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区临港区国土资源分局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1002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10-14 点击:

  项目编号:

 宜临港采磋〔2018〕4 号(第二次)

 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第二次)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综合评分法)

  采 购 人: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 年 6 月 7 日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 -

  3 3

  - -

  第二章

  磋商须知…………………………………………………- -

  7 7- -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 21- -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 21-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 22- -

 第六章

  采购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设备清单……………………- - 23- -

 第七章

  体现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 …- - 25- -

 第八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 25- -

 第九章

  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 - 26- -

 第十章

  磋商内容及相关规定………………………………

  ……- - 28- -

 第十一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30- -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

  37- -

 第十三章

  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文书格式………………………- -

  38- -

 第十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 48- -

 第十五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 53- -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 号印发)等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为委托方的 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第二次)

 组织政府采购,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

 宜临港采磋﹝2018﹞4 号(第二次)。

 (二)项目内容: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 1 包,即:第一包: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第二次);

  ( 三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磋商文件公告及获取 (一)公 告时间:2018 年 8 月 6 日 9:00 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15:00(北京时间,下同)。

 (二)

 获取时间 :2018 年 8 月 6 日 9:00 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15:00。

 磋商文件获取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下同)。

 (三)

 获取方式: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ggzy.yibin.gov.cn)首页右侧“电子交易平台”,点击“投标人”,再点击“政府采购交易会员注册及登陆”栏目后进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并按网上提示缴纳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技术服务费)和下载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只在网上发布,不再提供其他发布方式。首次参与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活动的供应商在办理了数字证书后须先下载数字证书驱动安装并注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 7×24 小时服务电话:400-9618-998。

 三、技术服务费的交纳 (一)技 术服务费:100 元(大写:壹佰 元)。

 (二)技术 服务费 交 纳时 间 :2018 年 8 月 6 日 9:00 至 2018 年 8 月 20 日 15:00。期间,将技术服务费交纳至以下账户。

 收款单位:

 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 账

 号:

 22-494101040010778

  。

 (三)注 意事项

 1.技术服务费的有效交纳,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技术服务费交纳回执》和响应文件开启现场打印的《技术服务费交纳情况汇总表》为准。

 2.所有市本级和县(区)项目,技术服务费均须交纳至上述账户。

 3.同一项目分多个包的,供应商只需交纳一次技术服务费。

 四、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一)磋商保证金:

 第一包金额:¥ 2000 元(大写:

 贰仟 元); 。

 (二)磋商保证金 交 纳时间及交纳方式:供应商应在 2018 年 8 月 20 日 15:00 前,及时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并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出《保证金交纳回执》。

 收款单位: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账

 号:22494101040010844。

 (三)注意事项 1.供应商须先交纳技术服务费后,才能交纳磋商保证金,请广大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技术服务费和磋商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响应。

 2.同一项目分为多个包的,每个包均须单独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凡交纳金额与磋商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交纳磋商保证金和参与投标)。

 3.磋商保证金和技术服务费须通过供应商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时所绑定的网银账户交纳。

 4.技术服务费和磋商保证金具体交纳方式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交易指南--操作指南中的“宜宾电子化交易保证金交纳教程(视频版)”,或咨询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831-5201281、5201311)或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831-5108841 )。

 5.供应商交款的网银账户为农业银行账户时,应采取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农行在线支付”方式交纳技术服务费和磋商保证金,并分别取得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相关交纳回执证明(未取得交纳回执的,属无效交纳)。

 供应商交款的网银账户为非农业银行账户时,应先后将所需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磋商保证金金额分别通过企业网银账户,及时交纳至上述账户,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且以“跨行订单分配” 方式分别查询和分配(即绑定)技术服务费和磋商保证金,并取得相关交纳回执证明(未取得交纳回执的,属无效交纳)。

 6.跨行交纳保证金(即非农行账户交纳)存在到账延迟可能,建议供应商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前 1-2 天交纳保证金。若非农业银行账户成功交纳技术服务费或磋商保证金六小时后,其交纳状态仍显示为“未交纳”的,可在交纳时间截止前垂询技术服务电话 0831-7175298。

 五、响应文件的提交 (一)提交方式:现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三份和电子投标文件一份(U 盘)(纸质投标资料一正两副,电子投标文件上注明供应商名称和项目名称,下同)。其具体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 条办理。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2018 年 8 月 21 日 9 时 30 分。

 (三)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四)若本磋商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运至指定位置,即: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六、相关事宜 (一)响应文件签署 (一)响应文件签署: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纸质文档,且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签章。

 (二)响应文件开启 地点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路中段 59 号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 楼)。

 (三)信息发布

 本邀请函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同时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

