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09-23 点击: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或者项目使用单位、设施管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制度。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含下属单位)是市政府设立的代建管理机构,可受政府委托,代建非经营性项目。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

  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等公用工程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 (四)市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立项总投资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市政府另有指定实施机构的除外。

 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项目,业主报请市政府同意,可不实行代建,由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七条

 在代建期间由代建管理机构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职责。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管

  理、消防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受业主委托在项目实施阶段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并以代建管理机构名义办理代建阶段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条

 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建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三)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总额及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四)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选址、前期勘察、环评、规划(含方案)、用地、水保、地灾、矿产压覆、立项等需由业主出面办理的各项报批手续,协助代建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

  更功能配置; (六)负责办理用地手续,协助征地拆迁和清表工作(市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七)负责编制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协助代建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向代建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和资料; (八)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九)参与项目工程质量、施工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参与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接收等手续; (十一)负责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投入使用项目的接收,并做好管理养护工作; (十二)其他应由业主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负责项目施工投资控制、质量安全、工期进度、信息档案的监督管理; (二)拟定年度代建项目计划,提出代建项目资金使用需求,完成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市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统筹使用计划的编制; (三)协助业主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服务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助业主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协调参建单位和业主的关系,将参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八)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备案、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结算并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 (九)负责向业主(管养)单位移交已竣工验收或已完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十)在工程保修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督导参建单位处理,并负责工程索赔、工程保修等事项。

 (十一)应由代建管理机构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由市政府在项目启动时分别明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须书面委托代建管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发改部门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和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不能突破发改部门批复的范围。

 第十五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代建项目发生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时由业主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交代建管理机构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每季度分别向市政府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业主分别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管理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业主使用或者管理。业主须在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当日进行接收。

 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后,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至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结算审定。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

  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代建管理机构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业主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市代建管理机构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代建专户),代建专户实行市财政部门与市代建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书面申请,代建管理机构按程序报送相关单位审定和批准后,由代建专户直接支付到参建单位或用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业主对项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及业主分别报送项目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计提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成本。代建管理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在代建管理费中,按不超代建管理费总额的 10%支付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

  用给业主。

 在业主与代建管理机构签订代建委托书后,市财政部门预付20%的代建管理费,项目实施阶段按工程进度同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毕。

 第二十五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市发改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

 业主单位、代建管理机构及市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

  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管理部门,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代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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