 须到集团 X 公司保卫监察部门登记。

 八、设备巡查制度

 1.制水厂设备管理负责人须制订制水各类设备的巡查路线、内容和巡检要求等,指导各岗位(班组)当班人员做好设备的巡查工作。

 2.巡查人员要认真仔细地检查设备状况,做到“勤见、勤听、勤闻、勤问”,随时了解和掌握各类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报告。

 3.制水厂设备管理负责人须核查各岗位(班组)当班人员的巡查情况,必要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4.制水设备每日进行壹次常规巡查,每周进行壹次全面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抢修或制订检修计划。

 5.对重点设备(如加氯设备等),在常规巡查的基础上, 适当增加巡查频率和深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6.在线仪表、仪器除常规巡查外,须每月进行壹次清洗保养和单点校验工作,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和正常运行。

 7.机泵设备要重点检查电压、电流、温升和工况变化等, 使机泵保持在高效区运转。

 8.电气设备要重点检查母线和各接点负荷状态,继电器及直流设备等运行是否良好,查见仪表、信号指示灯、接地接零装置、瓷绝缘等是否正常。

 9.做好巡查的原始记录,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

 10.根据巡查情况制订每月的设备检修计划。

 11.设备台帐、巡查记录、设备状况分析报告、检修计

 划、检修记录等资料要整理归档。

 九、消防安全制度 1、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措施和救护方案。且根据防火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完好。

 2、建立健全危险物品贮存、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配备防火、防爆设施或工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3、加强对生产、生活用火设备的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壹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4、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房屋出租单位必须和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5、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提高消防技能。在员工中进行消防常识和消防法规的教育,使员工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

 6、生产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留足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人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其堵塞。

 7、深入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员工进行经常性防火自查。

 十、经警(门卫)值班制度 1、值班人员在执行规定时间内的值班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站岗时必须警容整齐,工作时间内不 得做和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值班室吃酒、吸烟和会客, 更不许外来人员使用外线电话。

 2、出厂(X 公司)物料必须符合出厂(X 公司)手续,发现手续不全的应予以拒绝出厂(X 公司),且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

 3、对进出厂(X 公司)区的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必须实行停车检查及来客登记。

 4、交接班时必须办好交接班手续,对有关情况要交待清楚。

 5、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条理有序。

 6、值班室要保持整洁,个人物品放置要统壹有序,搞好个人卫生和室内外卫生。

 十壹、夜间巡查制度 1、加强对各重点部位、要害部位的守卫工作,每日每班巡查不得少于四次。

 2、巡查中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巡查行人稀少、地理环境复杂的薄弱地段。

 3、巡查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4、经常检查巡查必备的警械、照明、通讯联络等器材是否完好无损,防止使用时发生故障,延误战机。

 5、巡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如:巡查时间地点、巡查次数、发现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6、交接班时必须将巡查必备用品和巡查情况交接清楚。

 十二、供水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1、集团 X 公司下属的各供水单位的供、管水人员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壹次健康检查; 2、新参加和临时参加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 4、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 了解病情状况; 5、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通报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5、各供水单位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健康档案;

 7、各供水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到专人负责,统

 壹管理。

 乐清市供水集团水质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水质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人体健 康和经济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水质管 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管理职能由水质管理、水质检测、水 源卫生防护及有关水质方面的其他工作组成。适用于水源水 质、出厂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净水材料质量、水质检验、水质统计、检测质量保证等的管理。

 第三条水质管理实行三级管理和检验,构建集团 X 公司水质监测中心(中心化验室)、水厂化验室、制水车间三级检验框架。

 第四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中心化验室)是集团水质管理日常主管部门,负责集团辖管范围内城乡公共供水的水质监测、检验、监督和管理。水质监测中心主要职责为:

 (壹)负责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水质全分析和净水原材料的分析;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质的各项法令、法规,负责修订水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水质检验操作规程,且检查执行情

