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尸检?等 张国荣尸检照

来源:计算机等级 发布时间:2019-09-06 点击:

  什么是尸检?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应当由哪些机构和哪些人员进行?      律师同志:   某村民骑着摩托车外出,在一条小路的转弯处不慎摔倒,致使头部受伤。当天傍晚,他被送进县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脑挫裂伤,颅内血肿”,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但在第二天凌晨患者突然死亡。其家属认为医院抢救不力,要求医院承担责任。但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以及医院应否承担责任都需要对患者进行尸体检验。
  依据尸检的结果,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认为,患者的死亡是由于医生对患者伤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再加上没有把握最佳的手术时机,延误了救治,抢救不力导致,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的肌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手段。尸检可以明确死亡原因,明确责任的划分,尸检还可以揭露医疗过程中的刑事犯罪,为医疗机构澄清责任,为打击刑事犯罪提供证据。因此,在由患者死亡引起的医患纠纷中,尸检结论是最具权威性的证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具有该办法规定资格的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1)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科的医疗机构;(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具有2名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2)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3)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担尸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3)具有病理解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主检人员除符合上述(1)、(2)项条件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的有效证明文件;(3)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设施说明;(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拟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认定、公告。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认定的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确因尸检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以外的机构开展尸检,可以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派出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时应当具备该办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机关指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的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患者死亡后,尸检应当在什么期间内进行?拒绝或拖延尸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同志:
  某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入院治疗,医院诊断后,在连续硬脊膜外麻醉下施行全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手术结束后,患者出现呕吐现象,经过医院的对症处理后症状有所缓解。不久,患者的病情突然加重,医院给予吸氧等处理措施。当日14时55分,心电图检查提示患者“窦性心动过速”,16时15分,患者上厕所时晕倒,医院的心内科、麻醉科等医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17时15分,患者的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显示没有自主窦性心率,被宣布临床死亡。但患者的家属不愿意放弃抢救,于是医院继续给患者进行胸外心脏按摩,同时给予气管插管吸氧处理。20时45分,患者经救治无效被宣布死亡。
  家属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于是患者家属与医院当场将病史资料封存。但患者的家属同时又书面表示“不同意进行尸检”。几天后医院的医疗事件处理小组做出了患者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患者家属对此结论不服,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是:(1)根据王女士的病史、临床表现及手术所见系子宫肌瘤,诊断明确,患者的死亡是猝死,不能排除肺栓塞的可能性。由于没有进行尸体检验,其确切死亡原因不明。(2)根据目前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认定因被告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的依据不足。所以患者死亡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律师解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人死后,维持生命的一切活动终止,在进入生物学死亡期后,组织细胞死亡,尸体上会出现一系列化学、物理及生物变化,例如组织自溶、腐败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溶、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最终会白骨化。尸检越早,这些因素对死亡原因的判定影响越小,所以,应争取尽快尸检。当然,死后迅速冷藏尸体,也可延缓自溶和腐败的发生。虽然超过48小时,甚至达到1周,对某些死因的判定也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第3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理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如果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而且又有条件进行尸检,医疗机构或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以致影响对死因做出正确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论,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则推断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患者家属拒绝或拖延尸检的,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推断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如果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医疗机构或患者家属都应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尸检。这有利于查明死因,明确责任,正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维护双方的权益。
  在本案中,患者猝死后,患者的家属对死因有疑义,应按规定进行尸检,但是患者家属却拒绝进行尸检,影响了对死因的判定,无法证明医院是在抢救患者的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因此,患者家属不能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不利的法律后果是由患者家属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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