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运用模式探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2-03 点击:

郭德香, 李晓豫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方面,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实力不断提高,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中欧投资协定》的谈判等国际合作都需要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
另一方面,中美贸易战、南海争端等国际纠纷不断增多,迫切需要大量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国家、企业提供解决纠纷的智力支持。然而,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无法满足新时代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脱节是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桥梁,是解决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的重要方法。此外,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也包含了一系列关于案例法治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案例法治的重要价值。新时代,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加强案例教学、探索新时代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运用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案例教学的一种模式。不同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注重对案件全过程的分析和研究,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习理论知识,使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此外,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在借鉴国际上三种典型的案例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教育实践发展而来的,有其独特的优势。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含义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突破传统教学以理论知识为教学中心的教学模式,主张将案例作为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教师需要将整个案件的相关材料分阶段发给学生,学生需要在课前,根据案件材料了解案件事实,分析应当适用的法律,确定诉讼策略,撰写诉讼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书。在课堂上,参与小组和课堂讨论或者进行模拟法庭辩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1]。这种授课方式主张让学生以律师的思维方式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加深学生对部门法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帮助学生发现问题,树立问题意识。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别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同于我国传统的案例教学法。传统案例教学法依附于部门法的课程设计,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部门法的理论知识,使抽象的理论具体化,加深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基于此目的,传统案例教学法往往截取真实案例中的一部分或者根据部门法知识改编成一个简短的案例。然而,真实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程序及实体问题往往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对不同部门法的知识进行综合运用,而理论知识学习过程中的学科划分加上知识点划分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理论教学和社会实践的严重脱节。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要求将整个案例作为教学的中心,促进学生系统研究真实案件,进行与案件相关的跨部门法知识和多种法律技能的训练。

(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其独特的发展优势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在借鉴国际上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优点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教学实践,发展而来的一种教学方法,有其独特的发展优势。这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以德国为代表的“鉴定式案例研习”以及法律诊所教育。“个案教学法”主张由学生把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拿到课堂上进行讨论,以此作为探讨课程中的概念和问题的基础,教师则不再给学生提供知识资料,而是不断地提问、假设,帮助学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深刻理解案例的内在含义。这种教学方法针对实际问题,从中理解、感悟和学习理论知识[2]。德国的“鉴定式案例研习”教学法是指德国法学院在教学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或模式,要求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对每一个法律问题均严格遵循设问——定义——涵摄——结论的步骤进行案例分析的方法[3]。我国的传统案例教学法就深受德国案例研习法的影响,特别是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得到了很多师生的推崇,受到中国大陆的教师和学生的广泛关注[4],但这种教学方法仍是以理论知识的学习为主导,缺乏实务方面的训练。因此,德国除了由法学院进行法学的素质教育外,还由法院、政府、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承担法律职业培训,使得学生具备必要的法律实务能力[5]。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并迅速扩展至全球,是由法学院的学生在实践导师与理论教员的指导下,为需要法律帮助却没有相应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的一种教学方式,学生们主要从事会见当事人、完成庭审辩论稿件的草拟及案件调研等辅助性工作[6]。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弥补了“个案教学法”案件材料不全面、老旧、真实性有待考究的一些缺陷,以及“法律诊所”小班上课成本高、案件简单、所涉法律知识狭窄、零散等缺陷,有助于弥补学科划分所造成的学生知识的片断性和不完整性,提升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具有更加适合的“土壤”,可以解决新时代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是衔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重要桥梁,是培养大批能够满足社会实践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途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以下重大价值。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解决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重要方法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一带一路”倡议、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RCEP等国际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国际争端的解决等都需要大量的精通国际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提供法律支持和智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培养不上去,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高校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第一阵地,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7]。新时代,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储备还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主要表现为涉外法治人才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不够,经验不足;
涉外法治人才的数量不足,最重要的是真正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实务、从事国际法律诉讼或仲裁的涉外法治人才数量不足。目前高校培养出来的国际法专业学生无法胜任涉外法律实务工作、高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是涉外法治人才短缺的主要原因之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以整个涉外案件的研究为教学中心,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律师思维为目的,对学生的案件诉讼能力、法律文书撰写能力等从业人员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能力进行培养,是连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重要桥梁,在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可以最直接、快速地培养出一批能够处理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满足社会的需要。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解决新时代涉外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重要途径