 (四)特别提醒

 1.为促进充分竞争,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切实方便广大供应商投标,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现已全面推行电子化。相关单位或个人如需参加宜宾市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提前办理数字证书、开通网上银行或提交远程投标申请等相关事宜,其具体办法详见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相关公告,或电话联系我们:0831-5108841(项目受理、标书内容咨询);0831-7175298(技术服务费、保证金等收退);数字证书办理室(办理数字证书咨询)0831-5132672<四川 RA 数字证书,颜色为蓝色>、7175292<CFCA 数字证书,颜色为黑色>;0831-5108841(质疑受理)。如需电子化政府采购相关操作咨询,请随时拔打 4009618998 技术服务电话(提供 7×24 小时服务)。

 2.数字证书、电子签章是重要的保密资料,须慎重保管。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使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磋商文件中设置了可选项(用“□”标识),供采购代理机构参考,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考虑和选择,并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七、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

 地

 址: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路中段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1 楼 邮

 编:

 邮

 编:

 644002

  联 系 人:

 杨先生

 联

  系

  人:

 李老师

 电

 话:

 3580677

  电

 话:

 0831-5108841

 传

 真:

 传

 真:

 0831-5108841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

  网

 址:

 网

  址: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日期:

 2018 年 6 月 7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

 采购人

 名

 称: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

 杨先生 电

 话:

 3580677

 2

 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路中段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1 楼

 联系人:

 李先生

  电

 话:0831-5108841

 3 项目编号

 宜临港采磋﹝2018﹞4 号 (第二次)

 4 项目名称

 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 (第二次)

  5 采购主要内容 本次采购的货物共计 1 包, 即 :第一包: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 (第二次) ;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7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 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供应商应按第四、五章要求,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并添加到《宜宾市政府采购投标文件编制系统》中(该章有关资格审查文件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 是否接受联合体 响应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9 现场踏勘 ☑ 无

 □有 10 标前答疑会 ☑ 无

 □有:

  11 合同分包 □允许

 ☑ 不允许 12 资金来源及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财政资金:

 ☑ 采购指标

 □非采购指标 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第一包金额:取费标准参照发改价格

 〔2007〕670 号执行*100%。

 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13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 时间截止时间 2018 年 8 月 21 日 9 时 30 分 14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路中段 59 号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 楼)

 15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和地点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 (地址:

 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酒都路中段 59 号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 楼)

 )

 16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共 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

 17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18 成交价 以成交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不保证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

 19 定标原则 □ 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个。

 ☑

 由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 个,采购人根据相关规定按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 磋商保证金的交纳 第一包金额:¥ 2000 元(大写:贰仟元); 交款方式:供应商应在2018 年8月20日15:00前,及时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到以下账户,并在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打印出《保证金交纳回执》。

 收款单位: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策划投资服务局; 开

 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 账

 号:22494101040010844 。

 注:每个包均须单独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凡交纳金额与磋商文件规定数额不一致的,均不能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分配,即无法正常交纳磋商保证金和参与投标)。

 21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 磋商保证金将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分行设置的保证金网银账户原渠道退还到供应商的交款网银账户。

 22 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金额:2000元。

 交款时间与方式: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合同签订前)须交纳履约保证金。

 收款单位: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开 户 行:建行宜宾分行营业部南岸分理处 ; 银行账号:51001728708059666668。

 投标保证金不能转作履约保证金。

 23 履约保证金退还 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凭验收结算单原件、临港开发区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单、采购合同、开户许可证、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24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

 25 交货期限 / 26 供应商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四、五章。

 27 响应文件有效期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

 28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纸质文档。

 29 响应文件的签署 响应文件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签章。。

 30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及相关要求(份数及 其包含内容等)

 1.响应文件提交:所有响应文件均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到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现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一式 3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份。并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一份(U 盘)。

 31 响应文件开启方式 本项目采取现场开启方式开启响应文件。

 1.签到相关事宜:所有投标人均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

 达开标地点签到并参加开标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开启响应文件相关事宜:

 (1)随机开启响应文件。

 (2)若本响应文件明确规定需提供样品,则所有样品均需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运至指定位置,即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否则,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32 响应文件的密封 将制作好的纸质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或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33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要求(该条内容的真实性由采购人和监督部门在成交结果公示 期间核实)

 (1)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供应商声明不存在限制响应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响应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响应行为。

 (3)如响应文件存在虚假,或在成交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采购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成交候选人或成交资格。

 注:响应文件真实性是指:“第四、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内容。

 34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政府采购行政监督备案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磋商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35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低于采购预算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以最后一轮报价为准)算术平均价 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36 采购人澄清的 时间和方法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须在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五日前进行,不足五日则顺延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一律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更正公告形式公开发布,并视为已将更正内容书面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在此期间,相关供应商应自行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查阅、下载而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7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1.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进行询问或质疑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2.供应商对磋商过程进行质疑的,应在各磋商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供应商对磋商结果进行质疑的,应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

