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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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完整文档)

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3篇

【篇1】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

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合作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由樊前进、杜银良等2人发起,于2015年2月28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 县三力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住所:## 县赵屯镇万楼行政村

第三章 宗旨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本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

第八条服务范围:新品种水果种植的技术培训、病虫害的防治与牲畜养殖等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的设立方式

第九条合作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合作成员享受以下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查阅合作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了解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合作成员实行以下义务:

遵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覆行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覆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主动声明退出;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死亡的;

被合作社除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会议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覆行成员义务的; 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六章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董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决定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

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覆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覆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7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由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参加或者减少成员会费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中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会长一名、设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会长、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审查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会费、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理事各项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

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前十本合作社成员股金证明;

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室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检查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监督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向成员大会作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室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社会长、理事、监事,须遵循以下准则:

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办事公道正派,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合作社及成员利益; 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不得侵占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金或者擅自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资产为成员或者其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得将本合作社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财务年为12月1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1、5的公积金,用于扩

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作价出资的土地收益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个人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产帐户。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公有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股份分红或者股息支付;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股份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

第八章合作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可抗力因素只是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被依法撤销;

成员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10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该经济合作合作社全体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合作社章程,修给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经济合作合作社成员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经营合作合作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篇2】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 、 、 为本社理事。任命 、 、 、 为本社监事。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农业开发、种植、养殖、药材、农作物、旅游、土地整改工程、工程施工。

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元人民币;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 100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其他非单位成员 / 名,所占比例 / %。

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4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2 名监事组成,任期 续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 2 人。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

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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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大樱桃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情况汇报

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汇报

7月中旬区老区开发促进会、区扶贫开发协会,就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广泛的专题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水准的集务实性、探讨性、建议性于一体的调查报告,区委XXX书记亲自批示要我们农工办认真阅研。为贯彻落实宋书记的批示精神,我们农工办领导十分重视,组织业务科室的同志,对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调整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方向,落实了工作措施,现将我们今年已经和正在做的主要工作汇总如下:

一、抓行政推动 我们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就是通过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

1.大力宣传 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了大篇幅的、浓墨重彩的描述,这当中释放出了许多新的信息,包括一些新的更优惠的政策措施,我们通过媒体尽快地广泛地宣传到基层广大干部群众。同时继续大力宣传合作社法和合作社条例等。

2.制订目标 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工列入对各镇区委区政府年度特色重点工作,XX作列入.

农村综合工作考核,对各镇建成规范化运作的合作社个数排出具体任务指标,列入农业农村工作主要指标任务分解表,确保全区XX年不少于100家合作社达到规范化运作要求。

3.出台细则 我们今年组织业务人员共同起草了《XX市XX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并以通农发〔XX〕4号文件下发至各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求各合作社按《细则》要求做好规范化管理工作。

4.强化培训 安排专门的培训班,组织对全区镇及村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先行社负责人进行全面的、系统的业务培训。第一期在3月14~16日,第二期在3月18~20日,培训人数近500人。培训内容有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状况分析及发展方向、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合作社规范建设细则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档案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用软件使用、合作社典型经验交流等。培训班上,除了我们单位一、二把手亲自作动员、授课外,还邀请到区农委、区档案局业务科室的同志前来授课,今年还特别邀请到省、市业务领导和省征东软件公司工程师等到培训班讲课,大大提高了培训效果。

首先是挖掘典型,从不同专业 二、抓典型引导

不同镇村选择典型,当地的典型、身边的典型最具说服力。其次是培育典型,重在联系指导,重在帮助提高,做到积极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定目标,明方向,使其在原有基础上快速发展。第三是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在引导、示范、带动等方面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先后培育了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

1.服务组织型模式。在继续支持农机、农资、农技等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重点扶持综合性、全程化服务模式。如石港天泰和加成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就是“合作社+服务组织+农户”的经营模式典型,利用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现代化的信息络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的农业生产从种到收进行全程服务,解决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后无人种田的问题,改善了农产品的品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的产量,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样的典型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XXX市长,XXX副市长前来参观给予了高度评价,指出这是今后农业生产发展的方向。

2.专业技术型模式。XX三黄鸡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专业技术+农户”的经营模式典型,在生产过程中做到统一垫资、统一供种、统一供应配方饲料、统一疫病防治、统一组织销售,可以使没有一点技术的农户,也能养鸡致富,促进了当地养鸡业的发展, 页9 共 页3 第

为农民增收发挥了带动作用。再如XX和盛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在推广农业新品种、新化肥、新农药、新技术等方面发挥了引领作用,利用现代络平台,可以追溯到每个连锁店出售的每个产品的数量价格及购买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同时也可以与合作社成员直接对话,为成员答疑解惑。

3.依托龙头企业型模式。充分利用农业龙头企业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帮助合作社做大做强。如刘桥青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典型,依托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嘉安食品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合同,赢得了广大成员的信任和信赖,使出口蔬菜面积不断扩大,农民种植蔬菜的收入远远超过了种植常规作物的收入,如今出口蔬菜已在当地成为了支柱产业。再如四安万和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依托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双和食品有限公司,发挥公司屠宰能力强、贮藏量大的优势,在禽流感期间,为合作社成员减少了损失,在疫情过后,使养鸡业很快又恢复了生机。

4.经纪能人型模式。如XX镇丹房笤帚和XX爱民草绳专业合作社等,就是“合作社+经纪能人+农户”的经营模式典型,引进外地的高粱秸秆和选用当地的.