 况; (三)负责各项水质指标的贯彻执行,水质资料的综合整理,定期分析水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水质的建议和措施,以保证各项水质指标的完成; (四)承担集团 X 公司社会承诺有关水质的执行工作,及时处理、协调、解决供水水质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集团 X 公司各级水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技能培训及考核。

 第五条制水厂水质管理部门(厂化验室)负责对原水、 出厂水的常规化验和监测,需矾量、需氯量实验工作,对车 间班组的水质内控监测进行监督指导,保证本水厂的出厂水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

 第六条各级水质管理单位必须服从且执行集团 X 公司水质管理规定,及时向集团 X 公司报告制水和供水过程中的水质问题。

 第七条从事原水监测、制水、供水管网安装维修、水质检验以及和水质管理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水源及水源保护区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集团

 水质监测中心会同保卫、制水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水源防护地带进行巡查,对出现的污染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当水源突变时应立即启动《水质异常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现有水源保护区和水厂生产保护区以内存在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提出改进意见, 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制水厂水质检验人员和取水泵站工作人员,应按水质管理和检验制度的要求,随时掌握水源水质的变化情况。

 (壹)水质监测中心对源水地的水质调查分析每年不得少于 1 次,水源水 GB3838 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 29 项 +4 项每月壹次。水质变化较大的时期,监测频率可视情况增加。

 (二)取水泵站设立在线浑浊度、pH 等监测仪,工作人员应定时记录水质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三)制水厂化验室对原水(进厂水)17 个常规指标进行每日至少壹次的水质检验和多次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向上级水质管理部门报告。

 (四)车间班组水质监测岗位实行 1 至 2 小时壹次对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进行监测,项目和控制指标按X 公司制订的内控指标执行。

 (五)发现水质异常时,应追踪检查,找出原因,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章出厂水质管理 第十壹条制水厂设立水质管理小组,领导制水厂的水质管理工作,负责保证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水质检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相关国家标准方法进行检测,将检测过程客观、准确、及时地进行原始记录。根据项目要求,经常性地开展内部质量控制活动,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厂化验室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认真完成本厂水质管理和水质检验工作,及时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上报水质报表。同时做到:

 (壹)水质出现异常时,要增加检验频率,及时向(制水厂)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报告水质情况。

 (二)当出现异常化验结果时,应立即二次取样检验, 且找出异常的原因。

 (三)加强净化工艺管理,根据水源水质变化做好需矾量、需氯量等相关试验,指导水处理工作,且及时进行水质工艺参数的调整。

 (四)确保消毒安全、有效,发现藻类暴发、细菌学超标,应认真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指导生产调整消毒方案。第十四条水厂净水构筑物和净水机械装置,必须保持良

 好的技术卫生状态。新建的净水设施及配套管道、水泵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投产使用。沉淀池、滤池、清水池必须每年进行壹次全面冲洗清理,且做好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清水池内不得有雨水渗入。水池口必须加盖加锁,水池透气孔设置纱窗网,经常检查,保持完好无损,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水池上种的花草不得施用粪尿、化肥和各种农药。

 第十六条制水过程中的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净水工艺环节中的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净水原材料包括各种混凝剂、助凝剂、源料等物资,是保证水质的基础材料,质量应符合净水要求,各类净水材料每批次均需按相应国家标准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净水材料品种的更换需预先进行实验,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方可更换。

 第十八条厂化验室值班化验人员对净水运行情况进行质量监督,及时将水质化验结果通知净水运行班组。如发现较大质量问题或发生水质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制水厂)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

 第十九条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校正, 且及时记录,保证监测数据的稳定准确。

 第二十条制水工艺流程合理设置质控点,质控点有明显标志,每 1~2 小时检测壹次各质控点的规定质控项目,加 药工应每小时到沉淀池观察壹次矾花情况,及时调整加药量; 质控点和质控标准根据各水厂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且根据情况 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十壹条制水厂领导在水质管理方面应做到:

 (壹)领导制水厂贯彻实施本制度。

 (二)做好厂区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

 (三)发生水质变化或出现水质事故,应及时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集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马上查找原因,研究制订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出厂水 GB5749-2006 中 42 项常规进行每月壹次全分析,2012 年 7 月起新国标 106 项每半年壹次,每周对各水厂抽查壹次余氯、浊度和PH 指标;厂化验室对出厂水 17 个常规指标进行每日至少壹次的水质检验和多次监测。

 第二十三条水质事故处理。凡不符合标准的出厂水按浊度和余氯含量可分为壹般性事故和严重事故俩类。

 (壹)壹般性水质事故。1、浊度连续 4 小时超过 3NTU;2、浊度壹次超过 5NTU;3、余氯连续 4 小时低于 0.3mg/L. (二)严重水质事故。1、浊度连续 4 小时超过

 5NTU;2、浊度壹次超过 10NTU;3、余氯连续 4 小时低于 0.1mg/L;4、余氯壹次未检出。

 壹般性水质事故由制水厂水质管理人员进行分析查排, 提出改进措施,写出事故分析,报告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严 重水质事故壹经发生立即报集团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 心,水质监测中心会同制水厂、生产技术部门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改进处理意见,且及时填写水质事故分析报告上报 X 公司。

 第四章管网水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管网水水质管理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第二十五条管网取样点按每俩万供水人口设壹个点的比 例设置,每取样点每月做 2 次 10 项指标检验。如大肠菌超标,需进壹步做粪大肠菌检测。每月对每个取样点做壹次全项目分析且编制管网水水质合格率报表。

 第二十六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制订、实施每年俩次 的集中性管网排污冲洗计划,且根据管网水质的特殊情况安 排相应的局部排污冲洗。管网排污冲洗由各水管所配合实施, 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审批、调度且监督执行。

 第二十七条实行新敷设管道消毒冲洗制度。新安装管道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及时安排消毒和冲洗且由化验室采样检验,符合水质要求后方允许投入使用。水质检测合格单作为施工单位工程结算的必要条件之壹,且冲洗水量

 应严格按定额计量。

 第二十八条管道抢修或临时接管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 据影响范围对管网进行排污,保证抢修后管网水质不受影响, 如有必要可通知化验室采样检验。

 第二十九条水质事故:新敷设管道投入使用前未进行消毒冲洗,临时接管或抢修后未安排排污而引发水质恶化,均为水质事故,其严重性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评估。

 第五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应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管理工作。

 第三十壹条规定每个小区的蓄水池(箱)每半年进行水质监测壹次,项目为色度、肉眼可见物、浊度、余氯、铁、细菌、大肠菌等七项。

 第三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质监测结果,每年至少组织壹次对蓄水池进行冲洗消毒。

 第三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报告,经水质化验后,共同商议整改方案。

 第六章水质报表及统计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制水厂水质检测数据统计报表应在次月 5 日前上报集团水质监测中心。

 第三十五条水厂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当水厂报表数

 据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监测的数据不壹致时,应以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监测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应每月分别向 X 公司主管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出厂水、管网水四大指标水质统计报表。每年对水质资料进行整理登记,且归档备案。

 第七章人员资格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水质管理专业技术性强,从业人员应具备高中(中专)之上学历,且经专项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第三十八条取得上岗证后,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后能够单独从事壹般性水质检验工作。

 第三十九条若从事大型分析仪器或特种设备,需安排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八章不合格水的处置管理 第四十条出厂水浊度超过 1NTU,但小于 3NTU(特殊情况小于 5NTU)且不影响外观,可不终止供水,但应在 2 小时内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壹条出厂水浊度、色度明显影响水质外观指标需中断供水时,制水厂应报 X 公司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不允许未经消毒的自来水出厂。对消毒设备 故障或其它原因不能消毒时,制水厂应按规定申请停止供水。

