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制度2篇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1-04-26 点击:

 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制度2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支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地方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登记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登记档案,作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基础资料,以及作为对其实施考核、评价、财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据。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资人协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下列情况发生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一)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动;
(二)组织形式变动;
(三)分立或合并;
(四)控股股东变动;
(五)地方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应办理移交登记手续或注销财务登记:
  (一)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发生变更导致财务主管部门变化的,根据企业申请,应当办理财务登记基础资料移交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应自出资人协议生效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三)地方金融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办理注销财务登记。

  第三章  一般财务监管
第十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建立健全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表外业务风险等在内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按审慎经营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一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正式执行之日起30天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上报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年度终了,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和分析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后于每年5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包括:改制、重组、上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产权转让、设立子公司、关闭等,以及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地方金融企业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并按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相关财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行业水平以及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长期股权激励制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应对企业年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及实施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地方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根据年度会计报表资料,填报本企业各项财务指标值,并将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送地方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逐级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整体绩效情况于每年5月15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限额标准。

  (二)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处置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二)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三)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处置不良资产。需批量处置不良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金融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呆账核销必须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应达到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第二十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批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8]12号)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经地方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报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年金方案,应逐级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应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依据《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金[2009]3号)和《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财金[2009]16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对金融企业会计年度的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判。评价结果将作为考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业绩、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获得财政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相关规定,制定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施行。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转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其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相应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应通过依法派出人员参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方式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各级财政部门出资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确定上述事项的审批规程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向地方财政部门报告所聘会计事务所名称、聘任期限等情况。

  第五章 财务信息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应及时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季(月)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和财务分析报告。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送财务信息的质量、准确性和及时性,将作为地方财政部门评价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组织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政金融信息,报送信息的质量和及时性将作为财政部考核、评价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管工作和给予财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务登记情况、财务信息、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等建立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运营的指标库,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对地方金融企业出现的重大风险问题,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尽早采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第三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各项规定,建立对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地方财政部门应与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联合评估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风险防范资金,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稳定。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财务登记文件,不按规定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不按规定列支经营成本、费用、确认经营收益、以及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的;
(二)财务风险控制、筹集和运用资金、以及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不按规定处理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不按规定顺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的,以及不按规定处理职工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的;
(四)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
(五)违反国有金融企业试行年金制度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金融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一)不按照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供财务信息的;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地方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依法移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办法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得继续享受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地方财政部门,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对相应地方政策或资金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财务监督管理职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公司财务监督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的日常财务行为,加强集团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依据《河南师范大学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后勤服务集团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结合集团财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财务预算的编制及实施情况,加强财务预算全过程监控;
(二)监督检查日常收支管理情况,规范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秩序;
(三)监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充分、合理利用各项后勤资源。

  第三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原则是:外部监督与内部检查相结合;账务检查、实物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第四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后勤服务集团所属各单位。

  第五条 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一)后勤集团应自觉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接受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的监督。

  (二)后勤集团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三)集团质检组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依据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集团《月量化考核细则》中有关财务管理的相关条款,对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实施检查、评分,及时向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四)集团所属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财务监管自查工作,自觉接受学校财务处、集团质检组等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各单位负责人是各单位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负责。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年度预算是后勤服务集团根据学校的需要和集团的发展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后勤集团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内容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级次可分为集团一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

  第七条 集团所属各实体中心要规范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要围绕本单位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保证效益、量入而出;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按要求编制、提交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完成情况分析报告。

  (三)后勤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组织,负责确定后勤集团预算编制的原则,审查批准预算草案和调整方案。

  (四)严格执行“钢性预算”。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即具有指令性,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后勤集团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资料,及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九条 集团质检组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全过程监督检查各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预算计划的编制、上报及预算执行的符合程度将计入年度量化考核总分。

  第三章 日常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后勤服务集团为学校及社会提供商品和劳务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为教职工、学生服务形成的收入和对外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支出是后勤集团开展服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一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应规范执行学校收支管理制度
(一)收费标准必须按照《河南师范大学后勤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过有关程序、审批方可收费。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类收费必须按照《河南师范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到校财务处领取和使用合法结算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不得自行印制、购买收据,不得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不得以行政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收费。