稻草为主要原材料,组织农村闲散的劳动力,将其加工成笤帚、草绳,既能变废为宝,减少了环境污染,又能增加农民收入。再如XX镇桂鸣农副产品营销合作社,年收购农民生产的青蚕豆、青大豆、青花菜等两万余吨等,不但满足了市场需求,而且使农民的土地产出率大大提高,一亩田蚕豆收老豆不足500元,而卖青豆高达2500元,仅此一项就能为农民增收3500余万元。

5.集体资产型模式。如XX丁涧店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就是“合作社+集体资产+农户”的经营模式典型,通过经营集体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增加了农民收入,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为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村级经济发展的方向。

三、抓督促考核 今年我们着重从加强交流、勤于指导、注重实效、激励先进等方面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1.加强交流相互督促。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推进会、走进电视台做专业合作社政策业务专访等多种形式,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进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2.勤于指导检查督促。通过组建一支辅导员队伍, 页9 共 页5 第

区、镇、村三级联动,加强业务培训,抓好法律宣传,指导制度建设,重点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提高素质和管理能力,按规范化建设内容对合作社进行一对一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合作社的项目建设、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进行全程跟踪辅导服务,做到:做就做规范,不走弯路。建立XX合作社qq群,做到:规范化要求长久公示,点击可阅;
遇到问题随时咨询,共同探讨;
有了成功的做法,及时分享。

3.注重实效考核督促。通过进行查看台帐资料、走访入社成员等方式,注重考核合作社成员合作程度、成员增收入程度等实绩指标,力求把XX大部分合作社办成专业优、合作强、运作好、收益高的合作社。

4.表彰先进奖励督促。区每年年底前对合作社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验收,评定100家合作社授予区级规范化合作社称号,并作为取得国家、省、市和区项目扶持申报的优先条件。区级规范化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每年评定、表彰十佳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并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同时对被评为省、市先进合作社的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奖励。

四、抓项目带动 及时发现项目、培育项目、包装项目、申请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加大资金投入,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1.积极向上争取资金扶持。这几年省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我们抓住有利时机,动员有发展前途的合作社,从改善交通条件、经营场所、办公设施、提升现代化生产水平和从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销售等方面积极寻找项目、挖掘项目,在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千方百计争取上级财政扶持。今年向省财政申报扶持项目23个,争取到资金360万元,分别比去年多7个项目、25万元。

2.充分发挥区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区财政已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一方面对每年新成立的,并且进入实质性动作的合作社,给予3000元作为启动资金,另一方面是对每年受到省、市、区表彰的合作社分别予以8万、5万、2万元的奖励。这两项资金的总额虽然不大,但很有促进作用,我们利用实地考察、镇推荐、区考评、领导审核批准的方法来确定区财政资金的安排,重点奖励那些服务成员好、经营效益好、利益分配好、民主管理好、示范带动好的合作社,以此来调动合作社做好做优、做大做强的积极性。

3.加大金融扶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改革试点工作,涉农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 页9 共 页7 第

合作社优先实施;
继续给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发放建行白金信用卡,目前已发卡35份,为缓解融资难、成本高发挥了作用。

4.扩大农业保险范围。为了把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所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服务业等,凡是应参保的要应保尽保,保面做到全覆盖;
另一方面有些亟需参保的项目、品种,而保险公司至今尚未开设的,我们要积极与保险公司研讨,争取早日办理。

五、抓规范动作 合作社规范动作,就是按照合作社法、合作社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组建和运作。至少要做到:

一是进行工商登记,并在此基础上领取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到银行开户;
二是建立组织机构,并要求组织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合作社工作;
三是对外挂牌,有固定活动场所;
四是有章程、制度、成员花名册;
五是有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交易记录、分配记录等要一目了然;
六是正常开展活动,诸如成员或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培训等,并要有所有的活动记录;
七是尽可能多方面为成员服务,或种苗、肥药供应,或技术指导,或代耕种管理,或代加工销售等等;
八是入社农户要比非入社农户明显

增收,能从合作社二次分配中获益;
九是对当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带动作用;
十是合作社本身有一定的积累。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至XX年9月底止,全区在工商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达844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595家;
土地股份合作社246家;
社区股份合作社3家。在工商注册的入社成员数达到万户,占总农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组织载体。我区这项工作一直走在省市前列,今年先后有如东、启东和连云港等单位约300人前来参观学习。我们决心以已取得的成绩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不断进取,今后的工作重点要放在三个转变上,即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服务型向经营型转变,努力提升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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