  第四十三条对余氯低于国家水质标准规定时,应在 6 小时内采取纠正措施,且及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如发现毒理指标不合格,或其它指标明显超标影响正常饮用时,应及时报告集团主管领导和集团水质监测中心,且按规定申请停止供水。集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原因且采取补救措施,待致害原因消除且经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四十五条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水质不合格时,制水厂应及时以正式文字材料向集团有关部门报告,作为集团考核时认定责任的依据之壹。对于不及时以文字材料正式报告或者集团抽查发现后再报告的,考核时不予认可,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责任事故认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解释。

 乐清市供水集团水质检测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水质检测工作,提高水质检测的公正性、 准确性、科学性和工作质量,保证城乡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 家饮用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城市 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 X 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集团水质检测管理工作。第三条集团水质检测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 规程。

 第二章水质检测管理 第四条水质检测应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质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化验室取样人员应遵守采样操作规程,严格按程 序采样,保证采样质量。

 第七条水质检测人员在进行水质检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应做平行试验、空白试验,以确保分析的准确性;做好原始记录,按时报告检验结果。当检验出现异常结果,应立即重新检验。

 第八条水质检测人员所记录的水质检测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壹次按经济考核制度扣奖,再犯者应调离岗位,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水厂出厂水水质每星期抽检壹次,且将水厂水质化验结果和抽检结果通报X公司经济考核部门。

 第十条各厂级化验室的水质化验数据要做到准确可靠, 且每月及时统计上报。

 第十壹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水样委托送检工作。

 第十二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对所有的水质检测数据做好 整理、汇编、保存工作,作为X公司水质管理资料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检测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每年 12 月份,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编制下年度水质检测计划,且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检测任务落实到人,检测人员接到样品管理人员的检测项目分配单后,应按检测项目的要求检查样品,符合要求后方可领取样品。

 第十五条检测人员领取样品后,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法对要求检测的项目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确保实验和人员安全,使用仪器检测时要填写仪器作用记录。

 第十七条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认真负责、细心严谨, 且按规范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人员应认真、规范计算和填写检测结果,且将原始记录交复核人员复核,检测结果经复核无误后,检测人员应及时将检测结果填写在汇总表上报给汇总人员。

 第十九条发放检测结果报告单前,应经检测负责人复审、签发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检测样品管理 第二十条采样人员应按照 GB/T5750-2006 标准要求采样,且填写采样原始记录。样品保管员负责所有检测样品的登记、保管及发放工作。

 第二十壹条检测负责人应对分发到的检测样品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检测样品保存条件应符合 GB/T5750- 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总则中关于样品保存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检测后的样品保存,按检测易挥发、易变质项目的样品壹般不予保存、普通样品保存壹周的原则办理。第二十四条多次使用的采样容器,应由各采样人员负责 清洁处理。水样若需加保护剂的,在检测负责人监督下由样品保管人员在采样容器内加放好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各水样测定完毕,测定结果经复检人员复核无误后,方可废弃。

 第五章 制水厂水质检测管理 第二十六条制水厂的水质检测技术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指导。

 第二十七条厂级化验室负责对本厂的原水、出水厂的日常检测、监测及需矾需氯量实验工作。

 第二十八条检测人员应熟悉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法、原理

 及注意事项,且严格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检测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可疑现象,检测人员应重新取样检测,确认属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值班负责人,且向厂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在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认真操作、规范填写原始记录和报告单,且及时将报告单送达制水车间(调度室)和厂领导。

 第三十壹条检测人员应密切关注水处理情况。做需矾量实验应将实验值和实际投药进行比较,如出现严重不壹致, 应和水处理技术人员壹道分析原因。

 第三十二条加药岗位负责原水、沉淀水、滤后水、出厂水的在线仪表监测和人工比对检测,且做好数据原始记录。第三十三条在岗人员应按规定定期核对在线仪表数据的 偏差情况,且及时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校正。

 第三十四条在岗人员发当下线仪表数据有异常时,应立即报告班组长,且协助共同分析原因。

 第三十五条化验室需购仪器、设备、药品等实验用品时, 先填好请购单,依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然后按集团物料管理 相关规定统壹采购。