  (三)各单位应规范收款收费程序,现金收入应由单位专兼职收费员(报账员)负责收取,并建立健全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相符。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合法收入必须及时、足额按要求上交(当周营业款必须上交;当日累计营业款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上交)。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否则按“小金库”处罚。

  (四)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必要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各单位办理支出事项至少要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经手;各项支出项目票据应清楚写明支出的时间、支出的具体事并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确认;属于材料、固定资产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临时性大宗A类物资及服务的采购支出报账,应持经集团采购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实施询价签字确认后的入库手续及有效票据,呈总经理审批。

  购买实物或固定资产的报账,必须有验收人签收,不允许以票据代替实物验收的行为。

  (五)严格支出审批权限。集团的各项支出实行总经理审批制度,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经理授权人代行审批。

  对于生产性支出,审批权限为:1000元以内的,由中心经理审批;1000—3000元的,由集团主管领导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对于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招待接待费、会议费、赞助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应从严控制,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六)钱、帐、物必须实行分管,各单位保管员、报账员不得兼任采购员。

  (七)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应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一月内还款或报销(特殊情况经集团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逾期不还的,从经手人次月的工资中扣除,并结合量化考核相关条款对单位予以扣分。

  支付现金应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超范围和超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采取支票等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各中心之间相互提供服务的收入只能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

  (八)应付款的支付应充分考虑预算计划和审计结果。需要审计的项目,款项支付以审计结果为准。在审计结果未批复之前,应至少保留应付款的20%暂不支付。

  第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应保证经营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并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收支情况自查工作,保留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集团质检组依据检查细则,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定期组织对集团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第四章 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后勤集团占有、使用、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现金管理。集团所属各单位应依据《现金管理条例》,加强现金收支、现金安全管理。超库存现金应及时上交;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

  (二)应收款管理。各单位应准确掌握应收款数额以及资金回笼情况,并及时加以清理。应收款清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款,各单位应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大催收力度。应收款的清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审计等特殊情况影响,经批准后除外),超期未及时清理的,扣除当月量化考核相关分值。

  各单位年终效益工资将依据营业收入的实际到账额核定发放。未到账部分可计入当年绩效,但效益工资延期至营业款到帐后发放。

  (三)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单位负责人应监督其财务款项和固定资产的回收及移交。移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均应签字,并将移交资料备案。

  第十六条 集团所属单位应规范库存材料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集团的物资采购及验收管理应严格执行《后勤服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二)集团所属各单位的仓库管理应本着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成本费用,加速资金周转的原则,合理储存物资。

  (三)仓库储存条件应满足储存物资的属性、特点及用途所要求,并设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库存物资应堆码整齐、明确标识。

  (四)严格执行物资验收程序。购买实物的报销必须有验收人签收,不允许出现以票据代替实物验收的行为。

  (五)仓库保管员应对仓库物资的安全性负责,严格仓库保卫制度,严禁擅自借用、挪用仓库物资,确保物资安全;严格库存物资动态盘点制度并保留盘点记录,严格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帐物相符。

  (六)严格库存物资交接手续。仓库保管员调动工作应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见证,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七)集团的固定资产管理应依据《河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集团所属单位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时应规范工程建设收支管理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依据工程委托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委托书或合同,编制详细的工程预算(一般情况下,工程预算毛利不得低于20%)。

  工程建设委托书应清楚标明工程的名称、项目、造价、工程建设起止时间等。

  (二)一般情况下,工程开工前应将工程预算(注:预算应编制年度序号)提交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及集团质检部备案。

  (三)工程承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需要支付工料费的,应同时提交工料费详细清单及工料费预算清单,报请集团主管领导审核,呈总经理审批。

  (四)工程承接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委托书》及工程预算,到财务处列收入、报支出。

  原则上,每年12月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不列入当年经营收入指标。以主体工程的建设时间计入下年度经营收入指标。

  (五)零星维修或工程项目报应收帐款时,应附零星维修及工程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谨慎处理对外投资活动,所有对外投资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集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集团质检组应按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会同财务处后勤企业科定期实施后勤集团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监督检查管理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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