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优秀文章 发布时间:2020-09-14 点击:

 X XX 省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尘肺病预防控制和救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确保《XX 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尘肺病防治目标完成,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0 部门《关于印发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职健发〔2019〕46 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 XXX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大力开展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 2020 年底,粉尘危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尘肺病患者的工伤保险保障和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职业健康监督执法能力有较大提高,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得到加强。尘肺病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

 二、重点任务 (一)粉尘危害专项治理行动。

 行动目标:到 2020 年底,摸清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情况和报告职业性尘肺病患者健康状况。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申报率达到

 95%以上,粉尘浓度定期检测率达到 95%以上,接尘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 95%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培训率达到 95%以上。

 具体任务: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淘汰落后、综合治理”的路径,深入开展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控主体责任。

 1.开展粉尘危害专项调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全面掌握用人单位粉尘危害基本信息及其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情况,建立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2020 年底前完成调查工作。

 2.集中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印发治理工作指南和技术指南,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步骤和要求,以及不同行业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防尘工程措施、检查要点,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用人单位从生产工艺、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等方面入手进行整治,控制和消除粉尘危害。

 3.对 2017 年部署开展的水泥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继续按照要求推进实施,突出对包装和装车环节的治理改造,确保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在 2019 年底前实现既定治理目标。

 4.对已经开展过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的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石棉开采、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玉石加工、宝

 石加工等行业领域,通过组织“回头看”,巩固提高治理成效。

 5.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满足环保要求的煤矿、非煤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用人单位,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治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行动。

 行动目标:尘肺病患者救治救助水平明显提高;被归因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 80%以上。

 具体任务:

 1.加强尘肺病监测、筛查和随访。在现有重点职业病监测方案基础上,增加目标疾病病种,将《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 13 种尘肺病全部纳入重点职业病监测内容;加强尘肺病主动监测,开展呼吸类疾病就诊患者尘肺病筛查;对所有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建立档案,实现一人一档。对已报告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和回顾性调查,掌握其健康状况。通过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同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计汇总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2.对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实施分类救治救助。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者,严格按照现有政策规定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未参加工伤保险,但相关用人单位仍存在的患者,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依法为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已经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等特殊情况,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项制度,做好资助参保工作,实施综合医疗保障,梯次减轻患者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病患家庭,依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和治疗技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支付范围。

 3.持续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定期了解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更新情况,及时将相关用人单位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三)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行动。

 行动目标:2019 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明确职业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各市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

 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 100%;职业健康执法工作能力得到较大提升,职业健康执法“零执法”的市、县(市、区)数为零;2020 年底前,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匹配的原则,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基本建成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网络,市、县(市、区)有专业的监督执法队伍,乡(镇、街道)按比例配备专(兼)职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协管员。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新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率达到 95%以上,用人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 95%以上;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职业健康执法“零处罚”的市、县(市、区)数为零。

 具体任务:

 1.按照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相匹配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充实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2019 年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标准,重点加强市、县两级执法装备投入,完成国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提升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强化对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到 2019 年底前,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率达到 100%。

 2.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领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整改的,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并依法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强化震慑作用,确保这些重点行业领域新增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率达到 95%以上。

 3.按照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强化对粉尘危害风险高的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要进行重点监督,加大执法频次,依法从严处罚。对于粉尘浓度严重超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行动。

 行动目标: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预防和控制粉尘危害。到 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 80%以上,重点行业企业普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任务:

 1.用人单位要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粉尘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及时、如实申报粉尘危害项目,按照要求开展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工作,加强防尘设施设

 备的维护管理,为劳动者配发合格有效的防尘口罩或防护面具。

 3.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劳动者粉尘危害及防护知识,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健康禁忌的,及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4.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推动企业提升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五)防治技术能力提升行动。

 行动目标:2020 年底,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有较大提升,初步建成省、市、县三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网络。

 具体任务:

 1.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支撑网络。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以防治尘肺病为重点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指导意见,进一步整合疾控中心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和力量,明确省、市、县三级支撑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建设目标、任务,到 2020 年底前,建设或命名一批支撑机构。

 2.做好宣贯《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工作,按照“设区市能诊断,县(区、市)能体检,乡(镇、街道)有康复站,村(社区)有康复点”的目标,加强基层尘肺病诊治康复能力建设。到 2020 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确定 1 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至少确定 1 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在重点地区开展尘肺病康复站(点)工作,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 100人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站,设置氧疗室、治疗室、教育室、抢救室等用房,配备心电图机、吸氧装置、呼吸机等医疗设备,备齐治疗尘肺病常用药物;常住尘肺病患者达到 10 人的村(社区),依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尘肺病康复点,配备制氧机等设备和医疗床位,备有常用药物。

 三、攻坚行动的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9 年 11 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二)行动实施阶段(2019 年 11 月—2020 年 9 月)。在全区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完成问题整改,迎接考核评估。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阶段(2019 年 12 月和 2020年 10 月)。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和 2020 年 10 月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攻坚行动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以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等。省尘肺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广电局、扶贫办、医保局、XX 税务局、XX 煤矿安监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及省总工会的常务副主席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与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委托各市卫生健康委与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分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方案

 (二)强化人才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机构和人员,确保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有机构,有专人负责落实;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

 医院职业病科等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市、县、乡三级职业健康服务能力。严格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管理,强化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发展壮大职业病诊断医师队伍。按照逐级分类培训原则,组织对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开展防治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职业健康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加强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与职业健康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采用劳动者喜闻乐见的语言和方式,广泛开展尘肺病防治法治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普及粉尘危害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营造有利于攻坚行动开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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