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13386

来源:成人英语 发布时间:2020-10-15 点击:

 项目编号:

 5113232018000218

 蓬安县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政府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中国·四川(蓬安)

 蓬安县 林业局

 共同编制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8 2018 年 年 9 9 月

  - 1 -

 目

 录

 第一章

 谈判邀请……………………………………………… 2 第二章

 谈判须知……………………………………………… 4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8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9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19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21 第七章

 评审方法……………………………………………… 35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42

  - 2 - 第一章

 谈判邀请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受蓬安县林业局 委托,拟对蓬安县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3232018000218

  2.采购项目名称:

 蓬安县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政府采购项目

  3.采购人:蓬安县林业局 4.采购代理机构: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 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sichuan.gov.cn)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三、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6 注册地在四川省以外的投标人需具备入川备案许可证。

 四、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的要求,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 3 -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五、谈判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谈判文件自 2018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1 日(北京时间 8:30- 12:00,15:00-17:00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在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 官 网 )(www.ccgp-sichuan.gov.cn)免费获取。在谈判文件获取时间截止前,供应商须在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县国土局八楼) 报名获取投标资格,谈判资格不得转让。

 获取谈判文件时,供应商须当场向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鲜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供应商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由供应商本人签名并加盖指印)。

  六、递交响应文件:

 截止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北京时间)。

 :

 七、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谈判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八、谈判 地点: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县国土局八楼)。

 九、供应商须满足以下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投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者须为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授权代表(是法定代表人递交的,须单独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1 份;是授权代表递交的,须单独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份),并在供应商签到表上签字确认。

 十、本投标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蓬安县林业局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3388234498 采购代理机构: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 4 - 地

 址:

 蓬安县相如大道 1 号 邮

 编:

 637800 联 系 人:

 易先生 联系电话:17738770553

 2018 年 10 月 9 日 第二章

 谈判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谈判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谈判邀请的供应商数量:3家及以上 本次采购采取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49.5万元,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49.5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4 联合体 不允许

  - 5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2.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4.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谈判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或者扣分 (实质性要求)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南财发[2017]8 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价格给予 8%-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中,对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小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的,给予 8%的价格扣除。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报价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报价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 1. 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谈判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谈判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 7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8 谈判保证金 金额:肆仟玖佰元整; 收款单位:蓬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需注明:项目名称)

 开 户 行:四川天府银行蓬安县支行

 必须通过响应人的基本账户汇款或转账,拒绝现金进账。

 银行账号:000700132000000379 谈判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18年 10 月 12 日17 时00分(谈判保证金的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交纳概不受理)。

 9 履约保证金 1、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应向蓬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成交金额的 10%作为履约保证金。

 交款方式:通过成交人的基本账户汇款或转账 收款单位:蓬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蓬安县支行

 银行账号:00070013200000037910001 交款时间:合同签订前 2、履约保证金待供应商将应提交的货物或服务执行完毕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保证金收退联系电话:18111539890 10 谈判文件咨询 联 系 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3388234498 11 谈判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 系 人:

 易先生

  联系电话:17738770553 12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 身份证明证件到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17738770553 13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

 联 系 人:

 易先生

  联系电话:17738770553 14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于采购文件中资格、资质性、技术指标(服务要求)、评分办法和商务要求等内容的质疑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答复;对于采购过程由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会同采购人处理;对于采购结果由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答复,会同采购人处理,联系方式见投标邀请相应条款。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谈判文件、谈判过程、谈判结果的范围。

 15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蓬安县财政局。

 地址:蓬安县建设南路526号 联系人:范先生

 联系电话:0817-8621652

  邮编:6378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8 -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6 政府采购合同 公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四川 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 采购合同将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即蓬安县财政局备案。

  二、总

 则

  1 1. . 适用范围

 1.1 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谈判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 采购主体

 2.1 本次谈判的采购人 是

 蓬安县 林业局 。

 2.2 本次谈判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蓬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规定获取了谈判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谈判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谈判活动的全部费用。

 5. 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

  - 9 - 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 联合体竞争性谈判(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 谈判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谈判文件规定数额的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

