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医疗设备购置招标文件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10-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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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

 0724- - 1501D41N3423

 采购项目名称:

 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

 发布日期:

 二 〇 一 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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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一、 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 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 0 30 分钟内。

 二、 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 适当提前到达。

 三、 投标人请 注意区分邮购标书、投标保证金及中标服务费 各 收款帐号的区别。务必将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投标及保证金退还的速度。中标服务费存入指定的 中标 服务费 缴费 账户。

 四、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招标文件指定的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由于转账当天不一定能够达账,为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未达账而导致投标被拒绝,建议 至少提前 2 2 个工作日转账。

 五、 投标文件应按顺序 编制页码。

 六、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要求 盖章、签名 及密封。

 七、 请正确填写《开标一览表》,并与《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一同封装在单独的唱标信封当中。

 八、 招标项目内有多项设备或报价内容的,应加总后报总价。

 九、 如投标人以非独立法人注册的分公司名义代表总公司盖章和签署文件的,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总公司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书原件。

 十、 购买了招标文件的公司,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参加投标。邮购或网购文件的公司应提供快递地址以确保收到纸质的采购文件。

  (以上提示内容仅作一般事项提醒,如与实际招标项目要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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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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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投 标邀请函

 各(潜在)投标人: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的委托,对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一、项目编号:0724-1501D41N3423 二、采购项目名称: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项目 三、采购内容:

 设备名称

 数量

 最高采购限价

 经颅磁刺激仪 1 套 人民币 50 万元 详细技术规范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或超出最高采购限价,将导致投标无效。

 本项目采购本国产品。

 四、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具备有效的授权证明资料(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

 4.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5.所投产品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6.所投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五、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 2015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1 月 30 日每天(节假日除外)9:00至 11:30,14:00 至 16:30(北京时间) 购买招标文件,本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 150 元人民币(网购或邮购方式需要收取 50 元快递费),售后不退。

 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供以下证明文件(网购或邮购方式应先传真以下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招标文件购买方式:

 (1)现场购买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1 楼购标室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26 号 1 楼购标室 电话:020-37652392 传真:020-37652396 联系人:吴小姐 (2)邮购(电汇时,请注明项目编号)

 户

 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帐

 号:120905690610808 电话:020-37652392 传真:020-37652396 联系人:吴小姐 (3)网购 网购招标文件,只适用于本公司会员(非会员,请登录 sdf.lkjgmgitc.com,注册会员资格)。会员网购招标文件请登录 sdf.lkjgmgitc.com,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站,填写订单并成功支付款项。

 电话:020-87768198-2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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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0-37658093

 联系人:张小姐、曾小姐 注:投标人如选取“邮购”或“网购”方式购买标书,采购代理机构将用快递及时寄去招标文件,但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

 六、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00 秒(注 9 时 30 分开始受理投标文件) 七、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 楼 9 号会议室(广州市东风东路 726 号 2 楼)(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授权代表亲自送达投标地址,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它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八、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15 年 12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00 秒 九、开标地点: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 楼 9 号会议室(广州市东风东路 726 号 2 楼)

 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莫宁含、邓超妍、戴琨琳

 招标人联系人:朱先生 电话:020-87768198-182、185

 电话:0754-82902776 传真:020-87768283

  传真:0754-82902776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26 号 18 楼

  联系地址: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北路 邮编:510080

  银行及账户信息:

 (1)电汇邮购招标文件缴费账户:

 收款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120905690610808 (2)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银行账号:120905690610703 (3)中标服务费缴费账户:

 收款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银行账号:1701014170030807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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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

 一、 投标人 资格:

 1.投标人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法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投标人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具备有效的授权证明资料(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

 4.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5.所投产品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6.所投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二、 用户需求书 :

 注:带“▲”号条款为评审时的重要技术参数,不作为投标无效条款。

 一、产品主要配置要求 1、磁刺激器主机:

 1 台; 2、惰性液态内循环冷却系统:

 1 套; 3、与惰性液态内循环冷却系统配套的 8 字形线圈:1 副; 4、重复刺激定位帽:5 套 5、管理与控制系统:1 套 6、线圈支架:1 套 二、主要技术性能要求 ▲1、应用于中枢神经和外周神经的检测,同时也能用于精神科、神经科、康复科某些疾病的治疗研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或专业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刺激频率:0-100Hz 可调,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或专业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3、线圈冷却采用液态循环冷却系统(优先配置惰性液态内循环冷却系统),非风冷线圈。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表或专业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4、刺激线圈:能实现双面双向刺激 ▲5、最大刺激强度 1.5-4.5Tesla 连续可调; 修改为:最大刺激强度为 6Tesla,并连续可调; 6、磁感应强度最大变化率:40KT~80KT; 7、脉冲上升时间:50μs±10μs 8、输出脉冲宽度:340μs±20μs ▲9、电脑操作控制系统(非工控机,非触摸屏,并要求中文操作界面),能实现:

 a)硬盘储存、USB 储存; b)专家方案、病历管理、以及病历打印输出; c)刺激模式图形(数字)仿真、温度显示与控制保护。

 10、一体式可推移整机结构:

 a)静音脚轮设计;

 b)可固定线圈支架; 11、具备触发输入输通用接口。

 12、单脉冲、重复脉冲、BURST、PATTEREND 刺激的多种刺激模式自由调整。

 13、已经取得国际认证机构认证的 ISO13485、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4、开放式的技术平台,可与国内外的主流肌电诱发电位仪、脑电图等设备兼容。

 ▲15.投标人应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 三、售后服务要求 16、提供壹年免费保修终身服务,24 小时内解决出现的问题;如果 5 天内不能解决问题,提供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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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17、负责上门安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支持。

 18、现场技术操作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规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19、负责软件免费升级

 三、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供货要求: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到货(与用户需求书相矛盾的,以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为准)

 2.经验要求:投标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投标,且近年来资信良好,履约能力强,没有违法记录 3.项目标的:详见投标邀请函 4.报价要求:投标人应报货交招标人指定地点/仓库(包括安装至指定位置)人民币含税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明细报价表进行明细报价。

 5.完工期:到货十天内完成安装调试。

 6.质保期(服务期):售后服务为生产厂家负责,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提供终身维护(与用户需求书相矛盾的,以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为准)。

 7.验收要求:设备到货验收后,必须免费安装调试至能正常使用,并免费培训操作。

 8.售后服务:对招标人的服务通知,投标人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到达现场,48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 48 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投标人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招标人临时使用。

 9.付款方式:合同设备全部到指定地点交付并完成安装及验收后,凭招标人收货证明、投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以及加盖招标人公章的调试验收使用意见,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95%;5%的合同余款作为质保金由招标人在保质保用期满后一个月内全额付给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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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函中所述项目的政府采购。

 2. 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汕头大学精神卫生中心。

 2.2 “监管部门”是指:项目监督主管部门。

 2.3“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4“招标采购单位”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2.5 合格的投标人

 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

 2)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

 3)在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2.6 “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采购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工程”是指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符合本项目相关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工程。

 3.3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采购单位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招标向中标人收取的中标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2011]534 号文《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依据。中标金额的各部分费率如下表,本项目类型为 货物招标:

  类

 型

 费

 率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 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50000 0.05% 0.05% 0.05% 50000-100000 0.035% 0.035% 0.035% 100000-500000 0.008% 0.008% 0.008% 500000-1000000 0.006% 0.006% 0.006% 1000000 以上 0.004% 0.004% 0.004% 一次招标代理费最高限额 人民币 350 万元 人民币 250 万元 人民币 450 万元 例如:某设备招标代理项目中标金额为3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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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100)万元×1.1%=2.2万元 合计收费=1.5+2.2=3.7(万元)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服务费,以电汇方式缴纳,交费帐户为:

 收款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银行账号:1701014170030807 用

 途:“ (项目编号) ”中标费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 投标邀请函 2) 采购项目内容 3) 投标人须知 4) 合同格式 5) 投标文件格式

 6) 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采购单位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设备参数及服务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招标采购单位澄清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期少于十五天的,应征得各投标人的同意。

 6.3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l 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修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7.2 招标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期少于十五天的,应征得各投标人的同意。

 7.3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日前,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及计量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

 8.2 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招标采购单位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0. 投标文件编制 10.1 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10.2 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采购单位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0.3 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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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投标报价 11.1 如招标文件无特殊规定,投标价格以人民币填报。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采购项目内容”中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明细报价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应内容,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11.3《投标明细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必须标明“免费”; 2) 投标报价应为货物运至用户指定地点的含税价(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安装、伴随服务、关税、销售税、其他税以及采购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11.4 每种规格货物或每项标准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 备选方案 12.1 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招标文件允许有备选方案的除外)

 13. 联合体投标 1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2 如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见附件)。

 14.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14.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表》中所列要求。

 14.2 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15. 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

 16.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融资担保 16.1 投标保证金 16.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1.2 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形式和时间:

 (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4,009.00 元(人民币肆仟零玖元)。

 (2)投标保证金以 银行转账或银行汇款方式,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以下指定账号;或以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 的 保函的形式提交。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

 收款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金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体育东路支行 帐

 号:120905690610703 投标人须在汇款或转帐附言标注本次项目编号,同时详细填写附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并将汇款底单复印件附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中,连同《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单独的唱标信封内递交,以便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3)保证金以到达上述保证金账户为准,投标人应按以上所述方式及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能及时到帐的风险。

 (4)投标人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于投标文件中提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样本格式参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2.3《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投标人提交担保函原件作为《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并将担保函复印件连同《开标一览表》一起密封在单独的唱标信封内递交,以便进行公开唱标。

 16.1.3 凡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16.1.4 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投标保证金以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担保责任终止;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投标保证金以投标担保函形式提交的,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担保责任终止。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结束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1.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中标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两个工作日内交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16.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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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6.2 履约保证金 16.2.1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合同履行需要,要求中标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

 16.2.2 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形式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 10%,采购人可根据履行合同的实际需要,在以上范围内规定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

 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担保函样本格式参照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附表。

 16.2.3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履行完采购合同主要义务后,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原额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履约担保函形式提交的,担保责任终止。

 16.3 融资担保 16.3.1 融资担保,是指专业担保机构为中标人向银行融资提供的保证担保。

 16.3.2 中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本项目采购合同履约进行融资。

 17. 投标有效期 17.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后的 90 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时间短的将被作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7.2 特殊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报价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 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和副本五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出具书面授权证明,法人证明及法人授权证明均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格式见附件)。

 18.3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加盖公章或签字才有效。

 18.4 电子文件,投标人必须随投标文件同时提交一套全部投标文件内容的电子文件(U 盘或光盘,无病毒),电子文件必须装于独立的信封,信封上注明“电子文件”。其中所有文件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所有文件用 WORD 或 EXCEL 格式处理(资质文件及证书等可扫描以图片格式提交)。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9.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递交 19.1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明“唱标信封”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单独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9.2 所有信封外包装上应当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或签字。具体格式如下:

 投标文件 收件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19.3 如果未按要求密封和标记,招标采购单位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9.4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地点和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接收投标文件,超过截止时间后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招标采购单位将拒绝接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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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采购单位。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结束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0.3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20.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五、开标、评标 与授标

 21. 开标 21.1 招标采购单位在《投标邀请函》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原则上应当有采购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采购单位委托的机构检查并见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

 21.3 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21.4 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明细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2.1 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2.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

 22.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方法,具体见本部分“九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23. 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投标文件的初审包括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将依法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要求。具体审查内容详见《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表》。只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比较与评价,否则将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2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3.3 评标委员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3.4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进行初审的过程中,对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投标人代表,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但不得通过补充文件改变其初审不合格或无效投标的结果。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 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不得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答复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人的印章)的书面形式做出。

 24.2 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 投标的比较和评价 25.1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6. 授标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6.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的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

  12 第 第 12 页

 人。

 26.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质疑 27. 质疑 如果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将依法给与答复。

 七、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28. 合同的订立 28.1 采购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将重新采购。

 29. 合同的履行 29.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9.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照规定备案。

 八、适用法律

 30. 招标采购单位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

 30.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注意:

 30.1.1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0.1.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投标时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予认可。

 30.1.3 政府采购货物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要求的货物的政策适用性说明表(格式见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予认可。

 30.1.4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九

 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标方法、步骤及标准:

 3 31 1. .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技术、商务和价格三部分分别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分。三项总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得分占 50 分,商务得分占 10分,价格得分占 40 分,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 32 2. . 评标步骤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初审、比较与评价:

 (一)初审

 《资格性及符合性检查表》

 序号 内容 1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办法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2 (1)投标报价未超过本项目最高采购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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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 (3)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且是唯一确定的 3 准入条件:

 (1)提供《投标函》,报价有效期为报价截止日后的 90 天 (2)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4)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5)招标文件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时,不得以进口产品投标 (6)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资料(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

 (7)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副本(如投标人为制造商)(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8)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表(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9)提供所投产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如国家有相关规定)

 4 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5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6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不产生偏离(投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功能或其他内容优于采购要求部分不视作偏离)

 7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二)比较与评价

 1.技术评价:

 评议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所投产品对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 20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得 20分;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 80%~100%的(不含 100%),得 12-20分(不含 20 分); 所投产品技术参数满足用户需求书中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占全部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数量的比例在 80%以下的(不含 80%),得 0-12分(不含 12 分)。