 第六章 检测工作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制水厂应分别设兼职安全员壹名,负责实验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配置的各种安全保险设施(通风橱、防尘罩、通风设备、消防器材)必须保持完好状态。高温电气设备必须按标准要求安装接地线和保持位置,且由安全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均须由专人保管,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专用地点,且严格履行审批、领用、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内不准从事和实验无关的活动(如吸烟和吃零食)。和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四十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且做好安全防护。

 第四十壹条检测人员在操作时,须根据检测需要正确穿着工作服。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须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进行易燃、易挥发、有毒气体物质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橱内操作。进行检测的过程中,操作人员中途不得离岗。

 第四十二条电热高温炉、烘箱、高压灭菌器和电热蒸馏器等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的使用情况。使用乙炔气、氢气、氮气等高压气体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在使用易燃溶剂时必须远离火源,且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电炉、烘箱周围严禁放置易燃物品。

 第四十四条实验用过的有毒、有害试剂、药品及有毒试样,均须集中保存,且按有关规定,定期妥善处理和销毁, 以防止人身中毒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高温炉、干燥箱等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破损, 发现破损应立即更换。电器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四十六条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应对紧急情况的各类灭火器材,且按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所配备的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七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迅速切断电源, 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第四十八条放射性实验室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区时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且检查其是否完好。严禁穿戴和携带防放射性的工作服及其他用品离开放射性实验室、区。

 第四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操作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及通风防护设施是否良好,且熟悉和掌握事故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严禁放射性实验用具和非放射性实验用具混放、混用。

 第五十壹条下班时,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各个岗位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水、电、气路是否关闭。

 第七章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第五十二条仪器设备采购需填写请购单,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审核后上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然后按集团物料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五十四条仪器验收应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及仪器使用人员共同参加,填写验收记录且存档。

 第五十五条新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不合格,应及时报告, 由集团水质监测中心负责联系解决。

 第五十六条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 且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第五十七条仪器设备使用操作人员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应作详细记录,注明使用前、运行中、使用后各阶段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

 第五十八条仪器维修及保养时应有详细记录,特别应说明仪器维修的部位及更换的零部件等。

 第五十九条仪器室的场地、湿度、温度等环境条件必须满足仪器设备使用要求。

 第六十条仪器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且建立仪器设

 备台帐。

 第六十壹条仪器设备建档应包括以下内容:

 (壹)仪器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

 (二)仪器开箱验收记录(报告)及安装调试记录。

 (三)仪器使用记录。

 (四)周期检定报告。

 (五)仪器维修及更换部件记录。

 (六)仪器移交记录。

 (七)仪器购置日期及报废文件。

 (八)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上述建档资料,原件应交集团水质监测中心管理,使用部门能够复制后将复制件留档存查。

 第六十二条仪器设备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员每半年须清理帐目壹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六十三条所有计量仪器设备均应按国家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检定周期表,定期由法定计量管理部门或由其认可(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负责检定。

 第六十四条经过大修的计量仪器设备应重新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五条根据对仪器设备技术性能的检定测试结果, 须降级或报废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人员提出,仪器管理人员初审,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提出鉴定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批

 准后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六十六条仪器设备的降级、报废等资料应存入仪器设备档案。

 第八章大型仪器使用维护管理 第六十七条使用大型仪器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六十八条大型仪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九条大型仪器保管人员应遵守仪器说明要求及仪器维护保养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十条大型仪器分析室应具有良好的空间、低湿度、保湿、防交叉污染源的测试环境。

 第七十壹条测试的样品应符合大型仪器使用要求,不得对仪器有损害。

 第七十二条大型仪器所配属的微机只作为分析工作站使用,未经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三条大型仪器出现故障,应在生产或维修厂家维修人员指导下处理,或请生产或维修厂家派员维修。

