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虚拟仿真项目中标公告180

来源:托福 发布时间:2020-09-08 点击:

  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虚拟仿真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BIECC - ZB 8295

  第一册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 二零 年 六 月

 目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 ......................

 3 3

 一

  说

 明 .......................................................... 3 二

  招标文件 ........................................................ 4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 6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 10 五

  开标及评标 ..................................................... 13 六

  确定中标 ....................................................... 21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 ...................

 25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类)

 ................................ .....

 34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

 .............................................. 34 第四章

 附件 —— 投标文件格式

 ................................ ...........

 37

 第五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 ...........

 65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 ...............

 67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 ...................

 68

 第八章

 货物 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 .......

 70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

 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1.1 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科技大学;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2

  满足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2.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2.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某一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1.2.5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信用记录(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1.2.6

 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没有资格投标。

 1.2.7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8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3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1.4 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1.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2 2 .

 资金来源

 2.1 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资金)。

 3 3 .

 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可对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的内容拆开进行投标(即不能只对一个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3.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内容及详细技术需求、投标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为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4.3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货物安装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

 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

 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7.

 投标语言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 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中文(如有外文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评标时以中文为准)。

 7.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书(格式)

 附件 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 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附件 5——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 7-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7-2 纳税证明 7-3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7-4 制造厂商授权书(格式)

 7-5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7-6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7-7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7-8 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7-9 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附件 9——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 11——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 8.2

  除上述 8.1 条外,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9.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9.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 技术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等。

 9.2.2 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9.2.3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于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的所有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 5),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偏离表” (附件 6)】。

 9.3 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0.

 投标报价

 10.1 所有投标均以 人民币报价(现场交货价),不接受其他货币的报价。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 3)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包括货物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也包括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相关运输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须知 10.3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0.6 每个投标人所投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包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1. .

 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人应提供第六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 11.1 条要求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详见 3 14.3 )

 条要求)。

 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采购单位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京津地区:支票、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其它地区:电汇(或网银)、银行汇票。

 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为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信息见第五章。

 11.4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投标人须注明投标的各包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具体标准见第六章)。

 11.6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2.

 投标有效期

 12.1 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2 招标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也可以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和副本 5 份,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投标人还需提供电子

 版投标文件 1 份(光盘或 U 盘),若电子版投标文件和书面投标文件不符,以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规定位置签字(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授权代表须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修改处签字并加盖公章。

 13.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3.5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不适用。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时,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将所有的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箱)中,且在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也可和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

 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 “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

 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4.4 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 14.1-14.3 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14.5 所有信封(箱)上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规定的投标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

  (开标日期、时间 )

 之前不得

 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箱)的封装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14.6 所有信封(箱)上还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4.7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8

  附件:投标人(供应商)应开标前填写、盖章完毕并携带至开标现场。

 承

 诺

 书

 (供应商使用)

 本单位名称: :

 , , 参与投标(响应)

 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承诺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北京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

 本单位承诺在参与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的投标(响应)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

 1.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近期未去过(或途径)湖北地区,未与湖北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未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过接触史,未有发热、。

 咳嗽等症状,身体状况良好。

 2.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为在京身体健康人员或外埠进京(返京)隔离已满 14天的身体健康人员。

 3. 本单位承诺做好开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 本单位参与投标(响应)人员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自觉做好个人防护,按规定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引导,投标(响应)活动完成后及时离场。

 供

 应

 商(公章):

 参与投标(响应)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15.

 投标截止期

 15.1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招标采购单位,送达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5.2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6.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16.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6.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还须进行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补充或修改通知”等)。

 16.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16.4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

 16.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

 开标及评标

 17.

 开标

 17.1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并承诺认可开标结果,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17.3 除了原封退回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不得拒收任何投标文件。

 17.4 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7.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7.6

  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本须知第 19条和第 20 条相关要求)。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18.

 组建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本次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

 19.

 投标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9.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9.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19.2.1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坏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投

 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付款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招标文件信息查询、信用查询除外)。

 20.3 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有效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

 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附件 1 至附件 8 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

 不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

 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行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

 (4)

 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

 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8)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1.

 评标方法和评标 标准

 21.1 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1.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报价,同时考虑其它因素,详见 21.3 条。

 21.3

  根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符合资格条件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按包进行评审, 以每包排名最高的前 前 3 3 名投标人(具体数量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依次作为该包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每个评委按包分别对每个初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独立打分,所有评委对同一投标人同一包号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该包的最终得分。所有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投标人排名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并列。具体评审因素及标准、权重如下:

 01 包: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评分标准

 评定分值

 1 节能环保产品 2 分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本次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非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份加 1 分。

 注: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所投产品满足以上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加分。(注释见说明 2)

 0-2 分 2 公司相关证明材料 6 分 投标人企业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每提供一份有效证明材料得 1 分,满分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

 投标人企业具有2018年国家级虚拟仿真教学示范项目申报成功案例的,10 个及以上得 2 分,25 个及以上得 4 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网站截图),不提供不得分。

 0-6 分 3 技术性能 18 分 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指标的得 18 分,评委可根据指标的正负偏离情况予以评分,一项“#”号技术指标负偏离扣 2 分,一项一般技术指标负偏离扣 1 分,本项最多扣至 0 分。技术性能包括: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第八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0-18 分

 技术规格”的响应程度,应逐条点对点进行应答;

 4 演示内容 20 分 投标人提供下述演示内容并拷贝进 U 盘,(单独密封并同投标文件一同递交)全部演示内容时长不超过 10 分钟,具体演示内容要求如下:

 1、 、 使用 账号密码登录网络化安全培训系统, 演示以下内容:

 :

 ①知识点模块拥有至少 35 个可在线播放动画,涵盖了:人身防护及应急处理、消防安全、法规及制度、试剂安全、用电安全、化学实验室基本安全操作、压力容器安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等 8 类安全知识的使用培训动画。

 ②不少于 1500 道理论考试题目(含 9 个模块,每个模块所含题目不少于如下数量:试剂安全≥600道,仪器安全≥150 道,用电安全≥150 道,消防安全≥50 道,生物安全≥200 道,防护自救≥30道,三废处理≥30 道,防护安全≥50 道)

 2、演示以下 8 个实验室安全相关的虚拟仿真软件:化学实验室安全常识虚拟仿真软件、无机及分析化学安全知识虚拟仿真软件、有机化学安全知识虚拟仿真软件、化学安全仿真实验室、化学安全仿真实验室、化学实验室安全及应急处理虚拟仿真软件、化学安全仿真实验室,网页版实验室安全防护虚拟仿真综合实验。

 3、采用序贯模块法建立动态仿真模型,演示后台模型的构建,包括添加变量,删除变量,编写运行期函数并编译运行,多工况入库。

 4、演示化工原理实验室安全虚拟仿真软件,分为三个模块,自身所处环境的确认不少于 10 个评分步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排查不少于 20 个评分步骤,实验中紧急情况不少于 10 个评分步骤。

 5、演示化工史-知识点管理系统移动版系统,内容包括:

 ①百年商海:主要介绍侯德榜、范旭东、李浊尘、吴蕴初的相关事迹及贡献。

 ②近代化工发展史:主要包括民国化工、民国化工先驱、晚清化工、徐寿化工世家的相关内容。

 ③古代化工发展史:主要包括制陶烧瓷和金属冶炼、英才巨著、造纸发明和火药发明的相关内容。

 ④化工与生活:主要为化工与农业、化工与医药、化工与能源、化工与人类生活的相关内容。

 ⑤蓬勃发展的化学工业科技:主要为近代材料、纳米碳材料、复合材料、量子点无机材料、无机材料、高分子材料、那么半导体材料等相关内容。

 ⑥化学工业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化学工业发展历程以及科技成果两部分内容, ⑦我们需要化学:主要包括生命旅行、迷人材料、化学慧光、饮食之基、走向未来、绚丽生活等内容。

 每完整成功演示上述一条序号内容的得 4 分(共

 5 部分),满分 20 分。

 (做演示内容要求部分不在技术性能内重复扣分)

 5 同类项目业绩 8 分 提供投标人做过的(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项目发出公告之日止)类似或同类业绩,投标文件中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每提供一份有效材料得 1 分,满分为 8 分。

 0-8 分 6 供货方案 4 分 非常完善合理且非常可行并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4 分; 基本完善合理且基本可行并部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 2 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 0 分。

 0-4 分 7 售后服务 10 分 售后服务完善、响应时间迅速、培训合理、技术支持充分,符合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其中:

 1、根据招标要求编制详细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非常迅速、按第八章要求提供完整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 6 分; 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售后服务方案且服务响应基本满足或未按照第八章要求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的得 3 分; 上述应答较差或者有漏项的得 0 分。

 2、提供详细的使用培训方案、定期巡检承诺具体方案的得 4 分; 提供培训方案或定期巡检承诺的得 2 分; 未提供的得 0 分。

 0-10 分 8 标书制作 2 分 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打印、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表格等,得 2 分;有欠缺的得 0 分。

 0-2 分 9 投标报价 30 分 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详见说明 1,评标价)

 0-30 分

 说明 1 :评标价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如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则对其在本项目中提供的工程、服务和自身制造的货物以及其它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均不包括使用大型、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作为评标价。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其评标价。小型和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 10 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 1:监狱企业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 10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注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四章附件 10 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

 说明 2 2 :节能产品 、 环境标志产品

 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在评审时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1.如采购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的,投标人必须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如采购的产品属于优先采购的,投标人可以为投标产品出具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在评审时作加分因素,不做资格证明材料。

 3.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关栏目中查询并在上述所附证书前书写清晰归属分类。

 说明 3 3 :同品牌产品投标情况处理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包号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说明 4 4 :报价过低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说明 5 5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说明 6 6 :修改评标结果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2

  废标、停止评标及招标终止

 22.1

  在招标采购中,有包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包应予废标:

 22.1.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2.1.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2.3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2.4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3 .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

 23.1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23.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试图影响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投标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中标

 24 .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4.1 评标委员会按本须知第 21.3 条的要求确定各包中标候选人。

 25 .

 确定中标人

 25.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每包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5.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5.3 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6 .

 中标通知书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6.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6.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 .

 履约保证金

 28.1 见第二册第七章“合同特殊条款”。

 29.

 质疑

 29.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向采购代理机构 (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9.1.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 29.1.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9.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9.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29.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9.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9.5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

 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29.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9.7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0 .

 其它 30.1

  如果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被认为在本招标过程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被拒绝授予合同。

 30.1.1 “腐败行为”是指通过提供、给予、接受、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在招标过程中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30.1.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招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和公共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了采购人从竞争中所获得的利益。

 30.2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

 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收货人:

 合同号:

 装运标志:

 收货人代号:

 目的地: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毛重/净重: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 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卖方安装完毕且经买方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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