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精选推荐】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10-2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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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依法执政水平【精选推荐】

2022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4篇

第1篇: 2022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党“依法执政”的法律操作机制决定“法治中国”

作者:杭州师范大学  范忠信   转自正义网 

 

当今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关键或重中之重是什么?就是党依法执政。只有依法执政开始法制操作或从法制上开始兑现,“法治中国”才算真正迈出了实实在在的第一步。如果这一步还没有迈出来,那么其他一切“法制建设”工作就与传统中国政治没有本质的区别,顶多只能算是实现法治中国质变之前的量变准备而已。

从2002年开始,党就正式作出了“依法执政”的承诺。在2002 年9 月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话题下,江泽民总书记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的命题。在此基础上,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规定:“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过,承诺时间也许不能仅仅从“依法执政”这个词最早使用算起,还应该追溯至1997年。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策,1999年修宪正式将此一国策写入宪法。既然要建法治国家,那么法治国家的执政党当然必须依法执政,这是题中应有之义。 所以可以说1997年是作出这一承诺的开始。

“依法执政”口号已经提出近十年了,或者说实际提出已经十六年了。这些年,在政府工作法治化或行政法治化方面,有长足的进步;
众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实施机制已经逐渐形成一个行政法治化规范与操作体系。这些进步,广义上讲,也算是党依法执政的进步。因为政府行政是在党的领导甚至实际操作之下,对行政权力的规范、限制和监督,实际上也使党的执政权行使受到了一定的规范、限制和监督。但是,狭义上讲,若仅仅从党组织依法行使“执政职权”或“领导职权”这一特定意义上讲,从党组织依据法定的权限范围、法定的办事程序,在法定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之下行使执政权力这一角度来讲,“依法执政”尚未真正起步。只要“依法执政”的法制操作方案和法定兑现机制没有真正形成,那么“依法执政”仍只能的一种设想或承诺而已。如果仅仅只有设想承诺而无实际操作制度,那么法治的兑现也就是未知数了。

党依法执政与法治中国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非常宏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本文拟先在宏观层面就这一问题中的一些共性理论的做一个初步解析阐发。具体说来,是要就党依法执政对于法治建设的关键作用做一个大致阐析。这一分析,实际上是党依法执政的法治意义的分析。

     

       一、“党领导一切”的国体与政体

宪法学上有“国体”“政体”之说。前者讲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后者讲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不过,前者似乎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讲,西方国家似乎只讲政体不讲国体。

当今中国的国体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这一表述,一般认为就是关于“国体”的宪法表述。这一说法似乎不错,但自1980年前后取消阶级成分划分、正式宣布消灭阶级、不再讲阶级斗争之后,仍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仍讲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专政属性是不妥当的。作为阶级整体的“被统治阶级”既然没有了,还有“统治阶级”概念单独存在的理由吗?既然没有统治被统治的阶级划分,当然就没有“国体”说存在余地了。不过,今天中国既然还坚持“专政”说,而“专政”一定是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于是很多人就还坚持“国体论”。

当今中国的政体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条,一般认为是关于我国政体的宪法表述。一般宪法教科书说我们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源于此。我国的“人大”制度脱胎于前苏联的“苏维埃”(Soviet,原意为代表会议,后专指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因此理论上讲“一切权力归人大”的“人民代表大会”政体来自“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苏维埃政体。不过,我国的实际政治体制并不是“一切权力归人大”,而是“党领导一切”或“一切权力归党”。这也正好是前苏联“苏维埃”政体的传承,因为在“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背后是“一切权力归党”。

所以,在当代中国,“党领导一切”体制,其实既可以看成政体,又可以看成国体。这是一种源自苏联体制的特殊的国体和政体。

关于“党领导一切”,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说:“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两段话,三次出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话语,但前两处是在做历史事实陈述,第三处是表述未来愿望和趋势。宪法的序言文字,不构成宪法规范本身,因为没有可适用性。同时,我们特别注意到,在宪法的正文,即根本法律规范性质的条文中,并没有类似于“我国的一切政治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之类的规定。

