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对驻局纪检组意见和建议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2-09-2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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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对驻局纪检组意见和建议

对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3篇

第一篇: 对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和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四)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调查驻在部门县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文件(豫办〔2005〕26号)

第二篇: 对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

纪检组的职责

桂支

【期刊名称】《党建文汇:下半月版》

【年(卷),期】2003(000)09X

【摘要】纪检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机关。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党的中央

【总页数】1页(23)

【关键词】纪检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政机关;派驻机关;党章;中国共产党;国家机关

【作者】桂支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纪检干部要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 [J], 谭观银

2.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积极落实《实施纲要》 稳步推进全区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在2006年全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宋和平

3.纪检部门如何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J], 余小海; 陶冶

4.围绕中心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凝心聚力助推水利改革发展——访中央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局长曲吉山 [J], 江芳; 赵志伟

5.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J], 王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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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对驻局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


自治区纪委派驻纪检组意见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市、区)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关于加强盟市、旗县两级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9日
[此件增发各盟市、旗县(市、区)纪委、监察局]



(出)机构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四是提高工作成效。明确并履行派驻(出)机构的职责与任务,确保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得到加强。
二、工作关系和机构设置
(一)工作关系。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对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直接领导,派驻(出)机构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查办案件以及重要工作、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出)机构按照规定予以协助和配合。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出)机构履行职责。
(二)机构设置。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在盟市、旗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设派驻(出)机构,或分区域、分行业设立若干联合纪检组(监察室)。联合纪检组(监察室)的工作关系和职责、任务参照派驻(出)机构执行。
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由组长(书记)、副组长(副书记)兼监察室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书记)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兼任监察专员,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由组长(书记)和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书记)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兼任监察专员,并担任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组长(书记)的职务排序按任同职级领导职务的时间,排在资历相同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之前。派驻(出)机构的组长(书记)人选由盟市、旗县纪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同级党委组织部报同级党委任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可设科级检查员、监察员,比例配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盟市纪检监察机关统筹掌握。
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
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纪检组长(书记)参加驻在部门讨论干部任免等有关重大事项的酝酿协商。纪检组副组长(副书记)参加同级党委组织的干部民主推荐会议。
三、工作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职责。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的情况,贯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和命令的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决定及重要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

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受理对驻在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局请示和报告工作,承办同级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有关事项。
(二)主要任务。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要突出工作重点,围绕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的干部权力行使进行监督的制度,切实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对执行“三重一大”情况开展有效监督。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工作机制。督促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清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权力公开运行。大力加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重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对驻在部门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监督。探索整

合力量、联合办案等形式,认真查处盟市、旗县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派驻(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党员干部有违纪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必须及时向同级纪委监察局报告。如对驻在部门和所属系统发生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长期失察,要追究派驻(出)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四、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
(一)干部管理。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加强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考核监督和交流使用,不断提高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工作水平。
1、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由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编制单列。
盟市、旗县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派驻(出)机构应设纪检组长,相关事项参照盟市、旗县派驻(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新任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进行任职培训,每两年内普及培训一遍。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书记)的培训和盟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培训,由盟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制定培训规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轮训和专题

培训。
有计划地选派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干部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挂职锻炼和参与办案,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履职能力。
3、加强对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履职情况的考察考核,对派驻(出)机构干部的考核,以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为主。把工作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派驻(出)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派驻(出)机构每年要向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接受评议。
4、突出抓好派驻(出)机构干部的纪律作风和职业道德教育。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要做到“五严守、五禁止”。对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进行批评教育;
对不适合从事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工作的,予以调离;
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
5、有计划地推进干部交流。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纪检组长不得从驻在部门产生,一般应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切实加大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干部在派驻(出)机构、同级纪委监察局、驻在部门或纪检监察系统外的转岗和交流力度。纪检组长(书记)、监察室主任任职满三年的应适当交流,任职满五年的必须交流。逐步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资格准

入制度。
6、关心爱护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支持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大胆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打击报复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干部的行为。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应予以提拔重用。注重培育树立和宣传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干部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后勤保障。驻在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驻在部门要为派驻(出)机构提供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办公办案设备、车辆及其他办公用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以改善。办公办案所需工作经费要列入盟市和旗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盟市、旗县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的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退休等工资福利待遇由驻在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办案补贴。
五、积极稳妥和大胆创新
加大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改革创新,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新形势和新任务发展的客观需要。要认真总结和借鉴经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在遵循相关原则、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提倡和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以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强化职能为重,点,科学规划,稳妥推进,创新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的设置形式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派驻(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程序、业务联系、年度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
六、组织领导
盟市、旗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好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盟市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盟市和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工作指导,并督促旗县党委和政府加强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的组织建设。
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应设派驻机构管理工作办公室。各盟市纪委监察局要把加强盟市、旗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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