 第七十四条大型仪器使用后,应规范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九章检测事故处理 第七十五条检测质量事故,是指因检测人员失职或其他过错而造成的检测数据错误。检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责

 任者应及时上报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同时采取补救措施,重新检测和修正。

 第七十六条检测质量事故涉及采样和样品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的,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应组织调查,分清事故责任,且责成事故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十七条未经检测而伪造数据,壹经查实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检测仪器设备事故,是指因检测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失职或其他过错而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

 事故发生后,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应如实向集团水质监测中心汇报,且现场分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原因。

 第七十九条检测现场事故,是指因检测人员或相关人员操作错误或由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及其他灾害事故。第八十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积极抢救,尽可能减少 伤亡或其他损失,同时报告集团水质监测中心和有关部门, 且保护好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十壹条发生检测质量事故、检测仪器设备事故、检测现场事故后,在自行处理和补救的同时,应立即按事故类别分析报 X 公司有关部门。X 公司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赶到现场,会同水质监测中心调查和处理事故。第八十二条各类事故的责任人、知情人、目击人均应据

 实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全过程。参和事故调查的 X 公司有关部门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且提出处理意见。事故发生情况和调查处理的各种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均应交集团保卫科和水质监测中心存档备查。

 乐清市供水集团 生产工序安全操作规程 (壹)制水工艺安全操作规程 1 总则 1.1 为使制水厂建立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机制,提高制供水管理技术水平,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 X 公司下属各制水厂。

 1.3 制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投药混凝 2.1 投药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 药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固体药剂时,把固体破碎、过筛(筛孔选用 10— 20mm)呈均匀粒径后装入投矾机,且按所需投加量调好投矾机的间歇时间,禁止没有计量的直接投加,配合投矾机投加的溶药池设常开不停的水源,压力宜恒定为 0.3MPa,应

 有充足的溶解水量,投药的入口装格栅且每 8h 清理壹次, 防止杂质流入水中。

 (2)采用溶药池投加固体药剂时,严格控制溶液的配比, 且使之充分混合溶解。直接溶解固体的药池应经机械或空气搅拌。药液配好后,继续搅拌 15min,且静置 30min 之上方能使用。

 溶药池设壹用壹备,药剂的浓度可控制在 5%—20%; (3)采用液体药剂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壹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

 (4)采用液体药剂时,根据原水水质使用不同类型的助凝剂,经实验确定投加点,保证混凝效果。

 2.1.2 药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有计量器具。计量器具每年按检定周期要求进行检定。

 (2)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时,应控制液位和加药点的高度, 高差不宜偏小。应在加药管的始端装设高压水装置,运行期间应每隔 8h 冲洗壹次。

 (3)采用吸入和重力相结合式(泵前式投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泵前加药,药管应装在泵体吸口前 0.5m 处左右。为了提高投药量,可在泵前加装射流泵加大负压。

 (b)吸水管段应做好防腐内衬,加药管全线不得漏气。

 (c)高位罐的药液进入转子流量计之前,应配装恒压装置。

 (4)采用压力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量调节应及时、正确; (b)进入泵体的药液应装筛过滤; (c)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

 2.2 消毒时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 消毒剂应选用液氯、氯氨。小水量时也可使用漂粉和次氯酸钠。

 2.2.2 液氯的气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气化不能解决投量需要时,可采用喷淋式气化, 将水不停的喷淋在氯瓶上予以加温。

 (2)电热蒸发器气化(将氯瓶中的液态氯注入到蒸发器内使其气化)时,水箱内的水温应控制在 50—70℃。电器控制部分应和加氯间隔离安装,防止元件腐蚀。每月应对蒸发器及联接管道进行安全检查。

 (3)硅热橡胶带加热气化(把硅热带绕在不锈钢加氯管上, 液氯直接注入管内使其在加热管内先进中气化)时,应防止橡胶带的老化和电热丝裸露而触电。

 (4)利用冷水浴式蒸发器(利用压力水在蒸发器内流动使液氯在水浴箱内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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