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质量环保奖罚细则

来源:程序员 发布时间:2020-08-26 点击:

 项目安全质量环保奖罚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xxx 工程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和约束各参建单位、管理者和所有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操作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路基、桥涵、隧道、沥青路面等)施工技术规范》、《山西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铁相关作业卡控红线、昔榆公司有关规定、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工程部、安质部是现场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主要关联部门,对涉及现场文明施工的所有行为负有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经济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工程部有权对施工过程中所有人员、机械、材料、工艺、文明施工等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规范性指导,确保各类工程项目按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质部有权按安全规范、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行使对现场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现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条

 安质部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现场施工技术、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违规违章行为,有权对违规违章的行为和重复发生的事件开具罚款通知单。对不能立即整改完成的问题,采用微信群、QQ 群、电话、下发整改通知单等方式通知整改单位负责人或现场带班,整改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照片)报至安质部进行复查,安

 质部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和验证。如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成,项目部有权采取包括罚款、暂停施工、停电、暂停提供相应材料或机械使用等措施。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分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违规违章三类。违规违章行为和处罚标准见附件处罚条例。

 第七条

 未在细则中明示,但其行为明显具有风险、违反各类施工技术规程和项目经理部明确要求的,视情况给以相应经济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八条

  处罚金额在受处罚作业队伍当期支付款中扣除。处罚后违规违章项目仍须按相关要求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违章行为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成品质量不合格的,按项目经理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作业队伍对受到的处罚应予无条件接受,对态度恶劣、拒不接收的,可加重处罚。项目经理部各部室开具的相关罚款单如各作业队伍拒绝签字,项目经理部各部室将直接将罚款单交到工经部,由工经部从当月验工计价款中双倍扣除。

 第十条

 经上级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将处以双倍罚款;如以上单位开具罚款或对项目部进行信用扣分,将按开具罚款双倍或按信用评价分的 1 分=1 万元的比例进行处罚。

 附件:

 处罚条例

 1 1 、安全管理

 1.1 进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风险告知、安全质量承诺等相关资料签字手续,擅自上岗作业者,一经发现处 500 元/人次罚款。

 1.2 录用未成年工(指年满 16 周岁未满 18 岁周岁的劳动者),录用年龄不符合要求(男工不得超过60周岁,女工不得超过55周岁),或患有传染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及体检不合格者上岗作业,一经发现处 100 元/人次罚款,并责令其退场。

 1.3 作业队、班组长未与项目部签订相应安全责任书就开始作业,处 1000 元/次罚款。

 1.4 作业队伍未按要求配备班组长、安全员,处 1000 元罚款并限期 7 天配备;班组长、安全员未到岗,处 500 元/人天罚款。

 1.5 未按要求填写班前讲话记录,每发现一处空缺超过一周,罚款 200 元并取消班组长当月考核奖励。

 1.6 严禁酒后作业,酒后作业者,处 500 元/人次罚款,同一人员发现 3 次的责令其退场。

 1.7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者,处 50 元/人次罚款。已戴安全帽但未系帽扣者,处 20 元/人次罚款。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现场负责人处双倍罚款,领导班子处十倍罚款。

 1.8 不按规定正确佩带、使用安全带者,处 200 元/人次罚款。

 1.9 进入施工现场光膀赤膊,穿拖鞋、高跟鞋者以及高处作业穿硬底鞋或带钉易滑鞋履,处 100 元/人次罚款。

 1.10 违章指挥作业、违章冒险作业,视情节轻重处 100—10000元/处罚款。

 1.11 各工种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攀登脚手架上下者,处 100元/人次罚款。

 1.12 现场高处作业、基坑开挖、桩基成孔等临边、洞口等安全防护不到位,处 1000 元/处罚款。

 1.13 随意在高处向下抛物的处 500 元罚款,并将当事人清除本工地。

 1.14 未经允许私自拆除、挪动、破坏现场及生活区安全防护设施、结构承重构件、警示牌、警示标语、照明设施者视情节轻重处100—10000 元罚款;虽经同意但未及时恢复的,处 100—1000 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1.15 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大型设备及特种设备罚款1000 元/台,中小型设备罚款 200 元/台。

 1.1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 500 元罚款并限期 7 天内将相关证件报安质部,逾期处 1000 元罚款及人员清退处理。

 1.17 非特种设备机械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款 200 元并限期 7 天内将相关证件报安质部,逾期处 500 元罚款及人员清退处理。