尽管宪法正文没有规定,我们仍不妨这样看,“党领导一切”是我国的宪法性惯例或惯例性宪法规范。在这样一种认知下,我们才好理解党实际上主导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客观事实。“党领导一切”,实际上包括三方面:第一,党领导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党中央政治局审查决定重要立法动议,审查批准重大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或拟定宪法修正案等,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在地方立法时做类似的事情。第二,党领导一切国家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包括实际上取代国家机关职权所做的一切直接工作(如实际直接作出并推行关于重大行政事务的决定、直接决定重大紧要或类型特殊的司法案件受理与否和审判结果),包括指挥督促一切国家机关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履行具体法定职责。第三,通过“党管干部”即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军队、人民团体、公营事业单位的人事任免的最后决定权实现对这些单位的绝对领导。

         二、“党在法上”与“党在法下”的矛盾

“党领导一切”的体制,实际上就自然而然构成了一个“党在法上”的体制。为什么呢?因为两个原因。第一,因为她领导制定的可适用于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规范中并无明确适用于党自身的设计,其执政权力行使目前尚无具体法律规范加以规范和监督,所以她在法律之外。第二,因为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在党之上或之外再无更高权力机关或平行权力主体,所以她不构成任何机关行使权力、执行法律的对象,亦即不构成任何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制衡和监督的对象,所以她在法律之外。

逻辑上讲,在法律之外者,并不一定在法律之上。但是,若在法律之外者是一个集中全部权力或掌握最高权力的主体,那么当然也就在法律之上了。说党在法律之上,不是从党员个人角度而言,而是从党组织角度而言。党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受法律规定的监督和追究,这只能表明任何党员作为个人时在法下;
但以党组织名义进行的一切行为,只要被正式认可为“组织决定”,就不受现行一切法律的监督制约;
法律规定的一切正常监督问责追究程序(如人大质询、行政督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司法审判、违宪审查)都不适用于党组织的决定,仅仅只能使用党内的纪律规范来问责或追究,且仍只能追究负责党员的个人责任而不能对党组织问责。

这就导致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党须守法”即“党在法下” 的承诺如何兑现?

我们党是正式做出过“党须守法”即“党在法下” 的庄严承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各政党”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这表明,从1982年开始,我们党就作出了“党须守法”或“党在法下”的承诺。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总纲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早在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就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注意宪法和党章的关键语句——“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毫无疑问,这是“党在法下”的准确表述。

于是,严重的逻辑问题就产生了——

一方面,“党在法上”,“党领导一切”:党的权力在法律之外,也高于任何法律;
其权力没有具体权限和程序规范加以约束;

另一方面,“党在法下”,“党必须守法”,“党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党的权力应在法律之内,应当与其他一切主体一样受到法定监督和制约。

这两者如何同时存在,如何相安无事?

说任何主体“在法下”,就是指她在体制上一定要受法定的监督制约。那么,对于党而言,谁来监督?谁来制约?监督制约的程序何在?你可以说有纪检委监督,但纪检委是党内机构,不是国家法定监督制约机构。按照法治理念,监督制约只能靠外在法制力量即权力制衡,内部或自身纠察反省力量是不可靠的。在纪检委之外,没有任何权力可以正式监督制约党的各级组织。

中国法治现实困境的一切问题,其实都系于这一事实。

具体说来,三方面的具体监督问题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党的“立法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因为党实际上主导一切立法,那么对党的立法主导权的监督制约应该如何兑现?比如应否对党主导的立法进行违宪审查(事前审查、积极审查、主动审查)?如果没有审查,哪里有监督制约?

第二,党的“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党实际上在行使行政权力,“党政分开”的理念现在几乎被否定,“党政不分”是一个不争的宪法性事实。对政府的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进行救济,那么对党组织的决定是否可以进行类似救济?如果没有救济,哪里有监督制约?

第三,党的“司法权”的监督制约问题。党实际上在行使司法权,比如党委审批重大案件、政法委协调疑难案件、党委决定某类案件不准受理、党委决定“冤假错案”纠正、党委通过信访听证处理机制处理历史纠纷、“党管干部”的司法人事权,等等,都是党委在行使司法权。既然在行使司法权,那么要不要通过相当于上诉、抗诉、申诉(再审)等机制对权力的行使结果进行事后审查、消极审查?如果没有这种救济,哪里还有监督制约?