 7.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谈判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谈判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

  - 10 - 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谈判保证金:

 (一)在谈判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 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6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 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谈判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谈判文件

 10 .谈判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 .1 谈判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谈判的依据,同时也是谈判的重要

  - 11 - 依据。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谈判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 .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谈判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报名获取了谈判资格的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谈判时间 1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谈判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 12 - 四、响应文件

 13.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谈判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 .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 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谈判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谈判文件约定为准。

 17. 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谈判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谈判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 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

  - 13 - 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5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 (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 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谈判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 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谈判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 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

 21.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

  - 14 -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 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15 - 五、评审 22. 谈判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 采购人收到谈判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谈判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

 23.3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4.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 成交结果

 25.1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 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 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

  - 16 - 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 成交通知书

 26.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 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谈判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 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分包。

  29.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 17 -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 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 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 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 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 验收

 35.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项目验收报告等到蓬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 资金支付

  - 18 -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谈判纪律要求

 37. 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谈判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谈判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 19 - 十、其

 他

  39.本谈判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谈判文件不再做调整。

 40. (实 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 20 -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1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现任法定代表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2.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3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4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6 注册地在四川省以外的投标人需具备入川备案许可证。

  - 21 -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的,只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提供 2017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提供 2018 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委托代理人参与谈判的须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参与谈判的提供); 6.谈判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 7.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详见第六章)

 8. 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为乙级或以上副本复印件。

 9、注册地在四川省以外的投标人需具备入川备案许可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现场备查)。

 注: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

  - 22 -

 第五章

 采购项目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实质性要求)

 一、采购内容及技术指标:

 序号 内容 技术指标 1 查清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别、数量、与分布状况,采集调查种质资源的影像、种质资源标本。建立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影像(数码照片)资料库 按树种(品种)采集种质资源标本 3 套,数码照片 1 套,对每种种质资源要求拍摄 5 张图片:生境 1 张、全树 1 张、有花或果实 1 张、叶片 1 张、树皮 1 张。)

 2 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古树名木系统 按照国家林业局编制的《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构建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含古树名木)调查信息库,并完成全县林木种质资源、古树名木调查系统录入(包括省绿委安排的古树名木专项调查系统录入); 3 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报告 撰写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报告(包括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质量检查报告、成果图,比例尺不小于 1:15 万,建立种质资源调查档案), 4 编写蓬安县树种名录、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按照哈钦松分类系统进行蓬安县主要树种名录的编制,包括科、属、种的中文名、拉丁面,主要的用途。

 5 林木种质资源外业调查资料 收集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主要调查树种的种类、分布、面积为主的外业调查资料档案,对外业调查表进行统计、汇总并整理成册。并经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通过。

 6 《蓬安县主要林木种质资源树木图志》(含古树名木图志)

 10 套 二 、 商务要求

 1、完成时间: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负责提交各项成果

  - 23 - 2、交货地点:蓬安县林业局。

 3、成果要求 要确保所有调查成果资料全部通过州、省、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调查工作结束,需按细则要求完成提交以下成果资料。成果资料包括按要求交付甲方的各项调查成果资料完整版并建立档案及上报所需要的各项成果资料。普查成果所有知识产权归业主甲方所有,成果须符合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4、验收标准、方式 (1)验收方法: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 号)

 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按照经评审后的招标要求和供应商投标时规格(包括配置)、技术指标响应承诺及其它和《四川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细则》中验收办法,调查成果通过省、市、县林业审查验收。如发现任何一项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给采购人带来损失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和承担虚假应标责任。

 (3)如质量验收合格,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

 5、付款方式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项目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县域简况 蓬安县幅员面积 133400 公顷,其中:林地面积 40875.57 公顷,占全县幅员面积的 30.64%;非林地面积 92524.43 公顷,占全县幅员面积的 69.36%。

 全县有林地面积 39575.31 公顷,占林地面积的 96.82%;疏林地 296.89 公顷,占0.73%;灌木林地 683.68 公顷,占 1.67%;未成林地 33.99 公顷,占 0.08%;苗圃地6.92 公顷,占 0.02%;无立木林地 3.79 公顷,占 0.01%;宜林地 275.02 公顷,占 0.67%。全县森林覆盖率 38.18%。