 1.18 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视情节轻重处 100—2000 元罚款。

 1.19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未配置消防器材、警示标识,处 100

 —2000 元罚款;在其旁边吸烟、动火者将视情节处 100-2000 元罚款。

 1.20 未经许可随意移动消防设施、应急物资的罚款 100 元/次。

 1.21 非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的罚款 1000 元/次。

 1.22 进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到项目部安质部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应随身携带,将动火地点易燃物品清理干净、配备灭火器材、设看火人。如不按规定执行,处 100—500 元/次罚款。动火后必须确认无余火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离开。如不按规定执行,处 100—500元/次罚款。

 1.23 非电工接线、拆线及维修电气设备者,处 500 元/人次罚款。导致配电箱短路起火者,处 20000 元/人次罚款。

 1.24 吊车、龙门吊等起重设备无专人指挥,处 200 元/人次罚款,钢筋、钢管、木方等易散落物品绑扎不牢擅自吊运者,散体材料在吊斗中超过吊斗的高度的处 500—1000 元/次罚款。现场起重机械各种限位、保险安全装置等失效缺失的,信号工违章指挥及违反“十不吊”(1、超负荷不吊;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安全装置,机械设备有异常或有故障不吊;4、在重物上加工或埋入土中物件以及歪拉斜挂不吊;5、物件捆绑不牢不平或活动零件不固定,不清除不吊;6、吊物上站人或从人头上越过及垂臂下站人不吊;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爆器械无安全措施不吊;8、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9、六级以上大风和雷暴雨时不吊;10、在斜坡上或坑沿,堤岸不填实不吊)原则的罚款 100—5000 元。

 1.25 吊车停止作业 1 小时以上未将大臂放下,龙门吊停止作业

 1 小时以上未将夹轨器夹紧,处 200 元/次罚款。

 1.26 大、中、小型机械未定人定机操作处 100—2000 元/处罚款。违反本工种机械操作规程,处 100—2000 元/次罚款。

 1.27 钢丝绳磨损、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要求达到报废标准未及时更换的(如钢丝绳在一个节距内断丝数量超过总丝数的 10%、钢丝绳出现死弯、压扁、绳芯挤出等),处 100—2000 元/处罚款,并责令及时更换。

 1.28 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评估不合格的大中型特种设备的,处 1000 元/处罚款,并立即清除出场。

 1.29 机械未经检测取得合格证及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机械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 处 100—2000 元/处罚款。

 1.30 施工机具无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卷扬机未设置钢丝绳防脱绳装置、圆盘锯无分料器等情况)、机械严重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现场机具违章使用倒顺开关、吊车大钩无防脱装置等,以上情况将视情节处 100—5000 元/处罚款处理。

 1.31 操作电气焊、使用打夯机、砼振动棒等的操作手,不穿绝缘鞋,未带防护手套的罚款 100—2000 元。

 1.32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 5 米、二次线长度超过 30 米、作业时双线不到位、焊机各部位无防护罩、未设置电焊机专用控制保护箱、焊机外壳无接零保护、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使用绝缘不符合要求的焊钳、焊把线破损严重(焊把线超过 2 处接头的)或临时离开电焊机未拉闸断电,电焊机无防雨罩、无专用开关箱、焊把线使用铝芯电

 缆,处 100-1000 元/处罚款。

 1.33 气焊作业时氧气乙炔瓶间距小于5米、瓶与明火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不安装回火装置及防震圈、气瓶压力表气管破损、动火区域有易燃物可能引发火灾的、高处焊接作业未采取接火措施、气瓶随地倒放、气瓶倒地滚动运输、装卸气瓶剧烈震动、气温超过 40 度未对乙炔瓶采取防高温措施等危险行为处 100—2000 元/处罚款。

 1.3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不符合 TN-S 接零保护和三级配电逐级保护要求处 1000 元/处罚款。

 1.35 配电箱、开关箱内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安全装置失效,处 1000 元/个罚款。

 1.36 在配电箱处存放杂物、易燃物,罚款 100 元/处。

 1.37 未设置短路、过载保护开关,处 500 元/个罚款。

 1.38 未配备专职电工或电工配备不足,处罚款 500 元,并要求限期配备。

 1.39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灯具或开关箱未接保护零线或连接不可靠,处 200 元/处罚款。

 1.40 未按要求重复接地、接零,处 200 元/处罚款。用电设备未按要求通过漏电保护器,处 500 元。处罚款。

 1.41 违反“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用电原则处 200 元/处罚款。

 1.42 配电箱未设门、锁或箱门、锁损坏未修理,未及时关门上锁,处 100 元/处罚款。

 1.43 施工现场存在、使用简易无罩碘钨灯,处 2000 元/处罚款。

 1.44 带电移动电气设备、配电箱、开关箱,处 500 元/项罚款。

 1.45 施工现场外电高压线路或高压变压器无防护措施处 1000元/处罚款。

 1.46 电缆沿地面明设,脚手架、树木等敷设或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处 200 元/处罚款。

