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来源:雅思 发布时间:2020-09-18 点击:

  水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水务局党组议事规则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结合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要建立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求真务实,尊重实际,广泛征求意见。

 (四)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局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政治责任,集中精力把好方向、定好政策、抓好大事、管好干部,从思想、政治、组织上加强和改进对全局的领导,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研究贯彻意见,检查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中央、市委、县委领导的重要指示、决定。

 (三)对全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安全稳定和群众工作等重要问题、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定期分析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形势,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工作。负责中层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考核、录用、奖惩,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人员调整、晋升等重要人事工作。

 (五)审议决定局内部组织机构(包括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方案,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

 (六)审定全县重大水利改革方案和局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定涉及全局范围的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八)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呈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研究审定以局党组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局党组领导同志代表党组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

 (九)讨论各党支部提请议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或提出指导意见。

 (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及时研究对策,作出处理决定,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十一)上级党组织要求党组集体决策的其他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提出,党组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党组会议题。

 (二)党组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党组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党组成员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党组成员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党组会决策。

 (三)凡提报局党组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须事先提出明确意见。重要事项以及内容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成熟方案后提报党组会研究。对于专业事项或复杂事项,提报议题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咨询或合法合规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未经咨询论证及合法合规性审查的,不得提报会议讨论并做出决策。

 (四)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相关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议题清单。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的,报经党组书记同意后,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组会报告。

 (六)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党组会议事决策内容。

 四、会议召开

 (一)局党组会出席人员为党组成员。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但不参加有关事项的表决。

 (二)局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

 (三)局党组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工作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位党组成员主持。

 五、议事决策程序

 (一)党组会严格按事先确定的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二)会议由分管领导根据议题依次汇报,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讨论。书记必须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

 (三)党组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做到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与会人员应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为提高会议效率,与会人员在发表意见时,应开门见山,抓住要点,紧扣会议议题发表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

 (四)党组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研究逐项表决,每位党组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五)一般问题,意见比较一致,可立即表决;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研究。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六)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必须逐个表决。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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