 38 采购资金拨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 采购人 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39 样品处理 若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采购活动结束后,立即退还非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待成交结果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无质疑投诉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

 且不影响中标结果的,退还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并由其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40 其他补充内容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并由其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报价单应当填写报价单位名称、金额大小写并签字确认,否则报价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同时,若是代理人参与报价的,在报价时须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报价单一并递交,否则报价无效。

 41 磋商文件的解释 对磋商文件的解释,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货物清单内容及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服务清单及服务要求、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提出的询问、质疑由采购人答复;其余内容由采购代理机构即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答复。

 42 实质性要求 本磋商文件中有★标识的条款、明确为投标无效(无效投标、无效处理等)和响应文件不予受理的条款,以及关于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投标费用(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有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投标有效期、资格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均不允许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磋商邀请中所叙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磋商双方 (一)由 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有关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参加的磋商小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四、有关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

 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为该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响应文件的语言

 1.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除国际通用标识、符号、计量单位等外,响应文件资料如有外国文字,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六)投标货币

 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五、报价有效期 (一)报价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届满后 90 日历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可以长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在特殊情况下,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原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报价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供应商如拒绝上述要求,则按放弃报价处理。

 六、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格式

 响应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详见第八章 。

 七、响应文件份数及包含内容 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响应文件应包含宜宾市政府采购报价函。

 八、 响应文件的密封 将制作好的纸质响应文件(一式三份)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电子响应文件与纸

 质响应文件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或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在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并加盖投标单位章(鲜章)。

 九、响应文件递交 现场提交响应文件。具体递交方式按第二章“一、须知前附表”第 30 条和第 31 条相关规定办理。

 十、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磋商文件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按有利于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一、付款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 采购人 根据《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款。

 十二、磋商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一)磋商保证金交纳。供应商投标时,必须以人民币递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递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供应商成功交纳时间以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出具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中载明的缴纳时间为准)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其投标视为无效投标。

 磋商保证金的具体交纳方式详见第一章四(三)。

 (二)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无息退还。

 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或者供应商和采购人书面协商可以延迟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时限之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存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成交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6.在磋商过程中,报价超出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 8.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9.供应商违反本磋商文件第十三章附件 3《承诺函》相关条款; 10. 相关法律法规、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履约保证金 (一)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前交纳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二)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由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收取、退还。

 十四、货物及报价要求 (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所供货物必须满足。

 (二)除磋商文件要求采购进口设备外,其余只能用国内产品报价,否则为无效投标;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的,若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国内产品的质量、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可以参与报价竞争。

 (三)响应文件中主要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视为一家,如果有多家供应商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参加谈判的,应作为一个响应人计算,以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最低报价者为该品牌及型号产品的唯一有效响应人。

 十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或者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本轮次报价未超过上一轮次报价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各轮次有效报价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不能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二是供应商的每一轮次报价须低于自身上一轮次报价)。

 十六、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的; (二)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 (三)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性要求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要求,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三)响应文件的格式、语言、计量单位、知识产权、投标有效期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 (四)投标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五)技术应答内容完全或者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规定要求,且无相关证明材料的(主要适用于专用设备和电子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的货物属于规格标准统一或者订制产品的除外); (六)未载明或者载明的采购项目履约时间、方式、数量与磋商文件要求不一致的; (七)相关法律法规、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履行合同

  (一)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验收 (一)中标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二)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 (川财采〔2015〕33 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二十、相关行为约定 (一)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有效期为 1 年。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4.不遵守开标、评审现场工作纪律,扰乱或者委托其他人扰乱开标、评审现场秩序的; 5.向采购人、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成交的,或者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7.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8.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9.拒绝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11.借维权之名获取非法利益、不当得利并经查证属实的; 12.在财政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隐瞒采购项目相关情况的;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4.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失信行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二)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 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可以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三)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 年 2 月 6日发布)、《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而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查实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应当认定为无效;中标(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应当认定中标(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后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法院征信系统中有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等记录,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未被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二十一、相关政策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时,只要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给予其6%的价格扣除。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其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电视设备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非清单内产品不能参与投标。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最新一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

 (三)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可优先采购:在价格、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

 二十二、投标纪律要求

 供应商参加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单位、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彩果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同时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三、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应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其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1.质疑人须当面递交书面质疑材料(书面质疑材料应包含质疑书原件、质疑事项相应证明材料、质疑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以上资料均须盖质疑人公章,并根据质疑书涉及对象数量,提供相应份数;同时,质疑书中需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当面递交确有困难的,可邮寄书面质疑材料,但寄出日期必须在质疑期内(受理质疑时间,以收到书面质疑材料的时间为准)。

 2.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磋商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并确保真实性,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遵守“实事求是”和“谨慎