 1.47 工人宿舍照明未使用 36V 安全电压或私拉乱接 220V、380V电源,处 500 元/间罚款。

 1.48 进行吊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无监护人,处 1000 元/处罚款。

 1.49 基坑支护结构严重变形,未按设计及交底施工的,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处 2000—10000 元罚款。

 1.50 技术交底、安全交底不到位,交底存在代签现象的,处 1000元罚款。

 1.51 未按图施工或验收走过场,处 2000—10000 元罚款。

 1.52 脚手架搭设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小横杆、立杆基础、安全网、剪刀撑等设置不符合规范或方案要求,处 1000-5000 元/处罚款。

 1.53 脚 手 架 搭 设 完 成 后 未 经 验 收 就 进 行 后 续 工 序 , 处10000-30000 罚款/次。

 1.54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脚手架罚款 5000-10000 元。

 1.55 火工品使用管理混乱,处 20000 元罚款。

 1.56 火工品领用未开具火工品领取申请单,退还未填写火工品

 领退单,处 2000 元/次罚款;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处 5000 元/次罚款。

 1.57 爆破作业前未申报警戒范围、未组织安全警戒、清场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处 5000 元/次罚款。

 1.58 火工品使用未执行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操作制度的,处2000元/次罚款。

 1.59 施工现场材料没有按要求分类码放或码放不整齐者,处200元/处罚款。

 1.60 在生活区、生产区内随地大小便者,罚款 50-200 元/人次。

 1.61 辱骂项目管理人员,处 1000 元罚款,打架斗殴者处 3000元罚款,发生群体事件处 50000—100000 元罚款,发生事故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

 1.62 对于在施工现场或驻地乱涂乱画者,处罚 100 元/人次。

 1.63 对于破坏成品、半成品,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罚款 500—1000 元/人次。

 1.64 施工现场作业面,做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处 100 元/处罚款。

 1.65 施工现场垃圾随地丢弃或乱到垃圾,处 200 元/处罚款 1.66 施工中应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长流水和长明灯现象。如发现,处 200 元/次罚款。

 1.67 生活区内严禁乱倒垃圾、乱泼脏水,违者处 100 元/次罚款。

 1.68 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磁炉、酒精锅、加热棒、

 电褥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处 200 元/间罚款。

 1.69 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乱扔烟头,违者处 100 元/次罚款。

 1.70 宿舍内严禁赌博,违者处 500 元/人次罚款。

 1.71 食堂炊事人员必须有健康证,并持证上岗,无健康证,每发现一次处罚 500 元,并责令限期办理或退场。

 1.72 食堂要做好防火措施,炉灶上方设置隔火板,未按要求设置,处罚 200 元。

 1.73 违反防火制度,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处 200 元/次罚款。

 1.74 故意损坏偷盗财物视情节轻重处 500-20000 元罚款,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75 由于管理失误导致工地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视情节处以 1000—50000 元的罚款。

 1.76 拒不执行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质量问题整改意见通知和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者,处以 1000~20000 元/项罚款;整改完成后未通知告知整改通知人进行复查,未进行书面整改回复,处500 元/项罚款。

 1.77 其它未列入上述条目但经认定违反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视情节轻重处 50-10000 元罚款。

 2 2 、质量管理

 现场技术人员及 质检人员 未随身携带相关测量工具、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等资料,处以 5 50 0 元/ / 次罚款。对 以下条款内容相应

 处罚 罚款 金额的 10% % 。

 2.1 桥涵

 2.1.1 钢筋原材质量证明文件或接头强度检测报告不齐全,处200元/次罚款。

 2.1.2 钢筋主控项目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处 1000 元/次罚款。

 2.1.3 钢筋位移较大或大量接头连接质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处 1000-10000 元/次罚款。

 2.1.4 钢筋笼同一截面内接头数超出主筋总数的 50%或接头错开间距小于 35d,处 1000 元/个罚款。

 2.1.5 钢筋笼焊接不符合规范,焊接饱满度不够或有明显的夹渣、咬伤等问题,处 200 元/处罚款。

 2.1.6 钢筋笼长度、直径、主筋间距、箍筋和螺旋筋间距、垂直度等超出允许偏差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处 100 元/处罚款。

 2.1.7 模板及支架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平整度、接缝严密性等不够,处 100 元/处罚款。

 2.1.8 模板拉杆、螺栓不紧固,拼缝及下口不严密,处 100 元/处罚款。

 2.1.9 高墩模板前后、左右距中心线尺寸、表面平整度、相邻模板错台、空心墩壁厚、同一梁端两垫石高差、墩台支撑垫石顶面高程、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桥墩平面扭角等超出允许偏差,处 100-10000元/处罚款。