涉外法学教育中存在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问题,主要表现在涉外法学的教学方法、涉外法学的学科体系设置、涉外法学的培养与实践脱节。一是涉外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上存在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当前涉外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上仍采用传统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适当辅助传统案例教学法,以知识点的讲解为主要授课内容,忽视了涉外案例的整体性研究。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涉外事务的人才不仅需要理论研究更需要实践能力的提升,传统讲授的教学方法培养的学生在处理涉外案件、参与国际诉讼或仲裁时缺少实务经验。二是涉外法学教育在学科体系设置上与实践脱节。2000年之后,法学学科体系设置调整为一个法学本科专业,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只是作为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开设一个学期的课程,但是由于国际法自身的学习难度所限只能将课程放在大学三年级,选择深入研究国际法的学生人数相对较少。而法学硕士、博士层面的学科设置仅有一个国际法二级学科,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只是学科内的三个不同的培养方向,这种学科设置也大大减少了国际法培养的人才数量,课时及培养上的不足也使得这种学科体系下培养出来的涉外法治人才无法满足社会实践的发展需要。三是涉外法学人才的培养与实践脱节。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均需要能够熟练处理国际法律事务、能够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涉外法治人才,然而,目前涉外法学人才的培养仅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缺乏实践能力方面的培养,学生普遍认为涉外法学的学习距离生活比较远,低估了国际法学学习的重要性,此外,涉外法学忽视运用外语能力的培养也是其与实践脱节的一个重要方面。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已经在国内法教学中得到了实践尝试,理论研究与实践反思也逐步发展。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实践中的运用主要集中在民商法、刑诉法等国内法教学中,涉外法学教育中运用的比较少。在实践过程中,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尚存在无法突破部门法桎梏、对教师在课堂中的引导作用重视不足等问题,值得反思和研究。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最初是复旦大学尝试运用诊所法律教育方式开设“法律诊所学”选修课程,在长期的诊所教学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来的一种案例教学方法。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于2013年3月出版的教材《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系统地介绍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主要内容和训练方法,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固定下来,成为一门值得推广的法律实践课程。同时期还有章武生、杨严炎、王晨光、王泽鉴、张新宝等学者在《法学》《法学评论》等期刊上发表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初探》《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及其改进》《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之推广》《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探索法律实践教学新路径》《个案全过程教学:在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能力培养》《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与功能》等文章,分别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主要内容、课程特色、形成效果、价值与功能、发展前景、推广建议等角度进行全方位的介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随之推广开来。随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逐渐被国内法学教育界熟悉并推广应用,不少学者又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践应用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一些思考和完善建议。杨帆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与应用》中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克服了将各个部门法孤立观察所造成的不完整性,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纠正学生分析案件的角度、扩大模拟法律诊所的规模等,但实践中仍存在案例选择缺乏标准、案例分析对抗性不足等问题,在实际应用中应注意更新课程理念、适当增加教学课时、规定选课标准、正确处理与其他教学方法的关系[8]。张雪晖、任彩霞、李跃平、林玉兰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应用》中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综合了多种实践教学形式,能适应学生的职业定位、促进部门法的融合以及阶段性修正行为的偏差,可以促进医学生思考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提升医学生的法律素质[9]。王慧在《法律实践教学中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践应用》中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实践教学中的全新尝试,可以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还原真实的案件场景,从多方面锻炼学生的律师业务素养,并在教学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值得在教学中推广应用[10]。陈和芳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逻辑与机制完善》中认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价值未能有效实现,仍旧存在课程设置同普通法学选修课混同、整体性优势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传统单一授课模式限制具有局限性等问题[11]。可见,纵观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发展,其作为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课程,克服了传统案例教学法所导致的学生知识片断性问题,破解了我国法学教育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的困境,是借鉴国际案例教学模式的优点并结合中国国情的案例教学模式,在教学中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具有推广价值。研究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理论发展渊源和实践应用现状,发现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运用过程中的反思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自2013年提出以来,得到了很多尝试性运用。很多教师在本科教学中尝试开设模拟法庭课等类型的案例教学课程,尝试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但在运用过程中尚面临一些困境,这也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没有广泛运用的主要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尚没有突破部门法的桎梏