 所有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彩页及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作为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响应不符合招标要求(如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为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版)。

 所投货物技术参数及性能与技术规格要求的符合性 15 完全满足用户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得 15 分 部分满足用户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得 5-15 分(不含 15 分) 基本不满足用户需求书中不带▲号的一般技术参数,得 0-5 分(不含 5 分) 所有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产品彩页及相应技术参数的厂家使用说明书作为技术证明文件,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相应技术参数响应不符合招标要求(如厂家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为英文版,请同时提供中文版)。

 所投货物的先进性及稳定性 5 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货物进行评议及打分,优 4-5 分、良 2-3 分、一般0-1 分。

 所投货物配置、选型的合理性 5 由评委据此对各投标人的货物进行评议及打分,优 4-5 分、良 2-3 分、一般 0-1 分 所投货物制造商的生产水平及知名度 5 由评委对各投标人的货物进行评议及打分,品牌知名度高 4-5 分、品牌知名度中等 2-3 分、品牌知名度低 0-1 分

 2.商务评价:

  14 第 第 14 页

 序号 评议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 1 合同条款的响应性 1 投标人横向比较,在 0-1 分内打分 2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 2 投标人横向比较,在 0-2 分内打分 3 投标人的资信状况 4 投标人横向比较,在 0-4 分内打分 4 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3 投标人横向比较,在 0-3 分内打分

 3.价格评价:

 (1)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A. 投标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包括成员全部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且投标产品含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时,报价给予 C1 的价格扣除(C1 的取值为 6%),即:评标价=核实价(经初审进行必要的更正后的投标价)-小微企业产品核实价×C1;

 B. 投标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报价给予 C2 的价格扣除(C2 的取值为2%),即:评标价=核实价(经初审进行必要的更正后的投标价)×(1-C2);

 C. 本条款所称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D.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E. 本条款中两种修正原则不同时使用。

 (2)评标价的确定:经投标文件初审进行必要的价格更正及按上述条款的原则校核修正后的价格为评标价。

 (3)计算价格评分: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评标价中,取最低者作为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供应商的价格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价格评分=(基准价÷评标价)×40

 4.综合比较与评价:

 根据每个投标人在上述各评审阶段中的得分,采用下面公式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W=[Cmin/C]×40 + T + M

 其中:

 W

  某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C

  某个投标人的评标价; Cmin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评标价; T

  某个投标人的技术评审得分; M

  某个投标人的商务评审得分; 注:

 T、M 均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推荐中标候选 人 名单

 评标委员会根据最终评审的结果,推荐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相同的,按下列顺序比较确定:(1)节能产品;(2)环保产品;(3)投标报价(由低到高);(4)技术评分(由高到低)。如以上都相同的,名次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15 第 第 15 页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 ( 项目) )

 合

 同

 书

 (货物类)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但不得偏离实质性条款 。

  16 第 第 16 页

 甲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乙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根据

  项目的招标结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货物内容

 序号 商品名称 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参数)

 产地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合计总额:¥

  元;

 大写:

 合同总额包括乙方设计、安装、随机零配件、标配工具、运输保险、调试、培训、质保期服务、各项税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

 注: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二、合同金额 为(大写):

 元(¥

  元)人民币。

 三、设备要求

 1.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交付验收标准依次序对照适用标准为: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或行业标准;②符合招标文件和响应承诺中甲方认可的合理最佳配置、参数及各项要求;③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3.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

 4.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5.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四、交货期、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1.交货期:

 2.交货方式:

 3.交货地点:

 五、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

 内付款:

 1.预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2.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同时无息退还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

 3.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使用

  个月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简称“质保期”)为

  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退、包维护保养,期满后可同时提供终身 (免费/有偿) 维修保养服务。

 2.质保期内,如设备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60 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3.对甲方的服务通知,乙方在接报后 1 小时内响应,4 小时内到达现场,48 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48 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乙方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甲方临时使用。

  17 第 第 17 页

 七、安装与调试: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八、验收:

 1)货物若有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验收,若无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整机无污染,无侵权行为、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2)进口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地证明和商检局的检验证明及合法进货渠道证明。评审小组在各投标人的报价有限期内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口货物的报关单。

 3)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具出厂合格证,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所有随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

 4)乙方应将关键主机设备的用户手册、保修手册、有关单证资料及配备件、随机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5)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九、 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 乙方交付的货物、工程/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2)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争议的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三、其它

 1) 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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