这三个方面,前两者为寻常监督机制;
后者为非常监督机制。按照“无救济则无权利”的法治原理,我们也可以说,就党的权力行使的对象(人民)而言,“无救济则无权利”;
就党的权力监督的需要而言,“无救济则无监督”“无救济则无制约”。

 三、最高权vs法律:五千年中国老问题

上述事实揭示的是一个简单的老问题:即国家最高权力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最高权与法律,谁高谁低,谁是最后权威?其实,这是五千年中国长期存在的一个老问题。

在古代中国,关于最高权力(君权)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早就面临着这样一个两难问题。

    一方面,中国政治文化强调“君权至上”、“君在法上”。比如孔子就强调“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管子就强调“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慎子说“以力役法者,百姓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以道变法者,君长也”,韩非子强调:“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 ”。

另一方面,中国政治文化也强调“君在法下”,“令尊于君”。比如管子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
文子强调“法度道术者,所以禁君,使无得横断也”,张释之强调“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李世民强调 “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王阳明强调“天子亦不得逾礼法”。

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君在法上”,历史上一般有严格的体制保障,包括观念、权力、实力和法律程序做保障,是真实的,可操作的。关于“君在法下”,历史上主要停留于理想构思状态,并无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权力和法律程序)的保障,是虚假的,不能操作的。

   今日中国的情形也是如此。“党领导一切”、“一元化领导”、“党的绝对领导”是有实实在在的体制保障,即实力、观念、制度和惯例的保障,包括潜规则的保障的。但是,“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无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主要体现为道德性倡导和自律,是没有法律上的操作途径的,是没有任何制度性保障的。

古代中国对国家最高权力(君权)的“制约”或“监督”,也并非完全没有制度,只不过没有近代法治意义上的制度。古代中国的“谏议制度”(对君王言行进行挑刺纠错的岗位职责)、“史官制度”(记录君王言行以留后世借鉴的岗位职责)、“谥号制度”(对君王一生功过是非做最后褒贬评价的制度)、“副署制度”(君主发布政令须宰相副署同意的制度)、“封驳制度”(皇帝诏书草案的事前审查甚至驳回制度)、“顾命制度”(大臣奉先王遗命和祖宗家法矫正君王过错的制度),等等,都有监督和制约君权、防止君权滥用的用意。

当代中国制约最高权力、防止最高权力滥用的具体制度,法律上不能说没有设计,但很难说有非常实质性的可操作的制度。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执掌最高权力的个人,如果以个人名义违法犯罪,理论上讲有党纪和国法双重监督。但是,事实上,对党的最高负责人实际上无任何法定的监督途径。党章无弹劾罢免党领导人的规定,国家宪法更不可能规定“党内职务”的弹劾罢免。宪法第63条虽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主席、总理、军委主席、两高首长,但建国以来一直没有任何程序设计。人大组织法第15条设计三个以上代表团和十分之一代表可以提议罢免案,门槛看似不高,但实际上建国以来未有一次启用。

第二,对党组织的执政行为没有任何平行监督,仅有上下级监督。就是说,因为“一元化领导”,某级党委的权力行为是否违法,只有上级党委可以监督,无平级机构监督。包括各级党委负责人以组织名义实施的行为(公权行为,包括假公济私行为)无平行监督,只能寄望于上级监督。而现实政治中,即使是党组织集体决定出了问题,万一要追究责任,最后也是以个人问责的方式进行,一般不追究党组织集体的责任。

“党在法下”如不能兑现为制度,那么情形就很糟糕。在古代中国体制下,只有一个皇帝在法律之上,其余所有臣民都在法下,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君意,任何人必须服从君意,守法就是尊君。一个英明君王也许能有效约束臣下权力、守护法律尊严,实现古代式的“法治”。因为守法的关键在一人。除君主外,其他所有的人都在权力监督之中,都在司法审查之中。在今日中国体制下,因为党在法上,因为党组织的决定不受立法审查(没有事先审查),不受司法审查(即使违法也不得起诉,事后审查),因此在不同范围内代表党组织的人(从中央负责人到村支部书记),只要其违法行为是以组织名义作出并得到承认,那么谁都不能向法院起诉,法院都不敢审理。从全国只有一个法外主体到有大小数十万个法外主体,古今之间的这样一种变化也许是很多人意想不到的。当代中国的一切法律困境乱象,也许都是从这一背景里开始或发生的。