部门法的桎梏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无法广泛推广的重要原因。弥补学科划分所造成的学生知识上的碎片化和不完整性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显著优点之一,有助于提升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目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教育实践中尚未突破部门法的桎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课程设置方面尚未突破部门法的桎梏。教育实践中,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大多以选修课的方式设置,在本科生培养中开设,并与其他法学选修课混同,一般开设一学期,每周两节课,每节课45分钟,每周模拟分析一个案例,一般由具有实务经验的某个部门法老师担任任课教师,课程设置方式上无论是课时设置还是案例选择都没有突破部门法的桎梏。一方面表现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部门法混同选择无法充分发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整体性优势,在此情况下学生们无法全部接受法律实务能力培训。另一方面,与部门法相同的课时设置也不适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深入研究分析,往往角色扮演就花费了课堂的大量时间,缺少教师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探讨的时间。第二,案例分析方面尚未突破部门法的桎梏。由于教授这门课的教师往往是某个部门法的教师,有自己擅长的研究领域,因此,在案例选择上大多选择自己部门法领域的案例,进行裁剪、拼接,方便教学;
要么选择自己曾代理过的案子,这样的弊端就在于无法看到案例的原貌,由于资料的不足导致辩论双方对抗不足;
而如果选择真实的完整的案例又可能存在教师对跨学科知识涉猎不足难以将案例分析透彻的弊端。第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授课安排方面尚未突破部门法的桎梏。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仍采取传统部门法所采用的由单一教师负责某一课程的教学模式,但是,要完成对一个复杂的、真实的、完整的案例的个案全过程训练,需要涉及诸多差异较大的跨部门法律知识和技能。然而,各个教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或者集中研究的固定领域并在该领域进行精细化研究多年,这导致在对相关案例分析时达不到良好的效果,学生能力的训练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此外,这种单一教师授课的教学模式也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注重整体性训练、多元化视角、还原真实等价值不符。

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对教师在课堂中的引导作用重视不足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对教师在课堂中的引导作用重视不足是导致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没有推广开来的主要原因。教师的引导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施的灵魂。通过对个案教学法的发展历史进行研究发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在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个案教学法优点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进后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上,基本采用问答式、讨论式或辩论式,也有直接开展模拟法庭训练的,然而,无论是问答式、讨论式还是模拟法庭都需要积极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帮助学生深入分析,理解案例的内涵,把握职业律师在从业时需要注意的实际问题。哈佛大学教授们在举行个案教学法研讨会时都认为,要使教学获得成功,仅熟练掌握学科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还要求教师对学生的个人需要和学生的学习动力有敏锐的感觉,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目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实践中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不够重视教师的引导作用,尤其是模拟法庭课的开设,学生进行角色扮演虽然有助于对知识的系统理解和运用,但是由于角色扮演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比较多,课堂展示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教师点评、带领学生分析、讨论的时间就相对比较少,不利于学生对案件的深入理解,无法充分发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价值。

3.适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施的案例难以筛选

随着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个人素质的普遍提高,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愈加频繁,法律成为解决矛盾的首要选择。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21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080.5万件,审结、执结2870.5万件。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了诸多案例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案例查询网站,方便了案例的查询和搜索。大量案例给个案教学法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由于案件过多,案件的质量难以保障,给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困难。教师很难从大量的案件中筛选出适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施的案例,而个案全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又与案件的质量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案件挑选问题成为阻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实施的又一大障碍。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培养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涉外法学教育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学科分类尚不明显,学生的知识相对完整,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实施提供了优良基础。其次,大数据、区块链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利于案例资料的查找和搜集。最后,涉外法学教育与国际社会密切衔接,国际典型案例的案件质量相对比较高,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有利于破解国内法实施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时高质量案例难以筛选的困境。高质量的国际典型案例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开展提供了天然的研究基础。

