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注册公司有劳动法保障吗

来源:职称计算机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

 在国外注册的公司有劳动法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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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必会有很多朋友好奇:在国外注册公司有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做保障?看完我整理的后你就会明白了!文章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在国外工作,公司是不是也应给我们买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在国外的企业不受我国劳动法律的制约。

 要看你是与哪个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与是否是同一个老板没有关系。如果你是与在国内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那即使工作地点在国外,公司也应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如果你是与在国外的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国外工作,那我国的劳动法律是没有效力的。

 在外国注册公司的驻华办事处所涉劳动争议同样受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了该法的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问题是如何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含义?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解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这种理解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除立法者外,任何人都不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添加自己的文字。并且,如果作这样的理解,

 为数不少的外国在华企业的劳动争议将均不受我国法律的管辖。这不仅涉及到作为我国主权一部分的法律管辖权,而且还会导致诸如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与不在我国注册的在华企业的劳动争议将无人受理的问题。这显然是不妥的。

 外国公司无在华代表处可以招工吗?

 网友的困惑:

 有这样一家公司,自称是一家外国公司,用国内的一个供应商的账户在招聘员工,自已在国内没有代表处和公司,只有一个所谓的办事处。他们与上海的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让员工统一与该外包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请问,这样的事合法吗?如果出现劳务纠纷,我应该找谁?如果签这样的外包合同,我应该注意些什么事情?

 专家答复:

 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非营利性活动,必须设立常驻代表处;外国公司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活动,必须在国内注册外资公司。

 由于外国公司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能力承担经济责任,我国不允许代表处直接招用中国员工在中国工作。代表处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人才派遣机构使用中国员工。人才派遣机构作为中国员工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工作则由外国公司驻华人员安排。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找人才派遣机构解决。各地的外服公司就是这种类型的人才派遣机构。

 但是,你遇见的外国公司,连驻华代表处都没有设立,理论上他们不能从事任何活动——虽然他们有个实际的办事处,但是未经登记,属于非法活动。因此,他们考虑利用国内供应商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是希望绕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笔者也不清楚这家外国公司的背景如何,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不设立代表处。单从这一点来看,这家外国公司规模可能较小,而且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决心不大,你需要有所防备。万一哪天业务开展不下去,你就有可能面临失业的境地。

 你在劳动纠纷中要保障自己权益,关键是明确一家用人单位作为你的责任单位。从现在的局面来看,对方可能采取两种用工方式之一:一是供应商与你签署劳动合同,由供应商支付你的报酬、为你缴纳社保;二是供应商再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你的用人单位。在前者状态下发生劳动纠纷的,你就要紧盯供应商;在后者状态下有劳动纠纷的,你不光要盯住供应商,更要盯住派遣公司。不过,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劳务派遣的涉及单位多,容易相互扯皮。你这里的单位要比其他正常情况还要多一层,一旦发生纠纷,三方扯起皮来,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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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外国公司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对其总公司来说,称为国外分公司,而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国来说,则称之为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在得到所在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之后即可在该国营业。一般来说,各国都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并适用普通公司法,但其业务范围有所限制。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公司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与许可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

 中国《公司法》第 200 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外国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中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⑴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

 ⑵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

 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

 如前所述,外国公司进入东道国营业,必须取得东道国政府的许可或批准。不同国家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许可和管理办法不尽相同;发达国家对外国公司到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发展中国家大多实行许可主义或核准主义,要求外国公司事先向东道国政府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中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其他部门审核批准。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依法自开业起 30 日内向税务机构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⒈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中国《公司法》第 203 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中国第 204 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

 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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