 2.1.10 钢筋保护层垫块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明显短缺,处100 元/处罚款。

 2.1.11 混凝土养护不到位,处 500 元/次罚款。

 2.1.12 承台顶未凿毛或浮浆未清除(承台、墩柱连接),处 200元/处罚款。

 2.1.13 因施工不当等造成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处 1000-20000 元/处罚款。

 2.1.14 涵洞的洞身及基础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降缝,处 20000元罚款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沉降缝的两端面不竖直、不平整,上下存在交错,处 1000-10000 元罚款并承担所有整改费用。

 2.1.15 涵洞施工完成后,砌体强度未到达设计强度的 85%就进行回填或回填不符合施工方案的,处 2000-10000 元罚款。

 2.1.16 涵洞进出水口水流不畅,处 1000-5000 元罚款并返工整改。

 2.2 路基

 2.2.1 填料(原材料、粒径、改良土含水量控制)不符合验标要求,处 1000 元/处罚款。

 2.2.2 填筑材料取样、抽样不全或不符合规范要求,处 500 元/次罚款。

 2.2.3 压实时层厚控制不严,填筑压实度不够或不一致,处 500元/处罚款。

 2.2.4 路堤边坡不平顺、不密实、不稳固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处

 500 元/处罚款。

 2.2.5 基床表层不按设计施工处 1000 元/处罚款。

 2.2.6 基床以下路堤中线至边缘距离、宽度、横坡、平整度超出允许偏差,处 500 元/处罚款。

 2.2.7 路基临时排水沟设置不合理处 500 元罚款,路基积水处 200元/处罚款。

 2.2.8 土工格栅不按照设计设置的处 1000 元罚款。

 2.2.9 路堑开挖纵向、水平开挖,纵向坡度小于 4%,坡率、变坡点、平台位置、宽度、侧沟排水坡度超过允许偏差的处 500 元/处罚款。

 2.3 路基附属

 2.3.1 水沟砌筑存在空洞(砂浆不饱满),处 500 元/处罚款。

 2.3.2 护坡砌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 2000 元/处罚款。

 2.3.3 砂浆无配比或现场缺少计量装置的,处 500 元/次罚款。

 2.3.4 砌筑砂浆试块未留置或试块强度检测报告不齐全的,处200-1000 元/处罚款。

 2.3.5 砌筑存在干砌等现象罚款 1000 元/处。

 2.3.6 砌筑未按照设计设置沉降缝、泄水孔、踏步等处 500 元/处罚款。

 2.3.7 挡墙不按照设计施工处 1000 元/处罚款。

 2.3.8 预制构件不按设计施工处 500 元/处罚款。

 3 3 、环保管理

 3.1 石灰、细沙、土等容易洒落散装物料在装卸、使用、运输、转运和临时存放过程中,未设防风、遮盖措施,造成扬尘、漏撒的,处 200 元/次罚款。

 3.2 运输车辆不听从指挥造成路面污染的,处 200 元/次罚款。

 3.3 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等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处罚款 200元/次,严重影响现场环水保及文明施工的,处罚款 5000 元。

 3.4 建筑材料、油料、漆料、化学品、废渣等未按要求处理,处罚款 500 元/次。

 3.5 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食堂及周围环境卫生差,垃圾废物随意丢弃堆放的,处 200 元/处罚款。

 3.6 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未按晋中市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环保备案并张贴环保码的,处 1000 元/辆罚款。因未进行环保备案被政府环保部门查处的,处 5000 元/辆罚款,并将改机械设备清退出场。

 4 4 、未列项处罚

 以上条款未列内容依据《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现行规范、文件及创优相关文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处罚,罚款金额 500-10000 元,并承担相关整改、返工费用。

 奖励条件

 项目每月对施工作业队伍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情况、项目周检查及月检查情况、整改闭合情况以及迎检情况,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作业队伍,每个队伍奖励 500-5000 元。

 各作业队伍提出有利于项目安全质量环保及文明施工合理化建议,并被项目部采纳经现场使用验证有良好效果的奖励 300-2000 元。

 项目每月对管理人员与班组长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评分在 90 分以上的每人奖励 500 元(考核办法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项目每周对施工作业队考核一次,每月对施工作业队伍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取综合平均分,得分 90 分以上(包含 90 分)奖励 5000元人民币;得分 85—90 分奖励 2000 元人民币;得分 75-85 分奖励1000 元人民币;得分 60—75 不奖不罚;得分 60 分以下处罚 3000 元人民币。并根据日常巡查结果对下表打分结果适当进行加分或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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