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商务英语 发布时间:2020-09-09 点击:

 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为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结合既有数据信息,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摸清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通过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建立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及单位信息数据共享工作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建立全省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体制,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1.全面规范,严谨细致。信息采集对象类别多、内容多、时间短、要求高。坚持采集对象和采集信息全面无遗漏,信息数据准确无差错。采集对象力求全覆盖,采集信息力求全面、翔实、具体,采集数据力求精准、安全、可靠。必须坚持“精、细、严、实”的工作态度,确保实现信息数据标准化、规范化;

  2.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信息采集对象分布在全县各行各业,要按照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受理为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安排,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落实。以乡镇为基本单位,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县民政和人社部门牵头,以购买的社会服务为主体,会同县公安、统计、信访和人民武装等有关部门协同组织实施;

  3.自愿申报,数据共享。信息采集工作涉及每一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调动采集对象的主动性,积极引导对象主动申报,不愿申报的不作强制要求;同时,要通过与其他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交叉比对等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准确率;4.广泛宣传,科学实施。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社区要充分利用新闻公告、海报、广播、报刊、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信息采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截至XX年10月1日。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十二类对象: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XX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

  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XX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令)颁布实施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的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信息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采集工作人员应按照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2)和信息采集系统端的有关要求,逐一核实并准确、全面、细致填写。

  (一)个人基本信息。主要是基础身份信息和其他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服役期间编号以及户籍等信息。其中基础身份信息与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可通过信息采集设备或方式读取居民身份证自动生成;其他身份信息可向采集对象现场采集或由采集对象自行填写。

  (二)对象类别信息。1.对象类别确定部分。主要指采集对象的身份类别,主要包括前文所述12类对象,具体有:(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病故军人遗属。(12)现役军人家属。

  上述身份类别可复选,但(1)至(6)不可复选,只能择其一;(7)和(8)只能择其一,不能复选;(7)“残疾军人”不可单选,如选择(7),则须与(1)至(6)项复选:(8)不可与(1)至(6)复选;(9)至(12)可复适,且在遵守前述复选规则的情况下,可与(①)至(8)复选。采集工作人员须根据采集对象有关证件确定对象类别后,勾选有关内容以便填写具体对象信息。

  2.具体对象信息部分。与“对象类别确定部分”关联、一一对应,包括上述12类具体对象信息模块,具体反映该类对象的特殊信息,具体填写内容和填报要求详见附件。

  (三)基本生活状况。包括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收入、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住房性质、面积)。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四)享受待遇情况。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根据采集对象实际情况填写。

  (五)主要诉求信息。主要包括采集对象存在的主要困难、诉求等,诉求范围限定于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职责相关的范围,如就业、生活、住房、医疗、养老、教育、交通、文化等方面,侧重于因对象身份而要求安置、抚恤、优待等共性问题;对于采集对象个人牵涉的民事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不在采集范围。采集工作人员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以自愿反映为原则,不主动询问,不做引导性设问,对其所反映的与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相关问题,应如实记录,属于现场可解答的政策性问题,应主动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采集方式

  (一)集中采集与巡回采集相结合。此次信息采集项目和内容较多,工作量较大。我县面向社会招聘15名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门的信息采集工作小组,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方式,开展集中采集和巡回采集。原则上每个乡镇应在乡镇政府设立至少1个固定采集点开展集中采集,信息采集小组对各乡镇巡回信息采集时间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城范围内的集中到各个社区采集点进行采集。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等方式采集。各乡镇人社所、民政所、派出所、人武部要积极配合采集小组做好信息采集的前期宣传工作、采集过程中的人员通知、场所安排、入户车辆安排、伙食和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各乡镇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异地工作、外出务工等人员全面参与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率,切实摸清底数。

  (二)现有数据与新增补录相结合。此次开发的信息采集综合平台,依托现有的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向各地分级授权,将各地现有数据采集终端设备植入初始数据,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信息采集工作以现有的全国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作为采集工作基础数据库,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政府统筹负责。对于已经在数据库内的人员信息,可根据核实情况,直接修改,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对于基础数据库内没有信息的人员,须作为新增补录对象,县民政、人社部门要通过现有的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核查专用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采集要求填报信息,并录入信息采集数据库。

  (三)现场审核与部门交叉比对相结合。采集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对象证件信息,确保采集时信息与身份证件,退役证件等相关证件信息一致,并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对采集到的本县所有对象信息应与县公安、国土、住建、信访、人民武装等部门的信息或档案交叉比对,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五、方法步骤

  信息采集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摸清对象身份等基础信息为主,建立各类对象信息档案,力争XX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以信息交叉比对、校核、完善、充实为主,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力争2019年5月1日前完成。主要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XX年12月10日前)。

  1.动员部署(XX年10月20日前)。根据上级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信息采集工作的要求,成立信息采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发布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采购必要的信息采集终端设备,授权并下发初始数据登录名、密码,筹备全省信息采集工作培训动员大会,做好采集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2.采集信息(XX年12月20日前)。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倒排日期,制定具体的信息采集工作操作细则,按照信息采集对象、内容和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及时发布信息采集公告,保质保量完成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填报工作。信息采集的具体办法如下:

  (1)个人申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①身份证;

  ②户口本;

  ③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④残疾军人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

  ⑤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⑥立功受奖证件;

  ⑦其他信息采集所需材料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采集录入。采集时,可通过设备读取和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初始数据库中已有的对象数据,用信息采集核查设备读取身份证后,自动产生采集所需信息,若需补充完善,现场补充完善后本人签名确认即可,无需重复录入;对于初始数据库中没有的对象数据,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增补:

  ①设备采集。有数据核查设备的单位,工作人员应使用数据核查设备采集相关信息,并拍摄本人免冠照片。用采集设备读取身份证后,直接点击新增,现场录入相关信息,并由采集对象现场签字确认(电子签名)。

  ②手工采集。无数据核查移动终端设备的单位,可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在电脑端读取并录入身份证信息;对不具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的单位,可使用照相设备拍摄身份证照片,按规定录入系统内,同时,应打印或手工填写《信息采集表》,经采集对象签字确认,并拍摄对象个人免冠电子照片和相应证件照片后,统一录入信息采集工作平台。

  (3)信息审核。县民政、人社应会同县公安、人武部等相关部门,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校核,重点核查并确认身份证号、住址等户籍信息以及服兵役、安置、抚恤情况等信息。

  (4)数据上报。各乡镇应合理安排采集工作进度,定期上报更新采集数据,确保采集端数据安全。XX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第一阶段的信息采集上报工作务必于XX年12月20日之前完成。

  (二)第二阶段(2019年4月20日前)。

  1.数据交叉比对和共享。全省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身份等基本信息采集任务基本完成后,向退役军人事务部汇总第一阶段采集的工作数据。国家将分别请各有关部门分别比对并共享提供相关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服役情况等综合信息。

  2.下发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国家将融合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建立退役军人大数据平台,全面梳理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并根据对象户籍下发各地。

  3.数据修订和补充完善。以本县为单位,各有关部门交叉校核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切实全面摸清情况,做到不漏一人,力求信息准确。

  各乡镇信息采集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形成工作报告,报告和相关信息数据(电子版),由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数据管理

  (一)信息数据。采集的信息数据应实行标准化管理,以提高信息数据可利用性。对于采集的信息,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按照《信息采集表》的填写说明执行;对于身份信息,应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保持一致。

  (二)照片标准。采集对象照片包括身份证基准头像、户口薄、本人近期照片等,对于对象能够提供的烈士证明书、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立功受奖等相关证件材料也应尽可能采集。照片规格如下:

  1.身份证基准头像:大小:3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2.身份证照片:大小:40k以下,格式:jpg(可直接由优抚核查设备或身份证识读设备读取为标准格式);

  3.个人免冠近照: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标准:肩部以上,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平居中,彩色,无明显畸变。

  4.其他证件照片:大小:300k以下,格式:jpg。所有证件照片应采集证件上具有个人情况和证件内容的信息页。

  (三)乡镇(街道)数据采集。采集小组对各乡镇(街道)采集信息应做到全面、准确,要实现采集对象全覆盖,不漏人,实现采集信息无遗漏,全面掌握情况,实现信息数据无差错,精准安全可靠,实现信息数据及时上传,每周至少上传一次数据到信息采集平台。

  (四)县数据导入或录入。应确保信息的有效、真实、准确,对乡镇(街道)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要及时逐条逐项复核及完善,随传随核;问题数据不能导入、录入数据库上报;数据导入、录入时,对于系统中提示错误或有问题的人员信息,须进一步核验;对于已录入数据库的数据,须通过与公安等部门校核比对,确保基本信息准确无误。

  (五)问题数据管理。国家将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情况,自XX年10月起,将分批分阶段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数据共享,补充完善相应信息,开始试点第二阶段采集任务,并进行交叉比对。对筛查出来的人员信息不全,情况不明,数据错误等问题数据,将按“属地落实”的原则交办各地进一步查验。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组织各乡镇、社区(街道)对问题数据进行认真对照核查,重新核验相关档案材料,更正错误信息,补充完善缺失信息,及时完成清理并上报。

  (六)数据定期更新。各乡镇要建立信息定期更新长效机制,要加强对信息数据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在新兵入伍、老兵退役等时间节点,通过定期,不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由各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及时更新完善善信息数据,并充分利用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定期交叉比对数据,每年定期更新信息数据次数不低于2次,有条件的地区应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和共享,以保证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准确有效。

  七、安全管理

  (一)提高保密意识。县民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将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要求列入信息采集工作培训内容,强化安全意识、保密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并将信息安全要求贯彻信息采集工作全过程,确保实现信息采集,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安全无差错。

  (二)加强保密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部省联网及数据管理工作规范》(民办发(20XX]28号)要求,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消除泄密隐患,确保优抚信息系统运行安全。

  (三)规范信息采集和传输。坚持涉密信息不采集、不录入的原则,严禁将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番号(如:x师团连)等涉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要利用数据加密技术对信息数据进行加密传输。

  (四)严格信息管理使用。按照国家关于信息数据公开,共享的相关规定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管理使用不涉密,可公开信息;

  未经退役军人事务部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军人的服役信息。

  (五)签定保密协议。要与优抚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权责明晰,各负其责。对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应专门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委托协议中增设保密条款,确保采集的信息数据安全。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信息采集是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当前最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面广、情况极为复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信息采集作为当前一段时期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安排专门人员组建专业的采集工作队伍,保障专项工作经费,配置必要的采集设备,明确职责分工,抓好业务培训,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二)统筹安排。信息采集工作与悬挂光荣牌工作同步推进,各乡镇要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发动,周密部署安排,争取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广泛支持和参与。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配合。按照便民、简易的原则,科学安排采集时间和集中采集点,采取到集中点申报、上门服务等灵活多样的采集方式,保质保量完成所有对象信息采集工作任务。

  (三)督促指导。县里将抽调精干力量,加强对各乡镇的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信息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采集工作推进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及时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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