 全县公益林总面积 21919.71 公顷,按森林类别划分全为重点公益林地。按事权等级分,国家级公益林地 17703.85 公顷、省级公益林地 4215.86 公顷,各占重点公益林地面积的 80.77%和 19.23%。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中,国有 2107.25 公顷,集体(个人)15596.60 公顷,各占国家级公益林总面积的 11.90%和 88.10%。省级公益林中,国有 165.60 公顷,集体(个人)4050.26 公顷,各占省级公益林总面积的 3.93%和 96.07%。

 (二)普查目的

  - 24 - 通过开展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查清并掌握县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现状,挖掘发现具有经济价值且尚未开发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全省林木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提供依据,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普查任务 查清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别、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客观反映全县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与质量,分析与评价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提出全县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的对策建议,建立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库。

 (四)普查范围 普查范围为全县所辖 39 个乡(镇)。

 (五)普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所有的林木种质资源,包括:

 1:

 、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对蓬安县白云寨林场国家重点柏木良种基地、白云寨林场马尾松母树林、福德镇福寿核桃母树林、相如镇柏木林、相如镇桤木、长梁乡杨树林开展调查。

 2:

 、野生的林木种质资源:对全县重点林区乡(镇、街道办)、一般林区乡(镇)所辖范围内的原始林、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内处于野生状态的种质资源开展调查。

 3 、栽培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对全县 39 个乡(镇)、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工程造林、城乡绿化、庭院绿化等栽培利用的种质资源(含水果、竹类)。包括省级以上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引种驯化成功的树种(品种)、新品种及农家品种普查。

 4 、古树名木:本次古树名木调查包括省绿委安排的专项调查,调查成果要同时满足两项调查要求,同时完成两项调查的像片采集、各类表格填写、系统录入及专项调查的方案、报告编制。

 (六)普查方式、方法 1 1 、普查方式

 根据我县林业技术力量缺乏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采用项目外包方式,依法按程序确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完成本项工作。

 根据《四川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实施细则》及省、市培训要求、南充市林木种质资源普查专家组及指导单位意见,我县编制完成《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

  - 25 - 案》,并上报市林业局审批。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中标单位按批准的《蓬安县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完成普查工作。蓬安县林业局为普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档案资料、林木种质资源信息和协调服务,积极配合中标单位组织完成全县普查工作。

 2 2 、普查方法

 在查阅我县相关林业志、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档案资料、访问调查收集信息的基础上,一是根据我县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实际情况,采用卫片图设计全县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线路,在线路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设置标准地对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开展调查;二是根据我县收集保存和栽培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实际情况,确定收集保存和栽培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主要调查点,开展调查;三是根据我县古树名木摸底调查实际情况,确定古树名木调查点及数量,开展调查。

 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实施方案中设计的调查线路,调查组在实地踏查核实中,若所设置线路难以行走通过,或不具代表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原设计的调查线路位置,重新按要求设置线路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整说明。

 (七)普查内容 重点描述蓬安县主要树种种质资源,发现其他具有利用价值的木本植物也将纳入调查范围。拟重点调查的树木名录(科、属、种)(详见附录)。

 1 1 、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

 主要调查蓬安县白云寨林场国家重点柏木良种基地(1127.3 亩)、白云寨林场马尾松母树林、福德镇福寿核桃母树林、相如镇柏木林、相如镇桤木、长梁乡杨树林,按到实施细则技术要求开展调查,按技术要求进行调查,填写相关表格。

 2 2 、野生林木种质资源调查

 在县域自然分布、以原生群落存在和生长的包括珍稀、濒危树种在内的野生树种及其种质资源的树种种类、分布和数量等。包括野生林木种类调查、优良林分调查和优树调查。

 2.1 、野生林木种类调查

  - 26 - 根据蓬安县县林木种质资源的分布情况,将相如镇、锦屏镇、河舒镇、金溪镇、徐家镇、罗家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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