 性”原则,并承担使用虚假材料或恶意方式质疑的法律责任。

 4.质疑人行使质疑权时,必须坚持“谁主要相关,谁直接负责”的原则,对商务、技术等方面的意见、质疑,由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同时抄送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组织工作的质疑,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如既涉及采购人又涉及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事项分别递交质疑书。

 5.凡质疑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有效期内不能补充完整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6.凡邮寄质疑材料的寄出日期超过质疑有效期的,其质疑将不予受理。

 7.投诉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

 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 家。

 第四章

 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一、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七、本项目对供应商或投标产品提出的特殊要求:

 (一)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将其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情形,认定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 3“承诺函”中承诺)

 (二)供应商单位、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截止到本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36 个月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该条款须在第十三章附件 3 “承诺函”中承诺)

 (三)

  。

 第五章

 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若营业执照已变更为五证合一或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磋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时,不必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和磋商代表身份证扫描件; (四)宜宾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保证金缴纳回执扫描件;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确定的本次投标承诺函(即第十三章附件 3); (六)其他:/

 。

 二、特别提请注意 (一)本章所有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扫描添加到投标文件;同时,投标时须提供原件备查。

 (二)以上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六章

 招标项目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一、项目概述 /。

 二、项目清单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杆管线搬迁工程监理项目

 (二)

 服务 内容。

 1、对由临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的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建设项目所涉的水、电、气、通信、铁塔等杆管线搬迁工程进行监理服务。

 2、监理工作内容:根据招标人授权对杆管线搬迁工程所有施工项(包括查勘摸底、

 方案设计、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工程实施、验收、审计结算等)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合同、信息(资料)和现场协调管理,协助招标人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工作重点:代表招标人履行现场监督管理职责,为招标人把好工程质量关、进度关。

 3、服务周期:从正式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对 1 年内新增的杆管线搬迁工程进行监理,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完毕,并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质保期内的监理服务。

 ( 三 )

 监理服务的基本要求

 1、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工作;投标人不得转让或挂靠监理业务。

 2、投标人除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监理外,投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投标人应在组建监理部后向建设方提报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考核评估)方案,并就重大事宜的处理同建设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至少派遣 1 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常驻临港区(招标人可提供办公场所,但不含办公所需设备),确保监理人员能够根据工程进展及时到位,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固定化,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调换监理人员;对于不合格的监理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更换,投标人在接到招标人要求后 15 日内予以调换。投标人派驻的监理人员须常驻现场,到位率均不得低于 95%(由招标人进行考勤)。现场监理人员因事可以请假,但每月(含周末加班)请假天数不应超过 3 天。

 4、现场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基础、熟悉监理工作流程、敬业爱岗、自觉主动,恪守监理职业道德,不故意刁难、不索要好处。

 5、投标人结合建设方要求以及发包合同的约定等,建立健全各类工作流程、现场管理制度以及内部管理机制,加大日常巡视监督力度,对于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危险应为,应积极主动地予以制止,切实做好现场监理工作。

 6、投标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进行监理人员配置,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中级职称或拥有省级监理证书,有二年以上专监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土建或安装技术基础、熟悉施工工艺和验收规范。

 投标人所委派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当中,应至少有一名熟悉工程造价的。现场监理员要求相应专业本科毕业 1 年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或相应专业大专毕业 2 年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监理工作经验,持有监理员上岗证。

 (四)

 主要监理工作要求

 投标人除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现行标准规范以及施工图纸等开展日常监理工作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控制 1)投标人应结合监理大纲及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编报监理规划,以确保其现场监理工作符合其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2、依据监理规划、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实际情况、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等编报专项监理细则。

 3、投标人应依据经批准的监理细则等,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切实做好质量预控(包括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人员资格的核验、施工设备的进场报验等)、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跟踪检查(包括质量巡检、质量旁站),及时发现不良质量行为、消除质量隐患,严把工程质量验收关。

 4、投标人除了设计文件、现行标准规范、经批准的监理细则以及各自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等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活动外,应对其承包人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受控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及时纠正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运行问题,来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同时接受发包人对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

 5、投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健全质量巡检及旁站制度,通过经常性的巡检以及对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督,为各环节验收提供直接依据。对于需进行旁站的部位,投标人有权利要求而且有义务要求承包人代表(质检员)必须到场,承包人代表(质检员)不在场时,投标人有义务要求承包人及时派人参与,承包人未及时派人员参与的,投标人有权要求暂停关键部位的施工。

 投标人的质量巡检及旁站监督,不应影响正常施工活动,并需做好质量巡检及旁站监督活动的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告知施工方管理人员并对施工方的整改行为进行跟踪。

 6、投标人应健全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督促承包人在做好自身的质量三检工作进行质量报验,及时组织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协助发包人做好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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