           四、“法治中国”从党的权力“关进笼子”始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一表达,我理解就是关于法治或宪政的最明确表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当然包括最高权力,那就是党的权力。“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只要真的兑现了,那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等于“法治”或“宪政”。

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首先就得研究如何制造可靠的“制度笼子”。关于“制度笼子”,古今中外的历史上,都有不少探索。关于这各“制度笼子”的制作思路,古今无非是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是以官僚体系纵向监督权构成制度笼子。这一思路,是历史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思路。这一思路中,又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一般行政官吏的上下级监督。因为对下一级官吏不放心,国家设上一级官吏来监督;
对上一级官吏不放心,又设更高一级官吏来监督;
最后皇帝要监督所有官吏。二是设专职监察官系统负责监督全国所有文武官吏,监察官直接对皇帝负责并报告。如中国历代的给事中制度和监察御史制度。三是对监察官系统都失去信心时,就实行皇帝侍卫机构和皇家特务机构监督文武百官的制度,如明代的东厂西厂锦衣卫监督。这一方案模式,就如黄宗羲所言,“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
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明夷待访录·原君》)这种制作“制度笼子”方案很容易设计,思路也很简单,但其实有着非常严重的缺陷——当监督只是垂直监督时,总有一个权力主体不在监督之中。在中国历史上,君王正是这个监督体系的最高监督者,是监督之鞭的最高发力点,但他因此必然在这个体系的监督之外。也就是说,如仅仅指望上下垂直的“笼子”来关住权力,必然会导致最高权力在笼子之外!更要命的是:只要这个最高权力在笼子之外,那么一切权力随时可以在笼子之外。为什么呢?因为笼子的大小、出口、开关、锁钥都取决于君王一个人的喜怒好恶,而不是取决于一个由“不以领导者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制度。大小官吏们只要讨好了这个变化无常的最高权力主体,就可能逍遥法外,亦即逍遥于笼子之外。当君王可以随意开关“笼子”甚至践踏“笼子”之时,你就再别指望还真的有权力可以关进笼子了。

第二种方案就是以人民直接监督权构成制度的笼子。按照古希腊的直接民主制理想和实践,按照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以人民主权做成制度的笼子关住权力,完全是可能的。人民主权如何直接做成制度笼子?其实道理不复杂,就是人民直接行使选举罢免、重大创制、公决大案、言论和新闻自由等。但这样做成的制度的笼子,可能有三个问题:一是成本太高,二是效率太低,三是操作极为不便。因为全体公民直接参与重大国事,在小国寡民大概可以,在民众而地广的国家就不行了,就无法应对紧急事态和形势变化了。古希腊城邦民主制之缺陷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后世即使有人主张以人民主权直接做成制度的笼子,也并不主张仅仅靠这一个方面,而多半主张将这种笼子与其他方案的笼子结合起来。比如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治”说就是典型。

第三种方案是以平行国家机关之间的横向监督权构成制度的笼子。这种方案,在近代世界几乎成为主要潮流。这种方案,就是所谓“权力分立与制衡”方案。这一方案上溯至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关于一般国家都具有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三种职能的理念,直接导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最为典型的是欧美国家的政治实践。一般是把所有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三个机构系统各自独立,相互监督和牵制。不管是实行议会制、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委员会制,还是君主立宪制,似乎都有着三个系统权力分立制衡的明确构思。靠分立的平行的机构相互监督牵制以做成制度的笼子,这是到目前为止世界政治文明史上出现的最为务实有效的方案。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关住权力的“笼子”只能靠平行分权体制构成;
没有分权制衡,绝无制度的笼子可言。

上述三种方案,一般并不是单独适用哪一个,有时必须几个联合适用。比如在孙中山先生的民权学说中,就是把“以人民直接主权做成制度的笼子”即第二种方案与“以平行机关相互监督权做成制度的笼子”即第三种方案结合起来的。孙先生主张,人民直接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这四权暂由国民大会代表国民行使,也可以由人民公决的方式直接行使。这四权就是“政权”或“人民权”,简称“权”。通过“人民权”运作产生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这五权由政府行使,就是“治权”或“政府权”,简称“能”。“权”“能”结合共同构成制度的笼子。又如,在近现代欧美国家,在平行分权机关之间相互监督权之外,传统的上下级间纵向监督权仍在起作用,就是第三种方案为主体,兼用第一种方案。或者可以说,做笼子的方案并不是单纯哪一种,而是几种方案结合使用。