(一)涉外法学教育的整体性为个案全过程教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基础

由于涉外法学比国内法学发展较晚,学科体系、培养教育方法相对不够完善,因此,目前涉外法学教育的学科分类尚不明显。当前大部分高校法学院对涉外法学的学科设置为一个国际法学,再在国际法学专业内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方向,相比于国内法学的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学科设置来说,涉外法学教育这种不明显分类的学科设置有利于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知识。除学科设置上分类不明显之外,各个方向之间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重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分类不明显,例如,属于国际公法方向的国际组织法的学习和研究自然离不开对典型国际组织WTO的学习和研究,而WTO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对世界贸易具有重大影响,自然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研究内容。再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属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内容,但其本身是国际私法中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这种学科知识上的分类不明显,有利于学生对涉及多个学科知识的个案全过程的理解和研究。对于教师来说,教师自身虽然有主要研究方向,但是由于学科分类不明显,教师对国际法学的研究也比较全面和完整,更有利于个案全过程的教学。

(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个案全过程教学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为个案全过程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保障。一方面,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在国内就可以直接访问联合国、WTO等国际网站,搜索WTO的历年裁判案例,获取学习研究的一手资料,方便了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案例的寻找和收集。另一方面,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对分析、研究大量案例提供了可能。首先,运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对海量的案例进行精准定位的筛选,选择出适合分析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全过程的教学,大大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其次,运用大数据中的数据流转和动态数据体系追索最新案例,对探究案件的发生与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对案例与法律法规的变化之间的关系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最后,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建立涉外法学案例数据库和条约数据库。条约数据库、案例数据库的建设有利于更好地研究、查找案例,对多个同类型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有利于新问题的发现和解决。

(三)国际典型案例具有显著的研究价值

国际典型案例具有显著的研究价值,一方面,虽然国际上案件的裁判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要求,但是相比国内来说,国际典型案例不可避免地受到判例法国家的影响,案例的价值不容忽视。在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案例在涉外事务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不容置疑。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案例均为涉外案件,具有跨国因素,涉外纠纷的处理具有复杂性、重大性、高成本等特征,案件的裁判也是各国法律规则、国际法律规则相互碰撞的过程,在案件质量上相对较高,研究价值更大。

新时代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切实推动新时代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融合发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就是推动新时代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的融合发展的有效尝试。新时代,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加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运用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国际法学研究生培养中实施个案全过程教学法

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过程中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进行教学,应在国际法专业研究生培养中开设案例课程。首先,在培养目标上,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培养目标与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相契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这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培养能够熟练处理涉外事务的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的目标相契合。其次,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更适合在具有一定国际法学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中开展。研究生对国际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个案全过程的教学可以收获更好的课堂效果,在老师的带领下可以将案例进行更加深入、透彻的分析和研究,在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后,研究生的课时设计也更加适合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开展。研究生的课时比本科生长,较长的课时适合个案全过程的教学和课堂讨论的充分开展。在国际法学专业研究生培养中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显著优势,有利于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

(二)在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时应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中的引导作用

在开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时,由教师将选好的案例完整地发给学生,让学生在课前围绕案件展开学习和研究,分角色进行包括起草起诉状、质证材料等方面的训练,上课时围绕案件进行讨论甚至辩论,教师则把握好讨论或辩论的节奏和方向,逐步引导学生,帮助学生解答发现的问题,引导学生发现没有发现的问题,课后则需要学生围绕发现的问题进行的进一步独立研究,形成书面文字。总的来说,在课堂讨论时,教师需要采用问答式、讨论式、辩论式等方式不断地提问、假设、评论,帮助学生对案件进行分析,尽其所能地帮助学生理解该案件的内在含义。要高度重视教师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避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运用时形式大于实质。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充分地运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让学生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充分结合,逐步提升学生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能力。

(三)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中应引入双语教学,充分模拟国际法庭庭审

无论是处理涉外事务还是在国际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发挥作用,都需要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能力。在个案全过程教学中引入双语教学,充分模拟国际法庭的庭审有利于学生外语能力的提升,也是培养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必然要求。此外,国际典型案例本身就是英语书写居多,可以让学生直接接触案件的第一手资料,提高阅读外文案件资料的能力,积累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经验。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央,在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日趋凸显,急需培养一大批高质量的涉外法治人才,在这个过程中,高校的法学教育责任重大。如何培养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的涉外法治人才是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研究内容。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积极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突破当前涉外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困境的重要方法。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具有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基于当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发展现状,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引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教学研究中可以引入国际典型案例进行理论尝试,给出可行的整体教学方案,进一步完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具体运用方案,培养出能够为国家排忧解难的高质量涉外法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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