“制度的笼子”应该用什么材料做成呢?应该承认,一般材料做不成笼子。比如一只关老虎的笼子,你不能用纸糊,不能用藤条编,而必须用粗钢筋焊接。如果设想用道德修养倡导、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纲纪整肃(整风)、宗教说教或修炼、批评与自我批评等等做成“制度笼子”,那当然就相当于纸糊的、藤条的笼子。要做成粗钢筋的笼子,就必须基于人性的弱点,利用无可避免的“数”即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来设计权力监督制衡的制度,要不然,“做成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就是一句空话。人性的弱点是什么呢?就是人有最大限度自利的本性,因此任何人实际上无法真正监督自身。利用这一本性如何建成监督制度呢?一句话,就是让人在监督别人的同时实现自利,让一个主体觉得监督别的主体就是他的最大利益之所在。“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模式正是利用了人性的天然之恶。

余论

本文原拟在“依法执政决定法治中国起步”这样一个基本命题之下做一个全面的研究,本来我们具体要讨论的问题是:第一,党依法执政对于法治国家建设有何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二,真正实现党依法执政究竟有哪些特别的现实困境;
第三,党依法执政的具体推进,应该从哪些关键问题上开始,有哪些关键步骤。要把“依法执政”承诺变成实在可操作的法律制度,不能不思考这几个问题。但是现在,因为工程太大、力不从心,只好先仅就第一个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了。这一初步探讨已经向我们证明:党依法执政对于法治中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没有党依法执政就没有法治中国;
党“依法执政”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关键环节。没有这个环节,法治简直不能在中国实际启动。

                                     20130713

第2篇: 2022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不断提高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2014年10月30日03:15   来源:河南日报

原标题:不断提高依法治企能力水平

  本报讯(记者宋敏)依法治企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连日来,省政府国资委、各省属企业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依法治企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不断提高依法治企能力和水平。

  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赵连生表示,国有企业既是法律法规的重要实施者,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建设者。国资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职责,引导国有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重信守诺,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国有企业依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企业重大决策依法合规,努力把国有企业打造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依法治国无疑会对企业界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陈祥恩说,长期以来,河南能源在企业管理中始终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和市场化,今后,将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对外依法经营、对内依法管理,全面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双试点”工作,进一步把依法治企落到实处。

  安钢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高雅静认为,对国有企业来说,依法治企需要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独立运作;
提高企业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在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具有法治思维;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并防范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郑煤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王连海表示,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企力度,积极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同时,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确保郑煤集团保安全、保生存、保稳定、促发展的总目标全面完成。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平煤股份六矿综采四队队长董刚说:“四中全会有一个关键词就是‘全民守法’。作为新时期煤矿工人,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坚守安全生产红线,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长治久安。”省管企业劳动模范、捻织二厂工会主席刘卫平说:“我觉得基层生产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深化改革、从严管理、提质增效等各项工作中去,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能源化工集团。”③9

第3篇: 2022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探究

蒋碧芳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与管理科学》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特别强调要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这一点,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于党的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基本思路进行了探究。

【总页数】3页(22-24)

【关键词】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探究

【作者】蒋碧芳

【作者单位】中共永州市委党校,永州425000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25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探讨 [J], 江海洋

2.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键在于依法执政 [J], 寇从俊

3.依法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关键环节 [J], 李敏; 程洪宝

4.依法执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 [J], 杨忠虎; 刘晓梅

5.提高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J],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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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2022年度党课讲稿以法治思想为指导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水平

全面增强执政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

作 者:游伯笙

作者机构:中共福州市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14

出 版 物:福州党校学报

年 卷 期:2017年 第6期

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打铁必须自身硬。只有本领高强的执政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党的十九大对如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增强执政本领提出了八个方面的要求,这对我们党能够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永远朝气蓬勃具有重要的意义。

页 码:11-15页

主 题 词:新时代 党的建设 执政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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